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课 依法从事民事活动 课件-2025-2026学年中职政治高教版(2023)职业道德与法治

2026-06-13
| 29页
| 132人阅读
| 1人下载
普通

摘要:

该中职思想政治课件围绕“依法从事民事活动”,系统涵盖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等核心知识。通过“冲动的网购”“兼职的烦恼”等情景剧场案例导入,以生活纠纷为学习支架,引导学生从具体场景过渡到法律概念,构建“知、行、意”合一的法治思维体系。 其亮点在于立足中职学生实际,结合机电、医护等专业案例分析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融入“校园贷”漫画互动与模拟二手交易实践任务。以法治观念培养为核心,强化规则意识与契约精神,助力学生树立诚信敬业的职业素养,同时为教师提供丰富教学资源,提升课堂实效性。

内容正文:

第十一课 依法从事民事活动 —— 做懂法、守法、用法的新时代职业人 《职业道德与法治》(高教版2023) | 中等职业学校各专业通用课程 1.7.2013 大家好,欢迎来到今天的《职业道德与法治》课堂。在我们开始今天的学习之前,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你有没有想过,我们每天买东西、坐车、甚至和同学相处,这些行为背后都有哪些法律在保护我们?今天,我们将一起走进民法的世界,学习第十一课——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学会如何做一个懂法、守法、用法的新时代职业人。 ‹#› 本节课,你将收获... 01 知识目标 厘清民法基本原则与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理解合同订立流程与侵权责任类型,明晰诉讼时效的意义,建立系统的民事法律知识框架。 02 能力目标 学会在生活与职业场景中敏锐识别民事法律风险,能运用所学知识拆解、分析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例;掌握在实习、就业过程中规避风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操方法。 03 素养目标 树立尊重他人、信守承诺、崇尚公平正义的法治观念,涵养诚信敬业、精益求精的职业精神;内化规则意识与契约精神,立志成为新时代知法、守法、用法的公民与优秀职业人。 以知识为基石,以能力为抓手,以素养为内核,构建“知、行、意”合一的法治思维体系,为职业发展筑牢法律根基。 1.7.2013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我们希望大家能达到三个层面的目标。首先是知识层面,我们会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等核心概念。其次是能力层面,我们希望大家能学会运用这些知识去分析生活中的案例,保护自己的权益。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素养层面,我们希望通过学习法律,培养大家内心的诚信、责任和规则意识,为未来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 ‹#› 课堂导入:情景剧场(一) “冲动”的网购 人物设定:小明(17岁中职学生)、妈妈。小明因喜爱最新款游戏本,偷偷使用妈妈的银行卡完成了8000元的全款支付。 矛盾爆发:妈妈发现后认为价格过高且学生无需昂贵电脑,要求退货;商家则以“商品无质量问题且已激活”为由,明确拒绝了退货申请。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核心聚焦:这一生活中的真实纠纷,直接指向了民事法律中“民事行为能力”的关键认定问题。 01. 行为效力如何判定? 小明未满18周岁,其独自购买8000元电脑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还是效力待定的行为? 02.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 作为监护人的妈妈,是否有权拒绝追认小明的购买行为?商家以“已激活”为由拒绝退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03. 换位思考:合理消费与沟通 如果处于小明的位置,你会如何处理对数码产品的需求?怎样在尊重父母意见的前提下,通过理性沟通解决问题? 1.7.2013 让我们来看第一个情景。17岁的小明偷偷用妈妈的钱买了一台8000元的电脑。这个行为在法律上会如何认定呢?妈妈能不能要求退货?这个问题其实就涉及到了我们今天要讲的一个核心概念——民事行为能力。大家可以先思考一下,我们稍后会详细解答。 ‹#› 课堂导入:情景剧场(二) “兼职”的烦恼 人物设定:小李(18岁中职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张老板(餐馆经营者),与小李达成口头用工约定。 小李按约定工作满一个月后,张老板却以“生意惨淡”“服务不熟练”等借口,拒绝全额支付工资,仅愿意结算原定每日100元薪酬的一半。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01. 约定是否受法律保护? 小李与餐馆仅达成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样的口头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吗? 02. 如何合法追回劳动报酬? 面对老板的无故克扣,作为学生的小李可以通过哪些合法途径来维权,要回属于自己的工资? 03. 案例带来的法律启示?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吸取哪些经验教训,在今后的兼职或就业中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生活处处有法律,看似普通的兼职约定,实则关乎合同效力与自身权益,这正是我们本节课要探讨的核心。 1.7.2013 再来看第二个情景。18岁的小李兼职打工,老板却想赖掉一半工资。他们之间只是口头约定,这受法律保护吗?小李该如何维权?这个案例涉及到了我们今天要讲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合同。这些看似平常的生活小事,其实都和法律息息相关。接下来,就让我们正式进入今天的学习。 ‹#› 走进民法——我们身边的“规矩” 1.7.2013 刚刚的两个案例,都指向了一部重要的法律——《民法典》。民法就像是我们社会生活的“规矩”,无处不在。接下来,我们就一起走进民法,了解一下它到底是什么,以及它为我们设定了哪些基本的行为准则。 ‹#› 什么是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就像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调整的是我们普通人之间(比如你和我,你和商家)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各种事情,贯穿了我们从出生到死亡的方方面面。 