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教案)-《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上好课
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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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内容正文:
《经济法基础》教案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课题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课型
新授课
课时
2课时
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
授课教师
教材分析
本节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开篇入门内容,承接前面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实体税法知识,转向程序税法学习,是初级会计考试低频但基础必考考点。教材围绕税收征管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税收法律关系、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四大核心展开,逻辑清晰、侧重识记,为后续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内容奠定法理基础。内容贴合初级考试 “原文识记、简单判断” 命题特点,兼具实务应用性,帮助学员理解税收征管的基本规则与征纳双方权责边界。
学情分析
· 本课程的授课对象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学员,主要特征如下:
已有基础:学员已掌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实体税法核心知识,具备基本税法认知与法条解读能力。
认知难点:易混淆税收征管法适用范围、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对应主体,对 “税收法律关系三要素” 理解模糊。
学习需求:以识记核心概念、区分易混知识点、应对客观题考查为主,需简洁记忆方法与典型例题强化理解。
学习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目标
· 掌握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识记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
· 准确区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 能运用知识点完成客观题判断,应对初级会计考试基础题型。
(二)过程与方法目标
· 通过情景导入、法条解读,梳理征管法核心逻辑,提升法条理解与判断能力。
· 通过课堂练习、易错点辨析,强化记忆,提高解题准确率。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 树立依法征税、诚信纳税的法治观念。
· 培养严谨细致的学习态度,理解税收征管的规范性与强制性。
学习重难点
(一)教学重点
·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 征纳双方的核心权利与义务。
(二)教学难点
· 税收法律关系三要素的理解与区分。
· 易混权利义务的精准匹配。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多媒体演示法、模拟操作法
课前准备
· 1.教师:制作PPT课件、打印课堂练习卷、梳理考点记忆口诀;
· 2.学生:预习教材第一节内容,标记不懂的知识点;准备笔记本、笔。
教学媒体
多媒体教室、电脑、投影仪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设计
学生活动设计
设计意图
活动一:
创设情境
生成问题
一、课程导入
【案例导入】某企业会计小张咨询: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海关代征的进口增值税,是否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是否有权拒绝税务人员违规检查?
【提问引导】
哪些税种、哪些主体适用税收征管法?
税务机关有哪些征税权利?纳税人有哪些合法权利?
【导入新课】引出本节核心 ——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明确学习目标。
跟随教师回顾旧知,思考《会计法》的核心功能,结合案例初步感知经济法的概念。
观察图片,尝试描述理解内容,为理解经济法的知识目标做铺垫。
通过案例和问题引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从实际生活出发,展示财务人员工作场景并提问,目的是从学生熟悉的事物切入,引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思考。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
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程序法,它是以规定税收实体法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是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税收征收管理法不仅是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履行征税职责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核心是: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现已历经一次修订、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注意: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税收程序法,也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
此外,还有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
这些法律规范构成了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征管法》。
就现行有效税种而言,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适用《征管法》。
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和船舶吨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对象
(一)税收征收管理主体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二)税收征收管理相对人
税收征收管理相对人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三)相关单位和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四、税收征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税收征纳主体双方在税收征收管理中既享有各自的权利,也承担各自的义务,它们共同构成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征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直接体现为税收征收管理中征税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1.征税主体的职权。
征税主体作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享有税务行政管理权。
·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职权主要包括:
(1)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包括参与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关于税收征管的部门规章等。
(2)税务管理权。税务管理权包括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
(3)税款征收权。税款征收权是征税主体享有的最基本、最主要的职权,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等。
(4)税务检查权。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5)税务行政处罚权。税务行政处罚权是对税收违法行为依照法定标准予以行政制裁的职权,如罚款等。
(6)其他职权。
