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教案)-《经济法律法规》(高教版第五版)同步精品课堂

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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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法规》高教版第五版教案 第七章 税收法律制度 课 题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课 型 新授课 课 时 2课时 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 40分钟 授课教师 教材分析 本节课为中职财经类专业《税法》课程核心必修章节,消费税作为价内税,与增值税相辅相成、相互区别,是中职学生掌握流转税体系的关键节点,也是后续学习企业所得税、税务申报等内容的基础。本课内容贴合会计岗位实际需求,既包含基础概念识记,也涉及计算应用,能帮助学生树立依法纳税意识,掌握消费税相关实务操作技能,为今后从事会计、税务相关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在整个课程体系中起到承上启下、衔接理论与实践的重要作用。 学情分析 已有一定的会计基础和增值税知识储备,对“税”的概念有初步认知,但对消费税的特殊性、计税逻辑掌握不足; 抽象思维较弱,具象思维较强,喜欢生活化、案例化的教学内容,对枯燥的法条、公式容易产生抵触情绪; 学习目标明确,注重实用性,希望所学知识能直接对接未来岗位需求,适合结合实务案例、互动提问开展教学;对细节把控不足,在公式应用、税目区分、计税依据确定等程序性内容上容易出错,需要重点引导和强化练习。 学习目标 1、识记消费税纳税人概念,能准确判断纳税人范围及“境内”界定标准。​ 2、掌握消费税15个税目、三种税率形式,能区分不同税目的征税环节。​ 3、理解消费税四大征税范围,能判断不同行为是否属于征税范畴。​ 4、掌握三种计税方法的公式及应用,能进行核心环节消费税计算,了解征收管理核心内容。 学习重难点 (一)学习重点 1、消费税15个税目的识别及税率形式的区分,能准确对应不同税目的计税方式。 2. 消费税四大征税范围的具体情形,尤其是生产环节移送使用、委托加工的不同情形判断。 3. 消费税三种计税方法的计算公式及应用,重点掌握复合计税和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二)学习难点 1.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四种情形的区分,以及受托方与委托方的纳税责任划分。 2. 复合计税方式下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尤其是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环节中,定额消费税的计入逻辑。 3. 不同征税环节(生产、批发、零售)的纳税规定区分,避免混淆征税环节导致计税错误。 4.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联与区别,明确消费税作为价内税在计税中的特点。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多媒体教学法 课前准备 1.教师准备:准备教学课件、案例材料、相关视频等。 2.学生准备:预习经济法律关系部分。收集自己感兴趣的企业或产品的经济法案例,准备在课堂上分享。 教学媒体 多媒体教室、投影仪、电脑、网络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设计 学生活动设计 设计意图 活动一: 创设情境 生成问题 1、导入: 案例场景: 过年家里买的白酒、爸爸抽的卷烟,女生用的高档口红、香水,家里开的小汽车,甚至平时喝的啤酒、加的汽油,这些东西在买卖的时候,除了要交增值税,其实还会缴纳一种税——消费税。大家有没有想过,为什么这些东西要多交一种税?哪些东西需要交?交给谁?怎么交?。 2.讲解学习目标。 3、明确本节课的重难点。 4、讲解本节的主要内容,以目录的形式呈现。 1.积极参与讨论,回答教师提问,巩固旧知。 2.倾听与思考:认真倾听案例,代入场景思考,结合自身生活经验和预习内容,参与小组讨论,记录讨论要点。 3.发言与提问:主动分享自己的观点。 4.明确目标:带着悬念和疑问,进入新课学习。 用学生感兴趣的案例场景切入,避免抽象理论的突兀感,激发探索欲。 活动二: 调动思维 探究新知 讲解新知 一、消费税纳税人 1. 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特定消费品)、批发(卷烟)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其中,“境内”是指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征税(除卷烟、超豪华小汽车外),纳税人只在特定环节履行纳税义务 2. 内涵要点 只要发生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行为,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要纳税。 消费税是价内税,一般在生产 / 委托加工 / 进口环节征收,单一环节征收(除卷烟、超豪华小汽车加征)。 3.案例:1. 某酒厂生产白酒并对外销售,这家酒厂就是消费税纳税人;2. 小明开了一家金银首饰店,专门卖黄金项链、铂金戒指,小明(个体工商户)就是消费税纳税人;3. 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高档化妆品,报关进口时,这家公司就是消费税纳税人;4. 某卷烟批发商把卷烟卖给超市,这个批发商就是消费税纳税人。 二、消费税税目、税率 消费税的税目是指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目前我国消费税共有15个税目,涵盖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消费税的税率形式有三种: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复合计税。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征税;定额税率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按销售数量的固定税额征税;复合计税适用于白酒、卷烟,既按销售额征收比例税,又按销售数量征收定额税。 表格展示15种 税率形式总结: 1.比例税率(从价):绝大多数消费品,如电子烟、高档化妆品、珠宝等。 2.定额税率(从量):啤酒、黄酒、成品油。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案例:1. 同学家里开了一家电子烟店,批发电子烟给零售商,批发环节要按11%交消费税,生产电子烟的厂家,生产环节要按36%交消费税;2. 超市卖的甲类啤酒,每吨250元的定额税,如果超市进了10吨甲类啤酒,生产厂家就要交250×10=2500元消费税;3. 妈妈买了一条黄金项链,零售价10000元,珠宝店要按5%交零售环节消费税,也就是10000×5%=500元 三、消费税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 生产应税消费品:包括直接对外销售和移送使用两种情形。