核心: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民法面前,无论身份地位如何,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你和马云在交易中地位平等,你和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也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之分。 平等主体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一律平等。 财产关系 涉及财产的归属、利用和流转,比如日常买卖、借贷、租赁等经济活动。 人身关系 基于人格和身份产生的关系,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婚姻家庭关系等。 1.7.2013 那么,到底什么是民法呢?简单来说,民法就是调整我们老百姓之间各种关系的法律。无论是你去商店买东西,还是和朋友借钱,甚至是你的姓名、肖像被他人使用,这些都属于民法的管辖范围。它的核心特点是“平等”,在民法面前,每个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 民法的基本原则(我们的“行为准则”)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一律平等,互不隶属、不得强迫。 案例:商品交易中,商家无权因顾客穿着普通而拒绝售卖,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自愿原则 民事活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受非法干预。 案例:禁止强买强卖,也不允许以胁迫、欺诈手段让他人写下欠条,必须出于内心真实意愿。 公平原则 权利义务需均衡合理,不得显失公平。 案例:以100元购买一瓶普通矿泉水,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诚信原则 —— 民法的“帝王条款” 民事主体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这是民事活动的核心准则。 案例:商家承诺“假一赔十”就必须兑现;求职时伪造学历简历、签订合同隐瞒重要事实,都违背了诚信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是社会的底线要求。 案例:买卖毒品、签订“代孕”协议、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等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均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7.2013 民法为我们的行为设定了五大基本原则,就像我们游戏里的规则一样。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这五个原则贯穿了我们所有的民事活动。比如,诚信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它要求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要诚实信用。这些原则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我们为人处世的基本准则。 ‹#› 民法基本原则案例配图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权利义务对等,是公平与正义在民法中的基石体现。 诚信原则 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重要准则。 1.7.2013 这里我们用三张图来形象地理解这几个原则。天平代表了平等与公平;诚信的印章强调了诚实信用的重要性;而禁止标志则提醒我们,行为不能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我们民事活动的底线。 ‹#› 课堂互动:“校园贷”的背后 漫画描绘了大学生被“零门槛、零首付”的虚假宣传诱惑,最终陷入网贷陷阱、背负巨额债务的场景。 思考:“校园贷”的高利息、暴力催收等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哪些基本原则?这些行为为何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违反公平原则: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校园贷”往往设置畸高的利息、手续费及违约金,使得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违背了民法要求的利益均衡理念。 违反诚信原则 平台常隐瞒真实利率、费用构成,以“零利息”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构成民事欺诈,违背了诚实信用的核心准则。 违背公序良俗 暴力催收、骚扰胁迫等行为,不仅侵害学生权益,更破坏了教育秩序与社会公共道德,为法律所明确禁止。 1.7.2013 现在我们来看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校园贷”。大家可以分组讨论一下,“校园贷”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我们刚才讲的民法基本原则?是的,它的高利息违反了公平原则,它的欺诈手段违反了诚信原则,而暴力催收更是违反了公序良俗。希望同学们都能擦亮眼睛,远离“校园贷”的陷阱。 ‹#› 02 民事主体——谁能参与民事活动? 从民法基本原则到具体参与主体,这一章将明确中职学生自身的法律地位, 解答“什么样的人或组织能成为民事权利义务承担者”的核心问题。 1.7.2013 了解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我们接下来要解决一个关键问题:谁才有资格参与这些民事活动呢?这就是我们要讲的“民事主体”。这部分内容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我们中职学生自身的法律地位。 ‹#› 中职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重点)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龄划分: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或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行为效力:可独立实施各类民事法律行为,并独立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常见场景:18岁同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独自签订租房协议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龄划分: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大部分中职生属于此类) 行为效力: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其他行为需父母同意/追认。 典型示例:买文具、零食有效;购买昂贵手机、签培训合同需父母同意才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龄划分: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民事法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代理实施。 行为效力:不能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即使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也需代理人代理。 常见场景:幼儿园小朋友独自去商店买玩具,该行为无效,需由家长代理购买。 核心提示:法律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行为边界,中职生应依自身情况审慎行事。 1.7.2013 这张表格是本节课的重点,请大家务必掌握。根据年龄和经济状况,我们被划分为三种民事行为能力人。绝大多数中职同学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意味着,像买文具、吃饭这些日常行为,我们可以自己做主。但如果是购买昂贵的电脑、手机,或者签订重要的合同,就需要得到父母的同意。这既是对我们的保护,也是一种法律上的规定。 ‹#› 情景辨析:小王的“摩托车” 图为案例中涉及的二手摩托车,价值5000元。小王作为机电专业学生,因对机车的喜爱而购买,却引发了与父亲的法律纠纷。 【案情回顾】 17岁的机电专业学生小王,用自己兼职攒下的5000元购买二手摩托车。父亲以其未成年、车辆不安全为由,要求卖家退款。 【核心思考】 小王的购买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父亲能否以“未成年”为由,主张交易无效并要求退款? 【法律定性:行为有效】 小王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有效,父亲无权要求退款。 1.7.2013 回到我们开头的第一个案例,小明的购买行为效力待定,因为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我们来看这个案例,17岁的小王,因为有独立的劳动收入,他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买摩托车的行为是有效的。这说明,法律对我们行为能力的认定,不仅看年龄,也看我们是否能独立生活。 ‹#› 03 民事法律行为 你的行为会产生什么后果?—— 探索受法律保护的行为边界与效力 1.7.2013 我们知道了谁能参与民事活动,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呢?这就是我们第三部分要探讨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简单说,就是你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个民事行为若想受到法律的完全保护并产生预期效力,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核心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01. 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需“够格”实施该行为。例如,15岁的中学生擅自签订5万元借款合同,因缺乏相应的行为能力,该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02. 意思表示真实 内心意愿与外在行为必须一致。若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并非行为人真实的内心想法,该行为的效力会受到影响。 03. 合法且合乎公序良俗 行为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如买卖毒品、签订“包养”协议等,均因违法背俗而无效。 1.7.2013 这是本节课的核心重点!一个民事行为要想有效,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你要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第二,你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被欺骗或强迫的;第三,你的行为不能违法,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德。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白忙活”的行为) 核心特征:这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同“从未发生过”,无论行为过程如何,最终都无法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主体不适格:无行为能力人 由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意思不真实:虚假表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为避税签订的“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 内容违法:违反强制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买卖毒品、枪支等违禁品的行为。 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行为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订立“包养”协议、代孕协议等,均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比如合谋转移财产、骗取他人财物等。 【商贸案例】售假合同的效力判定 某商贸公司与客户签订“名牌”运动鞋买卖合同,实际交付高仿假货。该行为直接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典型的违法经营行为。 