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课 依法从事民事活动 课件-2025-2026学年中职政治高教版(2023)职业道德与法治
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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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摘要:
该中职思想政治课件围绕《民法典》展开,系统讲解民事活动的法律规范,以“新中国首部‘典’命名法律”提问导入,逐步解析民法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条件、人身权与财产权保护及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构建从基础到应用的知识支架。
其亮点在于采用大量生活案例,如小周买手机、王某违约等,结合法治观念培养,通过案例分析与原则总结,帮助学生理解法律边界,提升道德修养与责任意识。教师可借助此资料高效教学,学生能增强法律应用能力,树立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内容正文:
第11课依法从事民事活动
1.7.2013
思考一个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是什么?
它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条文内容覆盖了民事法律的方方面面,与我们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权利息息相关,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标志性成果。
1.7.2013
在正式开始之前,我想请大家思考一个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是什么?它不是一部普通的法律,而是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的内容涵盖了我们从出生到死亡的方方面面,与我们每个人的权利都息息相关。大家可以猜一下,这究竟是哪部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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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揭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作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就,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迎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了坚实根基。
系统整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并非全新创制,而是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形成了体系完备、逻辑严密的法典。
它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涵盖了从物权、合同到婚姻家庭、继承的方方面面,守护着每个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1.7.2013
没错,答案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的诞生,是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不仅仅是对过去民事法律的简单汇总,更是新时代下,对我们社会生活中各种民事关系的系统性规范和调整。它的内容非常全面,几乎涵盖了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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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就在我们身边
我们每天都在从事各种民事活动,从日常消费到安家置业,从劳动获取报酬到精神文化创作,这些看似平凡的行为,都受到民法的规范、调整与保护,为我们的生活保驾护航。
01. 消费买卖,契约保障
去超市挑选商品、完成交易,是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民法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与安全。
02. 房屋租赁,权责明晰
签订租房合同确立租赁关系,民法规范租金支付、房屋使用及维修义务,明确双方权利,避免纠纷产生。
03. 劳动报酬,依法享有
付出劳动后领取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务或劳动关系享有的核心权利,民法与劳动法共同保障报酬的及时足额支付。
婚姻家庭:身份与财产的守护
注册结婚确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民法规范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系家庭和谐。
遗产继承:财富的有序传承
继承父母遗产是自然人的重要民事权利,民法规定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规则,保障遗产分配的公平与自愿。
知识产权:智慧成果的保护
创作绘画、文学或艺术作品,创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民法保护智力成果不受侵犯,鼓励知识创新与传播。
1.7.2013
民法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它就渗透在我们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中。比如,我们去超市购物,这是一种买卖行为;我们签订租房合同,这是一种租赁关系;我们领取工资,这是一种劳动报酬关系;还有结婚、继承遗产、创作作品等等。这些我们习以为常的活动,背后都有民法的身影在规范和保护着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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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解析
01 民法: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它确认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保障民事权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经济秩序的基石。
02 民事活动: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民事活动是民事主体为满足自身需求,与他人发生的各类行为。其核心特征是具有法律意义,受民法调整与保护。从日常的买卖、租赁、借贷,到婚姻缔结、遗产继承,均属于典型的民事活动范畴。
民法为民事活动提供行为准则与法律框架,民事活动则是民法规范的实践载体,二者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
1.7.2013
首先,我们来明确两个核心概念:民法和民事活动。简单来说,民法就是调整我们老百姓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而民事活动,就是我们每天进行的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比如买卖东西、租房子、借钱等等。这两者是相互关联的,民法为我们的民事活动提供了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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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
要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是民法的基石,确保了所有参与方在法律框架内享有同等的起点与保障。
主体平等
无论个人的身份、贫富,还是企业的规模、实力,在法律上无高低贵贱之分。
机会平等
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平等地承担民事义务,不存在任何一方享有特权的情况。
保护平等
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当权益受损时,所有主体都能获得同等的法律救济。
典型案例:世界500强企业与街边小卖部签订采购合同,双方虽实力悬殊,但在合同关系中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任何一方违约都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天平是公平与正义的象征,直观体现了平等原则的内涵。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无论主体身份、地位、实力如何差异,法律的标尺始终保持绝对平衡,不偏不倚。
1.7.2013
民法的第一个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这意味着,在民事活动中,每个人、每个组织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无论你是大企业还是小商户,是富人还是穷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大家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合法权益也受到平等的保护。比如,一个大公司和一个小卖部签合同,他们的法律地位就是完全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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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二: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的核心精神。
意思自治
民事主体基于真实的内心意愿,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如何参与民事活动。
