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4.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教案)-《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上好课

2026-04-27
| 20页
| 37人阅读
| 0人下载
精品

内容正文:

《经济法基础》教案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课 题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4.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课 型 新授课 课 时 2课时 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 授课教师 教材分析 本节是《经济法基础》第五章《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一节的延伸内容,承接前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聚焦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三大核心知识点,是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整闭环,也是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高频考点的重要组成部分。教材以“计税基础—优惠减免—纳税调整—征收管控”为逻辑延伸,贴合2025年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兼顾政策时效性与实务可操作性。其中,税收优惠是企业所得税计算的重要减免依据,直接影响应纳税额的最终结果;特别纳税调整是规范企业纳税行为、防范避税的核心手段,涉及关联方、独立交易原则等关键概念;征收管理则衔接实务中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流程,明确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实操要求。 本节内容既是对前文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计算的补充完善,也是学员应对考试综合题、解决实务纳税问题的重要支撑,教材编写注重法条与案例结合,简化复杂政策细节,贴合初级会计考试“基础识记+场景应用”的命题特点,同时为后续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学习奠定基础。 学情分析 本节课的授课对象主要为初级会计备考学员或会计专业中职/高职学生,结合前文知识点学习基础,其学情特点如下: 1. 已有基础:学员已掌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逻辑,对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计税框架有清晰认知,具备一定的税法法条解读和简单计算能力,能够理解税法政策的基本逻辑。 2. 认知难点:税收优惠种类多、记忆难度大,易混淆不同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特别纳税调整中“关联方”“独立交易原则”等概念抽象,难以结合实务场景理解;征收管理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细节知识点零散,易遗漏记忆。 3. 学习需求:学员不仅需要识记三大知识点的核心内容以应对考试,更需要掌握知识点的应用方法,尤其是税收优惠在应纳税额计算中的运用、特别纳税调整的基本判断、征收管理的实操细节,为后续考试综合题作答和实务工作奠定基础。 学习目标 · 知识与技能目标 · 掌握核心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和具体规定。 · 掌握特别纳税调整的基本方法和适用场景。 · 掌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核心内容。 · 能结合税收优惠政策计算简单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 过程与方法目标 · 通过情景案例、小组讨论,梳理税收优惠、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的核心逻辑,培养学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运用税法法条解读政策、解决实务问题。 · 通过课堂练习,强化知识点记忆,辨析易错点,提升学员对题型的敏感度和解题准确率,掌握解题思路和方法,尤其是税收优惠与应纳税额计算的结合技巧。 ·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 引导学员认识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理解特别纳税调整对规范纳税行为、维护税收公平的意义,树立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法治观念。 · 培养学员严谨细致的学习态度,注重知识点的细节记忆和灵活运用,体会税法政策的时效性和实用性,激发学习税法的兴趣。 学习重难点 · 教学重点 · 企业所得税核心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和具体规定。 · 特别纳税调整的核心概念及基本调整方法。 ·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核心内容。 · 教学难点 · 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分与灵活运用。 · 特别纳税调整中关联方的界定、独立交易原则的理解及应用。 · 税收优惠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计算的结合运用,以及征收管理细节知识点的综合记忆。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多媒体演示法、模拟操作法 课前准备 · 1. 教师:制作PPT课件、打印课堂练习卷、梳理考点记忆口诀; · 2. 学生:预习教材第一节内容,标记不懂的知识点;准备笔记本、笔。 教学媒体 多媒体教室、电脑、投影仪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设计 学生活动设计 设计意图 活动一: 创设情境 生成问题 一、课程导入 【案例导入】甲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乙公司是小型微利企业,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丙公司与关联企业丁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未按公平价格定价,少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戊公司是居民企业,登记注册地在上海,实际管理机构在杭州,2024年度未按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提问】1. 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2. 丙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3. 戊公司应向哪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按时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引导思考】引出本节课核心内容: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激发学员学习兴趣,明确本节课学习目标——掌握三大知识点的核心内容及应用方法,解决上述实务问题。 【跟随教师回顾旧知,思考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的核心功能,结合案例初步感知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的概念。 观察图片,尝试描述理解内容,为理解经济法的知识目标做铺垫。 通过案例和问题引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从实际生活出发,展示财务人员工作场景并提问,目的是从学生熟悉的事物切入,引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思考。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六、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 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 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该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该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减税项目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 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 人大常委会备案。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其他税收优惠项目 1.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 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 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②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③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④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⑤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 得由该国负担的; ⑥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 得由该国负担的; ⑦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027年12月31日前,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 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3. 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 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 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4.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 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24年9月1日起,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其中全国联网单场竞猜游戏分别按照足球游戏、篮球游戏、冠军游戏和冠 亚军游戏设期,以每张彩票涉及比赛场次中最晚的比赛编号日期为判定标准,相同的为同一期;海南视频电子即开游戏以同一场游戏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即开型彩票以一张 彩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彩票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电脑彩票一次中奖收 入超过3000元至10000元(含)的个人办理免税申报,为电脑彩票和即开型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个人办理纳税申报。 8.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 (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0.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1.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2.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 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3. 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 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4.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5.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6. 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7. 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8.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9.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的,对当事人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0.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1.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人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2.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3.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 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 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 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纳税人出售和重 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 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 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24. 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 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 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25.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 代缴。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26.2027年12月31日前,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 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1.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 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2.