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教案)-《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上好课

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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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教案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课题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 课型 新授课 课时 2课时 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 授课教师 教材分析 本节是第七章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核心程序考点,聚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服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时的救济途径,严格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及2025年最新口径编写。 税务行政复议是税收征管的权利救济核心环节,衔接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与法律责任,是初级会计考试高频客观题必考内容,实务中直接关系纳税人维权路径,实用性极强。以“复议范围→管辖→申请与受理→复议决定→复议与诉讼衔接”为主线,重点区分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明确管辖规则、申请期限、受理条件、决定类型,突出复议前置、管辖、期限、衔接四大易错点。 法条清晰、程序明确、规则量化,贴合初会“判断辨析、精准记忆”命题方向,强化征税行为必须先复议、再诉讼的核心规则,补充2025年征管口径,确保内容准确、贴合实务。 学情分析 · 本课程的授课对象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学员,主要特征如下: 已有基础:学员已掌握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征管流程,了解纳税人基本权利义务,但对复议范围、必经、选择复议、管辖、期限、复议与诉讼衔接易混淆。 认知难点:分不清征税行为与非征税行为的边界;记混复议管辖规则;混淆申请期限、受理审查期限、复议决定期限;不理解“复议前置”“先缴税、担保再复议”的适用场景; 混淆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规则。 学习需求:需精准区分复议范围、熟记管辖规则、掌握期限与衔接、应对客观题,同时建立纳税人维权意识,掌握实务中税务争议的解决路径。 学习目标 · 知识与技能目标 · 识记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 掌握必经复议、选择复议的界定。 · 熟记税务行政复议管辖规则。 · 掌握申请期限、受理审查、复议决定等核心期限,了解申请方式。 · 过程与方法目标 · 通过对比表格、案例辨析,提升对复议范围、必经选择复议、管辖的区分与判断能力。 · 通过课堂练习、易错点梳理,强化记忆与应用,提升解题准确率。 ·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 理解税务行政复议 “保障纳税人权利、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的立法目的,树立依法维权、合规办税的法治意识。 · 培养严谨细致的程序意识,掌握税务争议解决路径,提升实务中的维权能力。 学习重难点 · 教学重点 · 复议范围:征税行为、非征税行为的界定。 · 复议管辖:一般管辖、特殊管辖。 · 核心期限:申请 60 日、受理审查 5 日、复议决定 60 日。 · 复议与诉讼衔接:必经复议、选择复议、起诉期限。 · 教学难点 · 精准区分征税行为与非征税行为,尤其是滞纳金、加收利息、退税等易混项。 · 记忆复杂的特殊管辖规则。 · 理解“先缴清税款、滞纳金、提供担保,再申请复议”的前置条件。 · 区分复议与诉讼的衔接期限。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多媒体演示法、模拟操作法 课前准备 · 1.教师:制作PPT课件、打印课堂练习卷、梳理考点记忆口诀; · 2.学生:预习教材第一节内容,标记不懂的知识点;准备笔记本、笔。 教学媒体 多媒体教室、电脑、投影仪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设计 学生活动设计 设计意图 活动一: 创设情境 生成问题 一、课程导入 【案例导入】 情景 1:某企业不服税务机关核定的个税应纳税额、加收滞纳金,认为计税依据错误。 情景 2:某企业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 2 万元、停止出口退税权的行政处罚。 情景 3:某个体户不服辖区税务所作出的征税决定,不知向谁申请复议。 情景 4:某企业未缴清税款,直接申请复议,被税务机关驳回。 【提问引导】上述争议分别属于什么复议范围?是必须先复议,还是可直接起诉? 分别应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为什么未缴清税款,复议申请会被驳回? 【引出核心】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必经选择复议、管辖、申请条件、期限、复议与诉讼衔接,明确学习目标。 跟随教师回顾旧知,思考《会计法》的核心功能,结合案例初步感知经济法的概念。​ 观察图片,尝试描述理解内容,为理解经济法的知识目标做铺垫。 通过案例和问题引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从实际生活出发,展示财务人员工作场景并提问,目的是从学生熟悉的事物切入,引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思考。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审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实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税务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有效地防止和纠正了违法的或者不当的税务行政行为,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以下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以下称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 (一)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下列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开具、出具完税凭证;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行政行为。 (二)可以一并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规范性文件 ·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申请人对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在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1.对现级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二)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1.