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课件-2026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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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 学段 | 高中 |
| 学科 | 思想政治 |
| 教材版本 |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
| 年级 | 高三 |
| 章节 |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
| 类型 | 课件 |
| 知识点 |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
| 使用场景 | 高考复习-一轮复习 |
| 学年 | 2026-2027 |
| 地区(省份) | 全国 |
| 地区(市) | - |
| 地区(区县) | - |
| 文件格式 | PPTX |
| 文件大小 | 21.65 MB |
| 发布时间 | 2026-06-05 |
| 更新时间 | 2026-06-05 |
| 作者 | sahmh |
| 品牌系列 | - |
| 审核时间 | 2026-06-05 |
| 下载链接 | https://m.zxxk.com/soft/58219033.html |
| 价格 | 1.50储值(1储值=1元) |
| 来源 | 学科网 |
|---|
摘要:
该高中思想政治高考复习课件聚焦“法律与生活”模块核心考点,覆盖民事权利与义务、人身权保护等高考重点,依据新课标要求对接高考评价体系,通过近三年真题分析明确人身权案例、侵权责任认定等高频考点分布,归纳案例分析、观点辨析等常考题型,构建系统备考框架。
课件亮点在于“以案释法+真题精析+素养融合”策略,如结合2024年广东卷产品侵权案例解析无过错责任,通过2025年山东卷隐私权纠纷归纳“权利认定三步骤”,培养学生法治观念与责任意识。特设易错点对比表和答题模板,助力学生掌握得分技巧,教师可据此高效开展针对性复习,提升备考实效。
内容正文: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
《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的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
婚姻
《民法典》规定的婚姻与家庭中的民事主体的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劳动法》等规定的劳动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确保前三单元所涉实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法
律
与
生
活
聚焦公民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介绍公民一般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了解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了解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和法律程序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进一步发展思想政治学科核心素养、增强法治意识,提供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民法
劳动法
诉讼法
法律与生活模块知识逻辑体系
本教材内容是围绕“民事权利与义务”展开的
要解决公民作为基本民事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家庭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劳动(就业与创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如何利用多元纠纷机制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6届高三政治
一轮复习
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基本原则
几种主要的人身权
重要性
类型
人格权
名称权 名誉权 荣誉权
认真对待
民事权利与义务
积极维护
人身权利
人身权概述
含义: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权
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身份权:
亲权 配偶权 亲属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
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思 维 导 图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课标·考情分析·必备知识
课程标准 高考考情分析 必备知识(4分钟)
1.了解我国民法典确立的的基本原则,
2.识别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3.明确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025年修改课标)
2023年高考 【选择题】--北京、辽宁、福建、湖北、湖南、新课标、全国甲卷、辽宁、海南、浙江1月 考察“民事权利与义务、民法基本原则”
【主观题】--辽宁、山东 考察“民事权利”;河北考察“民事权利” 1.了解民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重要作用;
2.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3.了解我国民法典确立的的基本原则;
4.识别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掌握人身权利的概念、重要性及具体类别,熟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及侵权责任)。
5.明确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024年高考 【选择题】---全国新课标、山东、河北、浙江1月、 安徽、福建 —考察“民事权利: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民法基本原则”;辽宁 —考察“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主观题】--广东 考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2025年高考 【选择题」:广东;民事法律关系概念及其构成要素;安徽--民法基本原则;
河北、山东、江苏、湖北、浙江---”民事权利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主观题】北京卷----“民事权利与义务”
从命题内容上看,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基本原则、人身权中相关内容是高考考查的重点;
从考查形式上看,选择题和非选择都有考查,案例分析类是考查的重点;
命题常常结合公民法律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来进行考查。
资料: 2024年国庆长假期间,雷军AI配音骂人的视频引发了广泛关注。这些视频中,“雷军”不仅对堵车、假期等热门话题发表犀利言论,甚至使用了不雅谩骂,让不少网友调侃称“国庆上网被雷军骂了整整7天”。这些配音大多并非雷军本人“发声”,而是短视频平台用户使用AI工具模拟了雷军声音的音色及使用其照片,并根据设置文案内容生成了具有雷军音色的视频素材。
2025年3月4日,全国人大代表、小米集团创始人雷军发文,介绍自己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建议。其中,他提出的“加强‘AI换脸拟声’违法侵权重灾区治理”建议很快登上网络热搜。雷军认为,人工智能深度合成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了“AI换脸拟声”在影视、广告、社交等领域广泛兴起,成为社会喜闻乐见、传播力强、易成热点的技术应用。但同时也应看到,“AI换脸拟声”不当滥用造成了违法侵权行为的重灾区。
