内容正文: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第10课 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着眼于防范与惩处。教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着眼于教育和引导。两者相辅相成。
礼法结合
司法独立,保护个人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硬
软
中华法系的特点:礼法结合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程标准:
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选择性必修1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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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化
法治
西周
夏
商
汉
春秋战国
秦
宋
魏晋
隋唐
清
元
明
《禹刑》
《汤刑》
《九刑》
子产铸刑书
《秦律》
《九章律》
律令儒家化
《唐律疏议》
《宋刑统》
援引唐律
《大明律》
《大清律例》
敬天保民
儒家德治思想
儒家正统地位
大唐开元礼
理学《吕氏乡约》
太祖六谕
圣谕十六条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一
1.德治思想渊源
西周:统治者建立起以宗法制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性。
商代夏,周又代商,……统治者意识到在不动摇“天命”的前提下,强调人事的重要性。提出“顺乎天而应乎人”的观点,就是既要顺从天意,又要适应人心,才能维持“天命”。因此,天子既要“敬天”,又须“保民”。比夏商时代有了重大进步。
——马克垚主编:《世界文明史》
夏商: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注重统治者本身的道德要求(德治)
思考:"敬天保民"思想出现的原因?如何认识该思想?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一
2.法治思想渊源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
夏《禹刑》、商《汤刑》、周《九刑》
习惯法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泽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左传·昭公六年》
思考:子产“铸刑书”带来怎样的影响?为何会遭到反对?
影响:限制贵族特权,一定程度上保护平民的利益;刑书的内容具有鲜明的改革色彩,为法家的“以法治国”提供了经验,也为历代王朝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基,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滥觞;对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促进封建社会的形成起到推动作用
反对原因:法律不公开,贵族拥有解释法律、免于刑罚的特权(实质:维护奴隶主贵族特权)
夏商重刑轻德
西周明德慎刑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一
3.德法之争
(1)表现:儒家与法家之争
(2)概况
学派 治国手段 代表 治国思想
儒家 人性善,主张德治,
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 孔子 ①为政以德
②不过度消耗民力
孟子 ①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②民贵君轻
法家 人性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法和刑的手段 商鞅 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颁行法令,奖励耕战)
韩非子 ①君主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
②君主赏罚分明,臣民必守法令
思考:儒法争论的焦点是什么?结果如何?为什么?
焦点:治国手段
结果:儒家不被重视,法家受到重用
原因:儒家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并不适应兼并战争的需要;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富国强兵,适应统治者需要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一
3.德法之争
(1)表现:儒家与法家之争
(2)概况
(4)影响
(3)实质:在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情况下,诸侯们寻求治国道路之争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
——《礼记·曲礼》
韩非继承了荀子的性恶论,……认为不可能使人民心悦诚服地供统治者剥削,必须用暴力加以强迫,他毫不掩饰自己的剥削阶级立场。……他一再强调要用严刑峻法制止人民的反抗。这是地主与农民的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在理论上的表现。
——朱绍侯、张海鹏、齐涛主编:《中国古代史》
积极:儒家重视民生与民意,推动民本思想发展;法家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局限:儒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法家严刑峻法,易造成暴政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二
1.秦汉:律令并行
(1)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在法律实施上,坚持轻罪重罚,严刑酷法
誉适(敌)以恐众心者,翏(戮)。翏(戮)者可(何)如?生翏(戮),翏(戮)之已乃斩之之谓(也)。
(2)汉:汉承秦律,制定《九章律》
秦、汉政府都颁布了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汉书·元帝纪》
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桓宽《盐铁论·刑德》
思考:与秦相比,汉代法律实践具有怎样的特点?
特点:①外儒内法(礼法结合)②春秋决狱(原心定罪):引用儒家经典作为案件审理依据,从而实现对司法活动的儒家化改造。
律令儒家化的开端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二
2.魏晋:律令儒家化的发展
(1)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命令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
(2)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之一,目的在于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亲属间相犯,视血缘亲疏而有轻重之分,是魏晋南朝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原则,北朝在接受汉族法律文化影响以后,也以此为刑法原则之一。据北魏律,对相犯,拟罪之前,先查清相互间的亲疏尊卑长幼关系,再依据服制详定刑罚等差,或加重减轻。凡是卑幼伤尊长,如杀祖父母、父母,处分重于常人相杀。反之,尊长杀卑幼,刑事责任轻于杀常人。
——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史》
思考:魏晋律令儒家化的发展具有怎样的历史意义?
