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课件-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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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 学段 | 高中 |
| 学科 | 思想政治 |
| 教材版本 |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
| 年级 | 高二 |
| 章节 |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
| 类型 | 课件 |
| 知识点 | - |
| 使用场景 | 同步教学-新授课 |
| 学年 | 2026-2027 |
| 地区(省份) | 全国 |
| 地区(市) | - |
| 地区(区县) | - |
| 文件格式 | PPTX |
| 文件大小 | 1.79 MB |
| 发布时间 | 2026-06-23 |
| 更新时间 | 2026-06-23 |
| 作者 | 政治 王老师 |
| 品牌系列 | - |
| 审核时间 | 2026-06-23 |
| 下载链接 | https://m.zxxk.com/soft/58461636.html |
| 价格 | 1.00储值(1储值=1元) |
| 来源 | 学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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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高中思想政治课件聚焦“薪火相传有继承”,系统讲解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通过“继承制度-法定继承顺序-遗嘱形式”逻辑链条,结合案例导入,搭建从基础概念到实践应用的学习支架。
其亮点在于融合《民法典》条款与案例分析,以周大爷遗产继承案等实例强化法治观念,通过“互谅互让”原则渗透道德修养,助力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资料含误区澄清和练习题,教师可高效教学,学生能提升法律应用能力与家庭责任意识。
内容正文: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二框 薪火相传有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知识框架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一)继承制度
3.继承关系☆
被继承人 死者
继承人 依法承受遗产的人
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经济赔偿金)
继承权 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
1.继承含义
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制度意义
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个人(≠夫妻共有财产)合法(≠赃物、赃款)财产
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2.遵循平等原则
1.先析产后继承
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二)继承要求☆☆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案例:张三是独生子,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已死亡,现在张三的父亲死亡,张三父母名下的房子怎么分?
(1)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2)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三)继承与债务清偿责任
注意:如果放弃继承,不需要承担任何债务。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探究一:小潘的父亲去世时留下六十多万元的债务。父亲临终前希望小潘想办法把债还上。此后,小潘学开挖掘机,没日没夜揽活挣钱还债。每年除夕前,他最重要的事就是去债主家还债。父亲去世五年后的除夕,小潘走出最后一户债主的家门,还清了全部债务。
♦你如何看待小潘还债的行为?
提示:(理论)1.①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②公民要践行诚信的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材料)2.小潘经过辛勤劳动,终于还清父亲去世时留下的债务,是讲诚信的表现。
(四)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1.继承权的取得
(1)法定继承:
(2)遗嘱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①含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②条件: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
③特点: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
④范围和顺序☆:p47
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2.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注意: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
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序)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五)处理好法定继承的意义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2015年7月,离婚后独居的周大爷在江津区自行购置了一套房产。2016年9月,周大爷与李阿姨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这里,并靠卖酸辣粉等小吃积攒了60万元的存款。2018年12月,周大爷因病去世。得知此事,周大爷的前妻刘阿姨、女儿、儿子都找上门来要求获得遗产。
(1)本案中,周大爷的遗产应通过什么方式来继承?哪些人享有继承权?
(2)如何继承周大爷的遗产?
案例:依法继承遗产
(1)①本案中,周大爷未立遗嘱,所以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
②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故周大爷的妻子李阿姨、女儿和儿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没有特殊情况时,应平均分配遗产,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1.含义: 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2.意义: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一)遗嘱继承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3.形式
①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②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③公证遗嘱:证明力最强。如要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到国家公证机关再行变更,否则无效。
④代书遗嘱、 ⑤录音录像遗嘱、 ⑥口头遗嘱
【注意】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法定继承人范围指定p46
(二)遗赠——非继承遗产处理形式
1.遗赠含义☆
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法律上称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
①含义: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意义: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或遗赠)>法定继承
课堂小结
误区 误区澄清【提示】 本课法律知识【提示】
只有一个独生子女,遗产都是孩子的,没必要立遗嘱 孩子并非唯一法定继承人,若去世时父母健在,孩子需要和祖父母一起分割财产,若祖父母相继去世,还要和祖父母的其他子女一起分割财产 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
公证遗嘱效力最优先,有公证遗嘱就不要再看其他遗嘱 有多份内容有冲突的遗嘱时,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不再以公证遗嘱为准 有效的遗嘱形式
老人立遗嘱时,子女可作为遗嘱见证人 子女与立遗嘱存在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继承人,否则将导致遗嘱无效 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孙子作为直系血亲,可以凭借爷爷奶奶的遗嘱继承财产 遗嘱继承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爷爷奶奶留遗产给孙子,属于遗赠,孙子需要在知道遗嘱后60天内表示接受或放弃。 遗赠
老人立遗嘱,需要全家人都到场,否则遗嘱无效。 老人立遗嘱,无需经过他人同意,更不需要全家人签名,可按照自己意愿订立遗嘱。
1.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丙无法继承甲的遗产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解析】C。60万元赔款是死者死亡后所得,非生前个人合法财产,A不选;法律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B不选;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D不选。
C
2.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下列有权继承其遗产的是( )
①小明 ②小亮 ③甲 ④小光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解析】甲与丙结婚时,小明已20周岁,与丙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小明不能以继子女身份参与继承;甲与丙是夫妻关系,故甲有权继承丙的遗产;小亮是丙的儿子,所以也有继承权;丙与甲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小光无继承权。
B
3.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8年1月1日亲笔书写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
【解析】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甲于2018年1月1日亲笔书写的以乙作为唯一继承人的遗嘱有效,A正确。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甲所立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因只有一名见证人,不符合形式要求而无效。B、C、D错误。
A
【探究活动二】
◆黄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黄乙。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
◆谢某生有两子一女, 置房五间。2010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2014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
●黄乙和黄丙在接受遗产的身份和条件上有什么区别?
●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提示:
⑴黄乙接受遗产的身份是继承人;接受遗产的条件是法定继承,他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黄丙接受遗产的身份是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条件是遗赠,依据黄甲生前所立遗赠将遗产赠与黄丙,黄丙才获得。
⑵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有效,按遗嘱处理遗产,东边两间房和北边一间房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小儿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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