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教案)-《经济法基础知识》(财经版第六版)上好课
202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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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内容正文:
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课 题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课 型
新授课
课 时
2课时
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
授课教师
教材分析
本课题选自《经济法基础知识》(第6版)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包含第一节至第五节。
1. 地位与作用: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优胜劣汰、规范债务清偿的重要法律制度。本章内容庞大,包含破产法的各个核心环节。
2. 知识衔接:本章是各类企业法律制度的最终环节,学生已掌握企业的设立、经营、管理,本章进一步学习企业退出市场的法律规定。
3. 内容适配性:破产法与现实经济生活联系紧密,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等内容在山东省春季高考中均为重要考点。
学情分析
授课对象为中职财税专业一年级学生:
(1)知识储备:学生已学习企业法律制度的基础知识,但破产法是全新领域,概念较多且抽象。
(2)能力水平:学生已具备一定的系统学习能力,能够理解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
(3)兴趣态度:“公司破产了债务怎么办”“员工的工资还能拿到吗”等问题与现实生活联系紧密。
(4)学习困难:本章内容庞大,概念多(破产财产、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债权等),学生容易混淆。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是重点也是难点。
学习目标
1. 知识目标:
(1)理解破产和破产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2)掌握破产申请的三种主体及受理程序;
(3)了解破产管理人的产生、资格和职责;
(4)掌握破产财产的保护措施、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区别;
(5)掌握债权人会议的组成、职权和决议规则;
(6)掌握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基本规定及财产清偿顺序。
2. 能力目标:
(1)能够区分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种程序;
(2)能够认知破产财产清偿的正确顺序;
(3)能够分析简单的破产案例。
3. 情感目标:
(1)培养法治意识,理解破产法对保障职工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
(2)增强经营风险意识,懂得企业经营不善的后果。
学习重难点
教学重点:
(1)破产的概念、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2)破产申请的三种主体及受理程序;
(3)破产财产的保护措施(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
(4)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5)债权人会议的组成、职权及决议规则。
教学难点:
(1)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区分;
(2)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种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3)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双重多数)。
教学方法
1. 讲授法:系统讲授破产法的核心知识。
2. 案例分析法:通过企业破产案例帮助学生理解。
3. 流程图示法:用图表展示破产程序流程。
4. 对比辨析法:对比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区别。
课前准备
1. 教师准备:多媒体课件、破产案例材料、破产程序流程图、课堂练习题。
2. 学生准备:复习第五章、第六章企业法律制度,思考“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后,债务和员工工资该怎么办?”。
教学媒体
多媒体教室、PPT课件、黑板/白板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设计
学生活动设计
设计意图
活动一:
创设情境
生成问题
(约8分钟)
【情境创设】
教师展示案例:
“某家电公司经营不善,欠债达5000万元,其中包括员工工资200万元、税款300万元、银行贷款2000万元、供应商货款2500万元。公司财产只剩下2000万元,已经无力偿还债务。”
“员工们很担心:工资还能发吗?银行想拿回贷款,供应商想要回货款。这些债务该按什么顺序还?”
【问题引导】
(1)什么是破产?企业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2)谁可以申请企业破产?破产程序怎么走?
(3)公司剩下的财产应该先还谁?后还谁?
【过渡语】
“破产是市场经济中难以避免的现象,但破产并不是没有规矩的‘倒闭’,而是有严格法律程序的。今天我们就来学习破产法的相关知识。”
(1)学生阅读案例,思考问题。
(2)学生自由发言,谈谈对企业破产的理解。
(3)学生带着问题进入新课。
通过案例引出破产概念、破产申请、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等核心问题。
活动二:
调动思维
探究新知
(限30分钟)
【知识点一:破产法概述】(约6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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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概念: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的概念:调整破产过程中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立法发展:三个阶段: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1988年施行;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颁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国企、集体、私营等)
— 不适用: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自然人
— 当事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 应当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师生互动1】
教师提问:“个体工商户破产了适用《破产法》吗?”
学生回答,教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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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二:企业债务清理】(约8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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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形式: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破产申请的三种主体:★
① 债务人申请:不能偿债且资产不足时可申请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偿债时可申请重整/破产清算
③ 清算责任人申请:企业已解散但资产不足偿债
受理程序:
— 债权人申请:法院5日内通知债务人→异议期7日→10日内裁定
— 裁定受理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破产管理人:★
— 由法院指定,可以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不得担任情形:刑事处罚、被吊销执业证书、存在利害关系等。
— 9项职责:接管财产、调查状况、管理事务、处分财产等
债务人的义务:保管财产、配合工作、列席会议、禁止离开住所、禁止新任职。
【背诵环节】
教师带领学生齐读破产的概念、破产申请的三种主体。
教师抽点2-3名学生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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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破产财产和破产费用】(约8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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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范围: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 受理后至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对破产财产的保护措施:★
可撤销行为(1年内):
— 无偿转让财产/不合理价格交易/无担保提供担保/提前偿债/放弃债权
可撤销个别偿债(6个月内):
— 已知不足偿债仍对个别债权人偿债
无效行为:
— 隐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
债权申报:
— 期限:公告之日起最短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
— 职工权益(工资/医疗保险等)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公示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破产费用:诉讼费、管理处分费、管理人报酬
— 共益债务:合同继续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继续营业债、侵权债
— 清偿顺序:破产费用 > 共益债务,不足时按比例
【师生互动2】
教师提问:“企业破产前1年内把财产无偿送人,管理人能追回吗?”