意义:①使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适用完全联系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和夫权的维护,成为维系和巩固专制社会的治理工具②经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正统,并延续到中国近代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二
3.唐朝的法律与教化
(1)法律:律令儒家化的完成
唐初: 律删繁就简
唐高宗: 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颁布《永徽律》,并逐条解释,撰成《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影响:《唐律疏议》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此后,历代王朝大多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如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要求维护“孝”的伦理的相关律文有数十条之多。
标志着律令儒家化的完成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二
3.唐朝的法律与教化
(1)法律:律令儒家化的完成
唐代的法律有律、令、格、式、敕、例等多种形式,一般认为律、令、格、式是最主要的,其中律大体上是指刑事法典,格是对律的补充和修订,令和式基本上是行政法规,敕和例则是对原有法规的补充。……律文之外,还要制定疏义(按:法律条款的司法解释),这也是由法学家集体完成的。并非如一般人所理解的“法自君出”,即可由皇帝随意决定,随意更改。
唐代的法律内容十分广泛,它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经济、诉讼、婚姻等等。……唐代的刑法更是十分先进,它继承前代的成果,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定罪量刑,不能由法官个人随意做出裁断。
——摘编自马克垚主编:《世界文明史》上册
思考:唐律具有怎样的特点?
体系完备、审慎严密;内容广泛,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语言精练,立法技术高
材料 专设侵犯皇帝而处死刑的不下二十条,以此来特别体现特别尊君之意。官民之间,官尊民卑。民置于官的支配之下。良贱之间良尊卑贱,贱民置于官的支配之下。《唐律户婚律》严格禁止自耕农出卖国家授予的口分田,如农户将口分田私自出卖,要给予笞杖不等的刑事处罚,但将没收的田地仍交农户耕种。对于买主只没收财物,但不追究责任。类似的规定还有一些。唐律实行“一准乎礼”的方针,体现了封建伦理的基本精神,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
——摘自曾宪义主编 《中国法制史》
根据材料概括唐律的基本精神,请结合时代背景,从政治、经济、思想三方面说明唐律基本精神的成因。
基本精神: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小农经济,维护封建伦理。
原因:君主专制的不断加强,小农经济的发展,对儒学的重视。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二
3.唐朝的法律与教化
思考:“礼法结合,儒法并用”这一特点有什么影响?
(1)法律:律令儒家化的完成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如果政府官员受儒家道德思想熏陶,尊奉儒家思想,就会贤明有德,就奉公守法。然而,当政府以道德的名义滥施暴政,人民是很难判定什么是真正道德的。
——《潘维:什么是法治?—区分法治与法律,<宪法>与宪政》
积极性:
①以礼入法,以仁为本,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②推动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促进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消极性:
①礼法结合,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模糊化,使判案有相当主观性及随意性
②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二
3.唐朝的法律与教化
(1)法律:律令儒家化的完成
(2)教化:强调基层教化:重视家训的经验
①提倡礼治:开元二十年(732年)颁行《大唐开元礼》,分吉、宾、军、嘉、凶五礼,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也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②推广家训:社会层面,重视家训,强化基层教化。
吉礼:五礼之冠,祭祀典礼;宾礼:接待宾客之礼;军礼:师旅操演、征伐之礼;
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之礼;凶礼:哀悯吊唁、忧患之礼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家训以“家书”或“令”的形式为主,世家大族重视对子弟的教育,内容从修身到治学,从处世到事君。唐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摘编自徐少锦、陈延斌:《中国家训史》等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二
3.唐朝的法律与教化
(1)法律:律令儒家化的完成
(2)教化:强调基层教化:重视家训的经验
思考:唐代为何如此重视家训?