·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内,对纳税人的减、免、退、延期缴纳的申请予以审批的权利;
· 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利;
· 委托代征权;
· 估税权;
· 代位权与撤销权;
· 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利;
· 上诉权等。
2.征税主体的职责。
征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也要履行相应的职责,主要包括:
(1)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为检举违反税法行为者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4)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5)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6)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处于税收征管相对人的地位,须承担纳税义务,但也仍然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
1.纳税主体的权利。
· 纳税主体的权利包括:
(1)知情权。
(2)要求保密权。
(3)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4)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7)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8)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权、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12)依法要求听证权。
(13)税收法律救济权。
(14)税收监督权。
2.纳税主体的义务。
· 纳税主体的义务包括:
(1)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时核定应纳税种、税目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6)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7)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8)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征税机关说明等。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如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等。
1.认真听讲,记录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的概念、具体内容。
2.观察教师展示的结构图,理解其应用场景。
3.小组讨论,分组讨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的应用,每组推选代表发言。
4.讨论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5.分析教师提供的案例,结合所学知识,讨论其应用和优化。
通过讲解、实例展示、小组讨论和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系统地学习的理论知识,通过引导学生观察,让学生主动关注,从而自然地引出主题,使学生快速进入学习状态,明确本节课的学习方向。
活动三:
巩固练习
素质提升
一、单选题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是( )。
A. 海关代征的进口消费税
B. 税务机关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C. 海关征收的关税
D. 教育费附加
【答案】B
【解析】选项 AC 由海关征收,不适用;选项 D 是 “费”,不适用。
2.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关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利是( )。
A. 税务管理权
B. 税款征收权
C. 税务检查权
D. 行政处罚权
【答案】B
【解析】税款征收权是税务机关最核心、最基本的权利。
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纳税人权利的是( )。
A. 知情权
B. 保密权
C. 税款征收权
D. 申请延期纳税权
【答案】C
【解析】税款征收权属于税务机关权利。
二、多选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立法目的的有( )。
A. 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B.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C.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D.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答案】ABCD
【解析】四项均为征管法立法目的。
2.根据税收征管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人权利的有( )。
A.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B. 陈述申辩权
C. 依法设置账簿
D. 拒绝无证件税务检查
【答案】ABD
【解析】选项 C 属于纳税人义务。
3.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机关义务的有( )。
A. 宣传税收法律
B. 为纳税人保密
C. 依法征收税款
D. 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答案】ABCD
【解析】四项均为税务机关法定义务。
三、判断题
1.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 )
【答案】×
【解析】教育费附加是 “费”,不适用征管法。
2.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
【答案】√
【解析】陈述申辩权是纳税人法定权利。
3.海关征收的船舶吨税,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 )
【答案】×
【解析】海关征收税种不适用征管法。
1.积极参与课堂练习,按照教师的要求完成,互相交流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
2.思考采用方式,积极参与讨论,分享自己的观点。
3.记录教师总结,尝试在实际工作应用。
通过练习,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思考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课堂小结
1.核心:征管法适用范围(税务征税适用,海关、费不适用)。
2.重点:税款征收权是税务机关最核心权利。
3.关键:区分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精准匹配主体。
4.定位:本节为程序法基础,以识记判断为主,是后续学习的前提。
作业布置
1.背诵征管法适用范围、征纳双方核心权利义务。
2.完成教材本节课后习题。
3.简答题:简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4.案例题:判断海关征收关税、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是否适用征管法,并说明理由。
板书设计
第七章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一、征管法适用范围
✅ 适用: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税种
❌ 不适用:海关代征 / 征收、教育费附加(费)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主体:征税方 + 纳税方
客体:征税对象
内容:权利与义务(核心)
三、核心权利义务
1.税务机关:税款征收权(最主要)
2.纳税人:知情、保密、延期、申辩、退税权
教学反思
情景导入贴近实务,学员易代入;知识点简洁,练习针对性强,能快速掌握考点。对税收法律关系三要素的讲解偏抽象,部分学员理解不深;权利义务易混点对比讲解可更细化。
增加权利义务对比表格;用生活化案例强化适用范围判断;预留 1 分钟答疑时间,提升学员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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