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课件-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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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摘要:
该高中思想政治课件聚焦“薪火相传有继承”,系统梳理继承制度、法定继承顺序、遗嘱继承等核心知识,通过“情境案例分析”(如大壮父亲遗产继承、李爷爷遗嘱纠纷)导入,构建从具体生活情境到抽象法律概念的学习支架,衔接前后知识点。
其亮点在于案例驱动与情境探究,结合法治观念(如遗嘱生效条件、法定继承顺序辨析)和道德修养(继承权平等、家庭美德践行),例如“情境一”中非婚生子平等继承权体现法律平等原则,“灵学活用”中丧偶儿媳尽孝获继承权强化家庭责任。采用案例分析、对点训练等方法,学生能深化法律认知,教师可提升教学实效。
内容正文:
阅读教材P45-49的内容,找出以下问题的答案并圈画好。
自主学习
一、继承的相关概念
1.继承的含义 2.继承制度的含义及意义
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遗产与继承权
二、法定继承有顺序 三、遗嘱继承重意愿 (重难点)
1.继承需析产 1.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
2.债务继承 2.遗嘱形式
3.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3.遗嘱生效要求
4.法定继承范围顺序(重点)
5.遗产份额分配
大壮27岁已结婚成立了自己的小家庭,他还有一个姐姐,已经出嫁,妈妈在一家医院工作,他的爸爸从小是一个孤儿,现在是某市副市长,死于一次交通事故,名下有两套房子和5000万存款,经查其中有4300万是贪污受贿所得。大壮爸爸去逝后,一男孩找上门了,据说是大壮爸爸在外的非婚生子。
问:1、大壮有权得到爸爸名下的财产吗?大壮能得到其父贪污受贿所得的4300万元吗?
2、大壮认为爸爸名下的合法财产,都应由他一个人继承,你赞同他的观点吗?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大壮有继承其父亲合法财产的权利,贪污受贿所得的4300万元不是合法财产。
不赞同。
①大壮的爸爸是被继承人,大壮是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大壮有权继承其父的遗产
②其父留下的遗产是大壮父母的共同财产,应将属于大壮妈妈的那一份财产析出,然后由大壮的妈妈、大壮姐姐和大壮都是遗产继承人,有继承权。
③另外,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所以找上门来的男孩也是遗产继承人,有继承权。
情境一: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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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
内涵: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 所有。
2、继承制度
内涵:规定自然人死亡之后其财产归属的法律制度;
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3、继承的主体
被继承人: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
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成为继承权。
一、继承相关概念
1.继承开始需析产
继承遗产需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共有财产中析出。 析产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二、法定继承有顺序
2.债务继承
(1)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遗产,还需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债务;
(2)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3.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1)法定继承: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2)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
抚养关系成立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
2.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在一起共同生活
3. 抚养人对被抚养人在经济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给予照料、教育、管教和保护,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双重帮助
4. 抚养的时间达到一定期限,一般认为不低于三年
→注意: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4.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①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②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不是少继承而是完全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注意: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5.遗产份额的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扶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点训练1 李大爷夫妇育有一子李甲,李甲五年前因病去世,留下妻子宋某和儿子李某乙与李大爷夫妇共同生活。两年前李大爷生病住院,儿媳宋某一直尽心照料。不久李大爷病故,留下90万元的存款。据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李某乙不是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李大爷遗产
②李某乙有权继承李大爷15万元遗产
③宋某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④90万元遗产应由李大爷老伴和宋某、李某乙共同继承
A.①③ B.②④ C.②③ D.①④
【解析】:90万元遗产是李大爷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其中属于李大爷个人的有45万元,李某乙可通过其父亲李甲代位继承到李大爷15万元遗产,①排除,②正确。③:宋某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以作为李大爷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李大爷的遗产,③正确。④:先析产,后继承,李大爷的遗产是45万元而非90万元,④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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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继承权的丧失:P46【相关链接2】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权恢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丧失受遗赠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李爷爷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大儿子和老伴十年前就离他而去,小儿子和女儿在外地工作,很少回来看望老人家,李爷爷一直和大儿媳生活在一起,随着年龄的增加近几年生活已经不能自理,想让女儿和小儿子照顾他,可是女儿和小儿子听后就再也不回这个家了,一直到老人去世都是大儿媳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老人生前就立下了遗嘱,死后把价值300万的房子留给大儿媳。李爷爷去逝后,他的儿子和女儿回来争夺老人遗产。女儿认为这房子应该有她一份,儿子说:嫁出女泼出水,我是儿子,这都是我的!大儿媳说:爸爸说这个房子给我了。小儿子说:我哥都死了,你有什么资格要这房子?