注 民法典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有关规定。
讨论:“AI换脸拟声”可能触及的法律问题
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②“AI换脸”只需上传一张照片,就能轻易把一个人的五官投到原本的人物的脸上,经过深度合成算法处理,变成视频主人公,甚至恶意丑化或玷污他人,会侵害他人肖像权,情节严重的甚至侵犯他人名誉权。
③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得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④“AI换脸”技术的不当收集和使用会侵犯个人信息保护权。
情景导入:AI智能发展触及的法律问题
AI换脸拟声
【以案释法1】(2025·广东)某中学高二(1)班开展专题研讨,同学们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适用范围问题展开热烈讨论。下列社会关系适用民法典调整的是( )
①甲承包经营的村集体鱼塘期限未满被收回
②乙自主创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③丙丢失宠物猫,发寻猫启事,承诺给予送还者酬金300元
④丁对同学表示,如果自己在跳高比赛中获得冠军,将来就报考体育学院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必备知识之一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1.全面认识民法
1.全面认识民法
(1)民法的含义: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主体不平等不适用民法。(适用公法:刑法、行政法、治安管理条例等)
判断属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可用排除法:排除行政关系、劳动关系、犯罪(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 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
身份关系 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财产关系 财产所有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财产转移 借贷、继承、转让、赠与等
(3)民法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是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
B
易错提醒:国家机关作为平等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也属于民法调整范畴
【详解】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行政许可关系
是丁对未来行为的一种意愿表达,属于情谊行为
【以案释法2】12周岁的原告李某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某平台先后七次从被告经营的网店“X游戏”购买374个游戏账号,共计支付36652元,上述游戏账号内的装备都是皮肤、面具、小花裙子等。原告父母次日发现后,及时与被告经营网店的客服人员联系,表示对原告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不予追认并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不同意全额退款。
(1)此案件调整的是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此民事法律关系中涉及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
(2)李某实施的购买行为有效吗?为什么?
(1)12周岁的李某购买374个游戏账号,共计支付36652元
民事主体:
民事客体:
民事内容:
调整的是财产关系
含义 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要素
主体
客体
内容
自然人
法人与
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含义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注意: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因年龄和智力状态有所不同。)
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所有权关系
债权关系
知识产权关系
人身关系
物(静态)(如离婚纠纷时中房产归属)
行为(动态,财产流转关系,
具体行为)(如张三欠李四的借款)
特定义务人如债务人欠钱、欠物、欠服务
智力成果和商业标志(精神产品)
(如刀郎的歌曲的给云朵使用5年)
人身利益(张某在朋友圈辱骂李四)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相等)。
【注意】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必备知识(核心考点)一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2.民事法律关系
李某、李某父母与某游戏平台负责人
购买游戏账号共计支付36652元
李某及李某父母与商家之间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B.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注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行为。
注意:
①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②进行的纯获利行为有效(无条件的赠与、免除债务)
③其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注意:进行的纯获利行为无效。
单独实施的法律行为一律无效,法定代理人代理的有效。
知识拓展1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注意:①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所有的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都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行为能力待定)
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据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胎儿(活体)的特殊利益保护,例如遗产的继承、接受赠与等。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注意:《名词点击》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P4面)
(2)李某实施的购买行为无效。
李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李某某父母不同意其民事法律行为,故原告李某某实施的购买行为无效,判决被告向原告全额返还购买游戏账号款366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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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知识(核心考点)一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3.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
【以案释法3】小林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捡到一只皮包,里面装有票据和现金。小林和父母商量后,准备第二天交给老师处理。当晚,电台播出一则寻物启事,失主声明,若有人归还拾到的皮包,愿以500元酬谢。小林心想,自己捡到的皮包可能就是这位失主的。当小林准备把皮包归还失主时,他的父母认为应当向失主收取500元钱,可他觉得,如果收钱就不是拾金不昧了。
1.捡到钱包,小林可否不还?这是道德要求还是法律要求?