不受干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自主决策权利。
自觉担责
自愿作出的民事行为,需自觉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责任。
典型违规:强买强卖、胁迫他人签订合同、利用优势地位强迫交易等行为,均直接违反自愿原则,所涉民事法律行为可依法撤销。
正如林间分岔的道路,民事活动中的每一次选择都应出自内心的真实意愿。自愿原则赋予了民事主体充分的决策自由,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也是保障公平交易的基石。
1.7.2013
第二个原则是自愿原则,也就是“我的地盘我做主”。我们从事民事活动,必须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没有人可以强迫我们。比如,你有权选择买房还是租房,有权选择和谁做生意。当然,一旦你自愿做出了选择,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像强买强卖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违反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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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三: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延伸,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利益均衡
公正、平允、合理地分配权利与义务,确保双方的利益格局处于平衡状态。
禁止暴利
禁止利用优势地位或对方危难境地,订立权利义务显著失衡、显失公平的合同。
责任合理
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与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相适应,确保责任分配的合理性。
典型案例:一方利用对方急需用钱的困境,以极低价格收购其房产,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平原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通过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依据公平原则对失衡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维护交易秩序与社会正义,正如法槌所象征的公平裁决精神。
1.7.2013
第三个原则是公平原则。这要求我们在民事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的分配要合理、平衡。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者趁人之危,去签订那些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比如,别人急着用钱,你就用很低的价格买人家的房子,这种行为就是显失公平的,法律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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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四:诚信原则
要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贯穿于民事行为的全过程。
善意真诚
心怀善意,言行真诚,在民事活动中不作虚假陈述,不实施欺诈行为,如实披露相关重要信息,建立信任基础。
信守承诺
言必信,行必果。对于自己作出的有效承诺,无论是否形成书面合同,都应严格遵守,不以任何借口随意反悔。
履行义务
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不滥用权利,兼顾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案例指引: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负有法定告知义务。如二手商品交易中,卖方必须如实告知瑕疵、使用年限等关键信息,不得隐瞒或夸大,否则将因违反诚信原则,承担退货、赔偿等民事责任。
商务合作中的握手不仅是合作达成的仪式,更是对诚信与契约精神的庄重承诺,象征着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相互信任、共同遵守约定的决心,是诚信原则在商业实践中的直观体现。
1.7.2013
第四个原则是诚信原则,这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简单说就是要诚实、守信用。我们在做生意、签合同的时候,要实事求是,不能骗人。答应别人的事情就要做到,合同约定的义务就要履行。比如商家卖东西,必须如实告诉顾客商品的真实情况,不能隐瞒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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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五: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要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是民事行为有效性的底线要求。
严守法律底线
民事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严禁突破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边界,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基础。
恪守道德底线
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维护社会基本的伦理道德与公序良俗,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警示案例:代孕合同、买卖人体器官协议等,即使系双方自愿签署,因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均被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与公序良俗如同警戒线,为民事活动划定了不可逾越的边界。任何试图突破这一红线的行为,都将因缺乏合法性基础而自始无效,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1.7.2013
第五个原则是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这为我们的自由设定了边界。我们的民事活动,不仅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有些事情,即使双方都自愿,但如果它违反了法律或者道德底线,也是无效的。比如代孕、买卖人体器官,这些行为在我国都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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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六:绿色原则
要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在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立法理念升华
作为《民法典》新增的基本原则,它将生态文明思想融入民事法律规范,确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石。
全主体共同遵循
覆盖企业生产经营与个人日常生活,要求民事主体在各类民事活动中主动践行绿色低碳的行为模式。
实践指引:企业应优先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个人应摒弃一次性塑料制品等浪费行为,共同守护生态环境。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绿色原则不仅是法律规范,更是对美好生态的承诺。从一片绿叶的呵护到整个地球的可持续发展,民事法律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1.7.2013
最后一个原则是绿色原则,这是《民法典》新增的亮点。它要求我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考虑到环境保护,节约资源。这不仅是对企业的要求,也是对我们每个人的要求。比如,企业要采用环保技术,我们个人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共同为保护我们的地球家园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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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六大基本原则
01.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02.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不受他人非法干预。
03.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确保利益分配均衡合理。
04.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需讲诚实、守信用,善意行使权利。
05.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06.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念,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1.7.2013