灵学活用
问:1、老人的房子应该由谁来继承?说明理由。
2、如果李爷爷没有立下遗嘱,是不是这个房子就全归李爷爷的小儿子了呢?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就由大儿媳来继承。因为老人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大儿媳是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所以李爷爷的遗产应根据遗嘱继承
不。因为李爷三个子女,大儿子虽已早逝,但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继承人,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所以女儿也有平等的继承权。李爷爷的女儿、小儿子和大儿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李爷爷的遗产应由三人共同继承。
钱某(男)生前是某省立医院的职工,老伴陈某已去世多年,夫妻俩育有钱1、钱2、钱3、钱4四个子女。钱某于2016年因病去世,留下遗嘱一份。在遗嘱中,钱某 表示其去世后将其名下的全部房产、180万存款、金手镯一个、金戒指两个、名人字画10张全部给钱1继承。该遗嘱由代书人钱甲在电脑上代书后,再由钱甲找人打印,并注明日期,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确认。继承开始时钱4提出异议:自己是残疾人,没有劳动能力,每月靠365元的低保生活,父亲立遗嘱时因没有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是无效的遗嘱,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钱2、钱3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要求钱1给个说法。兄妹四人无法达成一致,钱2、钱3、钱4告上法庭,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钱2、钱3、钱4认为:两名见证人和钱1是好朋友,存在利害关系,遗嘱无效。
问:如果你是法官会怎样裁决?
情境二:案例分析
探究与分享
法庭认为:
①该遗嘱系电脑打印完成,遗嘱人钱某、代书人钱甲、两名见证人在该遗嘱上签名打指模确认,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为合法有效。
②钱2、钱3、钱4主张两名见证人与钱1有利害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③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钱4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每月仅靠365元的收入维持生活,明显不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钱4应当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该中遗嘱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并不是该遗属无效)。应在钱某遗嘱处分的遗产中为钱4保留必要的份额,由钱1酌情支付20万元给钱4。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
三、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继承:立遗嘱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2)遗赠: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注意: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注意:是扶养不是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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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嘱形式:
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
3.遗嘱生效要求:
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注明年、月、日。
②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③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④公正遗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按法定程序办理
B.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C.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处分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A.不同形式遗嘱生效要求:
对点训练2苏先生夫妇早些年共同购买了一套四居室住房,登记在苏先生名下。苏先生有三个儿女,小儿子一家没有住房,一直跟苏先生老两口共同居住,并悉心照顾二老日常起居,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老伴儿去世后,苏先生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将自己所有的房产留给小儿子一人。苏先生可以( )
①通过立自书遗嘱将自己的合法房产份额指定给小儿子
②采取签订赠与或买卖合同方式,把房产过户给小儿子
③立口头遗嘱,但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
④用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把合法房产份额留给小儿子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苏先生的房产是夫妻共有,老伴去世后,苏先生和三个子女共同继承老伴的房产份额,因此苏先生只能将自己的合法份额留给小儿子,可以立自书遗嘱或在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口头遗嘱,①③符合题意。苏先生的房产有其他子女的份额,不能直接过户给小儿子,②排除。遗赠扶养协议是与继承人之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小儿子是法定继承人,④说法错误。
B
对点训练3杨爷爷早年丧妻,他将自己名下的房子,以遗嘱的形式留给自己的孙子。杨爷爷的女儿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杨爷爷的孙子不是法定继承人,不应继承房产。杨爸爸认为,其儿子可以继承杨爷爷的房产。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杨爷爷的女儿是杨爷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②杨爷爷的孙子是杨爷爷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③杨爷爷写遗嘱将财产给孙子的行为,属于遗赠行为
④自然人不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解析】: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杨爷爷的女儿是杨爷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杨爷爷的孙子不是杨爷爷的第二顺序继承人,①正确,②错误。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杨爷爷写遗嘱将财产给孙子的行为,属于遗赠行为,③正确,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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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梳理
薪火相传有继承
二、继承如何实现
三、遗嘱如何订立
继承需析产
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法定继承范围顺序
遗产份额分配
债务继承
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
遗嘱形式
遗嘱生效要求
一、继承相关概念
【易混易错观点辨析】
1、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后遗留的各种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 )
2、继承制度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际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 )
3、王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20万元,属于基于血缘关系获得继承权。( )
4、根据法律规定,丧偶的儿媳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
5、被继承人生前承包经营的土地也在遗产范围之内。( )
6、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法定继承,然后才适用遗嘱继承。( )
7、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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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混易错观点辨析】
1、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 )
2、按照法律规定,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遗嘱。( )
3、通过立遗嘱处理个人遗产只有一种方式,即遗产继承。( )
4、遗赠不必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5、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先立的遗嘱为准。( )
6、遗赠是有偿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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