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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区的土地改革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内阶级矛盾取代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在反奸清算和减租减息斗争中,广大农民迫切要求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彻底解决土地问题。为了满足农民的要求,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把抗战时期减租减息的政策改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所有的政策,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重要改变。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五四指示》,各中央局和中央分局、解放区各级政府抽调大批干部组成工作队,奔赴广大农村,广泛发动农民群众,进行土地改革运动。这次土改的中心内容是,发动并依靠广大农民群众,通过反奸、清算、减租、减息等方式,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在具体做法上,各解放区党政组织根据《五四指示》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以下灵活多样的方式:没收日满、恶霸地主、土匪窝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以清算地主的方式解决农民土地问题;通过征购方式转移地主的一部分土地给农民;通过献田献地的方式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此外,各解放区还从实际出发,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寺院、天主教堂以及清朝政府遗留的热河“挂地”等特殊土地问题,以极其慎重的态度,有区别地作了适当处理。各中央局、中央分局还十分重视对土地以外的土改成果的分配问题,并确定了按需要合理分配的原则。其中对房屋、耕畜等生产资料,多分给贫雇农、荣誉军人、军烈属等;对衣服、家具等生活资料的分配,注意扩大得利面,也分给中农,以团结更广大的农民群众。
到1947年2月,解放区已有三分之二的地区解决了土地问题。但还有三分之一的解放区没有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已进行土改的地方,有的也不够彻底。为了总结前一段土改工作的经验,推动解放区土改运动的进一步发展,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于1947年7月至9月在河北省建屏县(今属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这些规定,明确宣布废除一切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符合民主革命的要求,是正义的和合理的。
《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实施后,在解放区掀起了更为广泛的土地改革运动。各解放区为贯彻全国土会议精神,从各级党、政、军机关抽调大批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农村开展工作。1947年11月至12月,一个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波澜壮阔的群众运动,很快在陕甘宁、晋绥、晋察冀、晋冀鲁豫、华东等老解放区,东北等半老解放区,以及鄂豫皖、豫皖苏、豫陕鄂、江汉、桐柏等新解放区广泛开展起来。在晋察冀、晋冀鲁豫和华东解放区,凡是过去封建土地制度已经全部或大部分被废除、土改基础较好的地区,均实行抽补、调剂政策,即“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抽近补远”的办法,以解决贫、雇农土地不足的问题;凡是原来土改工作薄弱的地区,则没收地主、旧式富农多余土地、房屋、耕畜、农具,然后按人口平均分配。在陕甘棕、晋绥和东北解放区,采取了“打破旧圈子”、“重新丈量”、“多少拉平”、“彻底平分”的办法,以自然村为单位,将土地打乱,按人口重新平均分配。在新开辟的鄂豫皖、江汉、桐柏、豫陕鄂、陕南、豫皖苏等解放区,也套用老区、半老区平分土地的做法,迅速开展了开仓济贫、分土地、分浮财运动。
在土地改革运动广泛开展起来后,有些地方发生了对地主、中农和民族工商业“左”的偏向。中共中央及时发现并纠正了这一错误偏向。从1947年十二月会议开始,毛泽东、任弼时、周恩来等中央领导人就土地改革问题分别作了《关于目前党的政策的几个重要问题》、《土地改革中几个问题》和《关于老区半老区进行土地改革与整党工作的指示》。这些文件对土地改革的政策和策略作了许多更加完善的规定和说明。4月1日,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在总结土改经验的基础上,将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概括为“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人民解放战争转入战略进攻后,新解放区迅速扩大。1948年2月15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新解放区土地改革要点》,对新解放区的土改政策又作了许多明确的规定。由于党中央的正确领导,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有了深入的发展,到1948年下半年,解放区大约有1亿农民分得了土地。
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从根本上废除了几千年来在中国大地上盘根错节的封建制度的根基,使农村的阶级关系得到了根本的改变,翻身农民真正成为了解放区的主人。他们的革命积极性大大提高,要么勤劳生产,要么直接参军支前,从而在物力和人力上极大地支援了解放战争,从而推动了人民解放战争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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