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教案)-《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上好课

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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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教案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课 题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课 型 新授课 课 时 2课时 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 授课教师 教材分析 本节是《经济法基础》第五章《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节的核心重难点内容,承接前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税所得项目及税率的知识点,聚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这一核心应用内容,是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核心纽带,也是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高频考点和实务应用的关键环节。教材以“计税逻辑—分类计算—扣除规则”为主线,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2025年最新修订内容编写,兼顾政策时效性与实务可操作性。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连接应税所得项目、税率与应纳税额的核心桥梁,明确了“应税所得如何计税”,涵盖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其他分类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以及各项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则,是后续应纳税额计算、纳税申报的前提。 教材编写注重“法条+案例+简化计算”的模式,避开复杂的政策细节,重点突出不同所得类型的计算逻辑和扣除标准,贴合初级会计考试“基础计算+场景应用”的命题特点,同时结合生活实例帮助学员理解扣除项目的应用,让学员既能应对考试,也能掌握个人纳税计算的核心方法,为后续学习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等内容奠定坚实基础。 学情分析 本节课的授课对象主要为初级会计备考学员或会计专业中职/高职学生,结合前文个人所得税相关知识点的学习基础及认知特点,其学情特点如下: 1. 已有基础:学员已掌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类、9类应税所得项目及对应税率,具备一定的税法法条解读能力和基础计算能力,理解“纳税人—应税所得—税率”的基本逻辑。 2. 认知难点:不同所得类型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逻辑差异较大,易混淆计算规则;综合所得的各项扣除项目种类多、标准细,记忆难度大,且易混淆不同扣除项目的适用范围;非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居民个人差异较大,容易出现计算偏差。 3. 学习需求:学员不仅需要识记不同所得类型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各项扣除项目的标准,更需要掌握计算逻辑,能够准确运用扣除规则计算各类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对考试中的计算类、判断类题型。 学习目标 · 知识与技能目标 · 掌握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差异。 · 掌握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其他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 能够准确区分不同扣除项目的应用场景。 · 准确计算各类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过程与方法目标 · 梳理不同所得类型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逻辑,培养学员的计算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运用税法法条解读扣除规则、完成基础计税。 · 强化知识点记忆和计算能力,提升学员对计税题型的敏感度和解题准确率,掌握核心计算技巧和易错点规避方法。 ·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 引导学员认识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重要性,理解个人所得税计税的严谨性,树立依法纳税、诚信计税的法治观念,明确计税准确是纳税申报的前提。 · 培养学员严谨细致的学习态度和计算习惯,注重计算细节和扣除规则的准确应用,体会税法政策的实用性和严谨性,激发学习税法的兴趣,学会运用所学知识计算个人日常纳税的计税基础。 学习重难点 · 教学重点 ·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 经营所得、其他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则。 · 各项扣除项目的具体标准和适用范围。 · 教学难点 · 综合所得收入额的确定。 · 各项扣除项目的区分与准确应用。 · 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规则的差异。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多媒体演示法、模拟操作法 课前准备 · 1. 教师:制作PPT课件、打印课堂练习卷、梳理考点记忆口诀; · 2. 学生:预习教材第一节内容,标记不懂的知识点;准备笔记本、笔。 教学媒体 多媒体教室、电脑、投影仪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设计 学生活动设计 设计意图 活动一: 创设情境 生成问题 一、课程导入 【案例导入】1.张某(居民个人)2024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2万元,劳务报酬收入3万元,稿酬收入2万元,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专项扣除共计1.2万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每月1000元;2.李某(非居民个人)2024年在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8万元(每月均为6667元),无其他所得,无任何扣除项目。 【提问】1. 张某作为居民个人,202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该如何计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是否直接作为计税基础?2. 张某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在计算中应用?3. 李某作为非居民个人,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张某有什么区别?是否可以享受基本减除费用扣除? 【引导思考】引出本节课核心内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激发学员学习兴趣,明确本节课学习目标——掌握不同所得类型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和扣除规则,解决上述生活场景中的计税问题。 【跟随教师回顾旧知,思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的核心功能,结合案例初步感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的概念。 观察图片,尝试描述理解内容,为理解经济法的知识目标做铺垫。 通过案例和问题引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从实际生活出发,展示财务人员工作场景并提问,目的是从学生熟悉的事物切入,引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思考。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金额和减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扣除费用标准也各不相同,需要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 (一)个人所得的形式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 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 项。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2. 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3. 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支出。 (1)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该标准提高到每月2000元。 ·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 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1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2)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 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3)大病医疗。 在1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 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 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 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4)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 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1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 择其中1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 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1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5)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①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 为每月1500元。 ②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 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 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在1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 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6)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1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①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该标准提高到每月3000元; ②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 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上述扣除额度和每人分摊的额 度分别提高到每月3000元和15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 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1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上述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该标准提高到每月2000元。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 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1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 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 标准之外的扣除。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1个纳税年度的应纳 税所得额为限额;1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三)非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 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 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 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 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2.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具体规定。 (1)基本计算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 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①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③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④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⑤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⑥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2)不得扣除的支出。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 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⑤赞助支出; 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⑦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⑧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 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3)业主及从业人员相关支出的扣除。 ①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 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 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 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③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④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 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 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⑤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 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⑥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总 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 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 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 (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⑦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4)借款费用与利息支出的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算的数额的部分。 (5)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 ①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 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②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扣除。 (6)开办费及研发费支出的扣除。 ①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自生产经 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 个体工商户取得第1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②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 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7)公益性捐赠的扣除。 ①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8)其他支出的扣除。 ①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③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 用,准予扣除。 (9)亏损结转。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 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具体规定。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者兴办2个或2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个人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 算清缴时,应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 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 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②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 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 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 税所得额;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 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③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 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④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 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 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各项支出的扣除。 ①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扣除项目比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具体规定确定。 ②投资者兴办2个或2个以上企业的,其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 其中1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③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 国家对下列情形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②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 账的; ③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 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 资企业、合伙企业, 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 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 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 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上述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3.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公益捐赠支出的扣除 1.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 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 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 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 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 应纳税所得额。 2.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 个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部扣除。 4.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5.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 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 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中国 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 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准予在缴纳 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 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 额扣除。 (七)每次收入的确定 1. 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1次。 2.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1次。 3.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1次。 4.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1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1次。 1.认真听讲,记录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的概念、具体内容。 2.观察教师展示的结构图,理解其应用场景。 3.小组讨论,分组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的应用,每组推选代表发言。 4.讨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5.分析教师提供的案例,结合所学知识,讨论其应用和优化。 通过讲解、实例展示、小组讨论和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系统地学习的理论知识,通过引导学生观察,让学生主动关注,从而自然地引出主题,使学生快速进入学习状态,明确本节课的学习方向。 活动三: 巩固练习 素质提升 一、单选题​ 1.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中,计算收入额时需按比例折算的是( )。 A. 工资薪金所得 B. 劳务报酬所得 C. 偶然所得 D. 财产转让所得 【答案】B 【解析】选项A,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无需折算,按全部收入计算;选项B,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收入×(1-20%),需按比例折算;选项C、D,偶然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无需折算。 2. 某居民个人2024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0万元,专项扣除1万元,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2.4万元,无其他所得和扣除项目,该居民个人2024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 )。 A. 10万元 B. 4万元 C. 2.6万元 D. 3万元 【答案】C 【解析】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万-6万(基本减除费用)- 1万(专项扣除)- 2.4万(专项附加扣除)=2.6万元。 3.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非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B. 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可扣除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 C.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无需折算 D. 稿酬所得不享受额外减征优惠 【答案】B 【解析】选项A错误,非居民个人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选项B正确,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可扣除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选项C错误,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收入×(1-20%),需折算;选项D错误,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同样享受额外减征30%的优惠。 二、多选题 1.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准予扣除项目包括( )。 A. 基本减除费用 B. 专项扣除 C. 专项附加扣除 D. 偶然所得扣除 【答案】ABC 【解析】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准予扣除项目包括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依法准予扣除的项目;选项D,偶然所得属于应税所得项目,并非扣除项目。 2.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综合所得收入额确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全部工资薪金收入 B. 稿酬所得收入额=收入×(1-20%)×70% C.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收入×(1-20%) D.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全部劳务报酬收入 【答案】ABC 【解析】选项A、B、C表述均正确;选项D错误,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收入×(1-20%),需按比例折算,并非全部收入。 3.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专项附加扣除的有( )。 A. 子女教育支出 B.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C. 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D. 赡养老人支出 【答案】ABD 【解析】选项A、B、D均属于专项附加扣除;选项C,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属于专项扣除,而非专项附加扣除。 三、判断题 1.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为每年60000元,非居民个人不享受基本减除费用扣除。( ) 【答案】× 【解析】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可扣除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全年60000元),题干表述错误。 2. 居民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额需按扣除20%费用后的金额再减征30%。( ) 【答案】√ 【解析】稿酬所得的收入额确定规则为:收入×(1-20%)×70%,即扣除20%费用后再减征30%,题干表述正确。 3.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需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 ) 【答案】× 【解析】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 - 成本 - 费用 - 税金 - 损失等,不扣除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题干表述错误。 1.积极参与课堂练习,按照教师的要求完成,互相交流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 2.思考采用方式,积极参与讨论,分享自己的观点。 3.记录教师总结,尝试在实际工作应用。 通过练习,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思考法和法律、法的分类和渊源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课堂小结 第五章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核心逻辑: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额 - 准予扣除项目 二、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1. 综合所得(重点): 收入额:工资(全额)、劳务/特许权(×80%)、稿酬(×80%×70%) 扣除:6万/年 +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 + 专项附加扣除(6项) 2. 经营所得:收入总额 - 成本、费用、税金等 3. 其他所得:每次收入额(无扣除) 三、非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1. 工资:每月收入 - 5000元(无专项附加扣除) 2. 劳务、稿酬、特许权:同居民(折算),无其他扣除 四、易错点:收入额折算、扣除项目区分、居民与非居民差异 作业布置 · 复习本节课知识点,背诵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心计算逻辑、综合所得收入额折算规则、各项扣除项目的标准,整理易错点清单。 · 完成教材课后对应习题,巩固知识点和计算能力。 · 计算分析题:王某(居民个人)2024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5万元,劳务报酬收入5万元,稿酬收入3万元,专项扣除2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1.2万元,无其他所得和扣除项目,计算王某2024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简答题:简述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及准予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 板书设计 第五章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税收优惠(核心) 1. 免税收入:国债利息、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等 2. 税率优惠:15%(高新、技术先进型);小型微利(2.5%、10%);20%(非居民) 易错: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 二、特别纳税调整 1. 核心概念:关联方、独立交易原则、无合理商业目的 2. 调整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等 3. 后果:补缴税款+按日加收利息(不得扣除) 三、征收管理 1. 纳税地点:居民;非居民 2. 纳税期限:预缴15日;汇算清缴5个月 3. 纳税申报:无论盈利与否,按时申报 教学反思 通过生活化情景案例导入,结合分步计算演示,将抽象的计税规则具象化,降低了计算类知识点的畏难情绪,激发了学员的学习兴趣;用表格梳理不同所得类型的计税规则和扣除标准,用通俗语言讲解复杂的折算和扣除规则,便于学员对比记忆和理解;课堂练习侧重计算类和判断类题目,贴合初级会计考试命题特点,能及时巩固授课内容,帮助学员发现计算偏差和理解误区;板书设计简洁明了,突出核心重难点和计算逻辑,便于学员梳理知识框架;结合2025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确保教学内容的时效性。 原创精品资源学科网独家享有版权,侵权必究!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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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教案)-《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上好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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