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第三节 税款征收(教案)-《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上好课
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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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内容正文:
《经济法基础》教案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课题
第三节 税款征收
课型
新授课
课时
2课时
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
授课教师
教材分析
本节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核心重点章节,承接第二节《税务管理》的基础流程,聚焦税款征收的具体实施环节,是初级会计考试的高频考点,也是税收征管实务的核心内容。
教材围绕税款征收的核心要素展开,主要包括税款征收的方式、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税款的退还与追征三大模块,逻辑严谨、侧重实务应用与法条识记。内容既衔接前文税务管理的基础要求,又为后续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的学习提供实践依据,贴合初级考试“原文识记、案例分析、易错辨析”的命题特点,重点考查学员对税款征收方式的适用、保障措施的区分及核心时限的掌握,是连接税务管理与税务违法处理的关键章节。
学情分析
· 本课程的授课对象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学员,主要特征如下:
已有基础:学员已掌握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的核心流程,熟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实体税种的计税规则,了解税收征管法的基本法理与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具备基本的税法解读和案例分析能力,能够理解税款征收与税务管理的内在关联。
认知难点:易混淆不同税款征收方式的适用情形;难以区分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条件、具体内容;对滞纳金的计算标准、税款追征的时限记忆不清晰,易忽略特殊情形的规定。
学习需求:以掌握税款征收方式、识记核心保障措施及时限、应对客观题和案例分析题为主,需要通过典型案例、易错点对比、针对性练习,强化记忆、提升应用能力,明确会计人员在税款缴纳中的职责,为备考和后续实务工作奠定基础。
学习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目标
1. 掌握税款征收的主要方式、及适用情形。
2. 识记税款征收保障措施的适用条件、具体内容。
3. 掌握税款退还与追征的时限、适用情形及滞纳金的计算方法。
4. 初步具备简单的税款征收实务应用能力。
(二)过程与方法目标
1. 通过情景案例、法条解读、对比分析,梳理税款征收的核心逻辑,提升法条解读和案例分析能力。
2. 通过课堂练习、易错点辨析、小组讨论,强化知识点记忆,提高解题准确率,掌握核心考点的判断方法和应用技巧。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1. 理解税款征收的强制性、规范性,树立“依法缴纳税款、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征收”的法治观念。
2. 培养严谨细致的学习态度和实务操作意识,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责任,提升对税收征管实务的重视程度。
学习重难点
(一)教学重点
1. 税款征收的主要方式及适用情形。
2. 税款征收保障措施的适用条件及具体内容。
3. 滞纳金的计算标准、税款追征的时限。
(二)教学难点
1. 不同税款征收方式的精准区分与适用。
2.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3. 税款追征不同情形的时限区分及滞纳金是否加收的判断。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多媒体演示法、模拟操作法
课前准备
· 1.教师:制作PPT课件、打印课堂练习卷、梳理考点记忆口诀;
· 2.学生:预习教材第一节内容,标记不懂的知识点;准备笔记本、笔。
教学媒体
多媒体教室、电脑、投影仪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设计
学生活动设计
设计意图
活动一:
创设情境
生成问题
一、课程导入
【案例导入】某企业完成纳税申报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但该企业仍拒不缴纳;另一企业因涉嫌偷税,税务机关拟采取查封其生产经营用房产的措施;此外,该企业发现上一年度多缴税款5万元,不清楚如何申请退还,也不知道税务机关追征税款的期限是多久。
【提问引导】
企业未按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采取哪些措施?查封房产属于哪种保障措施?
不同类型的企业,税务机关会采用哪种税款征收方式?
企业多缴的税款如何申请退还?税务机关追征税款的期限有明确要求吗?
【导入新课】引出本节课核心——税款征收,明确本节课将围绕税款征收方式、保障措施、税款退还与追征三大模块,解决上述实务问题,掌握核心知识点和操作要求。
跟随教师回顾旧知,思考《会计法》的核心功能,结合案例初步感知经济法的概念。
观察图片,尝试描述理解内容,为理解经济法的知识目标做铺垫。
通过案例和问题引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从实际生活出发,展示财务人员工作场景并提问,目的是从学生熟悉的事物切入,引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思考。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一、税款征收主体
税务机关是税款征收的法定主体。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二、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包括确定征收方式和缴纳方式。
由于纳税人的情况千差万别,税款征收方式也不可能统一固定,必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征收方式。
我国现行《征管法》未对税款征收方式作具体规定,只是明确税务机关要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方式。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针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缴纳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征收方式较为规范,符合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扩大查账征收纳税人的范围,一直是税务管理的努力方向。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针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确定其应缴纳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三)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其应缴纳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四)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缴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五)扣缴征收
· 扣缴征收包括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两种征收方式。
·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六)委托征收
委托代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委托形式将税款委托给代征单位或个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代为征收,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 税务机关向代征单位或个人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代征单位或个人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
· 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例7-4】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税款征收方式。对于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单位,适用的税款征收方式是( )。
A. 查账征收
B. 查定征收
C. 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
【答案】B
【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税务机关可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
三、应纳税额的核定和调整
(一)应纳税额的核定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为了减少核定应纳税额的随意性,使核定的税额更接近纳税人实际情况和法定负担水平,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上述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二)应纳税额的调整
1.应纳税额调整的含义。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应纳税额调整的情形。
·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3.应纳税额调整的方法。
· 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4.应纳税额调整的期限。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四、应纳税款的缴纳
(一)应纳税款的当期缴纳
应纳税款的当期缴纳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
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
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二)应纳税款的延期缴纳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五、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
为了保证税款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针对不同情况可以采取相应征收措施的职权。
(一)责令缴纳
1.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税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对存在欠税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可责令其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滞纳金按日加收,日收取标准为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2.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应纳税款。
纳税人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税款征收措施。
4.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可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税款征收措施。
(二)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有纳税担保能力的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3.纳税担保的方式。
纳税担保方式主要有纳税保证、纳税抵押和纳税质押。
(1)纳税保证。