好了,我们来小结一下民法的六大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与公序良俗,以及绿色原则。这六大原则是我们从事一切民事活动的根本准则,大家一定要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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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它是民事主体实现私法自治的核心工具,能够在当事人之间确立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直接引发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01 设立法律关系
小丽在超市购买一包白糖,该行为在小丽与超市之间设立了买卖法律关系,双方据此享有交货与付款的权利义务。
02 变更法律关系
房东与租客协商一致,将每月租金从2000元调整为2200元,双方通过意思表示变更了原租赁合同中的核心条款内容。
03 终止法律关系
小明向小红偿还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因债务清偿而终止,彼此不再负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特征: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且行为后果由法律赋予,具有明确的私法效果。
1.7.2013
了解了基本原则,我们再来看看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简单说,就是那些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可以是设立一个新的关系,比如买东西;也可以是变更一个 existing 的关系,比如改房租;还可以是终止一个关系,比如还清借款。这些行为都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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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条件一: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或无法认知行为后果。
行为效力: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具有部分认知与判断能力。
行为效力:需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同意、追认。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具备成熟的心智与独立判断能力。
行为效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自行承担后果。
核心逻辑:以年龄与辨认能力为双重标准,构建“无-限制-完全”的阶梯式民事行为能力体系,保障行为效力的合理性与当事人权益。
1.7.2013
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要有效,首先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我们把人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简单来说,成年人通常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做决定。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一些重要决定需要家长同意。而8岁以下的孩子,则需要由家长来代理他们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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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周的“高端手机”
01 / 案情
15周岁的中职生小周,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偷刷家长信用卡数千元购买了一部高端手机。家长发现后,立即联系卖家,主张交易无效,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货退款。
02 /思考
家长的退货退款要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1.7.2013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15岁的小周,偷偷用家长的信用卡买了一部很贵的手机。家长发现后,要求卖家退货退款。大家想一想,家长的这个要求合理吗?为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就和我们刚刚讲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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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观点:家长撤销交易的要求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完全合理且应得到支持。
主体身份定性: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周年仅15周岁,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同意、追认。
行为超出能力范畴: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
购买数千元的手机并非日常生活的小额、简单消费,该行为的金额与后果远超15岁未成年人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范围。
行为效力待定
因超出能力范围,该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当然有效,其效力处于未确定状态。
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
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明确对该交易行为表示不同意、不予追认。
最终结论:交易行为自始无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无效,卖方应当依法为小周办理退货退款。
1.7.2013
答案是,家长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15岁的小周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购买数千元手机的行为,显然超出了他这个年龄和智力所能理解和承担的范围。这种情况下,这个购买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需要家长来追认。现在家长明确表示不同意,那么这个买卖行为就是无效的,卖家应该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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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条件二: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义,在于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与外在表示高度一致。只有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行为,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保障交易安全与公平。
01 欺诈
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02 胁迫
一方以给对方当事人或其亲友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03 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等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的行为。
法律救济:若因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7.2013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第二个条件是意思表示真实。也就是说,你的内心想法和你的外在表达必须是一致的。如果是在被欺诈、被胁迫,或者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那么这个行为就是可以被撤销的。比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重大瑕疵,你发现后就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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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条件三:不违法、不违俗
要义: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是民事活动的合法性底线。
案情回顾
村民吴某私自攀爬景区杨梅树采摘果实,不慎失足坠亡。其家属以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要旨
吴某的行为违反村规民约与社会公德,有悖公序良俗,村委会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无过错,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启示:法律不保护因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而产生的利益诉求,合法合规与公序良俗是民事主体行为的基本准则。
公序良俗原则的实践:本案中,景区杨梅树是公共景观而非采摘对象,吴某无视警示、违规攀爬的行为,突破了社会公认的道德底线,因此其行为后果应由自身承担。
1.7.2013