【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承担责任 因违反《商标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自始无效。客户可主张退货退款,商贸公司还将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7.2013 与有效行为相对的,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这些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等于白忙活一场。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合同,或者买卖假货的合同。就像这个案例,商贸公司卖假货,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这警示我们,未来无论从事什么行业,都必须合法经营,诚信为本。 ‹#› 04 第四部分 合同——一诺千金的法律保障 1.7.2013 在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合同是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种。它就像是我们做出的承诺,而法律则为这份承诺提供了“一诺千金”的保障。接下来,我们就来学习关于合同的知识。 ‹#› 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订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核心在于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从商家发出交易邀请,到顾客做出同意的回应,每一个环节都构成了合同成立的基石。 01. 要约:交易的起点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俗来说就是“我想跟你做交易”。比如商店里商品明码标价陈列,就是商家向顾客发出的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 02. 承诺:达成的关键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好的,我同意”。当你拿着标价的商品前往收银台付款,就是对商家要约的有效承诺,此时合同即告成立。 流程闭环:要约 → 承诺 → 合同正式成立 1.7.2013 一份合同是如何诞生的呢?其实很简单,就两步:要约和承诺。比如,商店里一件商品标价100元,这就是商家向你发出的“要约”。你拿起商品去付款,就是对商家的“承诺”。当你完成付款,这份买卖合同就正式成立了。 ‹#› 中职生常见的合同类型 买卖合同 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比如购买手机、电脑、书籍等商品交易行为。 租赁合同 一方将物品使用权转移给另一方,如租房居住、租赁设备工具等有偿使用行为。 借款合同 包括向同学亲友借钱、使用花呗借呗、银行贷款等,是资金借贷的法律凭证。 核心辨析:劳动合同 vs 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就业核心形式) 成为单位正式成员,受《劳动法》严格保护。单位需缴纳社保、遵守最低工资标准,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是未来职场的主要合同形式。 劳务合同(临时性服务) 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服务(如兼职发传单、临时设计),属于民事合同,受《民法典》调整。通常不建立劳动关系,一般无需缴纳社保。 1.7.2013 我们生活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合同。这里要特别区分一下“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简单来说,如果你是去一个公司长期工作,成为它的员工,那就是劳动合同,受《劳动法》保护,待遇更全面。而如果你只是偶尔打个零工,那可能就是劳务合同,主要受《民法典》调整。这对我们未来实习和就业至关重要。 ‹#› 案例分析:机电专业 图为精密机电设备的专业维修检测现场。机电维修不仅需要扎实的技术能力,更需要严谨的契约精神,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交付。 01 / 案例回顾:违约事实的发生 某机电维修店承接精密机床维修,约定一周完工却拖延一月,且维修质量不达标,直接导致客户生产停滞,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02 / 法律定性:承担违约责任 维修店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构成违约。客户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免费返修、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若有实际损失,还可主张损害赔偿。 03 / 职业启示:信守承诺与质量 契约精神是职业基石。无论从事何种机电相关工作,都要以专业能力兑现承诺,以服务质量守住信誉,这既是职业道德,也是法律底线。 1.7.2013 我们来看一个机电专业的案例。维修店没有按时按质完成维修,就违反了合同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告诉我们,合同不仅仅是一张纸,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未来我们走上工作岗位,无论是维修一台机器,还是完成一项任务,都必须信守承诺,保证质量,这既是职业素养的体现,也是法律的要求。 ‹#› 05 第五部分 · 法律责任体系解析 侵权责任——你的行为伤害了谁? 1.7.2013 除了合同关系,我们还可能因为自己的过错,侵害到别人的权利,从而产生侵权责任。这部分内容同样与我们息息相关,比如打架斗殴、损坏他人物品等。 ‹#› 常见的侵权行为 财产侵权的典型案例:故意损坏他人笔记本电脑,侵犯了权利人对财物的所有权,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人身侵权:侵害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 核心类型:包括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如打架斗殴),以及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如擅自用他人照片做广告)、名誉权(如造谣诽谤)等,此类行为需承担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 财产侵权:侵害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 核心类型:涵盖侵犯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如损坏财物),以及侵犯知识产权(如抄袭作品、使用盗版软件)。