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经济法基础》教案
第六章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课题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课型
新授课
课时
2课时
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
授课教师
教材分析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财产和行为税体系中核心小税种,衔接房产税、契税等税种,是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常考考点,分值占比2-3分,题型以单选、多选、判断为主,偶见简单计算题,是会计人员处理企业涉税业务的必备知识。本章第四节围绕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七大核心要素展开,逻辑严谨、条理清晰,知识点贴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侧重规则记忆和基础计算,难度适中。
通过本节课学习,帮助学生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心规则,建立“土地使用即纳税”的法治意识,同时延续财产税“要素拆解”的学习方法,为后续学习其他财产和行为税奠定基础,也为实务中办理土地涉税申报提供理论支撑。
学情分析
· 本课程的授课对象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学员,主要特征如下:
知识基础:学生已学习房产税等财产税,熟悉“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税种学习框架,具备基础的涉税计算能力,对“税”的基本逻辑有初步认知。
学习困难:易混淆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对征税范围的地域界定记忆不牢固;计税依据中“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的方法易混淆;税收优惠条款细碎,难以精准记忆。
学习特点:中职学生偏向具象化、案例化学习,抽象规则记忆困难,需结合实务案例和练习强化理解;初级备考学生重视考点精准度和解题技巧,需突出易错点、高频考点和计算方法。
学习目标
· 知识目标
· 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的核心规定;
· 熟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形式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掌握常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相关规定。
· 能力目标
· 能准确判断某一土地使用权主体是否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某一土地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 能根据给定条件,精准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
· 能辨析易错考点,准确解答单选、多选、判断题,规避常见答题误区。
· 素养目标
· 树立“依法纳税、合理使用土地”的法治意识和资源保护意识;
· 培养细致、严谨的计算习惯和涉税业务处理思维,契合会计职业岗位要求。
学习重难点
· 教学重点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界定;
2. 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3.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4. 常见税收优惠政策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教学难点
1. 征税范围的地域界定与独立土地附着物的区分;
2.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
3. 税收优惠政策的辨析。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多媒体演示法、模拟操作法
课前准备
· 1.教师:制作PPT课件、打印课堂练习卷、梳理考点记忆口诀;
· 2.学生:预习教材第一节内容,标记不懂的知识点;准备笔记本、笔。
教学媒体
多媒体教室、电脑、投影仪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设计
学生活动设计
设计意图
活动一:
创设情境
生成问题
一、课程导入
【案例导入】
某制造业企业在A市市区拥有一块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的厂房用地,在B县城拥有一块占地面积500平方米的仓库用地,在农村拥有一块占地面积800平方米的种植用地。该企业会计小王在申报纳税时,不确定哪些土地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也不知道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提问】
1. 该企业拥有的三块土地中,哪些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3. 农村的土地为什么不需要纳税?
【过渡】带着这些问题,今天我们就系统学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掌握其核心规则、计算方法和涉税要点,解决小王遇到的实务难题,也应对考试中的相关考点。
跟随教师回顾旧知,思考《会计法》的核心功能,结合案例初步感知经济法的概念。
观察图片,尝试描述理解内容,为理解经济法的知识目标做铺垫。
通过案例和问题引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从实际生活出发,展示财务人员工作场景并提问,目的是从学生熟悉的事物切入,引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思考。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31日、2011年1月8日、2013年12月7日、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进行了四次修订。
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陆续发布了一些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注意:土地使用权共有的,以共有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
凡在城市、县城、建 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 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
·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 建制镇,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
·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注意:工矿区的设立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虽然有行政区域和城建区域之分,但区域中的不同地方,其自然条件和经济繁荣程度各不相同,各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税法的规定,具体划定本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无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一)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 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
· 人口在 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
· 人口在20万~50万的为中等城市;
· 人口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二)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 大城市1.5~30元;
· 中等城市 1.2~24元;
· 小城市0.9~18元;
·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幅度税额,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各地存在着悬殊的土地级差收益,同一地区内不同地段的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发展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
(三)各地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在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在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这样,各地在确定不同地段的等级和适用税额时,就有选择余地,尽可能做到平衡税负。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一)测定的土地面积
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申报的土地面积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一)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 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10年。
7.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特殊规定
1. 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 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 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 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 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用地。
(1)下列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②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③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2)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 ,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依照规定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意: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用地,用于非税收优惠用途的,不得享受税收 优惠。