原因:
①儒家的伦理道德逐渐成为专制政权加强统治的一种重要手段;
②是家训与中国古代封闭的自然经济相适应,通过儒家教化的不断向下层社会的普及与渗透,实现社会基层的有效治理
唐代女训立足于儒家的伦理价值观,继承并发展了前人的成果,更新了女子教育的观念,体现出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较之以往有所提高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三
1.法律
朝代 法律实践活动
宋朝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宋刑统》、《天圣令》
元朝 对唐宋法律整体弃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明朝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重视“例”,重修《问刑条例》,开创律例合编的体例
清朝 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思考:宋以后的法律制定具有怎样特点?
多以《唐律》为蓝本;开创了律例合编新体例
法律:“万世之常法”
条例:“一时之旨意”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三
2.教化:礼法合流(乡约逐步带上强制性)
朝代 教化实践活动
宋朝 ①理学兴起,社会广泛传播、深入族规家训。朱熹《家礼》《小学》成为家庭和幼儿行为规范。
②乡约创立:北宋吕大均《吕氏乡约》
乡约、族规、家训成为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明朝 乡约逐步带有强制力:明太祖《六谕》,包括禁约;引用《大明律》解释《六谕》;违反要受处罚或治罪
清朝 ①乡约宣讲内容变成了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
②原本由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三
2.教化:礼法合流(乡约逐步带上强制性)
学思之窗
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戒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结合材料与所学分析宋至明清乡约制度的变化,并说明乡约的积极作用
变化:宋代以道德教化为主;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乡约从民间自发到地方官吏推动设立
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促进发展生产;推动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课堂小结
鉴古话今
今天的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那是否还需要“德治”呢?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
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汉书》记载“开国承家,有法有制”,认为国家应关注礼制和法律。唐代有士人说:“礼法二事,皆王教之端。”宋代以后,儒学士人以乡约教化乡里。到了明清,乡约与法律逐渐合流。这些治理方式旨在
A.推诚辅君,效功百姓 B.灭私徇公,坚守直道
C.守道与德,思退刑罚 D.威制天下,以案刑狱
北宋中期,各地知州积极修建亭台馆榭以供民众游玩,甚至将其作为一项重要政务。欧阳修《丰乐亭记》载:“夫宣上恩德,以与民共乐,刺史之事也。”范仲淹曾在名胜“严子陵钓台”边修建先贤祠堂以“咏其风”,认为这样“有大功于名教”。上述材料佐证了北宋
A.注重推行社会教化 B.放松了对经济的控制
C.鼓励文学艺术创作 D.实行崇文抑武的方针
链接高考
A
A
链接高考
(2024.6·浙江选考·4)明嘉靖中,陕西蒲城要求在乡儿童于望日在社庙集合,参加圣谕宣讲,“庶一社之长幼卑尊皆惕然以省,翕然以悟,而无悖德悖礼者也”。雍正十年(1732)以后,清朝在湖南永绥、粤东等少数民族聚居区开设义学,宣讲《圣谕广训》,使苗、黎儿童渐知礼义,然后课以经书。这可以反映出明清时期
A.儒学开始渗透基层 B.儿童的教化受到重视
C.边疆局势日趋稳固 D.乡约与法律逐渐合流
未体现
未涉及法律
B
链接高考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18分)
材料一 “贞观之治”成绩的取得,是以人为本、以德治国这一政治路线的成功。以往谈及贞观之治,只是一味强调唐太宗、魏徵等人的自觉,常常忽略中国制度的重要背景。魏徵从贞观七年开始担任门下省的长官,直至贞观十七年去世,都是门下省的负责人。唐太宗与魏徵的关系,与三省制关系密切,而三省制的运行机制,更值得重视。唐朝也被称为“律令国家”,因为它把中国自汉魏以来的传统律法、律令做了一番非常完善的总结和提炼,形成了律令制度……《唐律疏议》对古代亚洲各国如日本、朝鲜、越南等的立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摘编自荣新江等《唐:中国历史的黄金时代》
(1)根据材料一,结合所学,从三省制运行机制的角度说明“唐太宗与魏徵的关系”,
并概括《唐律疏议》在中外法制史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因。(6分)
关系:唐太宗授命中书省草拟诏令:魏徵作为门下省长官进行审核并驳回不妥的诏令。
原因: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礼法结合的典范;
唐以后历代王朝大多以此为蓝本创制法律;古代亚洲一些国家的立法以此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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