学生回答,教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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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四:债权人会议】(约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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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成员
— 设主席1人,由法院指定
— 有担保债权人对和解协议和财产分配方案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 第一次:债权申报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由法院召集
— 之后:法院认为必要/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债权总额1/4以上债权人提议
债权人会议决议:★
— 双重多数:出席人员过半数 + 所代表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
— 决议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
债权人委员会:
— 可设立,不超过9人,包含职工代表
— 职权:监督财产管理/监督分配/提议召开会议/其他
【师生互动3】
教师提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需要多少人同意才能通过?”
学生回答,教师点评强调双重多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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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五:破产案件的最终处理和法律责任】(约8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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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
— 对可能破产但有复苏希望的企业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
— 申请人:债务人/债权人/出资额1/10以上的出资人
—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裁定之日起6个月
和解:
— 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
— 决议规则:出席人员过半数 + 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
— 和解协议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
破产宣告:
—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称为破产人,财产称破产财产,债权称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② 职工工资、医疗保险、抚恤费等。③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④ 普通破产债权。同一顺序不足时,按比例分配。
破产终结:
—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
— 自终结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责任:
— 董事等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导致破产:承担民事责任,3年内不得担任管理职务
— 债务人拒不提交材料/拒不移交财产:罚款
— 管理人未勤勉尽责:罚款/赔偿
—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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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巩固环节——课堂练习】(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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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 )
A. 所有企业法人
B. 个体工商户
C. 合伙组织
D. 自然人
答案:A
解析:《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企、集体、私营等;但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和自然人不适用。
【题目2】
破产申请的主体不包括( )
A. 债务人
B. 债权人
C. 清算责任人
D. 职工会
答案:D
解析:破产申请的三种主体为债务人、债权人和清算责任人。职工会不是破产申请的主体。
【题目3】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正确的是( )
A. 破产费用→税款→职工工资→普通债权
B. 破产费用→职工工资→税款→普通债权
C. 职工工资→破产费用→税款→普通债权
D. 税款→破产费用→职工工资→普通债权
答案:B
解析:破产财产先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顺序:①职工工资等→②社保费用和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
【题目4】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
A. 出席人员过半数即可
B. 出席人员过半数 + 债权额占1/2以上
C. 出席人员过半数 + 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
D. 全体一致同意
答案:C
解析: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采取双重多数制,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题目5】
破产财产清偿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下列获得第一顺位清偿的是( )
A. 普通债权人
B. 税务机关
C. 企业职工(工资/医疗保险费等)
D. 供应商
答案:C
解析: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一顺位清偿的是职工工资、医疗保险费、抚恤费等职工权益,体现了破产法对职工的保护。
【知识点一活动】
(1)学生听讲理解破产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知识点二活动】
(1)学生学习破产申请的三种主体和受理程序。
(2)学生参与背诵环节。
【知识点三活动】
(1)学生学习破产财产保护措施、债权申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知识点四活动】
(1)学生学习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召开和决议规则。
【知识点五活动】
(1)学生学习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规定。
(2)学生掌握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巩固环节】
(1)学生独立完成5道单选题。
(2)学生回答,听讲解析。
本章内容庞大,包含五个节的知识点。从破产法概述、企业债务清理,到破产财产和破产费用、债权人会议,最后到破产案件的最终处理和法律责任,形成完整的破产法知识体系。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是本章核心内容,需重点掌握。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种程序的区别与联系是本章难点。
活动三:
巩固练习
素质提升
(级12分钟)
【巩固练习】
判断下列说法正确与否:
① 个体工商户破产后可以适用《破产法》——( )
② 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受债权人会议监督——( )
③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职工工资→税款→普通债权——( )
④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案例分析】
“某公司破产清算时,破产财产共计3000万元。其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00万元,职工工资和医疗保险费500万元,税款300万元,其他普通债权人债权总额4000万元。”
问:(1)该公司的破产财产如何清偿?
(2)普通债权人最终能得到多少清偿?
【教师点评】
强调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破产费用→职工权益→税款→普通债权,同一顺序不足时按比例分配。
(1)学生独立判断正误。
(2)学生分组讨论案例。
(3)小组代表发言。
通过练习和案例分析,巩固学生对破产法的认识,培养法律实务能力。
课堂小结
作业布置
【知识导图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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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一、破产法概述
├─ 破产概念→破产法→立法发展(3阶段)
└─ 适用范围:企业法人,当事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企业债务清理
├─ 三种形式: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 申请主体:债务人/债权人/清算责任人
└─ 管理人:法院指定,9项职责
三、破产财产和破产费用
├─ 财产保护: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
└─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四、债权人会议
├─ 组成: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 决议:双重多数(人数过半+债权额占1/2)
五、最终处理和法律责任
├─ 重整/和解/破产宣告
├─ 清偿顺序:费用→职工→税款→普通债权★★
└─ 法律责任:董事等、债务人、管理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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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置作业】
基础作业:
(1)复述破产的概念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2)列举破产申请的三种主体。
(3)写出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拓展作业(二选一):
(1)搜集一个真实的企业破产案例,分析其破产原因和清偿结果。
(2)画出破产程序的流程图,从申请到注销。
预习作业:
预习第八章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板书设计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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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法概述
破产概念→企业法人适用
立法:86试行→06正式→07施行
二、债务清理
申请主体:债务人/债权人/清算责任人
管理人:法院指定,9项职责
三、破产财产/费用
保护:1年可撤销,6个月个别偿债,无效行为
破产费用 > 共益债务
四、债权人会议
双重多数:人数过半+债权额1/2
五、最终处理
清偿顺序:费用→职工→税款→普通债权★
责任:董事/债务人/管理人/刑事
教学反思
(教学后由教师实际填写)
可参考方向:
1. 学生能否理解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2. 学生能否掌握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3. 学生能否区分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4. 未来改进:本章内容较多,可分为2课时教学,第一课时讲前三节,第二课时讲后两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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