侵权人需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法律后果。 1.7.2013 侵权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人身侵权和财产侵权。比如,打架伤人,就是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损坏了同学的电脑,就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甚至,在网上造谣、诽谤同学,也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这些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案例分析:医护与幼教专业 01. 医护专业:医疗侵权警示 实习护士操作疏忽,误输药物致患者过敏,看似微小的失误,却引发了严重的医疗安全事故与法律责任。 责任界定:护士行为构成医疗侵权,医院作为用人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案例清晰界定了医疗行为中的过错责任与主体义务。 核心启示:医疗行业“人命关天”,责任心是职业的底线。任何流程上的疏忽、注意力的分散,都可能对患者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必须时刻保持严谨。 02. 幼教专业:监护职责失守 幼儿教师离岗玩手机,幼儿独自活动摔伤骨折。幼儿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教师的监护缺位直接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责任界定:教师未履行看管保护职责,存在明显过错;幼儿园作为责任主体,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保障幼儿人身安全是法定义务。 核心启示:幼教工作的核心是“守护”。在幼儿活动的每一刻,教师都必须全神贯注,因为监护责任重于泰山,容不得半点松懈与失职。 1.7.2013 我们再来看两个与我们专业紧密相关的案例。无论是医护专业的实习护士打错针,还是幼教专业的老师未尽到看管责任,这些行为都构成了侵权。这告诉我们,未来从事这些特殊职业,我们肩负的责任更加重大,任何疏忽都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和人身伤害。责任心,是我们职业素养的生命线。 ‹#› 06 第六部分 诉讼时效——权利也有“保质期”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沉睡的人,及时行使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7.2013 最后,我们来了解一个非常重要但又容易被忽视的概念——诉讼时效。简单来说,就是我们的权利也有“保质期”。如果过了这个期限,你可能就失去了通过法律途径强制保护自己权利的机会。 ‹#› 什么是诉讼时效? 💡 教师强调: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被侵害后,一定要在法定期间内积极行使权利,否则可能面临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通俗定义 法律规定的,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超过该期限,权利人可能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法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关键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如何让“保质期”延长(中断)? 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均可导致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三年。 1.7.2013 根据《民法典》规定,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比如别人欠你钱不还,你必须在知道他不还钱之日起三年内去主张权利,比如催他还款或者直接起诉。如果你三年内什么都没做,那么三年后再去法院,对方就可以以此为理由进行抗辩,你的钱可能就要不回来了。所以,大家一定要记住,自己的权利要及时主张! ‹#› 课堂小结:核心知识点回顾 01 一个核心 依法从事民事活动,恪守法律边界,做知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公民,是民事法律学习与实践的根本遵循。 02 两大主体 明确自然人和法人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两大核心主体,二者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 03 三个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备三要素: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 04 四种基础民事法律关系 涵盖合同关系、侵权关系、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这四类关系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民事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框架,规范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05 一个关键期限:三年普通诉讼时效 牢记三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懂得在法定期间内及时行使自身合法民事权利,避免因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思政升华:学习民法不仅是掌握规则,更是涵养内心的诚信与责任。在职业生涯中,信守承诺、精益求精,以法治精神护航职业梦想,将法律要求转化为自身的职业素养与行为准则。 1.7.2013 好了,我们来总结一下今天的核心知识点。我们围绕“依法从事民事活动”这个核心,学习了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合同与侵权关系,以及三年的诉讼时效。希望大家记住,学习法律不仅仅是为了了解规则,更是为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培养我们的诚信和责任意识,用法治精神护航我们的职业梦想! ‹#› 随堂练习:一、判断题 1. 