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3.应纳税额的计算)(教案)-《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上好课

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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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教案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课 题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3.应纳税额的计算) 课 型 新授课 课 时 2课时 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 授课教师 教材分析 本节是《经济法基础》第五章《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节的核心应用内容,承接前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税所得项目、税率及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知识点,聚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这一核心考点,是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最终应用环节,也是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高频考点和实务操作的核心内容。教材以“分类计算—分步演示—案例应用”为主线,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2025年最新修订内容编写,兼顾政策时效性与实务可操作性。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对前文知识点的综合运用,涵盖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其他分类所得,以及非居民个人各类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明确了“计税基础—税率—应纳税额”的完整逻辑,是纳税申报、税额缴纳的前提。 教材编写注重“法条+简化计算+生活案例”的模式,避开复杂的政策细节和繁琐核算,重点突出不同所得类型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和公式应用,贴合初级会计考试“基础计算+场景应用”的命题特点,同时结合生活实例帮助学员理解计算逻辑,让学员既能应对考试中的计算类题型,也能掌握个人纳税实务中的税额计算方法,为后续学习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纳税申报等内容奠定坚实基础。 学情分析 本节课的授课对象主要为初级会计备考学员或会计专业中职/高职学生,结合前文个人所得税相关知识点的学习基础及认知特点,其学情特点如下: 1. 已有基础:学员已掌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类、9类应税所得项目、对应税率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法,具备一定的税法法条解读能力和基础计算能力。 2. 认知难点:不同所得类型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差异较大,易混淆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的计算逻辑。 3. 学习需求:学员不仅需要识记不同所得类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更需要掌握分步计算方法,能够准确运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完成各类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对考试中的计算类、判断类题型。 学习目标 · 知识与技能目标 · 掌握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差异。 · 掌握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其他分类所得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 掌握非居民个人各类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 分步完成各类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 过程与方法目标 · 通过生活化案例、分步计算演示、小组讨论,梳理不同所得类型应纳税额的计算逻辑,培养学员的计算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运用税法法条和计算公式完成税额计算。 · 通过课堂练习、易错点辨析,强化知识点记忆和计算能力,提升学员对计税题型的敏感度和解题准确率,掌握核心计算技巧和易错点规避方法,养成严谨的计算习惯。 ·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 引导学员认识应纳税额计算的重要性,理解个人所得税计税的严谨性,树立依法纳税、诚信计税的法治观念,明确税额计算准确是纳税申报、税额缴纳的前提。 · 培养学员严谨细致的学习态度和计算习惯,注重计算细节、税率匹配和速算扣除数的准确应用,体会税法政策的实用性和严谨性,激发学习税法的兴趣,学会运用所学知识计算个人日常纳税税额。 学习重难点 · 教学重点 ·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 经营所得、其他分类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规则和公式应用。 · 非居民个人各类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以及与居民个人的计算差异。 · 教学难点 ·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中,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用和速算扣除数的准确匹配,避免税率选错、速算扣除数漏用。 · 不同所得类型应纳税额计算逻辑的区分,尤其是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的计算差异。 · 税额计算中,对应纳税所得额折算、扣除项目应用的衔接,避免因前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错误导致最终税额偏差。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多媒体演示法、模拟操作法 课前准备 · 1. 教师:制作PPT课件、打印课堂练习卷、梳理考点记忆口诀; · 2. 学生:预习教材第一节内容,标记不懂的知识点;准备笔记本、笔。 教学媒体 多媒体教室、电脑、投影仪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设计 学生活动设计 设计意图 活动一: 创设情境 生成问题 一、课程导入 【案例导入】1. 张某(居民个人)2024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7.12万元(前文已计算),已知综合所得超额累进税率(简化版):不超过3.6万元的部分,税率3%,速算扣除数0;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元;2. 李某(非居民个人)2024年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1667元,适用3%税率,无速算扣除数。 【提问】1. 张某作为居民个人,2024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应该如何计算?如何匹配税率和速算扣除数?2. 李某作为非居民个人,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是多少?与张某的计算方法有什么区别?3. 如果张某同时取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其中不超过3万元部分税率5%,速算扣除数0;超过3万元至9万元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元),其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又该如何计算? 【引导思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激发学员学习兴趣,明确本节课学习目标——掌握不同所得类型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税率及速算扣除数的应用,解决上述生活场景中的税额计算问题。 【跟随教师回顾旧知,思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的核心功能,结合案例初步感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的概念。 观察图片,尝试描述理解内容,为理解经济法的知识目标做铺垫。 通过案例和问题引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从实际生活出发,展示财务人员工作场景并提问,目的是从学生熟悉的事物切入,引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思考。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五、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规定 1.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2. 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1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一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一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表5-3)执行。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9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自2020年7月1日起,对1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 人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1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 的收入为1次。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 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表5-4“个人所得税预扣率 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表5-4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3. 非居民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见表5-5“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表 5 - 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 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4.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前述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 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6.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 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 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 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 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7.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一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 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8.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20% (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1.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规定。 2027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2. 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征税规定。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相关规定的,不 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 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 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3.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征税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4. 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收入的征税规定。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 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 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5. 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的征税规定。