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课件-2027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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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 学段 | 高中 |
| 学科 | 思想政治 |
| 教材版本 |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
| 年级 | 高三 |
| 章节 |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
| 类型 | 课件 |
| 知识点 |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
| 使用场景 | 高考复习-一轮复习 |
| 学年 | 2027-2028 |
| 地区(省份) | 全国 |
| 地区(市) | - |
| 地区(区县) | - |
| 文件格式 | PPTX |
| 文件大小 | 3.80 MB |
| 发布时间 | 2026-06-23 |
| 更新时间 | 2026-06-23 |
| 作者 | 匿名 |
| 品牌系列 | - |
| 审核时间 | 2026-06-18 |
| 下载链接 | https://m.zxxk.com/soft/58405925.html |
| 价格 | 2.00储值(1储值=1元) |
| 来源 | 学科网 |
|---|
摘要:
该高中思想政治高考复习课件聚焦“民事权利与义务”单元核心考点,覆盖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基本原则、人身权利等课标要求。通过近三年多省高考真题统计,明确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人身权利维护等高频考点权重,归纳选择与主观题常考题型,对接高考评价体系,提升备考针对性。
课件亮点在于“真题精析+体系构建+易错警示”策略,如以2025年安徽卷“民事法律关系”真题为例,运用三要素分析法突破考点,培养学生法治观念与责任意识。设“答题模板库”和“易错知识清单”,帮助学生掌握侵权判断等答题技巧,教师可据此精准教学,助力高效冲刺。
内容正文: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
课标内容1 描述民事法律关系,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课标内容2 识别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理解人
身权利的内容,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2
【考情分析】
考题 题型 知识点 分析与建议
2025年安徽卷14 选择题 民事法律关系等 本课以选择题为主,以主观题为辅。知识点主要集中于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基本原则、维护人身权利、民事行为能力。要结合社会热点用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分析民事案件
2025年广东卷14
2025年1月浙江卷20 肖像权
2025年广东卷15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024年浙江卷21 民法基本原则
2023年福建卷15 民法基本原则
3
考题 题型 知识点 分析与建议
2023年海南卷15 选择题
公民的隐私权 本课以选择题为主,以主观题为辅。知识点主要集中于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基本原则、维护人身权利、民事行为能力。要结合社会热点用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分析民事案件
2023年全国甲卷16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2025年重庆卷18 主观题 人身权益
2025年北京卷18 人格权益及其保护
2023年重庆卷18 绿色原则
2023年山东卷16 个人信息保护
续表
【思维导图】
5
【核心观点】
1.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它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4.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5.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6
6.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7.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8.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9.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7
课标内容1 描述民事法律关系,了解我国民法的
基本原则。
8
1.民法
(1)民法的重要性: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可或缺。
(2)民法的内容: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典: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9
2.民事法律关系
(1)基本内涵: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例如,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11
【体系构建】
12
3.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1)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凸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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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法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2)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的目的或作用: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3)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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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点睛】
比较民法六个基本原则
原则 内涵
平等
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
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5
原则 内涵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续表
16
【已考视角】
民法的基本原则等
1.(2025·安徽)甲在乙公司购买了一双H品牌女鞋,在确认所购鞋子不是H品牌正品后,要求乙公司按鞋子价格给予3倍赔偿,遭到拒绝。于是,甲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在消费者协会的主持下,双方就退货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例中( )
①甲的安全消费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②乙公司的经营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 ③该调解协议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④甲与乙公司之间建立了民事法律关系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C
17
【解析】安全消费的权利主要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在本题案例中,并没有提及甲因为购买这双非正品鞋而导致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所以甲的安全消费的权利未受到侵害,①排除。乙公司将非H品牌正品女鞋卖给甲,这种以假充真的行为是对消费者的欺骗。诚信原则要求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讲诚实、守信用。乙公司的这种经营行为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②正确。判决书是由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属于民间性质的调解行为,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如果双方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该协议在双方自愿履行的情况下具有约束力。但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不能直接依据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需要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因此,该调解协议不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③错误。甲在乙公司购买女鞋,双方就形成了买卖关系,这种买卖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即甲与乙公司之间建立了民事法律关系,④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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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
