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11 维护民事权益 促进公平正义 导学案-2026届高考政治二轮复习统编版
202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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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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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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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 学段 | 高中 |
| 学科 | 思想政治 |
| 教材版本 | - |
| 年级 | 高三 |
| 章节 | - |
| 类型 | 学案-导学案 |
| 知识点 | - |
| 使用场景 | 高考复习-二轮专题 |
| 学年 | 2026-2027 |
| 地区(省份) | 全国 |
| 地区(市) | - |
| 地区(区县) | - |
| 文件格式 | ZIP |
| 文件大小 | 617 KB |
| 发布时间 | 2026-05-16 |
| 更新时间 | 2026-05-16 |
| 作者 | 卑微小夏在线学习 |
| 品牌系列 | - |
| 审核时间 | 2026-05-16 |
| 下载链接 | https://m.zxxk.com/soft/57895292.html |
| 价格 | 3.00储值(1储值=1元) |
| 来源 | 学科网 |
|---|
摘要:
该高中思想政治高考复习学案系统整合《法律与生活》《政治与法治》《逻辑与思维》《哲学与文化》跨模块知识,以“AI换脸侵权”“网络暴力”等热点情境为载体,将人身权保护、侵权责任构成、举证原则、依法治国方略等核心考点按“案例分析—法律依据—逻辑推理—价值引领”逻辑链组织,通过分议题探究任务和答题支架设计,引导学生自主梳理权利义务关系,构建“法律知识—逻辑方法—法治价值”一体化知识网络。
亮点在于情境化问题解决和分层能力培养,如分议题设置“侵权责任法律依据分析”“网络暴力治理意义阐释”等探究任务,配套答题支架引导规范表达,课后练习涵盖选择、主观题,精准对接高考题型。通过案例辨析、逻辑批驳等活动培养法治意识和科学精神,学生可借助“我的答案”模块自主诊断知识漏洞,教师能通过学生答题情况把握复习重点,助力因材施教,提升备考实效。
内容正文:
《维护民事权益 促进公平正义》热点专题复习学案
主议题:从“AI换脸侵权”到“网络空间清朗”——民法典如何守护我们的权利与尊严?
授课时间: 授课对象:高三学生 课型:热点专题复习·议题式教学
【学习目标】
·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理解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财产权;掌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承担方式;了解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及调解制度;理解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等)。
· 必修3《政治与法治》:理解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意义;理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保护公民权益中的职责。
· 选择性必修3《逻辑与思维》:能运用联言判断、假言推理等逻辑知识分析法律纠纷中的推理错误;理解举证责任中的逻辑规则。
· 必修4《哲学与文化》:运用矛盾分析法理解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理解法治建设的价值观基础。
【学习目标】
· 政治认同:认同我国法治建设成就,支持依法治国、司法为民的理念
· 科学精神:理性分析民事纠纷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实际问题
· 法治意识:增强权利意识和义务观念,学会依法维权,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 公共参与:关注网络空间治理,积极参与法治宣传,维护公平正义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具体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及特殊情形)。
教学难点:逻辑思维(假言推理、联言判断)在法律案例中的运用。区分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
【模块融通】
环节一 情境导入:江苏·“AI换脸”首案(5分钟)
【江苏首例“AI换脸”侵犯肖像权案在南京宣判】
2025年12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全省首例“AI换脸”技术侵犯肖像权案。被告王某运营的“趣换脸”APP,未经原告张某许可,利用AI技术将张某的静态面部照片替换到多个短视频中,包括一些不雅动作视频,造成张某朋友圈误解、工作单位询问,张某精神极度痛苦。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肖像权的侵害,同时侵犯了其名誉权,判决王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主审法官指出:“技术可以创新,但法律底线不可逾越。每一个人的‘脸面’都受法律严格保护。”
思考:一张“换脸”照片,为何让平台承担法律责任?这启示我们如何保护自己的“数字人格”?
主议题:
从“AI换脸侵权”到“网络空间清朗”——民法典如何守护我们的权利与尊严?