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 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 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 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6. 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征税规定。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 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 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征税规定。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8.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的征税规定。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9. 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各类补贴、奖金、实物的征税规定。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 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0.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征税规定。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 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 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 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 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1. 企业为员工支付保险金的征税规定。 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人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 代缴。 12.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征税规定。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 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 师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13.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的征税规定。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 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和高校。 14.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征税规定。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 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 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 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规定的累计预扣法 计算预扣税款。 15.个人投资者将企业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征税规定。 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 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 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新股东)转增股本,有关个人 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 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 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 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16.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的征税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 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1)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3)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4)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5)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6)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7)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8)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9)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10)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11)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12)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 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 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对证券投资基金从 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17. 房屋买受人按照约定退房取得补偿款的征税规定。 房屋买受人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按照与房地产公司约定条件(如对房屋 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进行限制)在一定时期后无条件退房而取得的补偿款,应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补偿款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18. 个人转让限售股的征税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 (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 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19. 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征税规定。 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20. 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征税规定。 (1)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即居民个人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 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 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 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 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 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 税额。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 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 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 规定计算出的来源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 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 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 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 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规定计算 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 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 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4)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 (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 额不包括以下情形: ①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②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 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③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④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 所得税税款; ⑤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 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 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6)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 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21. 出租车驾驶员收入的征税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 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 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 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 得税。 22. 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征税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 量化给职工个人。为了支持企业改组改制的顺利进行,对于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 量化资产的征税问题,税法作出了如下规定: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3. 企业为个人购房或其他财产的征税规定。 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 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 后未归还借款的。 (3)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 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 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综合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4.2027年12月31日前,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 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 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 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 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 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 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 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 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 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 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 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 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除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2)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 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规定条件的,创投企 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 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 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 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3)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 不能变更。 