2.(2025·广东)某中学高二(1)班开展专题研讨,同学们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适用范围问题展开热烈讨论。下列社会关系适用民法典调整的是( )
①甲承包经营的村集体鱼塘期限未满被收回 ②乙自主创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③丙丢失宠物猫,发寻猫启事,承诺给予送还者酬金300元 ④丁对同学表示,如果自己在跳高比赛中获得冠军,将来就报考体育学院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B
19
【解析】甲承包经营村集体鱼塘,这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民事财产关系。村集体在鱼塘期限未满时收回,属于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权益产生的纠纷,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①符合题意。乙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这是乙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许可关系,不是由民法典调整,②不符合题意。丙丢失宠物猫后发寻猫启事并承诺给予送还者酬金300元,这在丙与送还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以悬赏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等方面的调整范畴,适用民法典调整,③符合题意。丁对同学表示自己在跳高比赛中获得冠军就报考体育学院,这仅仅是丁对未来行为的一种意愿表达,属于情谊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属于民法典调整的范围,④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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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2025·广东)2025年春节,7岁女孩甲收到压岁钱2000元,其叔叔乙以代为保管的名义将甲的压岁钱收走。甲的父母知晓后要求乙返还,乙不愿返还,认为自己是甲的亲叔叔,也有监护的职责。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甲对自己的行为已有基本认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乙是甲的亲叔叔,有权利对甲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引导 ③甲的父母是甲的法定监护人,可以履行对甲的监护职责 ④甲的父母应当保护甲的财产利益,有权利要求乙返还甲的压岁钱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B
21
【解析】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故7岁女孩甲自出生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①正确。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虽然乙是甲的亲叔叔,但在法律上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其父母,除非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等特殊情况。乙并非甲的法定监护人,一般情况下没有权利对甲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引导,②说法错误。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因此,甲的父母是甲的法定监护人,必须(而不是可以)履行对甲的监护职责,③错误。甲的压岁钱属于甲的个人财产,乙以代为保管的名义收走且不愿返还,侵害了甲的财产权益。甲的父母基于监护职责,有权利要求乙返还甲的压岁钱,④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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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
4.(2023·重庆)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我国民法典是一部“绿意盎然”的民法典,在总则编首次规定了“绿色原则”,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等设置了具体的“绿色条款”。
题表
总则编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9条)
合同编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509条)
侵权责任编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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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材料,谈谈民法典“绿色原则”“绿色条款”,对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化、低碳化发展的价值。
【参考答案】①为推动经济绿色化、低碳化发展提供法律保障;②引导政府、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个人等,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践行绿色生态行为;③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贯穿于资源配置、财产交易、日常生活等方面的民事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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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根据设问和材料,调动知识。总则编“民事主体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推动绿色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当事人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引导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践行绿色生态行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过承担责任把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贯穿于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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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视角】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5.“压岁钱”起源汉代,传说古时用铜钱压枕驱“祟”(谐音“岁”)为孩子祈福,后演变为新年习俗,春节期间由长辈给晚辈红包表达祝福。那么,承载美好祝愿的“压岁钱”应属于谁,又由谁来管理( )
①未满8周岁的孩子,不能独立支配“压岁钱” ②“压岁钱”为孩子的纯获利益行为,不属于民事范畴 ③“压岁钱”属于基于亲情的赠与行为,所有权归孩子 ④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权擅自处分孩子的“压岁钱”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B
26
【解析】“压岁钱”属于赠与行为,所有权归孩子;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支配,需由监护人代为管理财产,①③正确。压岁钱是孩子的纯获利益行为,但赠与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事范畴,②排除。父母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无权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④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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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标内容2 识别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理解人身权