2.小林父母有权要求失主支付500元报酬吗?
答:(1)不能不还。“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上要求,也是法律上的一项义务(若据为己有则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物权编第314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民法典》物权编第317条明确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在法律上构成“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1.依据: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道德涵养法治:
①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法中有德)
② 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德中有法)
【以案释法4】 2025年3月,许某与陈某经协商,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许某将55万元购房款支付给陈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8月,许某与邻居聊天时得知,有一名女子2020年在许某所购买的房屋中被谋杀。在与公安机关核实了解情况后,许某陷入恐惧,不愿在该房屋中居住。许某认为陈某在出售房屋时,未告知这一重要事实,导致其作出错误决定,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思考:许某的主张合理吗?说明你的理由?
(1)“凶宅”是民间的习惯叫法,已经深深进入了中国人的内心,是客观存在并有一定合理性的。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合理的习俗在法律上可以归为善良风俗,是受法律保护的。
(2)法官介绍,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出售“凶宅”时,卖方应当将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作为重大信息告知买方。
(3)本案中,陈某在明知该房屋系“凶宅”的前提下,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导致许某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购买房屋的错误意思表示,因此,许某有权要求撤销购房合同
1.含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2.目的:旨在确保社会成员合理合法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基本原则 内容
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守法和公序良俗 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绿色原则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内容
必备知识——认真对待民事权力与义务-4.民法基本原则
没有特权、没有歧视(强调“入场”的平等)
—民法的核 心 ,强 调(不强迫)
—指合理,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
—--民法最为重要的原则,不隐瞒不欺骗不欺诈
注意:公序良俗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背
关键能力——学以致用,感悟高考,提升理解
【典例1】(2023·湖北)甲乙毗邻而居,二人因琐事多次争吵,关系交恶。甲为泄愤,故意将空调外机移装在正对着乙卧室窗户的墙上,噪音和热浪导致乙无法开窗通风透气。乙找甲交涉,要求其移除,甲辩称:“我是安装在自家的外墙上,又没有侵犯你的地盘,嫌吵你可以关窗”。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甲的行为( )
①违反了民法的绿色原则 ②违反了民法的诚信原则
③侵害了乙的所有权 ④是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所以并无不法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C
【解析】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信、守信用,表现之一是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②正确;绿色原则是指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①无关。
二人属于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甲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邻居乙的权利,④错误。
关键能力——学以致用,感悟高考,提升理解
【高考典例2】(2024·广东,18,7分)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二 某企业响应政府号召,开展“以旧换新”活动。张某换购了该企业生产的某款压力锅,使用时该锅发生爆裂,导致其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张某认为自己是严格遵照产品说明书使用的,因此就人身损害要求该企业支付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和误工费。该企业认为自身并无过错,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结合材料二,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回答:该企业认为“无过错不担责”是否成立?张某的各项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请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①企业认为“无过错不担责”的观点不成立。理由:承担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但法律也规定了产品生产者的无过错侵权责任: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产品生产者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张某的各项请求有法律依据。理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关键能力——学以致用,感悟高考,提升理解
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才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所有关系✘
解析: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正确;而民事行为能力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有关,据此把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未成年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和智力状态有关,分(8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情景案例5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甲为了要回赌债,将乙的一截手指砍断
强行剪掉他人毛发
疫情期间,甲明知道感染新冠病毒,还到处乱跑,造成10多人感染
医院误摘患者肾脏,导致患者死亡
打一耳光,造成受害人牙齿脱落或耳鸣或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
甲医生在给患者乙做腹腔手术(不是因为阑尾炎)时,擅自切除乙的阑尾。
往他人脸上泼硫酸
往他人脸上泼脏水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甲恶意劝酒,致使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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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 生命、身体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重要性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③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侵权表现 ◇生命权(侧重生命延续)——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身体权(侧重身体完整)——损害身体的完整性和行动自由(致残)