7. 林业系统用地。
(1)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 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8. 盐场、盐矿用地。
(1)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9. 矿山企业用地。
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以及运矿运岩公路、尾矿输 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 电力行业用地。
(1)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2)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 水利设施用地。
(1)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税。
(2)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具体办法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12. 交通部门港口用地。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 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 民航机场用地。
(1)对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信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机场道路中,对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4.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 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对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 对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6.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土地,应当按照规 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7.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 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 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
4.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之次 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地点
·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认真听讲,记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概念、具体内容。
2.观察教师展示的结构图,理解其应用场景。
3.小组讨论,分组讨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应用,每组推选代表发言。
4.讨论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5.分析教师提供的案例,结合所学知识,讨论其应用和优化。
通过讲解、实例展示、小组讨论和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系统地学习的理论知识,通过引导学生观察,让学生主动关注,从而自然地引出主题,使学生快速进入学习状态,明确本节课的学习方向。
活动三:
巩固练习
素质提升
一、单选题
1.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是( )。
A. 城市市区的土地
B. 县城的土地
C. 农村的土地
D. 工矿区的土地
【答案】C
【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含农村的土地。
2. 某企业在市区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3000平方米,该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为8元,该企业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
A. 24000元
B. 30000元
C. 21000元
D. 27000元
【答案】A
【解析】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 3000×8=24000(元)。
3. 下列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次月起纳税
B.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权属登记之次月起纳税
C.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次月起纳税
D. 出租房产,自签订出租合同之日起纳税
【答案】B
【解析】选项A,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纳税;选项C,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纳税;选项D,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纳税。
二、多选题
1. 下列各项中,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有( )。
A. 土地使用权的拥有人
B. 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使用人
C. 土地使用权的共有人
D. 承租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
【答案】ABCD
【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土地使用权拥有人、实际使用人、共有人,以及承租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2. 下列各项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
A. 国家机关自用的土地
B. 公园内的公共绿化用地
C. 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D. 公园内的小卖部用地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公园内的经营用地需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的公共用地、绿化用地免税。
3.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确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已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B. 持有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面积为准
C. 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申报的面积为准
D. 无论是否测定,均以土地使用证书确定的面积为准
【答案】ABC
【解析】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证书后再作调整,选项D表述错误。
三、判断题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包括农村的土地。( )
【答案】×
【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不含农村的土地,农村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税额标准完全一致。( )
【答案】×
【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不同的每平方米年应纳税额,地区差异明显。
3.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
【答案】√
【解析】这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法定税收优惠政策。
1.积极参与课堂练习,按照教师的要求完成,互相交流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
2.思考采用方式,积极参与讨论,分享自己的观点。
3.记录教师总结,尝试在实际工作应用。
通过练习,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思考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课堂小结
· 总结核心要点:
1. 核心框架:围绕“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计算、优惠、征管”七大要素展开,延续财产税学习逻辑;
2. 高频考点:征税范围(不含农村)、计税依据的确定、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 易错提醒:区分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土地vs房产),牢记“农村不征税”“耕地满1年纳税”“次月纳税”等关键规则。
作业布置
1. 默写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3个核心税收优惠条款和2个易错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完成教材第六章第四节课后练习题,标注易错题目及解析;
3. 对比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的核心区别,整理成1页笔记。
板书设计
第六章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使用人、拥有人、共有人、承租集体土地者
二、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含农村)
三、税率:定额税率(地区差异)
四、计算:年应纳税额 = 实际占用面积 × 适用税额
五、优惠:国家机关、公园自用、农业生产等
六、征管: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土地所在地纳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次月(耕地满1年)
教学反思
通过情景导入贴合实务,快速吸引学生注意力;结合案例演示计算过程,降低了计算难度,学生对核心公式掌握较好;课堂练习针对性强,能及时巩固易错考点,大部分学生能准确完成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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