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经济法基础》教案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课 题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3.税收优惠、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
课 型
新授课
课 时
2课时
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
授课教师
教材分析
本节是《经济法基础》第五章《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节的延伸内容,承接前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聚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三大核心知识点,是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整闭环,也是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高频考点的重要组成部分。教材以“计税基础—优惠减免—纳税调整—征收管控”为逻辑延伸,贴合2025年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兼顾政策时效性与实务可操作性。其中,税收优惠是企业所得税计算的重要减免依据,直接影响应纳税额的最终结果;特别纳税调整是规范企业纳税行为、防范避税的核心手段,涉及关联方、独立交易原则等关键概念;征收管理则衔接实务中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流程,明确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实操要求。
本节内容既是对前文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计算的补充完善,也是学员应对考试综合题、解决实务纳税问题的重要支撑,教材编写注重法条与案例结合,简化复杂政策细节,贴合初级会计考试“基础识记+场景应用”的命题特点,同时为后续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学习奠定基础。
学情分析
本节课的授课对象主要为初级会计备考学员或会计专业中职/高职学生,结合前文知识点学习基础,其学情特点如下:
1. 已有基础:学员已掌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逻辑,对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计税框架有清晰认知,具备一定的税法法条解读和简单计算能力,能够理解税法政策的基本逻辑。
2. 认知难点:税收优惠种类多、记忆难度大,易混淆不同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特别纳税调整中“关联方”“独立交易原则”等概念抽象,难以结合实务场景理解;征收管理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细节知识点零散,易遗漏记忆。
3. 学习需求:学员不仅需要识记三大知识点的核心内容以应对考试,更需要掌握知识点的应用方法,尤其是税收优惠在应纳税额计算中的运用、特别纳税调整的基本判断、征收管理的实操细节,为后续考试综合题作答和实务工作奠定基础。
学习目标
· 知识与技能目标
· 掌握核心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和具体规定。
· 掌握特别纳税调整的基本方法和适用场景。
· 掌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核心内容。
· 能结合税收优惠政策计算简单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 过程与方法目标
· 通过情景案例、小组讨论,梳理税收优惠、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的核心逻辑,培养学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运用税法法条解读政策、解决实务问题。
· 通过课堂练习,强化知识点记忆,辨析易错点,提升学员对题型的敏感度和解题准确率,掌握解题思路和方法,尤其是税收优惠与应纳税额计算的结合技巧。
·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 引导学员认识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理解特别纳税调整对规范纳税行为、维护税收公平的意义,树立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法治观念。
· 培养学员严谨细致的学习态度,注重知识点的细节记忆和灵活运用,体会税法政策的时效性和实用性,激发学习税法的兴趣。
学习重难点
· 教学重点
· 企业所得税核心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和具体规定。
· 特别纳税调整的核心概念及基本调整方法。
·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核心内容。
· 教学难点
· 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分与灵活运用。
· 特别纳税调整中关联方的界定、独立交易原则的理解及应用。
· 税收优惠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计算的结合运用,以及征收管理细节知识点的综合记忆。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多媒体演示法、模拟操作法
课前准备
· 1. 教师:制作PPT课件、打印课堂练习卷、梳理考点记忆口诀;
· 2. 学生:预习教材第一节内容,标记不懂的知识点;准备笔记本、笔。
教学媒体
多媒体教室、电脑、投影仪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设计
学生活动设计
设计意图
活动一:
创设情境
生成问题
一、课程导入
【案例导入】甲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乙公司是小型微利企业,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丙公司与关联企业丁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未按公平价格定价,少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戊公司是居民企业,登记注册地在上海,实际管理机构在杭州,2024年度未按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提问】1. 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2. 丙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3. 戊公司应向哪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按时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引导思考】引出本节课核心内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激发学员学习兴趣,明确本节课学习目标——掌握三大知识点的核心内容及应用方法,解决上述实务问题。
【跟随教师回顾旧知,思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的核心功能,结合案例初步感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的概念。
观察图片,尝试描述理解内容,为理解经济法的知识目标做铺垫。
通过案例和问题引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从实际生活出发,展示财务人员工作场景并提问,目的是从学生熟悉的事物切入,引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思考。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所得减免、减低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 惠政策。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免税收入
· 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
1. 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 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 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 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 入给予免税,但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则要征税。
5. 基础研究资金收入。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6.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收入。
2027年12月31日前,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 所得减免
1.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 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1)企业从事上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 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4.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 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 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 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6. 非居民企业减免税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7. 境外机构投资者免税所得。
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减低税率与定期减免税
1. 小型微利企业。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3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1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优惠政策。
2. 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 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 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5.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1年至第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 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1年 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或项目,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 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 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6. 集成电路相关企业和软件企业。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 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营 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 制和剥离转制。该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该 税收政策不满5年的,可继续享受至5年期满为止。
8.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 所得税。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加计扣除
·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 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 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 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 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 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 安置国家鼓励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 出资给非营利单位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