◇健康权(侧重机能健全)——造成身体功能(身心)和机能的正常使用(致病)
◇注: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
(民事方面)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P7相关链接+第四课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必备知识(核心考点)之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1.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注意:1.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1)参与的活动须是文体活动。
(2)文体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3)受害人须明知文体活动具有风险仍然自愿参加。
2.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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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6】“我们孩子怎么没教育好,你要有意见就去找警察”“你要是敢骂人我就骂死你,真没有教……2024年5月,在高铁上因小孩吵闹,一名女乘客出声制止,从而引发该女子与3名家长之间的骂战,双方言语中都带了不少具有威胁、侮辱性的词汇。
其过程被一名女乘客用手机拍摄下来,上传至短视频平台,热度很快发酵起来,相关话题冲上热搜,大量评论对孩子家长口诛笔伐。因视频中3名家长的面部清晰可见,有网友将这3人的正脸画面剪辑出来,配以“没素质的一家人”等文字,号召网友进行“人肉搜索”。
孩子家长王某的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干扰,有很多人到其个人微博下留下攻击性语言,王某不堪其扰,认为上传者侵犯了其肖像权和隐私权,准备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对上传视频者的行为和王某的行为分别作出评析。
姓名权 肖像权
含义 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法律
规定 ①【权利】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②【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①【权利】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义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侵权
行为 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 ①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制作和使用他人的肖像。如擅自拥有他人照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制作表情包或者抓拍人像上传网络等。
②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如被AI换脸)或利用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往往同时构成侵犯名誉权)
侵权
责任
/表现
①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①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②如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必备知识(核心考点)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2.姓名权、肖像权
【答案】对二者的行为要从“法治”和“德治”两个角度进行具体分析。
①上传视频者的行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上传视频者在社交平台上曝光不文明行为,弘扬社会正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点赞;视频中3名家长正脸画面清晰可见,侵犯了三名家长的肖像权。
②王某的行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坚持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王某作为高铁乘客,要注意个人言行,遵守公序良俗;王某遭受网络暴力,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可以运用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①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②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
③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④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⑤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以案说法7】2021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仇子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等人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在网络上迅速扩散,阅读量202569次,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仇子明犯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邺区法院以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必备知识(核心考点)之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结合案例,说说建邺区法院判决的依据及意义。
3.名誉权、荣誉权
名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律规定 ①【权利】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②【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侵权行为要件 ①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且为第三人所知悉;
②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
③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权人的行为而降低;
侵权责任 ①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②如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英烈条款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近亲属或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荣誉权】公民、法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英雄条例》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本条例的实质既是对人生权利的保护,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正能量
【注意】对荣誉权的侵害方式只有一种,即非法剥夺公民或法人的荣誉称号。
荣誉与名誉是有联系的: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以例说法8】(2023·辽宁)小曹在打印硕士毕业论文时遗落U盘,其同班同学小孙发现后,将U盘中小曹的搞怪视频上传到校内网论坛,引发学生围观,评论不乏挖苦调侃,导致小曹抑郁。学校知道后立即删除帖子并对小孙进行批评教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小孙侵害了小曹的隐私权,但未侵害其身体权
