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第四节 税务检查(教案)-《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上好课

2026-05-06
| 17页
| 27人阅读
| 0人下载
精品

内容正文:

《经济法基础》教案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课题 第四节 税务检查 课型 新授课 课时 2课时 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 授课教师 教材分析 本节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接第三节《税款征收》的核心内容,聚焦税务检查的实务操作与法理规范,是初级会计考试的基础考点,也是税收征管流程的关键环节。 教材围绕税务检查的核心要素展开,主要包括税务检查的概念与范围、税务机关的检查职权、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配合义务、税务检查的程序四大模块,逻辑清晰、侧重法条识记与实务应用。内容既衔接前文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又为后续税务违法处理、法律责任的学习提供实践依据,贴合初级考试“原文识记、情景判断、简单辨析”的命题特点,重点考查学员对税务检查职权、配合义务及检查程序的掌握,是完善税收征管知识体系、衔接税款征收与违法处理的重要章节。 学情分析 · 本课程的授课对象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学员,主要特征如下: 已有基础:学员已掌握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的核心流程,熟悉税收征管法的基本法理、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及税款征收保障措施,具备基本的税法解读和案例分析能力,能够理解税务检查与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的内在关联。 认知难点:易混淆税务机关的检查职权;难以区分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中的配合义务差异;对税务检查的法定程序记忆不清晰,易忽略“出示检查证件”等关键要求。 学习需求:以掌握税务检查的范围、税务机关职权、征纳双方义务及检查程序为主,需要通过典型案例、易错点辨析、针对性练习,强化记忆、提升应用能力,明确会计人员在税务检查中的职责,为备考和后续实务工作奠定基础。 学习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目标 1. 掌握税务检查的概念、核心范围及税务检查的法定程序。 2. 识记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核心职权及行使要求。 3. 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中的配合义务及法律责任。 4. 初步具备简单的税务检查实务认知能力。 (二)过程与方法目标 1. 通过情景案例、法条解读、对比分析,梳理税务检查的核心逻辑,提升法条解读和情景判断能力。 2. 通过课堂练习、易错点辨析、小组讨论,强化知识点记忆,提高解题准确率,掌握核心考点的判断方法。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1. 理解税务检查的强制性、规范性,树立“依法接受税务检查、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工作”的法治观念。 2. 培养严谨细致的学习态度和实务操作意识,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配合责任,提升对税收征管规范性的重视程度。 学习重难点 (一)教学重点 1. 税务机关的核心检查职权。 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中的配合义务。 3. 税务检查的法定程序。 (二)教学难点 1. 税务机关不同检查职权的精准区分与行使边界。 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配合义务的具体体现及违规后果的初步判断。 3. 税务检查程序的完整性记忆,避免遗漏关键环节。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多媒体演示法、模拟操作法 课前准备 · 1.教师:制作PPT课件、打印课堂练习卷、梳理考点记忆口诀; · 2.学生:预习教材第一节内容,标记不懂的知识点;准备笔记本、笔。 教学媒体 多媒体教室、电脑、投影仪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设计 学生活动设计 设计意图 活动一: 创设情境 生成问题 一、课程导入 【案例导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前往某企业开展税务检查,要求查阅该企业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纳税申报资料,企业会计以“账簿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同时,税务工作人员未出示相关检查证件,直接进入企业生产车间进行实地检查,双方就检查流程和配合义务产生争议。 【提问引导】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开展检查时,是否需要出示相关证件? 企业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账簿,是否合法?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应履行哪些配合义务? 税务机关有权查阅企业的哪些资料、开展哪些检查活动? 【导入新课】引出本节课核心——税务检查,明确本节课将围绕税务检查的职权、义务、程序三大模块,解决上述实务争议,掌握核心知识点和操作要求。 跟随教师回顾旧知,思考《会计法》的核心功能,结合案例初步感知经济法的概念。​ 观察图片,尝试描述理解内容,为理解经济法的知识目标做铺垫。 通过案例和问题引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从实际生活出发,展示财务人员工作场景并提问,目的是从学生熟悉的事物切入,引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思考。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又称纳税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和职责 (一)税务检查的范围 ·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二)税务检查的措施与手段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 (三)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责 ·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 · 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 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二、被检查人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三、纳税信用管理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有利于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纳税信用管理的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 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1.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4.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注意: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二)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三)纳税信用评价 1.纳税信用评价的方式。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 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 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2.纳税信用评价周期。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2)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3)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4)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5)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3.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 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 ·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 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 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M、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 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复核。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四)纳税信用修复 ·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 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四、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检举秩序,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原则 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 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检举人的自愿行为,检举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 检举人在检举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 · 应当对其所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检举事项的提出、受理和处理 1.检举的提出。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检举人以个人名义实名检举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以单位名义实名检举应当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以电话形式要求实名检举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检举人采取前述的形式进行检举。检举人未采取前述的形式进行检举的,视同匿名检举。 2.检举的受理。 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对接收的检举事项,应当及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2)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 (3)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除前述规定外,举报中心自接收检举事项之日起即为受理。 举报中心可以应实名检举人要求,视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解释不予受理原因。 3.检举事项的处理。 