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经济法基础》教案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课题
第二节 税务管理
课型
新授课
课时
2课时
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
授课教师
教材分析
本节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承接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的法理基础,聚焦税务管理的具体实务操作,是初级会计考试的高频考点,也是实务工作中会计人员必备的基础技能。
教材围绕税务管理的三大核心模块展开,即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逻辑清晰、侧重实务应用,既衔接前文实体税法的征收要求,又为后续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内容提供操作依据。内容贴合初级考试“原文识记、案例判断、简单应用”的命题特点,兼顾理论性与实用性,重点考查学员对税务管理流程、时限、要求的掌握程度,是连接税法理论与征管实务的关键章节。
学情分析
· 本课程的授课对象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学员,主要特征如下:
已有基础:学员已掌握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述、适用范围及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熟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实体税种的计税规则,具备基本的税法认知和法条解读能力,能够理解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的内在关联。
认知难点:易混淆税务登记的不同类型及办理时限;对账簿凭证管理的具体要求记忆不清晰;难以区分纳税申报的不同方式及适用情形,易忽略申报时限的特殊规定。
学习需求:以掌握税务管理核心流程、识记关键时限和要求、应对客观题和简单案例题为主,需要通过具体案例、易错点对比和针对性练习,强化记忆、提升应用能力,为备考和后续实务工作奠定基础。
学习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目标
1. 掌握税务登记管理的核心类型及办理时限、适用情形。
2. 识记账簿、凭证管理的设置要求、保管期限及相关规定。
3. 掌握纳税申报的方式、申报时限及特殊情形的申报要求。
4. 初步具备简单的税务管理实务操作认知。
(二)过程与方法目标
1. 通过情景案例、实务操作演示,梳理税务管理三大模块的核心逻辑,提升法条解读和实务应用能力。
2. 通过课堂练习、易错点辨析、对比记忆,强化知识点记忆,提高解题准确率,掌握核心考点的判断方法。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1. 理解税务管理的规范性和强制性,树立“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纳税”的法治观念。
2. 培养严谨细致的学习态度和实务操作意识,明确会计人员在税务管理中的职责,提升对税收征管实务的重视程度。
学习重难点
(一)教学重点
1. 税务登记管理的核心类型及办理时限。
2. 账簿、凭证管理的设置要求和保管期限。
3. 纳税申报的方式及申报时限。
(二)教学难点
1. 不同类型税务登记的适用情形区分。
2. 纳税申报特殊情形的适用条件。
3. 账簿凭证保管期限的记忆及易错点辨析。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多媒体演示法、模拟操作法
课前准备
· 1.教师:制作PPT课件、打印课堂练习卷、梳理考点记忆口诀;
· 2.学生:预习教材第一节内容,标记不懂的知识点;准备笔记本、笔。
教学媒体
多媒体教室、电脑、投影仪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设计
学生活动设计
设计意图
活动一:
创设情境
生成问题
一、课程导入
【案例导入】 情景案例:某新成立的小型商贸公司,完成工商注册后,会计小李不清楚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因经营地址变更,小李不知道是否需要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此外,小李还疑惑,公司的会计账簿需要保管多少年,纳税申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办理。
【提问引导】
新成立企业应在多长时间内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企业经营地址变更,是否需要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会计账簿的保管期限有明确要求吗?纳税申报有哪些方式可以选择?
【导入新课】引出本节课核心——税务管理,明确本节课将围绕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三大模块,解决小李遇到的实务问题,掌握核心知识点和操作要求。
跟随教师回顾旧知,思考《会计法》的核心功能,结合案例初步感知经济法的概念。
观察图片,尝试描述理解内容,为理解经济法的知识目标做铺垫。
通过案例和问题引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从实际生活出发,展示财务人员工作场景并提问,目的是从学生熟悉的事物切入,引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思考。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管理的概念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管理等。
二、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税务登记的作用在于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税源布情况。
从税务登记开始,纳税人的身份及征纳双方的法律关系即得到确认。
(一)税务登记申请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前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以下统称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办理税务登记。
·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内容
· 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注销税务登记等。
1.设立(开业)税务登记。
设立(开业)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纳入国家税务管理体系而在税务机关进行的登记。
(1)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其他纳税人,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④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⑤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⑥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提供证件和资料。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为提升政府行政服务效率,降低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自2015年10月1日起,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推行,从“三证合一”推进为“五证合一”,又进一步推进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信息共享”的工作模式,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领取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2.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自2023年4月1日起,无须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市场主体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因自身经营的需要暂停经营或者恢复经营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1)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临时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按规定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5.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由于出现法定情形终止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的管理。
(1)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原因。
·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②纳税人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变更税务登记机关的。
④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2)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②纳税人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在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④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优化税务注销登记程序的其他规定。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须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但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2019年5月1日前已被列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进行税务注销。
6.临时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7.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3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须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8.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由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三、账簿和凭证管理
账簿和凭证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核算财务收支的重要资料,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征税、管理、核查的重要依据。纳税人所使用的凭证、登记的账簿、编制的报表及其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关系到计征税款依据的真实性,从而影响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账簿、凭证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一)账簿的设置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是其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直接关系到计税依据是否真实合理。
