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薪火相传有继承 课件-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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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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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 学段 | 高中 |
| 学科 | 思想政治 |
| 教材版本 |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
| 年级 | 高二 |
| 章节 | 薪火相传有继承 |
| 类型 | 课件 |
| 知识点 | - |
| 使用场景 | 同步教学-新授课 |
| 学年 | 2026-2027 |
| 地区(省份) | 全国 |
| 地区(市) | - |
| 地区(区县) | - |
| 文件格式 | PPTX |
| 文件大小 | 63.52 MB |
| 发布时间 | 2026-06-10 |
| 更新时间 | 2026-06-10 |
| 作者 | lucky |
| 品牌系列 | - |
| 审核时间 | 2026-06-10 |
| 下载链接 | https://m.zxxk.com/soft/58284731.html |
| 价格 | 0.50储值(1储值=1元) |
| 来源 | 学科网 |
|---|
摘要:
该高中思想政治课件聚焦“薪火相传有继承”,系统梳理法定继承顺序、遗嘱继承规则等核心知识,通过“探究与分享”案例导入,从继承关系、债务清偿到继承权取得与丧失,以知识框架为支架构建完整学习脉络。
其亮点在于结合《民法典》条文与生活案例,如小潘还债强化道德修养,对比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效力培养法治意识,知识拓展与对点训练提升应用能力,助力学生树立正确继承观念,也为教师提供清晰教学路径。
内容正文:
必修四
政治
统编版
统编教材选必二《法律与生活》第一单元第五课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1
法定继承有顺序
(一)
1.继承的含义和意义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含义: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法定继承人)所有。
【特别提醒】
①赃物、赃款≠遗产
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是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意义: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保证代际传承)。
2.继承关系
被继承人
遗产
继承人
继承权
死者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法承受遗产的人
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
相关链接p46
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3.继承的要求(先析产、后继承)
90
(一)生活离不开合同
继承开始时,个人合法财产往往尚未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有财产中分离,因此,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先析产、后继承)
案例分析
案例:王大叔去世后,留下套房产,他的2个子女把这套房产变卖后,把售房款平分了,仍然在世的母亲把他们告上法庭,认为子女们把属于自己的遗产份额也分掉了。2个子女很不理解父亲去世我们继续赡养母亲,母亲怎么还要遗产呢?
思考:继承的时候,家庭的所有财产都属于遗产吗?
①夫妻共有房产,则夫妻各一半,一半归对方,剩余的一半可以进行分配。
②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则平均分配
4.继承与债务清偿责任
(一)生活离不开合同
(1)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2)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特别提醒:如果放弃继承,不需要承担任何债务。
探究与分享(45页):小潘的父亲去世时留下六十多万元的债务。父亲临终前希望小潘想办法把债还上。此后,小潘学开挖掘机,没日没夜揽活挣钱还债。每年除夕前,他最重要的事就是去债主家还债。父亲去世五年后的除夕,小潘走出最后一户债主的家门,还清了全部债务。
♦你如何看待小潘还债的行为?
并非义务,诚实守信,品德高尚。
提示: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46页第3段)(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小潘继承的遗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小潘无责任清偿债务。因此小潘的还债行为是讲诚信的表现,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47页最后一段)(案例分析)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5.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方式)
(1)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前提: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
特点: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2)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注意】: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未成年)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必须是正在进行时,前妻(夫)不算,对配偶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不分先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不到财产。
6.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相关链接
7.遗产分配原则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8.继承权的丧失(46页相关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9.继承的法做法及意义
(1)做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意义:这样做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钱某与妻子周某离婚,女儿小钱被判给周某。钱某后来与刘某再婚,刘某有一在外地独立生活的成年儿子小刘。钱某年迈去世,留下一处房产和数十万存款,未立遗嘱。可以继承钱某遗产的有
①妻子刘某 ②前妻周某 ③女儿小钱 ④继子小刘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B
婚生子女
不构成扶养关系
前妻不是配偶关系
2.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后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寂寞,私下收养孤儿小光,视同己出,未到民政部登记。丙去世,其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
①小明 ②小亮 ③甲 ④小光
A. ①② B. ②③ C. ①④ D. ③④
【解析】①:甲与丙结婚时,小明已20周岁,与丙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小明不能以继子女身份参与继承,②排除。 ④: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甲与丙收养孤儿小光,并未办理收养手续,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小光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参与继承,④排除。故本题选B。
对点训练
B
对点训练
3.宋大爷的大儿子五年前病故,儿媳甲一直与宋大爷夫妇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宋大爷继子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宋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丙。不久前宋大爷病故,留下100万元的存款。据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①甲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参与遗产分配
②乙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老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100万元应由宋大爷老伴和甲、丙共同继承
④丙丧失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应予照顾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B
应该是50万
1、继承的含义意义
2、继承关系
3、继承的要求
4、继承与债务的清偿责任
5、继承权的取得
6、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7、继承权的原则
8、继承权的丧失
9、继承的做法及意义
知识框架
遗嘱继承重意愿
(二)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
(2)()
遗嘱是 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即:所立遗嘱无需经别人同意,是个人行为。)
2.通过遗嘱处理遗产的方式
(2)()
(1)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2)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注意: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2.通过遗嘱处理遗产的方式
(2)()
(3)遗赠抚养协议
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3.遗嘱的类型与效力
(2)()
(1)遗嘱的类型
①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不需要见证人)
②公证遗嘱:证明力最强。如要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到国家公证机关再行变更, 否则无效。
③代书遗嘱
④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⑤录音录像遗嘱
⑥口头遗嘱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4.遗嘱的意义
(2)()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内涵 主体 适用条件 权利与义务 效力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知识拓展:比较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继承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
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
被继承人立有有效遗嘱
通过遗嘱赠与
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偿还债务)
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偿还债务)
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财产义务
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订立书面遗赠扶养协议
效力最低
低于遗赠扶养协议,高于法定继承
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重点!!!】
低于遗赠扶养协议,高于法定继承
最优先效力
◆黄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黄乙。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
◆谢某生有两子一女, 置房五间。2010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2014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
●黄乙和黄丙在接受遗产的身份和条件上有什么区别?
●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黄乙接受遗产的身份是继承人,接受遗产的条件是法定继承(继承房屋)
黄丙接受遗产的身份是受赠与人;接受遗产的条件是遗赠(继承存款)
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有效,按遗嘱处理遗产,东边两间房和北边一间房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小儿子继承。
P48探究与分享
1、遗嘱
2、通过遗嘱处理遗产的方式
3、遗嘱的类型及效力
4、遗嘱的意义
知识框架
课堂小结
薪火相传有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
继承、继承关系、要求
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继承的法治精神及意义
遗嘱继承重意愿
遗嘱意义
遗嘱类型及效力
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和范围
继承与债务
政治认同:认同民法典关于继承问题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美德。
科学精神: 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继承制度作为财产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和实现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
法治意识:明确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要求。
公共参与:坚持情理法的统一,正确处理家庭财产关系。
核心素养
抚养 赡养(扶助) 扶养
区别 定义
适用范围
【特别拓展】抚养、赡养与扶养关系的区分
【注】“广义扶养”指特定亲属间相互供养、辅助、照顾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包括了抚养、赡养、扶养三种具体形态。
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上,一般按广义的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多按狭义的来理解。
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长辈对晚辈
子女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晚辈对长辈
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照顾,如兄妹、夫妻之间(狭义)
平辈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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