25.2027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 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 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 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例5-13】甲公司职员李某2023年全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00000元。当地 规定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为:基本养老保险8%,基本医疗保险 2%,失业保险0 .5%,住房公积金12%。社保部门核定的李某2023年社会保险费的 缴费工资基数为10000元。李某正在偿还首套住房贷款及利息;李某为独生女,其独 生子正就读大学3年级;李某父母均已年过60岁。李某夫妻约定由李某扣除贷款利息 和子女教育费。计算李某2023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 (1)全年减除费用60000元。 (2)专项扣除=10000×(8%+2%+0.5%+12%)×12=27000 (元)。 (3)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每年扣除24000元; 住房贷款利息每年扣除12000元; 赡养老人每年扣除36000元; 专项附加扣除合计=24000+12000+36000=72000(元)。 1.认真听讲,记录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的概念、具体内容。 2.观察教师展示的结构图,理解其应用场景。 3.小组讨论,分组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应用,每组推选代表发言。 4.讨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5.分析教师提供的案例,结合所学知识,讨论其应用和优化。 通过讲解、实例展示、小组讨论和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系统地学习的理论知识,通过引导学生观察,让学生主动关注,从而自然地引出主题,使学生快速进入学习状态,明确本节课的学习方向。 活动三: 巩固练习 素质提升 一、单选题​ 1.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 A.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20% B.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C. 应纳税额 = 收入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D. 应纳税额 = 收入额 × 20% 【答案】B 【解析】选项A、D适用于适用比例税率的所得,综合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排除;选项C错误,应纳税额计算的基础是应纳税所得额,而非收入额;选项B正确,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2. 某居民个人2024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已知综合所得超额累进税率:不超过3.6万元的部分,税率3%,速算扣除数0;超过3.6万元至14.4万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元,该居民个人2024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 )。 A. 1500元 B. 2480元 C. 5000元 D. 2000元 【答案】B 【解析】应纳税额=50000×10% - 2520 = 5000 - 2520 = 2480元,对应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元,匹配正确。 3.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非居民个人应纳税额计算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工资薪金所得按年计算应纳税额 B.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C.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D. 有专项附加扣除 【答案】C 【解析】选项A错误,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应纳税额;选项B错误,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选项C正确,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选项D错误,非居民个人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二、多选题 1.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所得中,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使用速算扣除数的有( )。 A.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B. 居民个人经营所得 C.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D. 偶然所得 【答案】ABC 【解析】选项A、B,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时需使用速算扣除数;选项C,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需使用速算扣除数;选项D,偶然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无需使用速算扣除数。 2.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居民个人应纳税额计算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综合所得按年计算应纳税额 B. 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应纳税额 C.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D.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45%超额累进税率 【答案】ABC 【解析】选项A、B表述均正确,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均按年计算应纳税额;选项C正确,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选项D错误,稿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而非单独适用该税率计算。 3.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会导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错误的有( )。 A. 混淆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的税率 B. 漏用速算扣除数 C. 用收入额代替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额 D. 非居民个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案】ABCD 【解析】选项A、B、C、D均会导致应纳税额计算错误:选项A混淆税率会导致税额偏差;选项B漏用速算扣除数会导致税额计算错误;选项C用收入额代替应纳税所得额,忽略扣除项目和折算规则,导致税额错误;选项D非居民个人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扣除后会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偏低,税额错误。 三、判断题 1.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只需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对应税率,无需扣除速算扣除数。( ) 【答案】× 【解析】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是简化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关键,不可漏用,题干表述错误。 2.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应纳税额时,需先折算收入额,再乘以20%的比例税率。( ) 【答案】√ 【解析】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单次收入超过400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题干表述正确。 3. 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适用20%的比例税率,无需使用速算扣除数。( ) 【答案】× 【解析】居民个人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题干表述错误。 1.积极参与课堂练习,按照教师的要求完成,互相交流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 2.思考采用方式,积极参与讨论,分享自己的观点。 3.记录教师总结,尝试在实际工作应用。 通过练习,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思考法和法律、法的分类和渊源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课堂小结 本节课围绕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这一核心知识点展开,衔接前文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的内容,重点讲解了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税率及速算扣除数的应用,是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核心应用环节,也是初级会计考试的高频考点。 总结核心要点: 1. 牢记应纳税额的核心计算逻辑,区分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的应用场景; 2. 掌握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其他分类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重点记忆综合所得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应用; 3. 区分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税额计算的核心差异,避免混淆计算规则; 4. 规避易错点,注重应纳税所得额的准确衔接、税率的正确匹配和速算扣除数的合理使用,确保税额计算准确。 强调:本节课知识点实用性极强,既是考试中计算类题型的必考内容,也是实务中个人纳税计算的核心,需要重点掌握计算步骤和技巧,多练习、多辨析,熟练运用公式和税率,为后续纳税申报和税收优惠的学习奠定坚实基础。 作业布置 · 复习本节课知识点,背诵不同所得类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适用税率,整理易错点清单。 · 完成教材课后对应习题,巩固知识点和计算能力。 · 计算分析题:王某(居民个人)2024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已知综合所得简化税率:不超过3.6万税率3%(速算扣除数0),3.6万-14.4万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经营所得简化税率:不超过3万税率5%(速算扣除数0),3万-9万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计算王某2024年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合计。 · 简答题:简述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核心差异。 板书设计 第五章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心逻辑: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应纳税额 1. 综合所得(重点): 税率:3%-45%超额累进税率 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速算扣除数 2. 经营所得: 税率:5%-35%超额累进税率 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速算扣除数 3. 其他所得: 税率:20%比例税率 公式:应纳税所得额×20% 三、非居民个人应纳税额 1. 工资薪金:按月计算,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 2. 劳务/稿酬/特许权:20%比例税率,无速算扣除数 四、易错点:税率匹配、速算扣除数使用、应纳税所得额衔接 教学反思 通过生活化情景案例导入,衔接前文应纳税所得额知识点,降低了税额计算的抽象难度,激发了学员的学习兴趣;用分步演示的方式讲解税额计算过程,重点突出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应用,便于学员理解和模仿;课堂练习侧重计算类和判断类题目,贴合初级会计考试命题特点,能及时巩固授课内容,帮助学员发现计算偏差和理解误区;板书设计简洁明了,突出核心计算公式和易错点,便于学员梳理知识框架;结合2025年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确保教学内容的时效性。 原创精品资源学科网独家享有版权,侵权必究!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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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3.应纳税额的计算)(教案)-《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上好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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