利的内容,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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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人身权利
(1)依据: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范围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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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点睛】
人身权利(人身权)
30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重要性: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2)维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要求: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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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①含义: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②内容: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③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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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肖像权
①含义: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②内容: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③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33
4.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
①名誉的含义: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②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34
【名师点睛】
荣誉与名誉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具有专属性。
35
(2)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必须是被国家和社会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
(3)侵权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是以侮辱、诽谤、报道失实、公布他人隐私等行为损害他人名誉,侵害荣誉权的主要方式是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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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隐私权
①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②保护隐私权的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③保护个人信息的要求: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37
【体系构建】
38
【已考视角】
肖像权等人格权
1.(2025·1·浙江)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当事人人格权的是( )
①未经南某某同意,潘某在其出版的学术论著中多次出现“南某某认为”等内容 ②未经叶某同意,某医院使用其整体面部创伤治疗前后的照片作为病案广告 ③某商店使用某空调公司生产的空调,因空调线路故障起火烧伤店主程某 ④陈某通过某网站平台微博账号,言辞激烈地指责洪某某有关英雄烈士的不当言论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C
39
【解析】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未经允许在学术论著中引用他人观点,主要涉及学术规范以及侵犯著作权等方面,不涉及对人格权的侵犯,①与题意不符。未经叶某同意,某医院使用其整体面部创伤治疗前后的照片作为病案广告,医院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叶某的肖像权,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②符合题意。某商店使用某空调公司生产的空调,因空调线路故障起火烧伤店主程某,这主要是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对程某健康权等权益的侵害,健康权属于人格权,③符合题意。陈某通过某网站平台微博账号,言辞激烈地指责洪某某有关英雄烈士的不当言论,陈某的行为是对洪某某不当言论的回应,且目的是维护英雄烈士的尊严等,并没有侵犯洪某某的人格权。相反,如果洪某某对英雄烈士发表不当言论,可能侵犯了英雄烈士的人格权(如名誉权等),④与题意不符。
40
自然人的隐私权
2.(2024·浙江)为监测住宅周边,小李在自家门上安装了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门铃正对着邻居小张家的卧室和阳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①小李安装监控设施应照顾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②小李安装监控设施行为已侵害小张的隐私权 ③小张和小李若经过人民调解达成协议,该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④小张提起诉讼,如果小李不提交答辩状,会影响法院审理案件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A
41
【解析】小李使用具有人脸识别技术、可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小李安装监控设施应照顾到他人的合法权益,①正确。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不得滥用民事权利,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材料中小李使用具有人脸识别技术、可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门铃正对着邻居小张家的卧室和阳台,小李安装监控设施行为已侵害小张的隐私权,②正确。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该协议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否则不具有强制执行力,③错误。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④错误。
42
民事主体的名誉权等
3.(2023·海南)小吴在某网络平台注册账号,经常上传一些生活照片和日常心得。某日,小吴登录账号时,看到评论区有些攻击其人品的不实言论,其住址、家庭背景、电话号码也被曝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网民曝光小吴家庭背景的行为侵犯了小吴的隐私权 ②网民捏造事实攻击小吴人品,侵犯了小吴的肖像权 ③小吴的住址和电话号码不是隐私,曝光这类信息不构成侵权 ④如果网民仅对小吴的日常心得发表不同看法,则不构成侵权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B
43
【解析】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网民曝光小吴家庭背景的行为侵犯了小吴的隐私权;但如果网民仅对小吴的日常心得发表不同看法,这是公民言论自由的表现,不构成侵权,①④符合题意。网民捏造事实攻击小吴人品,侵犯了小吴的名誉权,而不是肖像权,②错误。小吴的住址和电话号码等属于小吴的个人信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曝光这类信息属于侵权行为,③错误。
44
个人信息保护
4.(2023·全国甲卷)《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于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对收集客户生物特征的必要性和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明确“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客户身份认证方式,强制客户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这一规定旨在( )