②小孙父母应对小孙侵权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③责任承担可以采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
④若小曹向法院提起诉讼,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A
必备知识(核心考点)之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4.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安全权
隐私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意义 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个人信息安全 ①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不完全相同)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③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分处理。
侵权责任 ①侵犯隐私权要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②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情节较轻的,适用民法;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
【解析】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题干中小孙侵害了小曹的隐私权,未侵犯身体权,责任承担可以采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①③正确。侵权行为发生时小孙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②错误。如小曹向法院提起诉讼,举证责任属于民事诉讼一般情形,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④错误。
只涉及个人信息与行为,不涉及公共信息和危害公共集体利益的行为。
小结:公民人身权的法律规定
比较 法律允许 法律禁止 侵权责任
生命、身体
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P7相关链接+第四课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①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②如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英烈条款: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近亲属或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他人的肖像
名誉权
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保障私人生活安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①侵犯隐私权要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②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情节较轻的,适用民法;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
个人信息
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背
1.子女只能选择随父姓或者随母性。✘
解析: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可随父、母姓。可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若是亲生父母以外抚养人抚养的,可以选取实际抚养人的姓氏。
2.个人的姓名自始至终都由自然人本人决定。✘
解析: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就是侵害隐私权。✘
解析: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并非完全一致,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4.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只有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只有缩小了范围;可以是英雄烈士的近亲属或检察机关。
关键能力——学以致用,感悟高考-易混易错,提升理解
关键能力——学以致用,感悟高考-----提升理解
【典例3】(2024·福建) 张某从事快递工作,为增加收入,让其16周岁儿子张乙帮忙送快递。某日,张乙将曹某的快递错送给了曹某邻居陈某。陈某以为是自己的快递,拆开后发现是曹某的隐私物品,遂送还给曹某。曹某认为隐私被泄露,非常生气。以下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①张乙有收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侵害曹某隐私权的行为人是陈某与张乙
③张乙父母应向曹某承担民事责任
④曹某隐私权没有被侵害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D
【解析】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乙只是帮父亲送快递,并不符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①错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不符合隐私权的定义,且陈某没有过错,误以为是自己的快递,④正确,②错误。
关键能力——学以致用,感悟高考-----提升理解
【典例4】(2025·山东)张某发现汽车后轮有明显裂损致难以行驶。通过查看物业监控,张某发现邻居王某持木棍有意将李某的狗驱赶至自己的车前,受惊的狗致车辆受损。张某找王某索赔被拒后,便擅自将王某的姓名、电话号码、可识别王某的监控视频发布网络,后王某遭受个别网民电话骚扰谩骂。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不论李某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张某向李某追责
②即使李某存在故意或过失,张某也可向王某索赔
③张某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④王某应委托辩护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A
【解析】③:张某擅自将王某的姓名、电话号码、可识别王某的监控视频发布网络,这一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题干中并没有明确信息表明张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肖像权,同时王某遭受个别网民电话骚扰谩骂并非张某直接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表现,③错误。 ④:在民事诉讼中,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是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应 刑事诉讼。本题中案件属于民事纠纷,王某应委托诉讼代理人而不是辩护人,④错误。
关键能力——学以致用,感悟高考———提升理解
【典例5】(2025·江苏)2021年4月9日,某旅行社为吸引游客,擅自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冯某曾发表的风景照,且未注明作者及出处。2024年5月20日,冯某发现上述事实,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该旅行社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上述案例中( )
A.冯某的著作人身权保护期至死后五十年
B.冯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已满三年
C.该旅行社的不当行为侵犯冯某的姓名权
D.该旅行社的行为并未侵犯冯某的发表权
D
