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经济法基础》教案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课题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2.工伤、失业、社会保险经办、征缴、管理及法律责任)
课型
新授课
课时
2课时
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
授课教师
教材分析
本节是《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实务核心与高频考点,承接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等内容,聚焦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保登记、征缴管理、法律责任五大内容。教材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最新规定编写,以 “参保范围 — 待遇享受 — 征缴责任 — 法律后果”为逻辑主线,贴合初级会计考试数字识记、情形判断、案例分析命题特点。
本节内容既是会计人员日常社保经办必备知识 ,也是考试必考章节,是连接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与社保实务操作的关键收尾内容,实用性与应试性极强。
学情分析
· 本课程的授课对象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学员,主要特征如下:
已有基础:学生已掌握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社保基本概念,具备法条理解与简单判断能力。
认知难点:易混淆工伤认定情形;分不清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期限;对单位与个人缴费义务、不缴社保的法律责任记忆模糊。
学习需求:以快速识记考点、区分易混情形、准确解题为主,需要清晰口诀、对比表格与针对性训练。
学习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目标
1. 掌握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认定情形、待遇内容。
2. 掌握失业保险缴费、领取条件、领取期限。
3. 掌握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缴管理基本要求。
4. 掌握用人单位、个人违反社保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5. 能准确判断工伤、失业情形,完成社保相关题目。
(二)过程与方法目标
1. 通过案例辨析、对比记忆,理解工伤、失业核心规则。
2. 通过课堂练习、易错点强化,提升应试解题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 树立依法参保、依法享受社保待遇的法治观念。
2. 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社保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学习重难点
(一)教学重点
1. 工伤保险:应当认定、视同认定、不认定三类情形。
2. 失业保险:领取条件、领取期限、领取标准。
3. 社保征缴:登记时限、申报义务、缴费责任。
4. 法律责任:不办理登记、未按时缴费、骗保的后果。
(二)教学难点
1. 工伤三类情形的精准区分。
2. 失业保险金最长领取 24 个月的分段记忆。
3. 社保法律责任中罚款金额、责令限期改正等适用情形。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多媒体演示法、模拟操作法
课前准备
· 1.教师:制作PPT课件、打印课堂练习卷、梳理考点记忆口诀;
· 2.学生:预习教材第一节内容,标记不懂的知识点;准备笔记本、笔。
教学媒体
多媒体教室、电脑、投影仪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设计
学生活动设计
设计意图
活动一:
创设情境
生成问题
一、课程导入
【案例导入】
员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
员工主动辞职,能否领失业保险金?
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会面临什么处罚?
【提问】
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失业金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领?
单位不缴社保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导入新课】本节课学习:工伤、失业、社保经办、征缴、管理及法律责任。
跟随教师回顾旧知,思考《会计法》的核心功能,结合案例初步感知经济法的概念。
观察图片,尝试描述理解内容,为理解经济法的知识目标做铺垫。
通过案例和问题引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从实际生活出发,展示财务人员工作场景并提问,目的是从学生熟悉的事物切入,引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思考。
四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含义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工作中或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遇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 费费率之积。
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 工伤认定。
(1)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 伤复发的。
(3)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①故意犯罪;
②醉酒或者吸毒;
③自残或者自杀。
【例8-21】下列情形中,应视同工伤的是( )。
A. 王某在工作结束后,在甲工厂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 作受事故伤害的
B. 李某出差期间,赴山区考察遭遇灾害性天气下落不明
C. 丁某在乙公司上班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
D. 赵某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对方负全部责任
【答案】C
【解析】以下均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而非视同工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1. 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 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 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 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按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康复性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 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 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 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 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治疗非因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处理 。
2. 辅助器具装配。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3. 伤残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其包括:
(1)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 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 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 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 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六级伤残,经工伤职 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 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 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 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五)工伤保险待遇负担
1.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2.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特别规定
1. 工伤保险中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 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 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3.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 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 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5.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 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 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例8- 2 2】 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2年6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但公司继续安排李某在原岗位工作,并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2022年8月10日,李某上班时因履行工作职责不慎受伤,经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公司认为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已期满终止,公司不用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也无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李某则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分析双方的观点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
五、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的含义
失业是指处于法定劳动年龄阶段的劳动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但却没有劳动 岗位的一种状态。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保障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并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措施促 进其再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 其他城镇企业(统称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扩大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数次发文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失业保险待遇