第三个有效条件,就是我们之前提到的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一个民事行为,内容不能违法,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德。大家可能听说过“私自爬树摘杨梅坠亡案”,法院最终判决村委会不承担责任,就是因为死者的行为本身违反了公序良俗,后果应该自负。这告诉我们,法律不会保护那些本身就违法或违背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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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概述: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自己的身份、身体或人格而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独立、自由、尊严的法律保障,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人格权:基于身体与尊严
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保障人的独立存在。涵盖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是个人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权利。
身份权:基于家庭与亲属关系
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体现社会伦理与家庭秩序。主要包括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配偶权(夫妻之间)、监护权等,维护家庭共同体的稳定与和谐。
1.7.2013
首先来看人身权,这是我们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人格权,主要是关于我们自身的,比如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另一类是身份权,主要是基于家庭关系产生的,比如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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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基础的人身权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
公民维护生命安全与生命尊严的权利,是人格权中最核心、最基础的权利,是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
身体权
公民维护身体完整、行动自由,以及支配身体组成部分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侵犯、破坏身体的完整性。
健康权
公民维护自身生理健康与心理健康,保持身心机能正常运作的权利,既包括身体健康保护,也涵盖心理健康的维护。
法律强制性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当他人处于危难情形时,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及时施救,违反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典型侵权责任案例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不仅要对受害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若造成重大伤亡且负主要责任,还可能因触犯《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7.2013
在人格权中,最基础的就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这三项权利是我们生存的根本,受到法律的最高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比如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不仅要赔钱,严重的还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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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独一无二的标识:姓名权、名称权
姓名权 (自然人专属)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这是人格独立的重要标志,体现了个人对自身身份的自主支配。
名称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专属)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是商事主体商誉与社会评价的核心载体。
法律红线:禁止侵权行为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违者需承担民事责任,严重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警示案例:冒用身份的代价
某大学生冒用他人姓名及高考成绩入学,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姓名权,还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1.7.2013
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名字,这就是姓名权。我们有权决定自己叫什么,也有权使用和更改自己的名字。同样,公司、企业也有自己的名称权。法律禁止任何人干涉、盗用或者假冒别人的姓名或名称。比如,冒用别人的名字去上学,这不仅是侵权,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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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形象不容侵犯:肖像权
01. 法律定义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是自然人从五官相貌到整体身形的综合外部表征。
02. 绝对禁止行为
严禁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03. 法定合理使用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等目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可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04. 典型侵权案例
影楼未经顾客同意,将其婚纱照用于橱窗商业展示,此行为侵犯了顾客的肖像权,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我的形象我做主”
未经明确授权,切勿擅自拍摄、传播他人肖像。
1.7.2013
肖像权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简单说,就是你的脸、你的形象,未经你的同意,别人不能随便使用。不能丑化、污损,也不能随便拍照、发朋友圈。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为了教学、科研目的,是可以合理使用的。比如影楼把顾客的婚纱照放在橱窗里做广告,这就侵犯了顾客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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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社会评价与荣誉:名誉权、荣誉权
名誉权:捍卫社会声誉的屏障
民事主体享有维护自己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的权利。法律明确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保障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尊严。
荣誉权:守护正式评价的权利
民事主体享有维护自己所获得的积极的正式评价的权利。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禁止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保护个人因成就获得的认可与尊重。
以案释法: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恶意诋毁他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可能构成侵权,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
荣誉是社会对个人贡献的正式认可,名誉是社会对个人品德的综合评价。二者共同构成了个人的社会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
1.7.2013
名誉权和荣誉权关系到我们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维护我们的社会声誉,不能被人侮辱、诽谤。荣誉权是维护我们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比如“劳动模范”、“优秀学生”等,不能被非法剥夺或诋毁。在网上造谣骂人,就可能侵犯别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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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蔡某的“烦心事”
01. 案情回溯:被侵犯的数字权益
原告蔡某发现,某短视频用户在未取得其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盗取其原创视频内容,并为视频配上极具误导性、侮辱性的标题进行发布与传播。该行为迅速在网络发酵,导致蔡某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社会评价降低,个人精神亦因此承受了极大的痛苦与困扰。
议题:界定侵权的权利边界
结合《民法典》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该用户的行为究竟侵犯了蔡某的哪些具体人身权利?是肖像权、名誉权,亦或是隐私权与著作人身权的竞合?