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清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或者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1)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五、税务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审理 · 复议机关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 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 · 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组织听证; · 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由1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1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 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 · 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 复议机关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由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经过听证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认真听讲,记录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具体内容。 2.观察教师展示的结构图,理解其应用场景。 3.小组讨论,分组讨税务行政复议的应用,每组推选代表发言。 4.讨论税务行政复议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5.分析教师提供的案例,结合所学知识,讨论其应用和优化。 通过讲解、实例展示、小组讨论和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系统地学习的理论知识,通过引导学生观察,让学生主动关注,从而自然地引出主题,使学生快速进入学习状态,明确本节课的学习方向。 活动三: 巩固练习 素质提升 一、单选题​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规定,下列税务行政行为中,属于必经复议的是( )。 A. 罚款 B. 加收滞纳金 C. 税收保全 D. 停止出口退税权 【答案】B 【解析】加收滞纳金属于征税行为,必经复议;A、C、D 属于非征税行为,选择复议。 2.对某县税务局税务所作出的征税决定不服,应向( )申请行政复议。 A. 县税务局 B. 市税务局 C. 县政府 D. 国家税务总局 【答案】A 【解析】对税务所不服,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复议。 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必须满足的前置条件是( )。 A. 提供纳税担保 B. 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C. 直接起诉 D. 口头申请 【答案】B 【解析】征税行为复议前置:先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否则不予受理。 二、多选题 1.下列属于税务行政复议征税行为的有( )。 A. 核定个税应纳税额 B. 加收滞纳金 C. 退税 D. 罚款 【答案】ABC 【解析】A、B、C属于征税行为;D 罚款属于非征税行为。 2.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管辖,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对税务局→上一级税务局 B. 对税务所→所属税务局 C. 对共同行为→共同上一级 D. 对加处罚款→上一级税务局 【答案】ABC 【解析】A、B、C 正确;仅不服加处罚款→作出处罚的税务机关,D 错误。 3.关于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衔接,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征税行为:先复议,不服 15 日内起诉 B. 非征税行为:可直接 6 个月内起诉 C. 已受理复议,不得起诉 D. 已受理诉讼,可申请复议 【答案】ABC 【解析】A、B、C 正确;已受理诉讼,不得申请复议,D 错误。 三、判断题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不服,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起诉。( ) 【答案】× 【解析】罚款属于非征税行为,可选择复议或直接起诉,不是必经复议。 2.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口头申请无效。( ) 【答案】× 【解析】申请期限 60 日正确;口头申请与书面申请具有同等效力,题干错误。 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不服可诉讼或国务院最终裁决。( ) 【答案】√ 【解析】符合管辖规则,国务院裁决为最终裁决,题干正确。 1.积极参与课堂练习,按照教师的要求完成,互相交流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 2.思考采用方式,积极参与讨论,分享自己的观点。 3.记录教师总结,尝试在实际工作应用。 通过练习,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思考税务行政复议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课堂小结 本节课核心:精准区分复议范围、掌握必经、选择规则、熟记管辖与期限、明确复议与诉讼衔接。 牢记:征税行为必经复议、先缴税、担保;非征税行为选择复议; 记准管辖:税务局→上一级,税务所→所属税务局,共同→共同上一级; 记清期限:申请 60 日、审查 5 日、决定 60 日、复议后起诉 15 日; 明确衔接:征税行为先复议,其他可选择,禁止重复申请、诉讼。 强调: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维权的法定途径,掌握规则既能应对考试,也能保障实务中的合法权益。 作业布置 · 背诵复议范围、必经选择规则、管辖、核心期限、衔接规则,整理对比表。 · 完成教材本节课后习题。 · 简答题:简述征税行为与非征税行为的区别、必经复议的适用条件。 · 案例分析:判断某企业不服个税核定、不服罚款分别适用哪种复议类型、向谁申请、如何衔接诉讼。 板书设计 第七章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复议范围 征税行为(必经复议):税款、滞纳金、计税、减免退税→先复议、后诉讼、先缴税、担保 非征税行为(选择复议):处罚、保全、强制、不履职→可复议、可直接起诉 二、复议管辖 税务局→上一级;税务所、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共同→共同上一级 加处罚款:仅加罚→原机关;罚款 + 加罚→上一级 三、核心期限 申请:60 日;受理审查:5 日;复议决定:60 日 起诉:复议后 15 日;直接起诉 6 个月 四、衔接规则 必经:先复议→15 日起诉;选择:可复议、直接 6 个月起诉 禁止重复:已受理复议、诉讼,不得重复申请 教学反思 通过对比,学生能快速区分征税范围;公式简单清晰,计算掌握较好。部分学生混淆计税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易记混。下次增加1分钟口诀速记,强化次月或当月对比。 原创精品资源学科网独家享有版权,侵权必究!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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