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课件-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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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思想政治
教材版本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年级 高二
章节 薪火相传有继承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新授课
学年 2026-2027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PPTX
文件大小 66.62 MB
发布时间 2026-07-10
更新时间 2026-07-10
作者 政治 王老师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6-07-10
下载链接 https://m.zxxk.com/soft/58745477.html
价格 2.00储值(1储值=1元)
来源 学科网

摘要:

该高中思想政治课件聚焦“法定继承有顺序”“遗嘱继承重意愿”核心内容,通过情景再现(如抖音案例)、探究与分享(小潘还债)导入,结合析产制度、债务清偿等知识,搭建从生活实例到法律概念的学习支架,帮助学生梳理继承制度脉络。 其亮点在于“以案说‘法’”(小丽房产分配计算)和易错矫正,融合法治观念(继承权平等)、道德修养(诚信还债),采用案例分析与知识整合(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对比),学生能深化法律认知,教师可提升教学实效。

内容正文: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二框 薪火相传有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了解法定继承 情景再现 (1)继承的含义: 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继承制度: 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处理分配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制度。 (3)继承制度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保证代际传承) 1、 继承和继承制度 P46一段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继承 ④ ③ ② ① 被继承人:死者 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 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 继承权: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 (4)继承关系中的几组法律名词★★ P46一段末 一 注意:关于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是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遗产 【相关链接P46】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注意】 ①析产制度:P46二段 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②继承权平等:P46相关链接 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 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的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属于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 【注意】: (1) 赃物、赃款≠遗产; (2)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遗产 ; 被继承人的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是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知识补充】 2、遗产继承的要求(先析产,后继承) 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3、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 P46三段 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继承权平等 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债务清偿原则 A.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B.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补充:继承原则 P45 探究与分享 案例:小潘的父亲去世时留下六十多万元的债务。父亲临终前希望小潘想办法把债还上。此后,小潘学开挖掘机,没日没夜揽活挣钱还债。每年除夕前,他最重要的事就是去债主家还债。父亲去世五年后的除夕,小潘走出最后一户债主的家门,还清了全部债务。 思考:你如何看待小潘还债的行为? Q:结合课本知识分析: 1、材料的中继承人、被继承人分别是谁?谁享有继承权? 2、你如何看待小潘的行为? 3、对于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和未偿还的债务,法律如何规定的? 1.材料中谁是继承人,谁是被继承人,谁享有继承权? 2、你如何看待小潘的行为? 3.如果小明的父亲在去世前,留下五十万的遗产,还欠六十多万的债务,该如何继承? 小潘的父亲是被继承人,小潘是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如果小潘继承的遗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小潘无责任清偿债务。因此小潘的还债行为是讲诚信的表现,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继承权的取得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是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的继承方式。 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P46第四段) 【注意】: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方式):✮✮✮✮✮ 4、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P46三段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例外情况:①前妻、前夫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特别提醒】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地位平等。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 P47一段 【继承顺序规则】P47蓝底小字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补充: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 ①含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②条件: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P47第一段) ③特点: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P47第一段) ④范围和顺序:A、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B、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C、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考法注意及解读: 第一顺序: (1)配偶:必须是正在进行时,前妻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2)子女:法定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四类:婚生、非婚生(私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P47) (3)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P47) 第二顺序: 第二顺序继承人中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只会出现在代位继承中。 【特别提醒】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第二顺序的人就不发生继承。 (1)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一般情况下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2)比如:甲死亡之前没有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在甲的妻子、甲的儿子、甲的爷爷、甲的弟弟中,只有甲的妻子和甲的儿子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当有第一顺位的人时,第二顺位的人不能继承。妻子和儿子属于同一顺位,一般情况下继承份额应当均等。 继承权的取得(丧失方式):✮✮✮✮✮ P46相关链接2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4、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P46三段 以案说“法” 小丽想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可以吗?