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练 会计法律责任《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一课一练(原卷版+解析版)
202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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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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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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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信息
| 学段 | 中职 |
| 学科 | 职教专业课 |
| 课程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
| 教材版本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
| 年级 | 高一 |
| 章节 | 6明镜高悬——法律责任 |
| 类型 | 作业-同步练 |
| 知识点 | 会计法律责任 |
| 使用场景 | 同步教学 |
| 学年 | 2026-2027 |
| 地区(省份) | 全国 |
| 地区(市) | - |
| 地区(区县) | - |
| 文件格式 | ZIP |
| 文件大小 | 2.44 MB |
| 发布时间 | 2026-06-30 |
| 更新时间 | 2026-06-30 |
| 作者 | 坚果燕麦牛 |
| 品牌系列 | 上好课·一课一练 |
| 审核时间 | 2026-06-30 |
| 下载链接 | https://m.zxxk.com/soft/58575236.html |
| 价格 | 2.00储值(1储值=1元) |
| 来源 | 学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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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编写说明:考虑到中职学生普遍基础知识相对薄弱的情况,我们依据支架式教学理念,精心编制了《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一课一练。专辑中每1份练习,都与课堂所授知识点紧密相关,练习题内容围绕课堂所学知识点呈现。目的在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他们的学习自觉性,帮助学生掌握课程的基本概念及方法,为后续进一步提升奠定基础。
本卷为《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一课一练的第13练,练习内容为会计法律责任。
《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13练 会计法律责任
一、单项选择题(4题)
1.违反《会计法》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以下的罚款。
A.5万元
B.10万元
C.20万元
D.50万元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A.3
B.5
C.10
D.终身
3.根据《刑法》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A.3
B.5
C.7
D.10
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根据《刑法》规定,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1
B.3
C.5
D.7
二、多项选择题(3题)
1.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的有()。
A.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B.私设会计账簿的
C.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D.任用会计人员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有()。
A.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B.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C.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的有()。
A.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B.因做假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C.因职务侵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D.因违反交通法规被行政处罚的人员
三、判断题(2题)
1.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四、案例分析题(1题)
【案例】
甲公司会计人员郑某,在单位负责人张某的授意下,伪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100万元。后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经查,郑某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张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问题:
(1)郑某和张某分别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请说明理由。
(2)若郑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以后还能否从事会计工作?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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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说明:考虑到中职学生普遍基础知识相对薄弱的情况,我们依据支架式教学理念,精心编制了《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一课一练。专辑中每1份练习,都与课堂所授知识点紧密相关,练习题内容围绕课堂所学知识点呈现。目的在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他们的学习自觉性,帮助学生掌握课程的基本概念及方法,为后续进一步提升奠定基础。
本卷为《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一课一练的第13练,练习内容为会计法律责任。
《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13练 会计法律责任
一、单项选择题(4题)
1.违反《会计法》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以下的罚款。
A.5万元
B.10万元
C.20万元
D.50万元
【答案】C
【解析】违反《会计法》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A.3
B.5
C.10
D.终身
【答案】B
【解析】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根据《刑法》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A.3
B.5
C.7
D.10
【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根据《刑法》规定,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1
B.3
C.5
D.7
【答案】B
【解析】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多项选择题(3题)
1.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的有()。
A.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B.私设会计账簿的
C.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D.任用会计人员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答案】ABC
【解析】D选项是符合规定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有()。
A.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B.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C.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ABCD
【解析】四个选项均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的有()。
A.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B.因做假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C.因职务侵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D.因违反交通法规被行政处罚的人员
【答案】ABC
【解析】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违反交通法规与会计职务无关(D错误)。
三、判断题(2题)
1.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答案】√
【解析】表述正确。
2.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答案】√
【解析】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四、案例分析题(1题)
【案例】
甲公司会计人员郑某,在单位负责人张某的授意下,伪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100万元。后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经查,郑某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张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问题:
(1)郑某和张某分别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请说明理由。
(2)若郑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以后还能否从事会计工作?请说明理由。
【答案】
(1)郑某和张某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理由:①郑某伪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税务机关可对其处以行政处罚(行政责任)。②张某授意郑某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会计法》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以罚款、给予处分。张某已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作为公职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行政责任)。
(2)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理由:根据《会计法》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郑某因做假账被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解析】
本题考察会计法律责任的种类及终身禁入规定。与会计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后终身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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