其中,移送使用又分为三种:(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2)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移送时纳税; (3)用于其他方面(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在建工程、管理部门使用等),移送时纳税。 2.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具体分为四种情形: (1)受托方为单位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不再纳税; (2)受托方为个人(个体工商户)的,受托方不代收代缴,由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申报纳税; (3)委托方收回后加价销售的,需补缴消费税(可抵扣已代收部分); (4)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抵扣范围的,已纳消费税准予抵扣(酒、摩托车、小汽车等7类不得抵扣)。 3.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消费税,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 4. 零售/批发应税消费品: (1)零售环节征收: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2)零售环节加征:超豪华小汽车(零售价≥130万元); (3)批发环节加征:卷烟、电子烟; (4)其他应税消费品,零售、批发环节不征税。 案例: 1. 生产环节移送使用:① 卷烟厂生产烟丝,用来自己生产卷烟,烟丝移送不交税;② 酒厂生产白酒,用来泡制药酒(药酒不是应税消费品),白酒移送时交税;③ 地板厂生产实木地板,用来装修自己的办公室,实木地板移送时交税;④ 汽车厂生产小汽车,奖励给优秀员工,小汽车移送时交税。 2. 委托加工:① 某公司有一批化妆品原料,委托A化妆品厂(单位)加工成高档口红,A厂加工完后,代收代缴消费税,该公司收回口红后直接卖给商场,不再交税;② 该公司委托个体户张某加工高档口红,张某不代收代缴,该公司收回后自己去税务局交税;③ 该公司收回A厂加工的口红,加工时计税价格是100元/支,公司后来以150元/支卖掉,需要补缴(150-100)×15%的消费税;④ 该公司收回口红后,用来生产成套高档化妆品,之前A厂代收的消费税,可以抵扣。 3. 进口环节: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高档香水,报关时,海关代征消费税,该公司拿到香水后,再销售就不用再交消费税了。 4. 零售/批发环节:① 珠宝店卖黄金戒指,按5%交零售环节消费税;② 4S店卖一辆140万的超豪华小汽车,除了生产环节的税,还要加征10%的零售环节消费税。 四、消费税计税方法与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计征 1. 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 销售额确定 销售额 = 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 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手续费、补贴、违约金、包装费、运输装卸费等。 不含增值税!含税价要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征收率 含税销售额 (二)从量定额计征 适用:啤酒、黄酒、成品油 1. 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2. 销售数量确定(4 种情形) 销售 → 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 → 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 → 委托方收回数量 进口 → 海关核定进口数量 (三)复合计征 适用:白酒、卷烟 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练习: 1. 从价定率:某化妆品店卖一套高档化妆品,不含税售价500元,税率15%,应纳税额=500×15%=75元;如果含税售价是565元(增值税13%),先换算不含税价565÷1.13=500元,再算税75元;如果额外收了20元包装费(不含税),销售额就是500+20=520元,应纳税额=520×15%=78元。 2. 从量定额:某加油站销售汽油,当月销售了100吨,汽油的单位税额是1.52元/升(1吨≈1388升),销售数量=100×1388=138800升,应纳税额=138800×1.52≈210976元;某酒厂销售10吨乙类啤酒,单位税额220元/吨,应纳税额=10×220=2200元。 3. 复合计税:某卷烟厂销售1000支甲类卷烟,不含税销售额10000元,比例税率56%,定额税率0.003元/支,应纳税额=10000×56% + 1000×0.003=5600 + 3=5603元;某酒厂销售5000克白酒,不含税销售额3000元,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0.5元/500克,应纳税额=3000×20% +(5000÷500)×0.5=600 + 5=605元。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1. 生产后直接销售:按对应计税方法计算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 × 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比例税率 + 销售数量 × 定额税 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 (1)有同类消费品售价:应纳税额 = 同类售价 × 销售数量 × 税率(从价/复合);从量定额的,应纳税额 = 移送使用数量 × 单位税额(与售价无关)。 (2)无同类消费品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①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 利润)÷(1 - 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比例税率 ②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 利润 + 自产自用数量 × 定额税率)÷(1 - 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比例税率 + 自产自用数量 × 定额税率 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代收代缴): (1)有同类消费品售价:应纳税额 = 同类售价 × 收回数量 × 税率(从价/复合);从量定额的,应纳税额 = 收回数量 × 单位税额。 (2)无同类消费品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①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 加工费)÷(1 - 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比例税率 ②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收回数量 × 定额税率)÷(1 - 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比例税率 + 收回数量 × 定额税率 4. 进口应税消费品(海关代征): (1)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1 - 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比例税率 (2)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进口数量 × 定额税率)÷(1 - 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比例税率 + 进口数量 × 定额税率 重要注意事项:从量定额计征的消费税,与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无关;但在计算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时,必须包含消费税(从价+从量)。 六、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 大类) 赊销 / 分期收款: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当天;无约定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当天。 预收货款:发出应税消费品当天。 托收承付 / 委托银行收款: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 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 自用:移送当天 委托加工:提货当天 进口:报关进口当天 (二)纳税地点 生产销售 / 自产自用 → 核算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委托加工(受托方为单位)→ 受托方所在地。 委托加工(受托方为个人)→ 委托方所在地。 进口 → 报关地海关。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 分别缴纳;经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零售金银首饰、超豪华小汽车 → 零售企业所在地。 批发卷烟 → 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 (三)纳税期限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1 个季度。 以 1 个月 / 1 个季度为 1 期:期满15 日内申报纳税。 进口: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 日内缴税。。 1.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理解经济法律法规的定义和方法。 2.学生思考:通过这些案例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 学生议论、回答。 3.学生认真做好笔记。 4.阅读教材,完成学案中的探究部分。 通过讲授和案例分析,引导学生主动探究新知,使学生能够系统地掌握有关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组成要素和特征,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和理解能力。 活动三: 巩固练习 素质提升 1.师生互动 练习: 下列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是( ) A. 买高档香水的消费者 B. 生产白酒的酒厂 C. 卖普通化妆品的超市 D. 卷烟批发商之间交易 1.独立完成练习题,举手回答问题。 2.积极参与游戏,巩固对特征的记忆和理解。 3.分组讨论,积极参与案例分析,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小组代表发言,展示讨论成果,认真听取其他小组的意见和建议,拓宽自己的思维。 通过案例分析和小组讨论,巩固学生对经济法律制度的理解,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创新思维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课堂小结 作业布置 (一)课堂小结 1. 纳税人:我国境内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及特定零售/批发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单一环节征税; 2. 税目与税率:共15个税目,分比例、定额、复合三种税率,部分商品多环节征税; 3. 征税范围:涵盖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及特定零售/批发四大类,需区分不同行为的纳税要求; 4. 计税方法:包括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无同类售价需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二)作业布置 1、完成练习册中的相关习题,完成同步练习。 2、完成思维导图 板书设计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境内+应税消费品相关经营(单位/个人)→ 单一环节征税 二、税目与税率:15个税目;比例、定额、复合(白酒、卷烟) 三、征税范围: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特定零售/批发 四、计税方法: 1. 从价:销售额×比例税率 2. 从量: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 复合:销售额×比例+销售数量×定额 重点:复合计税、委托加工纳税责任 难点:征税环节区分 教学反思 新课讲授中,委托加工纳税责任、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讲解可进一步精简,避免学生混淆;互动环节较少,未能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改进方向:后续教学中,增加1-2个简单互动提问,强化委托加工、复合计税等难点的讲解;课后作业可增加基础判断题,帮助学生巩固基础知识点,减少易错点。 原创精品资源学科网独家享有版权,侵权必究!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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