小丽最终能够分得多少遗产? 杭州姑娘小丽是家中的独生女,小丽爸妈为了给小丽创造一个好的生活环境,在杭州买了一套127平、价值300万的房产,此房产登记在小丽父亲名下,后来小丽爸妈先后去世(此时小丽祖母和外祖母在世)。 小丽父亲150 小丽母亲 150 小丽母亲50、小丽 50、小丽奶奶 50 小丽 75、 小丽外祖母 75 小丽:50+25+75=150万 小丽奶奶:50万 小丽外祖母:75+25=100万 300万父母共有财产 小丽25、 小丽外祖母25 以案说“法” 【思考】:小张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而作为第二顺位的继承人获得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体现了遗产分配的哪些原则?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相关链接】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 【知识补充】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规定: ①第一顺序: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 辈血亲代位继承。 ②第二顺序: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的子女代位继承。 ③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知识补充】 如图(一)所示: (1)正常情况下,爷爷去世了,爸爸是继承人,因为爸爸是爷爷的儿子,可以继承。但孙子不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因为法定继承人里,无论是第一顺序还是第二顺序,都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来爷爷死后,遗产给爸爸,但是爸爸先死亡,此时孙子取代爸爸的地位继承了爷爷的遗产。比如小王的爸爸是2019年死亡,爷爷是2020年死亡,即孙子继承了爷爷本来应该给爸爸的财产。 如图(二)所示: (1)正常情况下,大伯一辈子未婚,在他70岁时死亡。正常情况下,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大伯未结婚,所以无配偶、无子女,父母死亡,只有一个弟弟。但是弟弟比大伯先死亡,此时本来给弟弟继承的遗产由侄子继承。 如果侄子不能继承,则无人继承。按我国法律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接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如果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爷爷 爸爸 儿子 大伯 爸爸 侄子 图(二) 图(一) 【知识补充】 课堂训练 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下列有权继承其遗产的是(  ) ①小明  ②小亮  ③甲  ④小光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B (1)未成年子女与继父母有抚养关系,有继承权; (2)成年继子女有没有继承权分两种情况: ①如果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那么没有继承权; ②如果父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并长期对继父母进行了赡养扶助,也视为有抚养关系,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遗产分配原则:★★ P47相关链接 6、继承的做法与意义 (1)做法: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的意义: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P47 含义 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特点 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 范围和 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原因 意义 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知识整合】全面理解法定继承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情景再现 张雪峰的去世太突然了,很多人都感到非常意外,去世后留下遗产,家人因继承问题产生争议,围绕遗嘱是否有效、遗产该如何分配展开普法讲解。 【思考】为什么在遗产继承中,法律优先尊重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真实意愿? 探究与分享p48 ◆材料一:黄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黄乙。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 ◆材料二:谢某生有两子一女,置房五间。2010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2014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 思考:1.黄乙和黄丙在接受遗产的身份和条件上有什么区别? 2.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提示:(1)①在身份上,黄乙是黄甲的儿子,属于黄甲的法定继承人;黄丙是黄甲的侄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是,因为黄甲的遗嘱中写明将存款赠与侄女黄丙,故黄丙属于受遗赠人。 ②在接受遗产的条件上,法律规定受遗赠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即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甚至可以是国家、集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黄甲遗嘱中写明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其合法财产中的房屋将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黄乙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黄甲的房屋。 思考:1.黄乙和黄丙在接受遗产的身份和条件上有什么区别? 提示:(2)谢某于2010年和2014年2月15日所立的遗嘱分别为自书遗嘱和口头遗嘱,且两份遗嘱均为有效遗嘱,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谢某的遗嘱应以2014年2月15日所立的口头遗嘱为准,其遗产中,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北边一间房也归女儿继承。 西边两间房仍由小儿子继承。 思考:2.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遗嘱是 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注意】 1、遗嘱处分的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表达的是遗嘱人单方真实意思表示。 4、遗嘱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即:所立遗嘱无需经别人同意,是个人行为。 1、遗嘱的含义P48一段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无偿法律行为)(效力60天)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必定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但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不一定是遗嘱继承人) 2、通过遗嘱处理遗产的方式P48末段 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 【区分】 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赠不属于继承。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内) 遗赠 (法定继承外) 法定继承 遗嘱 继承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目的是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特别提醒】: 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 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重点!!!】 3、遗赠扶养协议:P48相关链接 【注意】P48一段最后一句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知识拓展】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不同点 相同点 相同点 遗嘱继承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P48第一段)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通过遗嘱形式来处分遗产,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遗赠抚养协议 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知识整合 关于遗产继承易错易混点 1.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赠不属于继承。 2.通过遗嘱处理遗产的方式:遗赠和遗赠继承。 3.非遗嘱处理遗产的方式:遗赠扶养协议 4.遗赠是不需要经过公证就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是无偿法律行为。 5.