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教案)-《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上好课

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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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教案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课题 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课型 新授课 课时 2课时 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 授课教师 教材分析 本节是第七章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收尾核心考点,聚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管法的法律责任,严格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2025年最新执行口径编写。 税收法律责任是税收征管的“惩戒与底线”,衔接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是初级会计考试高频客观题考点,实务中直接关系企业与个人涉税风险防控,实用性极强。 以“违法类型→行为界定→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首违不罚”为主线,重点区分逃税、欠税、抗税、骗税、虚开发票五大核心违法行为,明确不同违法情形的处罚标准、金额区间、责任主体,突出首违不罚、罚款倍数、刑事责任边界三大易错点。 法条清晰、处罚标准量化、案例贴近实务,侧重违法界定与责任区分,贴合初会“判断辨析、精准记忆”的命题方向,新增首违不罚清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内容,强化合规意识培养。 学情分析 · 本课程的授课对象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学员,主要特征如下: 已有基础:已掌握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征管流程,了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本义务,但对违法类型界定、罚款倍数、首违不罚、刑事责任边界易混淆。 认知难点:混淆逃税、欠税、抗税、骗税的行为特征与处罚差异;记混罚款倍数;不理解“首违不罚”适用条件、重大失信主体认定标准;分不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适用场景。 学习需求:需精准区分违法类型、熟记处罚标准、掌握首违不罚规则,应对客观题,同时建立涉税风险意识,规避实务中的违法风险。 学习目标 · 知识与技能目标 · 识记税收法律责任的类型; · 掌握逃税、欠税、抗税、骗税、虚开发票违法行为。 · 熟记各类违法行为的罚款倍数、滞纳金标准、首违不罚适用条件。 · 掌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税务代理人责任、扣缴义务人违法责任。 · 过程与方法目标 · 通过对比表格、案例辨析,提升对不同税收违法行为的区分与判断能力。 · 通过课堂练习、易错点梳理,强化记忆与应用,提升解题准确率。 ·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 理解税收法律责任“惩戒违法、保障征管、维护公平”的立法目的,树立依法纳税、合规办税的法治意识。 · 培养严谨细致的合规习惯,识别涉税风险,提升实务中的风险防控能力。 学习重难点 · 教学重点 · 五大核心违法行为的界定与行政责任。 · 首违不罚制度的适用条件与清单范围。 · 罚款倍数、滞纳金、刑事责任边界。 · 教学难点 · 精准区分逃税、欠税、抗税、骗税的行为特征与处罚差异。 · 记忆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倍数。 · 首违不罚与一般处罚的适用边界、重大失信主体认定。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多媒体演示法、模拟操作法 课前准备 · 1.教师:制作PPT课件、打印课堂练习卷、梳理考点记忆口诀; · 2.学生:预习教材第一节内容,标记不懂的知识点;准备笔记本、笔。 教学媒体 多媒体教室、电脑、投影仪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设计 学生活动设计 设计意图 活动一: 创设情境 生成问题 一、课程导入 【案例导入】 情景1:某企业隐匿收入、多列成本,少缴个税与增值税100万元,被税务稽查发现。 情景2:某企业欠缴税款50万元,转移资产逃避追缴;某商户暴力抗拒税务人员征税。 情景3:某企业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80万元;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份。 情景4:某小微企业首次未按规定报送财务制度,在限期内改正。 【提问引导】 上述行为分别属于什么税收违法? 分别会面临什么处罚(罚款、滞纳金、刑事责任)? 哪些情形可以“首违不罚”? 【引出核心】税收违法行为界定、法律责任、首违不罚、风险防控,明确学习目标。 跟随教师回顾旧知,思考《会计法》的核心功能,结合案例初步感知经济法的概念。​ 观察图片,尝试描述理解内容,为理解经济法的知识目标做铺垫。 通过案例和问题引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从实际生活出发,展示财务人员工作场景并提问,目的是从学生熟悉的事物切入,引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思考。 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务管理相对人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2)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3)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4)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首违不罚制度 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中设定的一项制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为了进一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征管法》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制定并发布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自2021年4月1日起,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违法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税费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能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当事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应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风险防范措施嵌入信息系统,依托信息系统开展“首违不罚”预警提醒、违法阻止和分析评估,定期对“首违不罚”施行情况进行总结,取得“事前放、事中管、事后评”效果。 (三)偷税(逃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偷税(逃税)行为,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对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上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欠税行为,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 · 纳税人欠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抗税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 对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骗税行为,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 纳税人有骗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检查的法律责任 · 税务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下列行为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2.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3.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4.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5.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二、税务行政主体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1.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按《征管法》的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认真听讲,记录税收法律责任的概念、具体内容。 2.观察教师展示的结构图,理解其应用场景。 3.小组讨论,分组讨税收法律责任的应用,每组推选代表发言。 4.讨论税收法律责任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5.分析教师提供的案例,结合所学知识,讨论其应用和优化。 通过讲解、实例展示、小组讨论和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系统地学习的理论知识,通过引导学生观察,让学生主动关注,从而自然地引出主题,使学生快速进入学习状态,明确本节课的学习方向。 活动三: 巩固练习 素质提升 一、单选题​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规定,纳税人采取隐匿账簿手段不缴应纳税款,属于( )。 A.欠税 B.逃税 C.抗税 D.骗税 【答案】B 【解析】隐匿账簿、虚假申报属于逃税;欠税是已欠缴并转移财产;抗税是暴力威胁;骗税是假报出口退税中国政府网。 2.纳税人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可处拒缴税款( )的罚款。 A.50%以上5倍以下 B.1倍以上5倍以下 C.3倍以下 D.5倍以上 【答案】B 【解析】抗税未犯罪: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逃税、欠税是50%~5倍中国政府网。 3.下列情形中,适用“首违不罚”的是( )。 A. 首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B.首次隐匿收入逃税 C.首次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且限期改正 D.首次骗取出口退税 【答案】C 【解析】首违不罚仅适用于轻微程序违法且改正;A、B、D均为严重实体违法,不适用首违不罚。 二、多选题 1.下列属于逃税、偷税行为的有( )。 A.伪造账簿,多列支出 B.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C.转移财产,妨碍追缴欠税 D.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 【答案】ABD 【解析】A、B、D属于逃税;C属于逃避追缴欠税,不是逃税中国政府网。 2.关于税收滞纳金,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B.适用于逃税、欠税、抗税、骗税 C.仅适用于欠税,不适用于逃税 D.滞纳金计算从滞纳税款之日起 【答案】ABD 【解析】滞纳金日万分之五,所有少缴、欠缴、拒缴、骗税均适用,从滞纳之日起算,C错误中国政府网。 3.下列税收违法行为,可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有( )。 A.逃税 B.抗税 C.骗税 D.虚开发票 【答案】BC 【解析】抗税、骗税→1倍~5倍;逃税→50%~5倍;虚开发票按发票办法处罚,A、D错误中国政府网。 三、判断题 1.纳税人欠缴税款,转移财产妨碍追缴,属于逃税行为。( ) 【答案】× 【解析】该行为属于逃避追缴欠税,不是逃税;逃税是隐瞒欺骗不缴少缴中国政府网。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税务机关可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 【答案】√ 【解析】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按此标准处罚;已扣未缴按逃税处理。 3.首违不罚制度适用于所有首次税收违法行为,包括逃税、骗税。( ) 【答案】× 【解析】首违不罚仅适用于轻微程序违法且改正,逃税、骗税等严重实体违法不适用。 1.积极参与课堂练习,按照教师的要求完成,互相交流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 2.思考采用方式,积极参与讨论,分享自己的观点。 3.记录教师总结,尝试在实际工作应用。 通过练习,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思考税收法律责任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课堂小结 · 本节课核心:精准区分五大税收违法、熟记处罚标准、掌握首违不罚、树立合规意识。 · 牢记:逃税(隐瞒)、欠税(欠缴转移)、抗税(暴力)、骗税(假报出口)、虚开发票(不符)的界定。 · 记准罚款倍数:逃、欠→50%~5 倍;抗、骗→1 倍~5 倍;扣缴应扣未扣→50%~3 倍。 · 滞纳金统一:日万分之五;首违不罚仅限轻微程序违法。 · 明确:严重违法(逃、抗、骗、虚开)无首违不罚,情节严重追刑责,树立依法纳税底线。 作业布置 · 背诵五大违法行为的界定、罚款倍数、滞纳金标准、首违不罚条件,整理易错对比表。 · 完成教材本节课后习题。 · 简答题:简述逃税与欠税的区别、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 · 案例分析:判断某企业隐匿收入少缴税款、转移资产欠税、暴力抗税分别属于什么违法,应如何处罚。 板书设计 第七章 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一、责任类型:行政责任(罚款、滞纳金、限期改正)、刑事责任 二、五大核心违法(界定 + 处罚) 逃税(偷税):隐瞒欺骗不缴少缴 → 50%~5 倍罚款 + 滞纳金 欠税:欠缴 + 转移财产 → 50%~5 倍罚款 + 滞纳金 抗税:暴力威胁拒缴 → 1 倍~5 倍罚款 + 滞纳金 骗税:假报出口骗退税 → 1 倍~5 倍罚款 + 追缴 虚开发票:与实际不符 → 没收所得 + 罚款,严重追责 教学反思 罚款倍数多、易混,部分学员记忆不牢,需更多对比记忆。首违不罚与一般处罚的边界讲解可更细致,案例可更丰富。刑事责任部分讲解偏简略,学员对 “入刑标准” 理解不够。 原创精品资源学科网独家享有版权,侵权必究!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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