纳税保证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纳税保证须经税务机关认可,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纳税保证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纳税保证自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纳税保证人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保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纳税抵押。
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可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应当写明财产价值以及相关事项。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变价抵缴税款、滞纳金。
(3)纳税质押。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并签字盖章。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应当写明财产价值及相关事项。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确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认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具有税法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税收保全的前提条件。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2)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发生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以及在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
(3)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4)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税收保全的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3.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
(1)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2)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
(四)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2.强制执行的措施。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强制扣款,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变卖,即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滞纳金的执行。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措施。
(五)欠税清缴
1.离境清缴。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2.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欠税报告。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欠税公告。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六)税收优先权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七)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六、税款征收的其他规定
(一)税收减免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二)税款的退还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三)税款的补缴和追缴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对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四)无欠税证明的开具
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
自2020年3月1日起,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无欠税证明开具服务。对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纳税人,证件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其申请。
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
不符合开具条件的,不予开具并向纳税人告知未办结涉税事宜。
纳税人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
1.认真听讲,记录税款征收的概念、具体内容。
2.观察教师展示的结构图,理解其应用场景。
3.小组讨论,分组讨税款征收的应用,每组推选代表发言。
4.讨论税款征收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5.分析教师提供的案例,结合所学知识,讨论其应用和优化。
通过讲解、实例展示、小组讨论和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系统地学习的理论知识,通过引导学生观察,让学生主动关注,从而自然地引出主题,使学生快速进入学习状态,明确本节课的学习方向。
活动三:
巩固练习
素质提升
一、单选题
1.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税款征收方式中,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的纳税人的是( )。
A. 查定征收
B. 查账征收
C. 查验征收
D. 定期定额征收
【答案】B
【解析】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比例是( )。
A.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一
B.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
C.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千分之一
D.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千分之五
【答案】B
【解析】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 根据税款追征的规定,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追征税款的最长期限是( )。
A. 3年
B. 5年
C. 10年
D. 无限期
【答案】B
【解析】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二、多选题
1.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款征收保障措施的有( )。
A. 责令缴纳
B. 加收滞纳金
C. 税收保全措施
D.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答案】ABCD
【解析】税款征收保障措施包括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四项均符合规定。
2. 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有( )。
A. 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
B. 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C. 拍卖纳税人的财产
D. 变卖纳税人的财产
【答案】AB
【解析】选项CD属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选项AB属于税收保全措施。
3. 根据税款退还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退还
B.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
C. 纳税人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可要求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D. 税务机关查实纳税人多缴税款后,应当立即退还
【答案】ABCD
【解析】四项表述均符合税款退还的相关规定。
三、判断题
1. 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 )
【答案】×
【解析】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2.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追征税款时,应当加收滞纳金。( )
【答案】×
【解析】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3. 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建账标准,难以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
【答案】√
【解析】定期定额征收的适用对象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建账标准,难以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1.积极参与课堂练习,按照教师的要求完成,互相交流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
2.思考采用方式,积极参与讨论,分享自己的观点。
3.记录教师总结,尝试在实际工作应用。
通过练习,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思考税款征收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课堂小结
1. 核心模块:本节课围绕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保障措施、税款退还与追征三大核心展开,是税收征管实务的核心环节。
2. 重点记忆:4种税款征收方式的适用情形;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的适用区别;税款追征的3种情形及时限。
3. 易错提醒:区分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的适用对象、具体手段;牢记税务机关责任导致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区分不同追征情形的时限差异。
4. 定位:本节是初级会计考试高频难点章节,侧重案例应用,需结合练习强化记忆,为后续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的学习奠定基础。
作业布置
1. 背诵税款征收方式的适用情形、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的区别、滞纳金计算标准及税款追征时限。
2. 完成教材本节课后习题,核对答案并标注易错点。
3. 简答题:简述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4. 案例题:某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10万元,滞纳税款期限为20天,计算其应缴纳的滞纳金;若该纳税人经责令限期缴纳仍拒不缴纳,税务机关可采取哪些措施?
板书设计
第七章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1. 查账征收:财务健全 → 大中型企业
2. 查定征收:账册不健全、能控原材料 → 小型加工厂
3. 查验征收:零星分散、流动性大 → 临时经营户
4. 定期定额征收:达不到建账标准 → 个体工商户
二、保障措施
1. 滞纳金:日万分之五
2. 税收保全:纳税人 → 查封、冻结
3. 强制执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拍卖、变卖
三、税款退还与追征
1. 退还:3年内,可加算利息
2. 追征:税务责任3年(无滞纳金)、纳税人失误3-5年、偷抗骗税无限期
教学反思
情景导入贴合税款征收实务,能快速引发学员思考,激发学习兴趣;知识点讲解条理清晰,重点突出,通过对比分析突破易错难点,贴合初级备考需求;课堂练习针对性强,覆盖所有核心考点,能及时巩固所学知识,强化案例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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