【分议题一】数字时代的人格权保卫战——AI换脸侵权案的法律分析(原因、启示类·融合选必2+逻辑)
材料一:
素材A:2025年12月,南京鼓楼区法院判决“趣换脸”APP运营者王某侵犯张某肖像权、名誉权,案由如下:
王某未经张某同意,利用AI工具将张某的面部替换到15条短视频中,其中2条视频带有贬低女性形象的不雅动作。
张某发现后要求平台下架,平台以“用户上传”为由拖延处理。张某遂起诉王某及平台。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内容制作者,主观具有过错;平台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判决:王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3万元;平台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30%的连带责任。
素材B(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1018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民法典》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探究任务一:
结合素材,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王某和平台分别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6分)
从依法维权的角度,谈谈张某的成功维权给我们哪些启示。(4分)
【答题支架】
维度
答案要点提示
王某责任依据
平台责任依据
维权启示
我的答案:
【分议题二】网络暴力中的“开盒”与隐私权保护(意义类·融合选必2+必修3+逻辑)
材料二:
素材A(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2025年指导意见):《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严惩“开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侮辱诽谤行为,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明确网络暴力犯罪不适用自诉转为公诉的条件,加强公检法协同办案。
素材B(江苏2025年“净网”行动):2025年,江苏公安机关开展“净网2025”专项行动,破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12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800名。其中,苏州警方捣毁一个“开盒”黑色产业链团伙,该团伙非法获取并出售大量明星、主播的身份证号、航班记录等敏感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对主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其承担刑事处罚及公益损害赔偿金50万元,并要求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素材C(逻辑辨析):在讨论“开盒”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否适用“法不责众”时,某网友声称:“法不责众,参与的人多就不用承担责任。”另一网友辩称:“只要我主观上只是‘吃瓜’,没有恶意,就不构成侵权。”
探究任务二:结合材料,回答下列两个问题:
结合素材A、B,运用《法律与生活》《政治与法治》知识,分析《指导意见》和“净网”行动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意义。(8分)
结合素材C,运用《逻辑与思维》知识,分别批驳上述两个网友的错误观点。(4分)
【答题支架】
问题
思考方向(含选必1)
意义(法律与生活)
意义(政治与法治)
逻辑批驳
我的答案:
【课后练习】
一、选择题
1.李某使用AI绘图软件,通过精心设置提示词、模型以及各项参数,经过反复调试创作了一张人物图片,发布在某社交平台上,博主刘某在网络上发布文章时擅自使用了该图片并截去了署名水印。李某认为,刘某侵犯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守法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②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刘某应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③刘某侵犯李某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④李某无需举证证明刘某存在主观过错,人民法院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2.孙某未经他人许可,以34 000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的4万余条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刘某。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将其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据此,人民检察院对孙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刘某可获得所购信息的所有权
②孙某可委托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
③孙某应承担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④公益诉讼彰显司法保障个人信息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3.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甲投资公司未能按期还款,将其诉至金融法院。法庭上,甲公司强烈表达了调解意愿。经过调查,法官认为,如果简单裁判可能导致甲公司正在洽谈的商业融资项目搁置,进而影响甲公司的经营发展,甚至会导致成百上千名员工面临失业风险。法官决定进行调解,经过10轮磋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两年半时间还完全部债务。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①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诉讼是最有效的解决方式
②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甲公司应举证其并未恶意违约
③成功调解,有利于实现各方共赢,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④司法为民,通过诉讼调解化解金融纠纷,传递了司法温度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二、主观题
(2025·安徽高考)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交通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血脉”,也是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关键。
地铁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工具,也是刘某日常出行的首选。①2024年5月1日,刘某外出旅游,在地铁站正常乘上行电扶梯时,被在电扶梯上跑跳的徐某8周岁的儿子撞倒。刘某伤势严重,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自行承担医药费近5万元。出院后,刘某将徐某及徐某儿子、某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地铁的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两方共同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刘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某科技公司员工王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购买一辆价值25万元的新能源汽车,支付首付8万元,剩余17万元通过银行贷款分期偿还,约定分36个月还清。合同签订后,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交付王某,但因故未办理机动车登记(上牌)。三个月后,王某驾车上班途中因刹车系统故障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失控撞伤行人赵某,经交警认定王某负全责。赵某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王某以刹车故障系汽车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赔偿,并声称应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赵某向法院起诉王某及汽车销售公司。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①王某支付完首付8万元后,车辆的所有权是否归王某所有?请简要说明理由。
②从王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及银行贷款的行为来看,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③本案中,赵某起诉王某及汽车销售公司,王某应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2)结合材料,说明该案例对公众有哪些法律启示。
第 1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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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民事权益 促进公平正义》热点专题复习学案
主议题:从“AI换脸侵权”到“网络空间清朗”——民法典如何守护我们的权利与尊严?