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 扣除 ,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 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 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 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 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 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 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 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 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 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 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上述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相关规定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 部制造业领域。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八)减计收入
1.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 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2.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 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 计入收入总额。社区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3.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 (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 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前述优惠政策。
4.2027年12月31日前,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 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 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5.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 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九)税额抵免
1.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 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 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 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 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 所得税税款。
2.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相关优惠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
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 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 输和存储,数据分析,智能控制,数字安全与防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 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
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 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 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 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自身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专用设备改 造完成后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 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 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专用设备,承租方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 造投入,可按规定享受优惠。如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 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 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支出;企业在1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 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西部地区减免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 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十一)债券利息减免税
1. 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 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 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 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铁路债券是指以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 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例题】某公司为居民企业,2023年转让一项技术取得 收入1000万元,该项技术转让成本及相关税费为300万元。该公 司在计算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技术转让所得纳 税调减的金额为 ( )万元。
A. 500
B. 350
C.1000
D.600
【答案】D
【解析】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技术转让所得为1000-300=700(万元),故纳税调减的金额=500+(700-500)×50%=600(万元)。
【例5-11】某公司2023年度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600万元。该公司当年发生工资、薪金支出40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60万元,职工教育经 费支出35万元,拨缴工会经费8万元;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利息支出10万元,该 借款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4.35万元;发生公益性捐赠80万 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50万元;参加财产保险缴纳保险费15万元;发生赞助支出3万 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30万元;按照税法计算的2022年度发生的亏损70万元;发 生研究开发费用100万元;当年购置并投入使用环保设备1台,该设备投资额20万元。
该公司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该公司202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解析】(1)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拨缴的工会 经费分别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8%、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扣除限额分别为:
400×14%=56(万元)
400×8%=32(万 元)
400×2%=8(万元)
实际发生金额分别为60万元、35万 元、8万元,应当纳税调增(60-56)+(35-32)=7(万元)。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公司利息支出应当纳税调增10-4.35=5.65(万元)。
(3)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扣除限额为600×12%=72(万元),实际发生80万元,应当纳税调增80-72=8 (万元)。
(4)业务招待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且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60%,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000×5%o=25(万元)
50×60%=30(万元)
25万元<30万元,允许扣除25万元,应当纳税调增50-25=25(万元)。
(5)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财产保险费允许扣除,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允许扣除。
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应当纳税调3+30=33(万元)。
(6)上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22年度发生的亏损应当纳税调减70万元。
(7)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应当纳税调减100万元。
(8)该公司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600+7+5.65+8+25+33-70-100=508.65(万元)。
(9)购置并投入使用的环保设备的投资额的10%允许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环保设备投资额允许抵免的税额为20×10%=2(万元)。
(10)该公司202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508.65×25%-2=125.1625 (万元)
八、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
(一)转让定价税制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 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 合理方法包括:
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 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 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 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5. 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6. 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可以依照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 分摊协议。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 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受控外国企业税制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 控制是指:
1. 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2. 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三)资本弱化税制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规定的标准是指: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 金融企业,为5:1。