受遗赠人应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遗嘱继承人须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表示,否则视为接受。 6.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若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来处理。 4、遗嘱的类型及效力 (1)遗嘱的类型(形式) ①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不需要见证人) ②公证遗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证明力最强。如要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到国家公证机关再行变更,否则无效。 ③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④代书遗嘱、 ⑤录音录像遗嘱、 ⑥口头遗嘱 (2)遗嘱的效力 ①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②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且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不管有没有再去订立),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③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④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失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注意】 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知识扩展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2、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注意】遗嘱的有效要件 1、遗嘱处分的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表达的是遗嘱人单方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 4、遗嘱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知识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知识补充】 知识拓展: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继承开始后,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继承能改变法定继承关系。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4)遗嘱继承人必定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但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不一定是遗嘱继承人。 5.遗嘱的意义P49一段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知识框架 薪火相传有继承 法定继承有继承 继承制度 继承权的 取得与丧失 法定继承 顺序和范围 继承与债务 做法与意义 遗嘱继承重意愿 意义 遗嘱继承 遗赠 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 1.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适用于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 2.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等行为的,国家都会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3.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则按遗嘱继承遗产 4.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签名即可。 5.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同样重要。 易错矫正 [解析]X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解析]X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虞待或者遗弃老年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X遗嘱继承是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解析]X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1日。遗嘱内容打印后本人签名的遗嘱不属于自书遗嘱。 [解析]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6.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法律认定为准。 7.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继承人。 [解析]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解析]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 习题演练 1.老李与张女士共同购买一处房产,但二人未领结婚证。之后老李患病,生活无法自理,由张女士照料。老李去世后,张女士将老李之子小李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老李在该房屋中的全部份额,并先后出示了6份遗嘱。这6份遗嘱中,三份字迹潦草难以辨认,两份缺少见证人签名,还有一份见证人说法不一。而小李也提供了一份遗嘱,主张该房屋应全部归自己所有。小李持有的遗嘱为代书遗嘱,内容清晰,见证人齐全。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张女士提供的自书遗嘱中的最后一份有效 ②小李持有的代书遗嘱有效,可继承全部房产 ③若张女士证明其对老李扶养较多则可继承房产中老李份额中的部分份额 ④小李持有的代书遗嘱无效,但可继承相应房产份额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D 答案 D ①:由材料可知,张女士提供的6份遗嘱因各有缺陷而无效,①排除。 ②:小李提供的代书遗嘱内容清晰,见证人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张女士对房产中属于自己份额的部分拥有所有权。老李只能对自己在房产中的份额立遗嘱处分,遗嘱中房屋全部归小李的内容无效,小李不能依据遗嘱继承全部房产,②排除。 ③:张女士不是老李的法定继承人,而遗嘱又无效,则需要证明自己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这样才能分得房产中老李份额中的部分份额,③正确。 ④: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小李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有继承相应房产份额的权利,④正确。 习题演练 2. 苏某夫妇育有一子苏小勇、一女苏小花,夫妻共有1套房产。2020年,苏某夫妇签订共同遗嘱,指定该房产由苏小勇继承。2019年,苏小花以方便孩子上学为由,借用该套房产,借用期未明确。2022年下半年,苏某夫妇先后去世,苏小勇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苏小花腾退。2024年下半年,苏小勇因结婚要求苏小花腾退,苏小花拒绝搬出。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苏某夫妇签订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苏小花无权占有该房屋 ②苏小勇是该房屋的权利人,可依法占有、使用、处分该房屋 ③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苏小勇无权要求苏小花搬出 ④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苏小勇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A 答案 A ①②:材料中2020年,苏某夫妇签订共同遗嘱,指定该房产由苏小勇继承。苏某夫妇签订的遗嘱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该房屋由苏小勇继承,苏小勇因继承关系而成为该房屋的权利人,可依法占有、使用、处分该房屋,①②说法正确。 ③:法律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即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苏小勇也有权要求苏小花搬出,③说法错误。 ④:苏小勇要求苏小花腾退房屋属于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且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从该案件可以看出,2022年下半年,苏某夫妇先后去世,到2024年下半年时,也并没有过3年诉讼时效。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权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只是可能会丧失胜诉的权利,④说法错误。 Lavf54.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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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课件-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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