授课时间: 授课对象:高三学生 课型:热点专题复习·议题式教学
【学习目标】
·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理解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财产权;掌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承担方式;了解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及调解制度;理解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等)。
· 必修3《政治与法治》:理解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意义;理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保护公民权益中的职责。
· 选择性必修3《逻辑与思维》:能运用联言判断、假言推理等逻辑知识分析法律纠纷中的推理错误;理解举证责任中的逻辑规则。
· 必修4《哲学与文化》:运用矛盾分析法理解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理解法治建设的价值观基础。
【学习目标】
· 政治认同:认同我国法治建设成就,支持依法治国、司法为民的理念
· 科学精神:理性分析民事纠纷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实际问题
· 法治意识:增强权利意识和义务观念,学会依法维权,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 公共参与:关注网络空间治理,积极参与法治宣传,维护公平正义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具体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及特殊情形)。
教学难点:逻辑思维(假言推理、联言判断)在法律案例中的运用。区分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
【模块融通】
环节一 情境导入:江苏·“AI换脸”首案(5分钟)
【江苏首例“AI换脸”侵犯肖像权案在南京宣判】
2025年12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全省首例“AI换脸”技术侵犯肖像权案。被告王某运营的“趣换脸”APP,未经原告张某许可,利用AI技术将张某的静态面部照片替换到多个短视频中,包括一些不雅动作视频,造成张某朋友圈误解、工作单位询问,张某精神极度痛苦。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肖像权的侵害,同时侵犯了其名誉权,判决王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主审法官指出:“技术可以创新,但法律底线不可逾越。每一个人的‘脸面’都受法律严格保护。”
思考:一张“换脸”照片,为何让平台承担法律责任?这启示我们如何保护自己的“数字人格”?
主议题:
从“AI换脸侵权”到“网络空间清朗”——民法典如何守护我们的权利与尊严?