【解析】A: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五十年,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该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法律保护,A错误。B: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2024年5月20日冯某发现权利受到某旅行社侵害,遂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未满三年,B不选。C:材料中,冯某的姓名权并未受到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C不选。D:发表权是一次性行使的权利,该旅行社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的风景照是冯某曾发表的,旅行社并未侵犯冯某的发表权,D正确。
关键能力——学以致用,感悟高考-易混易错,提升理解
【典例6】(2025·浙江)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当事人人格权的是( )
①未经南某某同意,潘某在其出版的学术论著中多次出现“南某某认为”等内容
②未经叶某同意,某医院使用其整体面部创伤治疗前后的照片作为病案广告
③某商店使用某空调公司生产的空调,因空调线路故障起火烧伤店主程某
④陈某通过某网站平台微博账号,言词激烈地指责洪某某有关英雄烈士的不当言论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C
【解析】①: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未经允许在学术论著中引用他人观点,主要涉及到学术规范以及侵犯著作权等方面,不涉及对人格权的侵犯。①与题意不符。
④:陈某通过某网站平台微博账号,言词激烈地指责洪某某有关英雄烈士的不当言论,陈某的行为是对洪某某不当言论的回应,且目的是维护英雄烈士的尊严等,并没有侵犯洪某某的人格权。相反,如果洪某某对英雄烈士发表不当言论,可能侵犯了英雄烈士的人格权(如名誉权等),④与题意不符。
关键能力——学以致用,感悟高考------提升理解
【典例7】(2025·湖北)王某生产的“小王牌”代餐粉广受市场好评。李某仿冒“小王牌”代餐粉包装,生产“小玉牌”代餐粉。某日,孙某在超市挑选了一盒代餐粉,误以为是“小王牌”,随即扫码支付离开。孙某食用后严重腹泻,这才发现代餐粉为“小玉牌”,遂要求超市赔偿。超市未予理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李某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姓名权
②李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法律禁止的混淆行为
③孙某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④孙某可以直接就自己与超市之间的争议申请仲裁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C
【解析】①:姓名权是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小王牌”是商品名称或品牌标识,不属于姓名权范畴,李某仿冒“小王牌”包装的行为,侵害的是王某的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而非姓名权,①排除。
④:仲裁需双方事先达成仲裁协议,孙某与超市之间没有事先达成仲裁协议,所以孙某不可以直接就自己与超市之间的争议申请仲裁,④错误。
【高考典例8】(2025·北京)以人为本,智能向善。
材料一 脑机接口被称为人脑与外界沟通交流的“信息高速公路”,通过识别脑电波特征,读取人脑意图,实现人与外部设备之间的交互,其技术路径主要包括植入式和非植入式。目前,在医疗健康领域,脑机换口为神经系统疾病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希望和康复途径,如帮助丧失行动能力的人在植入式手术后重拾运动机能。
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脑机接口技术是对大脑神经活动的干预和指导,技术实施方要充分认识到该技术的使用可能会给人的身心和权利带来影响,对使用中可能导致的身心伤害与权利侵犯应采取严格的伦理审查措施。
我们要坚持科技向善,前瞻性研判脑机接口技术带来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坚持以人为本,人格权独立成编,有效协调了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采用多种方式实现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脑机接口技术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
(1)结合材料一,运用“民事权利与义务”知识,谈谈脑机接口技术应用会对哪些人格权益产生影响,以及如何依法保护这些人格权益。【课后作业,下节评讲】
【语言组织与表达能力】参考答案
脑机接口对人格权产生影响: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脑机接口技术涉及对大脑神经活动的干预,尤其是植入式技术,在手术及使用过程中,若操作不当或技术存在缺陷,可能对人体的生命安全、身体完整性及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②隐私权。该技术通过识别脑电波特征读取人脑意图,人的脑电波信息包含个人的思维、想法等隐私内容,若技术实施方对这些信息管理不善,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泄露,侵犯隐私权。
保护人格权益:①技术实施方作为责任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在实施脑机接口技术前,要进行严格的伦理审查,建立伦理审查机制,确保技术应用符合道德和法律要求。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保护使用者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安全,防止隐私信息泄露。
②通过法律强制力保障人格权益得到全面保护,为脑机接口技术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权利人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解读高考--关键能力(信息获取与解读+逻辑推理与论证+辩证思维+批判性思维+语言组织与表达能力)培养
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基本原则
几种主要的人身权
重要性
类型
人格权
名称权 名誉权 荣誉权
认真对待
民事权利与义务
积极维护
人身权利
人身权概述
含义: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原则
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权
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身份权:
亲权 配偶权 亲属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思 维 导 图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小结:公民人身权的法律规定
比较 法律允许 法律禁止 侵权责任
生命、身体
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P7相关链接+第四课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①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②如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英烈条款: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近亲属或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他人的肖像
名誉权
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保障私人生活安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①侵犯隐私权要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②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情节较轻的,适用民法;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
个人信息
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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