①消除证券期货业经营风险 ②维护经营机构信息安全 ③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④规范经营机构的信息收集行为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D
45
【解析】材料中的规定旨在保护客户个人信息、规范经营机构的信息收集行为,但无法“消除证券期货业经营风险”,①说法错误。材料中的规定旨在保护客户个人信息权益,而不是维护经营机构的信息安全,②不符合题意。“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客户身份认证方式”的规定,说明经营机构不得违反必要原则,同时应当对其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要注重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③符合题意。“不得强制客户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的规定,说明经营机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原则,规范自身的信息收集行为,收集客户信息要征得客户的同意,④符合题意。
46
人身权益及其维护
5.(2025·重庆)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互联网时代,手机APP便利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但侵害用户权益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手机APP超范围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不仅弹出用户聊天时提到的商品或服务,还将用户点赞过的内容、打过的游戏、刷过的视频,甚至购物车里的商品推送给他人……这些行为给用户带来困扰,甚至财产损失。截至2024年底,工信部已通报45批侵害用户权益的手机APP。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分析手机APP经营者应如何维护用户的人身权益。(10分)
47
【解析】根据设问、材料,从三个方面来回答:①总体上要树立维护用户人身权益的意识;②不得以各种方式侵害用户的隐私权;③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等原则。
【参考答案】①手机APP经营者应树立尊重、维护用户人身权益的意识。②手机APP经营者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用户的隐私权。③手机APP经营者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48
【预测视角】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及人身权
6.李某是在电商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主播。龙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在自己运营的Y平台账号发布了含李某姓名、肖像、声音的视频102个,内容为经剪辑的李某直播片段。视频中,李某手持产品进行介绍,但视频内的“同款”商品链接则由龙某设置,消费者点击链接会进入不同商户运营的商品购买页面。李某诉请判令龙某赔偿其经济损失。本案中( )
①Y平台未获利就无需担责 ②龙某侵害了李某的人格权 ③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李某的人身利益 ④应按照李某的预期收益确定赔偿金额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②④
C
49
【解析】Y平台是否担责取决于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对侵权行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而不是看其是否已获利,①错误。龙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发布了含李某姓名、肖像、声音的视频102个,构成对李某肖像权等人格权的侵害,②正确。本案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李某的人身利益(如姓名、肖像、声音等),因龙某的行为直接指向这些权益,③正确。赔偿金额通常根据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确定,而非预期收益,④错误。
50
【易错知识】
1.乙自主创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适用民法典调整。( )
2.7岁女孩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
×
【纠正】上述观点错误。民法典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自主创业者乙与行政主管部门不是平等主体,是被管理者与管理者的关系,是行政法调整对象。
×
【纠正】上述观点错误。7岁女孩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51
3.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可以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 )
4.住址和电话号码不是隐私,曝光这类信息不构成侵权。 ( )
×
【纠正】上述观点错误。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必须(而不是可以)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
【纠正】上述观点错误。住址和电话号码等属于个人信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曝光这类信息属于侵权行为。
×
52
5.人格尊严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身自由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
6.隐私权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
×
【纠正】上述观点错误。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纠正】上述观点错误。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学科素养】
政治认同与公共参与
情境材料与问题探究
2024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学生校内“抽凳子”玩闹受伤,学校强调学生守则,老师经常提醒,法院判决由“闯祸”孩子家长担责,学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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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思和小杰就读于广州市某中学初一年级,二人是同班同学。一天午休时,趁思思起身,小杰突起“玩心”,偷偷将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思思坐下时不慎坐空并摔倒,后脑碰到凳子后躺地不起。事故发生后,摔倒的思思第一时间被同学和值班巡逻的老师送去了学校医务室并通知了家长。摔倒后的思思出现了呕吐、脖子疼等症状,检查结果显示只是表面的挫伤;之后的几天,思思视力急剧下降,眼睛痛,脖子痛,手痛得写不了字,导致思思休学一年。
思思父母因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你是否赞成法院作出由“闯祸”孩子家长担责,学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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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养点拨与材料分析
广州法院审理的“学生校内‘抽凳子’玩闹受伤”案被写入2024年最高法的工作报告。法院认为,学校在平时已尽到纪律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职责。中学生入学时一般年满12周岁,具有一定的规则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并且学校老师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到校处理及陪思思就医。因此,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答题模板与规范答题
【答题模板】①过错侵权+②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担责+③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免责。
【参考答案】赞成。理由: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杰是未成年人,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强调学生守则,老师经常提醒,事发之后,学校也及时把思思送去就医并通知家长,说明学校尽到了管理和教育的职责,故学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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