17岁的高中生小李用压岁钱买了一部2000元的手机,其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货。 判断:×解析: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父母无权要求退货。 2. 一方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属于自始无效的合同,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判断:×解析: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属于可撤销合同,被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小明在校园中将同学打伤,造成对方身体损害,其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判断:√解析:小明的行为侵犯了同学的健康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4.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判断:×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两年调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7.2013 现在我们来做几道练习题,检验一下大家的学习成果。请看判断题,大家思考一下,这些说法是否正确?(等待学生回答并进行解析) ‹#› 随堂练习:二、选择题 0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定 下列主体中,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哪一项? A. 15岁中学生 B. 17岁靠父母供养的技校生 C. 17岁打工月入3000元的小张 D. 8岁小学生 正确答案:C(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02. 民法基本原则的应用 商家故意将“三无”产品出售给消费者,隐瞒产品真实情况,违反了民法的哪项基本原则? A. 平等原则 B. 自愿原则 C. 公平原则 D. 诚信原则 正确答案:D(民事主体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03. 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 甲向乙借款5000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到期后甲未还款,此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A. 借款之日 B. 还款期限届满之日 C. 首次催要之日 D. 向法院起诉之日 正确答案:B(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核心考点回顾: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与劳动收入认定、诚信原则的内涵、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1.7.2013 接下来是选择题。这几道题考察了我们今天学习的几个核心概念,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原则和诉讼时效。请大家仔细阅读题目,选出正确答案。(等待学生回答并进行解析) ‹#› 随堂练习:三、简答题 题目: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三个核心条件。 主体适格 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有效的前提基础。 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与外在表示必须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影响真实意思的情形。 内容合法合规 行为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7.2013 最后是一道简答题,请大家回忆一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要有效,必须满足哪三个条件?这是我们今天课程的重中之重,大家一定要牢记。(等待学生回答并展示答案) ‹#› 课后拓展 01 实践任务 两人一组模拟“二手物品交易”,分别扮演卖家与买家,围绕二手手机买卖拟定书面合同。合同需明确物品名称、交易价格、交付方式及质量承诺等核心要素,在实践中掌握民事合同的基本构成。 02 案例思考 检索近期社会热点民事纠纷案例(如网购售后纠纷、肖像权侵权等),梳理案件中的关键法律关系,分析涉及的《民法典》知识点,并在课堂分享环节阐述自己的观点与见解,加深对法律应用的理解。 03 法律阅读 通过“中国人大网”或“学习强国”平台,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相关章节原文,系统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表述,建立对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认知。 💡 小贴士:法律的学习不仅在课堂之上,更融入在日常生活的每一次选择与判断中,做知法、懂法、守法的新时代公民。 1.7.2013 今天的课程就到这里。课后,我给大家留了几个拓展任务。希望大家能通过实践和思考,进一步巩固今天所学的知识。法律的学习不仅在课堂上,更在我们的生活中。希望大家都能成为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 $

资源预览图

第11课 依法从事民事活动 课件-2025-2026学年中职政治高教版(2023)职业道德与法治
1
第11课 依法从事民事活动 课件-2025-2026学年中职政治高教版(2023)职业道德与法治
2
第11课 依法从事民事活动 课件-2025-2026学年中职政治高教版(2023)职业道德与法治
3
第11课 依法从事民事活动 课件-2025-2026学年中职政治高教版(2023)职业道德与法治
4
第11课 依法从事民事活动 课件-2025-2026学年中职政治高教版(2023)职业道德与法治
5
第11课 依法从事民事活动 课件-2025-2026学年中职政治高教版(2023)职业道德与法治
6
由于学科网是一个信息分享及获取的平台,不确保部分用户上传资料的 来源及知识产权归属。如您发现相关资料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学科网,我们核实后将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