【分议题一】数字时代的人格权保卫战——AI换脸侵权案的法律分析(原因、启示类·融合选必2+逻辑)
材料一:
素材A:2025年12月,南京鼓楼区法院判决“趣换脸”APP运营者王某侵犯张某肖像权、名誉权,案由如下:
王某未经张某同意,利用AI工具将张某的面部替换到15条短视频中,其中2条视频带有贬低女性形象的不雅动作。
张某发现后要求平台下架,平台以“用户上传”为由拖延处理。张某遂起诉王某及平台。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内容制作者,主观具有过错;平台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判决:王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3万元;平台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30%的连带责任。
素材B(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1018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民法典》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探究任务一:
结合素材,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王某和平台分别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6分)
从依法维权的角度,谈谈张某的成功维权给我们哪些启示。(4分)
【答题支架】
维度
答案要点提示
王某责任依据
未经同意利用技术手段伪造肖像,造成丑化、名誉贬损,侵害肖像权、名誉权;主观过错,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平台责任依据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维权启示
及时取证(截图、录屏、时间戳)、向平台投诉、寻求法律援助、起诉等
我的答案:
第1问(6分)
① 王某侵犯张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依据《民法典》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王某未经张某同意,利用AI技术将其面部替换到不雅视频中,丑化了张某的形象,同时导致张某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其名誉权。(2分)
② 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王某主观上具有过错(明知未获授权仍制作传播),客观上实施了侵害行为,造成张某精神损害和名誉贬损,二者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责任。(2分)
③ 平台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权利人通知平台采取必要措施,平台未及时删除,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平台接到通知后拖延处理,须对扩大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2分)
第2问(4分)
① 增强权利意识和证据意识:张某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截屏、录屏保存证据,为后续诉讼奠定基础。(2分)
② 善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权:先向平台投诉(非诉讼方式),再起诉至法院,综合运用多种途径;必要时委托律师,提高维权效率。(2分)
【分议题二】网络暴力中的“开盒”与隐私权保护(意义类·融合选必2+必修3+逻辑)
材料二:
素材A(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2025年指导意见):《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严惩“开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侮辱诽谤行为,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明确网络暴力犯罪不适用自诉转为公诉的条件,加强公检法协同办案。
素材B(江苏2025年“净网”行动):2025年,江苏公安机关开展“净网2025”专项行动,破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12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800名。其中,苏州警方捣毁一个“开盒”黑色产业链团伙,该团伙非法获取并出售大量明星、主播的身份证号、航班记录等敏感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对主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其承担刑事处罚及公益损害赔偿金50万元,并要求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素材C(逻辑辨析):在讨论“开盒”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否适用“法不责众”时,某网友声称:“法不责众,参与的人多就不用承担责任。”另一网友辩称:“只要我主观上只是‘吃瓜’,没有恶意,就不构成侵权。”
探究任务二:结合材料,回答下列两个问题:
结合素材A、B,运用《法律与生活》《政治与法治》知识,分析《指导意见》和“净网”行动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意义。(8分)
结合素材C,运用《逻辑与思维》知识,分别批驳上述两个网友的错误观点。(4分)
【答题支架】
问题
思考方向(含选必1)
意义(法律与生活)
明确“开盒”违法性,为受害者提供法律依据;倒逼网民守法;提升公民法律意识
意义(政治与法治)
完善法治体系;公检法协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网络秩序
逻辑批驳
联言判断(“法不责众”隐含多条件,但违法就是违法);假言推理(“只要……就不侵权”否定前件无效)
我的答案:
第1问(8分)
① 法律与生活角度:
明确“开盒”等行为的违法性,为受害者提供清晰的法律救济依据,有利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2分)
通过严惩恶意发起者、组织者,倒逼网民履行守法义务,纠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形成依法上网的社会氛围。(2分)
② 政治与法治角度:
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反网络暴力的法律体系,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2分)
江苏“净网2025”行动体现了公安机关严格执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公正裁判,发挥了执法与司法的协同效能,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和网络秩序。(2分)
第2问(4分)
① 批驳“法不责众”的错误:“法不责众”隐含了一个联言判断——只有当参与人数众多时,法律才不追究。但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人数无关,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应承担责任。该观点混淆了事实判断与法律评价。(2分)
② 批驳“只要主观没有恶意就不侵权”的错误:该观点使用了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无效形式——否定前件(没有恶意)不能必然否定后件(不构成侵权)。民法典规定,侵害人格权不以主观恶意为唯一要件,过失侵权同样要承担责任。“吃瓜”群众传播未经核实信息,即使没有恶意,也可能因过失侵犯他人隐私权。(2分)
【课后练习】
一、选择题
1.李某使用AI绘图软件,通过精心设置提示词、模型以及各项参数,经过反复调试创作了一张人物图片,发布在某社交平台上,博主刘某在网络上发布文章时擅自使用了该图片并截去了署名水印。李某认为,刘某侵犯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守法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②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刘某应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③刘某侵犯李某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④李某无需举证证明刘某存在主观过错,人民法院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 B