1. 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以下情形:①终止劳动合同的;②被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的;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④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 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⑤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 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 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 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失业状态时,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同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 和失业保险金发放。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的通知》,要确保落实申领失业保险金同步办理失业登记或发放后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 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 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 年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 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 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3.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 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 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3)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 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补贴的办法和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四)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 重新就业的;
2. 应征服兵役的;
3. 移居境外的;
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 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7.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社会保险经办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 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的机构。
(二)社会保险登记
1.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 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 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 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社会保险转移、变更和注销
1.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不同性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 社会保险变更和注销。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 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四)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1. 用人单位和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3. 个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中应当由工伤保 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 结算。
4. 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办理完毕。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个人申领职业培训等补贴,应当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应当对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 后,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七、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
根据中共中央发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 统一征收。按照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 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 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 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 结余和收益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八、违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1.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 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 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骗保行为的法律责任
1.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 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 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 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 资格。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机构的法律责任
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 录的;
(5)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2.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 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 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6. 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认真听讲,记录工伤、失业、社会保险经办、征缴、管理及法律责任的概念、具体内容。
2.观察教师展示的结构图,理解其应用场景。
3.小组讨论,分组讨工伤、失业、社会保险经办、征缴、管理及法律责任的应用,每组推选代表发言。
4.讨论工伤、失业、社会保险经办、征缴、管理及法律责任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5.分析教师提供的案例,结合所学知识,讨论其应用和优化。
通过讲解、实例展示、小组讨论和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系统地学习的理论知识,通过引导学生观察,让学生主动关注,从而自然地引出主题,使学生快速进入学习状态,明确本节课的学习方向。
活动三:
巩固练习
素质提升
一、单选题
1.下列关于工伤保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职工个人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B.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C. 灵活就业人员需缴纳工伤保险
D. 工伤保险自愿参保
【答案】B
【解析】工伤保险由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2.失业保险金的最长领取期限为( )。
A. 12 个月
B. 18 个月
C. 24 个月
D. 36 个月
【答案】C
【解析】累计缴费满 10 年以上,失业保险金最长领取24 个月。
3.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该期限是( )。
A. 15 日
B. 30 日
C. 45 日
D. 60 日
【答案】B
【解析】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 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
二、多选题
1.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有( )。
A.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
B. 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
C. 因醉酒导致受伤
D. 上班期间突发疾病 48 小时内死亡
【答案】AB
【解析】C 不认定;D 视同工伤。
2.下列属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有( )。
A. 累计缴费满 1 年
B.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C. 已办理失业登记
D. 有求职要求
【答案】ABCD
【解析】四项均为法定领取条件。
3.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有( )。
A. 责令限期改正
B. 加收滞纳金
C. 罚款
D.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ABCD
【解析】均为社保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形式。
三、判断题
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责任如何,均认定为工伤。( )
【答案】×
【解析】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2.劳动者主动辞职的,不得领取失业保险金。( )
【答案】√
【解析】必须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才可领取。
3.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以罚款。( )
【答案】√
【解析】骗保属于违法行为,应退回并处罚款。
1.积极参与课堂练习,按照教师的要求完成,互相交流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
2.思考采用方式,积极参与讨论,分享自己的观点。
3.记录教师总结,尝试在实际工作应用。
通过练习,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思考工伤、失业、社会保险经办、征缴、管理及法律责任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课堂小结
· 总结核心要点:
1.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三类认定情形。
2. 失业保险:缴费满 1 年、非本人意愿、登记求职,最长领 24 个月。
3. 社保登记:30 日内办理。
4. 法律责任:责令改正、滞纳金、罚款、刑事责任。
作业布置
· 背诵工伤认定三类情形、失业保险领取条件与期限。
· 完成教材本节课后习题。
· 简答题:简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条件。
· 案例题:某职工上班途中因闯红灯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说明理由。
板书设计
第八章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工伤保险
缴费:单位全缴,个人不缴
认定:应当认定、视同工伤、不认定
核心:48 小时、非本人主要责任
二、失业保险
条件:缴满 1 年、非本人意愿、失业登记
期限:12/18/24 个月
三、社保征缴
登记:30 日内
义务:按月申报、足额缴纳
四、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滞纳金→罚款→刑事责任
教学反思
学生对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理解清晰,但对工伤三类情形区分仍易混淆。失业保险领取期限数字较多,部分学生记忆不准确。社保法律责任种类多,学生对罚款、滞纳金适用情形容易混淆。课堂练习效果较好,但案例辨析时间略紧;下次可增加对比表格 + 口诀强化记忆,提高学生判断准确率。
原创精品资源学科网独家享有版权,侵权必究!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