2. 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四) 一般反避税制度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五)对避税行为的处理
1. 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 规定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 利息。
按照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规定加收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 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企业依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 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2. 特别纳税调整期限。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 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 调整。
九、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 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 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 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2个或者2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 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按年计征与分期预缴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1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 作为1个纳税年度。
(三)汇算清缴期限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 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货币单位与外币折算
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述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 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1.认真听讲,记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的概念、具体内容。
2.观察教师展示的结构图,理解其应用场景。
3.小组讨论,分组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的应用,每组推选代表发言。
4.讨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5.分析教师提供的案例,结合所学知识,讨论其应用和优化。
通过讲解、实例展示、小组讨论和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系统地学习的理论知识,通过引导学生观察,让学生主动关注,从而自然地引出主题,使学生快速进入学习状态,明确本节课的学习方向。
活动三:
巩固练习
素质提升
一、单选题
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是( )。
A. 财政拨款
B. 国债利息收入
C. 政府性基金
D. 行政事业性收费
【答案】B
【解析】选项ACD属于不征税收入;选项B属于免税收入,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是典型的免税收入。
2. 根据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关联方关系的是( )。
A. 甲公司与直接控制甲公司的乙公司
B. 甲公司与在资金方面存在间接控制关系的丙公司
C. 甲公司与无任何关联关系的丁公司
D. 甲公司与同为戊公司控制的己公司
【答案】C
【解析】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存在控制关系、同为第三者控制或利益相关联的企业、组织或个人。选项ABD均属于关联方关系;选项C,甲公司与丁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不属于关联方。
3. 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表述正确的是( )。
A. 一律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B. 一律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C.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D. 登记注册地在境内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答案】C
【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选项ABD表述均过于绝对,错误;选项C表述正确。
二、多选题
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企业中,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的有( )。
A. 高新技术企业
B.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C. 小型微利企业
D. 非居民企业
【答案】ABCD
【解析】选项AB适用15%的优惠税率;选项C适用分段优惠税率;选项D适用20%的优惠税率,四个选项均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符合2025年最新政策规定。
2. 根据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特别纳税调整核心原则及方法的有( )。
A. 独立交易原则
B.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C. 成本加成法
D. 利润分割法
【答案】ABCD
【解析】独立交易原则是特别纳税调整的核心原则,选项A正确;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均属于特别纳税调整的基本方法,选项BCD正确,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特别纳税调整方法的规定。
3. 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B. 企业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企业所得税
C.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D.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与否,都应当按时办理纳税申报
【答案】ABD
【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的规定;选项B表述正确,季度预缴期限为季度终了15日内;选项C表述错误,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选项D表述正确,无论盈利与否,均需按时申报纳税。
三、判断题
1. 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均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其中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全额适用2.5%税率。( )
【答案】×
【解析】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税率表述正确,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分段计税: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部分按2.5%计税,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部分按10%计税,并非全额适用2.5%税率,题干表述错误。
2.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未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并对补征的税款按规定加收利息。( )
【答案】√
【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关联方交易未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可能导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且需对补征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利息,题干表述正确。
3. 居民企业登记注册地在境内的,无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哪里,均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
【答案】×
【解析】居民企业登记注册地在境内的,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并非“无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哪里”,题干表述过于绝对,错误。
1.积极参与课堂练习,按照教师的要求完成,互相交流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
2.思考采用方式,积极参与讨论,分享自己的观点。
3.记录教师总结,尝试在实际工作应用。
通过练习,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思考法和法律、法的分类和渊源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课堂小结
本节课围绕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三大延伸知识点展开,重点讲解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的核心内容,衔接前文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形成企业所得税计税、优惠、调整、管控的完整逻辑。
总结核心要点:
1. 牢记核心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和税率,区分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掌握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税规则;
2. 理解特别纳税调整的核心概念,明确关联方界定和独立交易原则的意义;
3. 掌握征收管理的实操细节,尤其是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的要求。
强调:本节课知识点是初级会计考试的高频考点,也是实务中企业纳税的核心环节,需要重点记忆细节、辨析易错点,熟练掌握税收优惠与应纳税额计算的结合方法,为后续考试综合题和实务工作奠定基础。
作业布置
· 复习本节课知识点,背诵税收优惠核心政策、特别纳税调整核心概念、征收管理关键细节,整理易错点清单。
· 完成教材课后对应习题,巩固知识点。
· 计算分析题:甲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其中包含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计算甲公司2024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 简答题:简述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差异。
板书设计
第五章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税收优惠、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核心)
1. 免税收入:国债利息、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等
2. 税率优惠:15%(高新、技术先进型);小型微利(2.5%、10%);20%(非居民)
易错: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
二、特别纳税调整
1. 核心概念:关联方、独立交易原则、无合理商业目的
2. 调整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等
3. 后果:补缴税款+按日加收利息(不得扣除)
三、征收管理
1. 纳税地点:居民;非居民
2. 纳税期限:预缴15日;汇算清缴5个月
3. 纳税申报:无论盈利与否,按时申报
教学反思
税收优惠政策种类较多,部分学员对不同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记忆不清晰,课堂上的对比讲解和案例演练可进一步细化;特别纳税调整的调整方法讲解过于简略,部分学员对调整逻辑理解不够透彻;征收管理的细节知识点零散,学员容易遗漏记忆,课堂上的强化记忆环节可适当增加;小组讨论环节时间分配不足,部分学员参与度不高,未能充分发挥小组讨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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