解析 本案中,被告未经授权使用李某制作的图片并截去了署名水印,其行为违反法律且违背公序良俗,①正确。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通常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李某应当举证刘某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②④错误。刘某在其他平台上使用该图片作为文章配图,并去除了图片的作者水印,刘某的行为侵犯李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③正确。
2.孙某未经他人许可,以34 000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的4万余条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刘某。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将其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据此,人民检察院对孙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刘某可获得所购信息的所有权
②孙某可委托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
③孙某应承担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④公益诉讼彰显司法保障个人信息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 D
解析 个人信息权益归自然人所有,未经合法授权不得买卖,刘某购买的个人信息属于非法获取,因此其无法取得所有权,①排除。本题为民事公益诉讼,孙某应委托诉讼代理人,而非辩护人,②排除。
3.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甲投资公司未能按期还款,将其诉至金融法院。法庭上,甲公司强烈表达了调解意愿。经过调查,法官认为,如果简单裁判可能导致甲公司正在洽谈的商业融资项目搁置,进而影响甲公司的经营发展,甚至会导致成百上千名员工面临失业风险。法官决定进行调解,经过10轮磋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两年半时间还完全部债务。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①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诉讼是最有效的解决方式
②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甲公司应举证其并未恶意违约
③成功调解,有利于实现各方共赢,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④司法为民,通过诉讼调解化解金融纠纷,传递了司法温度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 D
解析 诉讼并不一定是最有效的解决方式,要视具体情况而定,①说法错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乙公司作为原告应举证甲公司违约,而非甲公司自证未恶意违约,②说法错误。
二、主观题
(2025·安徽高考)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交通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血脉”,也是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关键。
地铁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工具,也是刘某日常出行的首选。①2024年5月1日,刘某外出旅游,在地铁站正常乘上行电扶梯时,被在电扶梯上跑跳的徐某8周岁的儿子撞倒。刘某伤势严重,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自行承担医药费近5万元。出院后,刘某将徐某及徐某儿子、某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地铁的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两方共同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刘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解题流程
析材料,调知识
材料信息①:刘某外出旅游,在地铁站正常乘上行电扶梯时,被在电扶梯上跑跳的徐某8周岁的儿子撞倒
答题语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徐某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刘某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的责任
教材溯源: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侵权责任
材料信息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答题语言:地铁站作为公共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在电扶梯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未及时对乘客危险行为进行制止等,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教材溯源:侵权责任
组答案,用术语
(1)徐某应承担责任:徐某儿子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电扶梯上跑跳撞倒刘某,造成刘某损害,该侵权行为是刘某受损的直接原因。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徐某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刘某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的责任。
(2)某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地铁站作为公共场所,某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是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在电扶梯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未及时对乘客危险行为进行制止等,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参考答案)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某科技公司员工王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购买一辆价值25万元的新能源汽车,支付首付8万元,剩余17万元通过银行贷款分期偿还,约定分36个月还清。合同签订后,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交付王某,但因故未办理机动车登记(上牌)。三个月后,王某驾车上班途中因刹车系统故障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失控撞伤行人赵某,经交警认定王某负全责。赵某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王某以刹车故障系汽车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赔偿,并声称应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赵某向法院起诉王某及汽车销售公司。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①王某支付完首付8万元后,车辆的所有权是否归王某所有?请简要说明理由。
②从王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及银行贷款的行为来看,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③本案中,赵某起诉王某及汽车销售公司,王某应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2)结合材料,说明该案例对公众有哪些法律启示。
答案 (1)①车辆所有权归王某所有。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物权(汽车)自交付时转移。王某已接收车辆,虽未登记,但不影响其所有权取得。②买卖合同关系(王某与汽车销售公司);借款合同关系(王某与银行);担保物权关系(银行与王某)。③王某需证明:自己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如定期保养、无违规驾驶);刹车系统故障系汽车销售公司的质量问题(需申请鉴定或提供维修记录)。
(2)规范消费市场: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担保责任;倡导风险防范:提示消费者及时办理权属登记、留存交易凭证;平衡各方权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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