图示:短视频平台的内容传播场景。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取证难度大的特点,对权利人的维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7.2013
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蔡某发现有人盗用他的视频,还配上侮辱性的标题,给他造成了很大困扰。大家分析一下,这个盗用视频的用户,到底侵犯了蔡某的哪些人身权利呢?这可能涉及到我们刚才讲的好几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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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私人空间与秘密:隐私权
01. 权利核心定义
隐私权保护的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是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
02. 法律禁止行为
法律明确禁止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私密空间。
03. 典型司法实践案例
邻居为防盗安装摄像头,但其拍摄范围覆盖了原告住宅的必经道路及入户区域,超出了合理安防需要。法院认定该行为破坏了原告的生活安宁,构成隐私权侵权。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隐私权赋予了我们对自己私人领域的绝对控制权,确保每个人都能在纷繁的社会中,保有一方安宁的心灵与生活净土。
1.7.2013
隐私权是近年来越来越受关注的一项权利。它保护我们的私人生活不被打扰,我们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不被泄露。比如,邻居装摄像头,如果拍到了你家的门口或者窗户,就可能侵犯了你的隐私权。我们每个人都有享受安宁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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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财产权定义:以财产权益为内容,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自由与实现经济利益的基础,受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犯。
物权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
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发生。
知识产权
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继承权
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1.7.2013
财产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主要包括四类:物权,就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比如你对自己房子、车子的所有权;债权,就是要求别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权利,比如别人欠你钱,你有要求他还钱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对我们智力成果的保护,比如专利、商标;还有继承权,就是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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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完整的物权:所有权
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物权中最基础、最核心、最全面的权利形态。
占有 · Possession
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与管领,是行使所有权的前提与基础。
使用 · Use
依物的自然属性或约定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生产需要。
收益 · Profit
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获取物的经济价值。
处分 · Disposal
对物的命运进行处置,如转让、赠与、抛弃等,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
1.7.2013
在物权中,最完整的权利就是所有权。它包括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简单说,你对你的财产,不仅可以自己拿着、自己用,还可以用它来赚钱,甚至可以把它卖掉或者送人。这四项权能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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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两种形态:不动产与动产
不动产
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最典型的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土地附着物等。
权利变动核心规则:以“登记”为准
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必须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
动产
指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常见的有汽车、手机、手表、家具、日常用品等。
权利变动核心规则:以“交付”为准
遵循“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则,标的物实际交付给买方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无需额外登记。
法律意义: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物的可移动性及权利变动的法定形式,是处理物权纠纷的基础依据。
1.7.2013
财产可以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就是不能移动的,比如房子和土地。动产就是可以移动的,比如手机、汽车。它们的权利转移方式也不同。不动产的转移,比如买房,必须去办理过户登记才算数。而动产的转移,一般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付了就转移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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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
定义:债权人享有的,依法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如交付货物、支付款项)或者不为特定行为(如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的民事权利,是财产流转中最核心的权利形式之一。
合同之债(最典型类型)
基于平等主体间的合意产生,如买卖、借贷、租赁等合同关系,是日常生活与商业活动中最普遍的债权形式。
侵权之债
因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产生,权利人可依法请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之债
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其事务,可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
图示为借条单据,是典型的合同之债凭证,明确了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履行约定。
1.7.2013
债权,通俗地讲,就是“请求权”。你有权要求别人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最常见的债权就是合同之债,比如你买了东西,就有权要求卖家交货。还有侵权之债,比如别人把你打伤了,你有权要求他赔偿。甚至还有无因管理之债,比如你看到邻居家着火了,主动帮忙灭火,你就有权要求邻居支付你因此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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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的结晶,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什么是知识产权?