检举事项受理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2)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3)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4)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5)《办法》规定以外的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三)检举人的答复和奖励 实名检举人可以要求答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与查处结果。举报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答复实名检举人。 实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由作出处理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实名检举事项的查处结果,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五、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下简称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一)失信主体的确定 1.确定失信主体的依据。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确定其为失信主体。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9)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10)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11)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2.确定失信主体的程序。 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告知文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批准,税务机关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后,于30个工作日内制作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二)失信主体的信息公布 1.信息公布的内容。 · 税务机关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1)失信主体基本情况。 (2)失信主体的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3)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4)确定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 税务机关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基本情况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税务机关只向社会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2.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 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审慎适当的原则。 税务机关对按规定确定的失信主体,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停止信息公布。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条件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受理申请后,税务机关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准予提前停止公布。 1.认真听讲,记录税务检查的概念、具体内容。 2.观察教师展示的结构图,理解其应用场景。 3.小组讨论,分组讨税务检查的应用,每组推选代表发言。 4.讨论税务检查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5.分析教师提供的案例,结合所学知识,讨论其应用和优化。 通过讲解、实例展示、小组讨论和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系统地学习的理论知识,通过引导学生观察,让学生主动关注,从而自然地引出主题,使学生快速进入学习状态,明确本节课的学习方向。 活动三: 巩固练习 素质提升 一、单选题​ 1.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的证件是( )。 A. 税务登记证 B. 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C. 身份证 D. 营业执照 【答案】B 【解析】税务机关行使检查职权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否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拒绝检查。 2.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务机关核心检查职权的是( )。 A. 查账权 B. 场地检查权 C. 行政处罚权 D. 询问权 【答案】C 【解析】税务机关的检查职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查证权等,行政处罚权属于税务机关的其他职权,不属于检查职权。 3. 根据税务检查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应当( )。 A. 有权拒绝一切检查 B. 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检查 C. 可隐瞒部分重要资料 D. 只提供部分记账凭证 【答案】B 【解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义务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提供与纳税相关的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二、多选题 1.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的检查范围包括( )。 A.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 B. 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应纳税商品 C. 询问纳税人与纳税相关的问题 D. 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的单据 【答案】ABCD 【解析】四项均属于税务机关的检查范围,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 2. 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中配合义务的有( )。 A. 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不得阻碍 B. 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C. 如实回答税务机关的询问 D. 为税务检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答案】ABCD 【解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配合义务包括接受检查、如实提供资料、如实回答询问、提供工作协助,四项均符合规定。 3. 根据税务检查程序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税务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时,必须出示相关证件 B. 检查过程中应制作税务检查笔录 C. 检查笔录需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D. 检查结束后,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被检查人 【答案】ABCD 【解析】四项均符合税务检查的法定程序要求。 三、判断题 1. 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 【答案】√ 【解析】税务机关行使检查职权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否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拒绝检查。 2. 纳税人可以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凭证。( ) 【答案】× 【解析】纳税人有义务配合税务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3.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有权查阅、复制纳税人的所有资料,无需区分范围。( ) 【答案】× 【解析】税务机关的查账权仅限于查阅、复制与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账簿、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不得超越职权查阅无关资料。 1.积极参与课堂练习,按照教师的要求完成,互相交流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 2.思考采用方式,积极参与讨论,分享自己的观点。 3.记录教师总结,尝试在实际工作应用。 通过练习,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思考税务检查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课堂小结 1. 核心模块:本节课围绕税务检查的范围、税务机关职权、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配合义务、检查程序四大核心展开,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监督环节。 2. 重点记忆:税务机关的5项核心检查职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配合义务;税务检查必须出示“两证”(检查证、检查通知书)的核心程序。 3. 易错提醒:区分税务检查职权与其他税务职权;牢记纳税人不得拒绝合法检查,税务机关需保密商业秘密;掌握检查程序的关键环节。 4. 定位:本节是初级会计考试基础考点,侧重法条识记,需结合练习强化记忆,为后续税务违法处理、法律责任的学习奠定基础。 作业布置 1. 背诵税务机关的核心检查职权、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配合义务、税务检查的法定程序。 2. 完成教材本节课后习题,核对答案并标注易错点。 3. 简答题:简述税务机关的核心检查职权有哪些。 4. 案例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要求查阅某企业账簿,企业拒绝配合,请问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板书设计 第七章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一、核心范围 账簿、生产经营场所、相关资料、托运单据 二、税务机关职权 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查证权、保全/强制执行权 关键:出示检查证+检查通知书 三、配合义务 接受检查、如实提供资料、如实回答、提供协助 四、检查程序 出示证件→实施检查→制作笔录→处理反馈 教学反思 情景导入贴合税务检查实务争议,能快速引发学员思考,激发学习兴趣;知识点讲解条理清晰,重点突出,通过关键提醒和易错点标注,贴合初级备考需求;课堂练习针对性强,覆盖所有核心考点,能及时巩固所学知识,强化情景判断能力。 原创精品资源学科网独家享有版权,侵权必究!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资源预览图

第七章 第四节 税务检查(教案)-《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上好课
1
第七章 第四节 税务检查(教案)-《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上好课
2
第七章 第四节 税务检查(教案)-《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上好课
3
所属专辑
由于学科网是一个信息分享及获取的平台,不确保部分用户上传资料的 来源及知识产权归属。如您发现相关资料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学科网,我们核实后将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