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1.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教案)-《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上好课

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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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教案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课 题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1.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课 型 新授课 课 时 2课时 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 授课教师 教材分析 本节是《经济法基础》第五章的核心内容,也是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高频考点章节。教材以“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为逻辑主线,层层递进,贴合2025年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兼顾理论性与实用性。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是基础识记内容,为后续学习奠定框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本节核心,涉及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等关键知识点,是理解企业所得税计算逻辑、应对考试计算类题型的核心抓手,同时衔接实务工作中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基础流程,既是对前面流转税法律制度的延伸,也是后续学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重要铺垫,在整个税法模块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教材编写注重法条与实例结合,贴合初级会计考试“基础识记+场景应用”的命题特点,便于学员理解和应用。 学情分析 本节课的授课对象主要为初级会计备考学员或会计专业中职学生,其学情特点如下: 1. 已有基础:学员已学习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法律制度,对税法的基本逻辑有初步认知,具备一定的税法学习基础,但对所得税的“收益税”属性理解不足,与流转税的“流转税”属性易混淆。 2. 认知难点:学员对抽象的税法法条记忆难度较大,尤其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分”“税前扣除项目的限额规定”等细节,容易出现理解偏差;同时,数学计算能力参差不齐,对“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扣除”的计算逻辑掌握不够熟练。 3. 学习需求:学员不仅需要掌握知识点以应对考试,还希望了解基础的实务应用场景,为后续会计工作或考试综合题作答奠定基础,对“案例化讲解”“针对性练习”的需求较高。 学习目标 · 知识与技能目标 · 识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分类及界定标准。 · 掌握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范围。 · 牢记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各自的适用范围。 · 理解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能完成简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过程与方法目标 · 通过情景案例、小组讨论,培养学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运用税法法条解决简单的实务问题。 · 通过课堂练习,强化知识点记忆,提升学员对题型的敏感度和解题准确率,掌握解题思路和方法。 ·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 引导学员认识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性,树立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法治观念。 · 培养学员严谨细致的学习态度,体会税法学习的逻辑性和实用性,激发学习税法的兴趣。 学习重难点 · 教学重点 ·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分类及界定标准。 ·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适用范围。 ·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逻辑及核心要素。 · 教学难点 ·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界定及征税对象的差异。 ·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分。 · 各项扣除项目的理解及应纳税所得额的简单计算。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多媒体演示法、模拟操作法 课前准备 · 1. 教师:制作PPT课件、打印课堂练习卷、梳理考点记忆口诀; · 2. 学生:预习教材第一节内容,标记不懂的知识点;准备笔记本、笔。 教学媒体 多媒体教室、电脑、投影仪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设计 学生活动设计 设计意图 活动一: 创设情境 生成问题 一、课程导入 【案例导入】甲公司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制造业企业,2024年度实现销售收入8000万元,发生成本费用6000万元;乙公司是依照美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在美国,但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分支机构,2024年度该分支机构取得境内收入2000万元。 【提问】1. 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 若需要缴纳,它们的纳税范围有什么不同?3.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该用什么税率?应该以什么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引导思考】引出本节课核心内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激发学员学习兴趣,明确本节课学习目标。 跟随教师回顾旧知,思考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核心功能,结合案例初步感知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概念。 观察图片,尝试描述理解内容,为理解经济法的知识目标做铺垫。 通过案例和问题引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从实际生活出发,展示财务人员工作场景并提问,目的是从学生熟悉的事物切入,引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思考。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注意: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 · 销售货物所得 · 提供劳务所得 · 转让财产所得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 利息所得 · 租金所得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接受捐赠所得 · 其他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确定原则 ·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 · 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与原则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二) 收入总额 1. 收入总额的定义和形式。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非货币形式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企业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 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 存货取得的收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 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 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 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3. 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4. 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 得的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收入。 5.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 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8.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 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 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 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0.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具体列举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 ·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 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 债务重组收入 · 补贴收入 · 违约金收入 · 汇兑收益等。 11. 特殊收入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 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 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不征税收入 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 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 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 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自2018年9月10日起,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自2018年9月20日起,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四)税前扣除项目 ·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 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1.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 2.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1)销售费用,是指应由企业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 (2)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 而发生的费用。 (3)财务费用,是指企业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3.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即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故不在扣除之列。 4.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 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五)税前扣除标准 1. 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 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 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 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 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 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社会保险费。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 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 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4. 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扣除。 5. 利息费用。 ·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 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金融企业,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 金融机构。 (3)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 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 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 所得税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5)企业向除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 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6. 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 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 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 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 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 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 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性捐赠具体范围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 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 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 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 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 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 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 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8.