民事主体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激励创新与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著作权
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涵盖发表、署名、修改及复制等多项权利。
专利权
授予发明创造人在一定期限内独占、使用、处分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商标权
保护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识,帮助消费者识别来源,维护品牌信誉。
核心价值:鼓励创新,保障权益
通过法律手段确认和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社会经济与文化的持续发展。
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示例
这是一份受法律保护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它是权利人享有该项技术独占权的法定证明文件,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具体实践。
1.7.2013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我们的智慧结晶。比如你写了一本书,就享有著作权;你发明了一个新东西,就可以申请专利权;你设计了一个品牌Logo,就可以申请商标权。法律保护这些智力成果,是为了鼓励创新,让创造者能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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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的权利:继承权
法律定义: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是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遗嘱继承
被继承人通过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亦可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法定继承
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强制性的继承分配。
核心原则: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图示:遗产继承协议文书范本,明确遗产分配方案,是遗嘱继承中常见的法律文件形式。
1.7.2013
最后是继承权,这是一项关于传承的权利。如果一个人去世了,他的财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也就是按照他生前立下的遗嘱来分配;另一种是法定继承,如果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顺序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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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约定的后果:违约责任
01 / 法律定义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机制。
02 / 成立前提
承担违约责任的首要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合同本身无效、被撤销或不成立,则无法基于该合同主张违约责任,而可能涉及缔约过失责任等其他法律责任。
03 / 核心要义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重合同、守信用”是基本原则。无论主观是否故意,只要客观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除法定免责事由外,均需承担相应后果。
行为警示:违约行为不仅破坏商业合作的互信基础,更会产生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严重者还可能承担违约金或定金罚则,造成经济与信誉的双重损失。
1.7.2013
首先是违约责任。我们签订的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旦签了字,就必须遵守。如果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得不好,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比如,你买了东西不付钱,或者收了钱不交货,都是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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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的“反悔”
案情
王某以100万元价格挂牌出售房屋,买家崔某依约支付10万元定金并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后王某因房价上涨反悔,明确表示不愿继续交易,仅同意退还定金;崔某则坚持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或适用定金罚则,向其双倍返还定金共20万元。
法律焦点与核心追问
崔某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在房屋买卖中,定金的性质如何认定?王某的单方反悔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的救济路径应当如何选择?
关键依据提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解除。
1.7.2013
来看一个关于违约的案例。王某要卖房,崔某交了定金并签了合同。结果王某反悔了,不想卖了。崔某就要求他要么继续卖,要么双倍返还定金。大家觉得崔某的要求合理吗?这背后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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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定金罚则
结论:崔某主张对方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具备充分的事实基础与明确的法律依据,该主张合理且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01. 合同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明确
双方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自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02. 定金已实际交付,担保关系成立
崔某已按约足额支付定金,该款项作为债权的担保,正式确立了双方的定金法律关系,对合同履行形成有效约束。
03. 王某单方反悔,构成根本违约
王某无正当理由擅自取消交易,拒绝履行合同核心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直接原因。
04. 适用定金罚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依据《民法典》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是对守约方的法定救济。
1.7.2013
崔某的要求是合理的。这里涉及到“定金罚则”。定金的作用就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定金就不退了;如果收定金的一方违约,就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在这个案例中,王某是收定金的一方,他违约了,所以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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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了,怎么办?违约责任的五种形式
01 继续履行
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其未履行的义务,实现合同订立的目的。
02 采取补救措施
针对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可选择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方式弥补缺陷。
03 损害赔偿
违约方需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可预见的损失范围。
04 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05 适用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7.2013
如果违约了,具体有哪些承担责任的方式呢?主要有五种: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以及适用定金罚则。比如,东西坏了可以要求修理;造成损失了可以要求赔偿;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的要支付违约金;涉及定金的就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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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权利的后果:侵权责任
01 / 法律定义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是法律对民事主体不当干预他人法益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与制裁。
02 / 构成前提
行为必须客观上侵犯了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或财产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
03 / 核心准则
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是每个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逾越权利边界。任何无视他人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规范和追责。
侵权必究 · 权责法定:无侵权则无责任,有损害必有救济。
1.7.2013