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①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 过6万元; 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 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③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④纳税人申请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 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 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3.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提供及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 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1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 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4. 修正申报与退税。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 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二)纳税期限 1. 居民个人的纳税期限。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2. 非居民个人的纳税期限。 (1)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2)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3. 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 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4. 其他情形的纳税期限。 (1)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 算清缴。 (2)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 税款。 (3)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 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 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 税款。 (5)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三)货币单位及外币折算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 ·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 · 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认真听讲,记录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的概念、具体内容。 2.观察教师展示的结构图,理解其应用场景。 3.小组讨论,分组讨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的应用,每组推选代表发言。 4.讨论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5.分析教师提供的案例,结合所学知识,讨论其应用和优化。 通过讲解、实例展示、小组讨论和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系统地学习的理论知识,通过引导学生观察,让学生主动关注,从而自然地引出主题,使学生快速进入学习状态,明确本节课的学习方向。 活动三: 巩固练习 素质提升 一、单选题​ 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是( )。 A. 财政拨款 B. 国债利息收入 C. 政府性基金 D. 行政事业性收费 【答案】B 【解析】选项ACD属于不征税收入;选项B属于免税收入,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是典型的免税收入。 2. 根据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关联方关系的是( )。 A. 甲公司与直接控制甲公司的乙公司 B. 甲公司与在资金方面存在间接控制关系的丙公司 C. 甲公司与无任何关联关系的丁公司 D. 甲公司与同为戊公司控制的己公司 【答案】C 【解析】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存在控制关系、同为第三者控制或利益相关联的企业、组织或个人。选项ABD均属于关联方关系;选项C,甲公司与丁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不属于关联方。 3. 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表述正确的是( )。 A. 一律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B. 一律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C.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D. 登记注册地在境内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答案】C 【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选项ABD表述均过于绝对,错误;选项C表述正确。 二、多选题 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企业中,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的有( )。 A. 高新技术企业 B.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C. 小型微利企业 D. 非居民企业 【答案】ABCD 【解析】选项AB适用15%的优惠税率;选项C适用分段优惠税率;选项D适用20%的优惠税率,四个选项均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符合2025年最新政策规定。 2. 根据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特别纳税调整核心原则及方法的有( )。 A. 独立交易原则 B.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C. 成本加成法 D. 利润分割法 【答案】ABCD 【解析】独立交易原则是特别纳税调整的核心原则,选项A正确;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均属于特别纳税调整的基本方法,选项BCD正确,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特别纳税调整方法的规定。 3. 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B. 企业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企业所得税 C.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D.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与否,都应当按时办理纳税申报 【答案】ABD 【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的规定;选项B表述正确,季度预缴期限为季度终了15日内;选项C表述错误,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选项D表述正确,无论盈利与否,均需按时申报纳税。 三、判断题 1. 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均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其中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全额适用2.5%税率。( ) 【答案】× 【解析】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税率表述正确,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分段计税: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部分按2.5%计税,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部分按10%计税,并非全额适用2.5%税率,题干表述错误。 2.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未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并对补征的税款按规定加收利息。( ) 【答案】√ 【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关联方交易未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可能导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且需对补征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利息,题干表述正确。 3. 居民企业登记注册地在境内的,无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哪里,均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 【答案】× 【解析】居民企业登记注册地在境内的,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并非“无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哪里”,题干表述过于绝对,错误。 1.积极参与课堂练习,按照教师的要求完成,互相交流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 2.思考采用方式,积极参与讨论,分享自己的观点。 3.记录教师总结,尝试在实际工作应用。 通过练习,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思考法和法律、法的分类和渊源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课堂小结 本节课围绕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三大延伸知识点展开,重点讲解了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的核心内容,衔接前文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形成企业所得税计税、优惠、调整、管控的完整逻辑。 总结核心要点: 1. 牢记核心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和税率,区分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掌握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税规则; 2. 理解特别纳税调整的核心概念,明确关联方界定和独立交易原则的意义; 3. 掌握征收管理的实操细节,尤其是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的要求。 强调:本节课知识点是初级会计考试的高频考点,也是实务中企业纳税的核心环节,需要重点记忆细节、辨析易错点,熟练掌握税收优惠与应纳税额计算的结合方法,为后续考试综合题和实务工作奠定基础。 作业布置 · 复习本节课知识点,背诵税收优惠核心政策、特别纳税调整核心概念、征收管理关键细节,整理易错点清单。 · 完成教材课后对应习题,巩固知识点。 · 计算分析题:甲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其中包含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计算甲公司2024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 简答题:简述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差异。 板书设计 第五章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税收优惠、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核心) 1. 免税收入:国债利息、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等 2. 税率优惠:15%(高新、技术先进型);小型微利(2.5%、10%);20%(非居民) 易错: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 二、特别纳税调整 1. 核心概念:关联方、独立交易原则、无合理商业目的 2. 调整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等 3. 后果:补缴税款+按日加收利息(不得扣除) 三、征收管理 1. 纳税地点:居民;非居民 2. 纳税期限:预缴15日;汇算清缴5个月 3. 纳税申报:无论盈利与否,按时申报 教学反思 税收优惠政策种类较多,部分学员对不同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记忆不清晰,课堂上的对比讲解和案例演练可进一步细化;特别纳税调整的调整方法讲解过于简略,部分学员对调整逻辑理解不够透彻;征收管理的细节知识点零散,学员容易遗漏记忆,课堂上的强化记忆环节可适当增加;小组讨论环节时间分配不足,部分学员参与度不高,未能充分发挥小组讨论的作用。 原创精品资源学科网独家享有版权,侵权必究!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资源预览图

第五章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4.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教案)-《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上好课
1
第五章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4.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教案)-《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上好课
2
第五章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4.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教案)-《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上好课
3
所属专辑
由于学科网是一个信息分享及获取的平台,不确保部分用户上传资料的 来源及知识产权归属。如您发现相关资料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学科网,我们核实后将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