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 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9.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 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 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 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 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 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1. 保险费。 (1)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2)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 保险费,不得扣除。 (3)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 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经 营性租赁是指所有权不转移的租赁。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 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 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13. 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4. 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 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 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6.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 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3)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 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 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规定 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 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 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 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 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 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17. 党组织工作经费。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 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8. 其他支出项目。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 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六)不得税前扣除项目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3. 税收滞纳金,具体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的财物。 5.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 赞助支出,具体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具体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 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七)亏损弥补 亏损,是指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 税法规定: ·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 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八)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 后的余额。 3.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认真听讲,记录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概念、具体内容。 2.观察教师展示的结构图,理解其应用场景。 3.小组讨论,分组讨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应用,每组推选代表发言。 4.讨论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5.分析教师提供的案例,结合所学知识,讨论其应用和优化。 通过讲解、实例展示、小组讨论和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系统地学习的理论知识,通过引导学生观察,让学生主动关注,从而自然地引出主题,使学生快速进入学习状态,明确本节课的学习方向。 活动三: 巩固练习 素质提升 一、单选题​ 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 A. 甲有限责任公司 B. 乙事业单位 C. 丙个人独资企业 D. 丁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C 【解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投资人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项A、D属于营利法人,选项B属于非营利法人,均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企业中,属于居民企业的是( )。 A. 依照美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美国的企业 B. 依照中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日本的企业 C. 依照日本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D. 依照美国法律成立且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答案】C 【解析】居民企业的界定标准有两个:一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二是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选项A,实际管理机构在美国,不属于居民企业;选项B,实际管理机构在日本,不属于居民企业;选项C,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属于居民企业;选项D,属于非居民企业。 3. 甲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已知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分段计税,该企业2024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计税基础正确的是( )。 A. 150万元全额按2.5%计税 B. 100万元按2.5%计税,50万元按10%计税 C. 150万元全额按10%计税 D. 150万元全额按25%计税 【答案】B 【解析】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实行分段计税: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的部分,按2.5%计税;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的部分,按10%计税。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其中100万元按2.5%计税,50万元(150-100)按10%计税。 二、多选题 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有( )。 A. 销售货物所得 B.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C. 租金所得 D. 接受捐赠所得 【答案】ABCD 【解析】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四个选项均属于征税对象范围。 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有( )。 A. 财政拨款 B. 国债利息收入 C. 政府性基金 D.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答案】AC 【解析】选项AC属于不征税收入;选项BD属于免税收入,注意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3.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有( )。 A.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B.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 C.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 D.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答案】ABD 【解析】选项A,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全额扣除;选项B,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选项C,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选项D,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规定标准准予扣除。 三、判断题 1.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答案】√ 【解析】居民企业的征税范围是全球所得,即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题干表述正确。 2.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 【答案】× 【解析】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0%的优惠税率,题干表述错误。 3. 企业发生的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答案】× 【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题干表述错误。 1.积极参与课堂练习,按照教师的要求完成,互相交流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 2.思考采用方式,积极参与讨论,分享自己的观点。 3.记录教师总结,尝试在实际工作应用。 通过练习,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思考法和法律、法的分类和渊源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课堂小结 本节课围绕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四大核心知识点展开,重点讲解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总结核心要点: 1. 牢记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界定标准,区分二者征税范围; 2. 掌握各类税率的适用场景,尤其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分段计税规则; 3. 熟记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心公式,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可扣除与不可扣除项目。 强调:本节课知识点是初级会计考试的高频考点,也是实务工作的基础,需要重点记忆和理解,后续将结合应纳税额计算进一步巩固。 作业布置 · 1. 复习本节课知识点,背诵纳税人分类、税率适用范围及应纳税所得额核心公式。 · 2. 完成教材课后对应习题(第五章第一节相关习题),巩固知识点。 · 3. 计算分析题:甲公司为居民企业,2024年度收入总额600万元,其中不征税收入40万元,免税收入20万元,各项扣除400万元,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30万元,计算甲公司2024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板书设计 第五章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1. 居民企业: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 全球征税 2. 非居民企业:境外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境外 → 有限征税 (易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纳税) 二、征税对象: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 三、税率 1. 基本税率:25%(居民企业、有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2. 优惠税率:20%(无联系的非居民企业);15%(高新技术企业等) 3. 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税(2.5%、10%) 四、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核心公式: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以前年度亏损 关键要素: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教学反思 通过情景案例导入,激发了学员的学习兴趣,将抽象的税法法条与实务场景结合,降低了学员的理解难度;课堂练习题型贴合初级会计考试,针对性强,能及时巩固知识点,帮助学员发现易错点;板书设计简洁明了,突出核心重难点,便于学员梳理知识框架。 原创精品资源学科网独家享有版权,侵权必究!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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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1.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教案)-《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上好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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