说完了违约,我们再来看侵权。侵权责任,就是因为你的行为侵犯了别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比如,你打伤了别人,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你弄坏了别人的东西,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这些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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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两种类型: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
一般侵权行为
核心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无过错则无责任。
构成需同时满足四要件: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且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特殊侵权行为
核心原则:无过错责任 / 过错推定原则
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或依法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需自证无过错方可免责。
典型情形包括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建筑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等,侧重保护弱势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总结:一般侵权强调“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侧重“损害的发生与责任的法定分配”,二者共同构建了侵权责任的完整体系。
1.7.2013
侵权责任可以分为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一般侵权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你有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而特殊侵权则不同,它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即使你没有过错,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比如,你养的狗咬了人,不管你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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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明的“高空抛物”
01 / 案情
年仅7岁的一年级学生小明,因小区电梯故障无法使用,为图方便从居民楼窗户直接扔出一袋生活垃圾,不慎砸中楼下路过的行人,造成行人身体多处受伤,产生了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02 / 核心法律责任辨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小明,其侵权行为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赔偿范围又该如何界定?
法律警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1.7.2013
我们来看一个特殊侵权的案例。7岁的小明从楼上扔垃圾,砸伤了楼下的行人。那么问题来了,谁应该为这个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呢?是小明自己,还是他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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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监护人责任
结论:小明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因小明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这是法律基于监护制度和公平原则,对被监护人行为后果的责任分配。
主体定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明年仅7岁,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心智发展尚未成熟,无法独立判断行为的性质与后果,不具备独自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基础。
归责原则:监护人替代责任
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条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行为的替代责任,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赔偿执行:财产优先补足
若小明拥有个人财产(如压岁钱、他人赠与的财产等),赔偿费用应首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当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赔偿额时,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提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仅是权利,更是法定义务,需对被监护人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2013
答案是,小明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造成的损害,法律规定由他的监护人来承担。这就是监护人责任。当然,如果小明自己有压岁钱之类的财产,应该先用他自己的钱来赔偿,不够的部分再由父母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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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了,如何补救?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
适用于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仍在延续的情况,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违法侵权行为,防止损害后果扩大。
排除妨碍
针对侵权人实施的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强制其排除障碍,使权利人能够正常行使合法权益。
消除危险
虽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存在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时,责令侵权人采取措施消除该危险,防患于未然。
返还财产
侵权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时,应将财产返还给权利人,包括原物及原物所生的孳息,恢复权利人的占有。
恢复原状
当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坏时,若能够通过修理、重作等方式恢复到原有状态,应责令侵权人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最常见的承担方式,侵权人需对其行为造成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权利人的损失。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适用于人身权益受侵害的情形,在不良影响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权利人声誉。
赔礼道歉:侵权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权利人致歉,弥补其精神损害,可单独或与其他方式并用。
1.7.2013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比违约责任更多样,主要有八种。比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等。具体用哪种方式,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来定。比如,侵犯了名誉权,可能需要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损坏了财产,可能需要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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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从事民事活动?
01 学习法律
主动学习《民法典》等核心法律知识,系统了解民事行为规范,夯实自身的法律认知基础。
02 遵守原则
在各类民事活动中,自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03 尊重权利
充分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谨守法律边界,不侵犯、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04 信守承诺
严肃对待各类合同约定,秉持契约精神,言而有信,全面、及时、认真地履行合同义务。
05 勇于维权
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摒弃畏难心理,懂得并善于运用协商、诉讼等法律武器维权。
核心要义:将法律意识融入民事活动的全过程,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共建法治和谐的社会环境。
1.7.2013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呢?这里有五点建议:第一,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第二,自觉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尊重他人的权利;第四,信守承诺,履行合同;第五,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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