1.备案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税法规定优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3.使用计算机记账。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四、发票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一)发票管理机关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二)发票的种类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纸质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纸质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领用发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法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三)发票的领用
1.领用发票的程序。
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者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领用纸质发票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和风险等级,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
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代开发票。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3.外地经营领用发票。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用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四)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发票的开具。
(1)开票主体。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2)开票程序。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纸质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3)禁止性规定。
取得发票的主体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开票主体变更品名和金额,也不得要求开票主体变更涉及金额计算的单价和数量。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发票的使用和保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6)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身份验证,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五)发票的检查
·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具有同等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五、纳税申报管理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定手续。纳税申报是确定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界定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一)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依照规定到指定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形式。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行申报。
自行申报也称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自行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场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这是一种传统的申报方式。
2.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纳税申报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这种方式运用了新的电子信息技术,代表着纳税申报方式的发展方向,使用范围逐渐扩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
4.其他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申报纳税。
(三)纳税申报的要求
1.纳税申报的基本要求。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无税及减免税期间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破产期间的纳税申报。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四)纳税申报的延期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1.认真听讲,记录税务管理的概念、具体内容。
2.观察教师展示的结构图,理解其应用场景。
3.小组讨论,分组讨税务管理的应用,每组推选代表发言。
4.讨论税务管理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5.分析教师提供的案例,结合所学知识,讨论其应用和优化。
通过讲解、实例展示、小组讨论和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系统地学习的理论知识,通过引导学生观察,让学生主动关注,从而自然地引出主题,使学生快速进入学习状态,明确本节课的学习方向。
活动三:
巩固练习
素质提升
一、单选题
1.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该期限是( )。
A. 15日内
B. 30日内
C. 60日内
D. 90日内
【答案】B
【解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2. 下列各项中,关于账簿凭证保管期限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3年
B. 5年
C. 10年
D. 15年
【答案】C
【解析】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等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根据纳税申报管理的规定,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是( )。
A. 1个月
B. 3个月
C. 6个月
D. 12个月
【答案】B
【解析】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延期申报不得超过3个月。
二、多选题
1.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纳税人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有( )。
A. 经营地址变更
B. 法定代表人变更
C. 经营范围变更
D. 企业解散
【答案】ABC
【解析】选项D,企业解散属于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情形;选项ABC,均属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 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申报方式的有( )。
A. 自行申报
B. 邮寄申报
C. 数据电文申报
D. 委托代理申报
【答案】ABCD
【解析】纳税申报方式包括自行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委托代理申报等,四项均符合规定。
3. 根据账簿凭证管理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人应当设置的账簿有( )。
A. 总账
B. 明细账
C. 日记账
D. 辅助性账簿
【答案】ABCD
【解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三、判断题
1.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无需办理纳税申报。( )
【答案】×
【解析】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答案】×
【解析】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等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 发票作为重要的涉税凭证,其保管期限与账簿、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一致,均为10年。( )
【答案】√
【解析】发票属于涉税资料,与账簿、记账凭证等一并保存,保管期限为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积极参与课堂练习,按照教师的要求完成,互相交流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
2.思考采用方式,积极参与讨论,分享自己的观点。
3.记录教师总结,尝试在实际工作应用。
通过练习,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思考税务管理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课堂小结
1. 核心模块:本节课围绕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三大核心展开,三者是税务管理的基础流程,缺一不可。
2. 重点记忆:开业税务登记30日、变更税务登记30日、注销税务登记15日(特殊情形);账簿凭证保管10年;纳税申报零申报要求、延期申报最长期限3个月。
3. 易错提醒:区分变更与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情形;牢记零申报的义务;掌握保管期限的核心规定,避免记忆混淆。
4. 定位:本节是初级会计考试高频考点,侧重实务应用,需结合练习强化记忆,为后续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的学习奠定基础。
作业布置
1. 背诵税务登记的办理时限、账簿凭证保管期限、纳税申报特殊情形。
2. 完成教材本节课后习题,核对答案并标注易错点。
3. 简答题:简述税务登记的核心类型及各自的办理时限。
4. 案例题:某企业因经营不善决定解散,简述该企业应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注意哪些时限要求。
板书设计
第七章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核心)
1. 开业登记:营业执照领取后30日
2. 变更登记:工商变更后30日
3. 注销登记:工商注销前/终止后15日
二、账簿凭证管理
1. 设置时限:领取营业执照/发生纳税义务后15日
2. 保管期限:10年(法定除外)
三、纳税申报管理
1. 申报方式:自行、邮寄、数据电文、委托代理
2. 特殊情形:零申报、延期申报(≤3个月)
教学反思
情景导入贴合会计实务,能快速吸引学员注意力,激发学习兴趣;知识点讲解条理清晰,重点突出,结合易错点提醒,贴合初级备考需求;课堂练习针对性强,覆盖所有核心考点,能及时巩固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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