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第五节 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教案)-《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上好课

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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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教案 第六章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课题 第五节 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 课型 新授课 课时 2课时 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 授课教师 教材分析 耕地占用税是财产和行为税体系中兼具资源保护属性的核心小税种,衔接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常考考点,分值占比2-3分,题型以单选、多选、判断为主,偶见简单计算题,是会计人员处理企业土地占用、涉税申报业务的必备知识,同时承载着耕地保护的法治教育功能。 本章第五节围绕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七大核心要素展开,逻辑严谨、条理清晰,知识点贴合国家耕地保护政策,侧重规则记忆、政策辨析和基础计算,核心突出“一次性征收”“耕地保护导向”,难度适中,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既有关联又有明显区别。 通过本节课学习,帮助学生掌握耕地占用税的核心规则,理解税收调节耕地保护的作用,建立“占用耕地需纳税、保护耕地享优惠”的法治意识和资源保护理念,同时延续财产税“要素拆解”的学习方法,为后续完整掌握财产和行为税体系奠定基础,也为实务中办理耕地占用涉税申报提供理论支撑。 学情分析 · 本课程的授课对象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学员,主要特征如下: 知识基础:学生已学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财产税,熟悉“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税种学习框架,具备基础的涉税计算能力。 学习困难:易混淆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征税范围中“耕地”的界定、免税与减税情形记忆模糊;对“实际占用耕地面积”的确定、“加征150%”“减半征收”等特殊计税规则理解不透彻。 学习特点:中职学生偏向具象化、案例化学习,抽象规则和政策条款记忆困难,需结合实务案例和练习强化理解。 学习目标 · 知识目标 · 掌握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的核心规定; · 熟记耕地占用税的税率形式、计税依据; · 掌握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及特殊计税情形; · 掌握常见的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相关规定。 · 能力目标 · 能准确判断某一占用行为是否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某一主体是否为纳税人; · 能根据给定条件,精准计算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 · 能辨析易错考点,准确解答单选、多选、判断题,规避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混淆误区。 · 素养目标 · 树立“依法纳税、保护耕地”的法治意识和资源保护理念,理解税收对耕地保护的调节作用; · 培养细致、严谨的计算习惯和涉税业务处理思维,契合会计职业岗位要求,增强责任意识。 学习重难点 · 教学重点 1.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 2. 计税依据的确定; 3.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4. 常见税收优惠政策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教学难点 1. 征税范围中“耕地”的界定,以及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区别; 2. 特殊计税情形的应用; 3. 税收优惠政策的辨析。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多媒体演示法、模拟操作法 课前准备 · 1.教师:制作PPT课件、打印课堂练习卷、梳理考点记忆口诀; · 2.学生:预习教材第一节内容,标记不懂的知识点;准备笔记本、笔。 教学媒体 多媒体教室、电脑、投影仪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设计 学生活动设计 设计意图 活动一: 创设情境 生成问题 一、课程导入 【案例导入】 某制造业企业计划在A市郊区占用一块占地面积800平方米的耕地建设厂房,其中包含200平方米的基本农田;同时,该企业在相邻区域占用1000平方米的林地建设仓库。该企业会计小王在申报纳税时,不确定哪些土地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如何计算应纳税额,也不清楚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提问】 1. 该企业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林地,哪些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2. 占用基本农田与普通耕地的计税规则有区别吗? 3. 耕地占用税是按年缴纳还是一次性缴纳? 【过渡】带着这些问题,今天我们就系统学习《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掌握其核心规则、计算方法、税收优惠和涉税要点,解决小王遇到的实务难题,也应对考试中的相关考点,同时理解税收对耕地保护的重要意义。 跟随教师回顾旧知,思考《会计法》的核心功能,结合案例初步感知经济法的概念。​ 观察图片,尝试描述理解内容,为理解经济法的知识目标做铺垫。 通过案例和问题引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从实际生活出发,展示财务人员工作场景并提问,目的是从学生熟悉的事物切入,引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思考。 第五节 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 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耕地占用税实现了由规升法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 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 位; ·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个人。 1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2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3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二、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 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园地,包括果园、茶园、橡胶园以及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以及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 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及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上述农用地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 具体包括: · 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 · 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 · 畜禽养殖设施; · 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 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 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基础设施; · 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 · 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三、耕地占用税税率 (一)耕地占用税的税率形式及标准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实行有地 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税率具体标准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25元。 (二)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见表6-2)规定的平均税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平均税额 上海 45 北京 40 天津 35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30 辽宁、湖北、湖南 25 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 22.5 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 20 山西、吉林、黑龙江 17.5 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12.5 单位:元/平方米 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确定的适用税额的50%。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 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确定的适用 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50%。 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 ·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一次性缴纳。 ·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 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为主要依据,必要的时候应当实地勘测。 五、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六、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 1.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 (2)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 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4)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5)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 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2.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4.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1)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防火隔离带。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 占用税。 (2)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 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4)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5)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6)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建(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人能举证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上述规定的免 税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请人的耕地占用税;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 上述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 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 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 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 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纳税人占地类型和面积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三)征收机关与部门配合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 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1.认真听讲,记录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的概念、具体内容。 2.观察教师展示的结构图,理解其应用场景。 3.小组讨论,分组讨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的应用,每组推选代表发言。 4.讨论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5.分析教师提供的案例,结合所学知识,讨论其应用和优化。 通过讲解、实例展示、小组讨论和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系统地学习的理论知识,通过引导学生观察,让学生主动关注,从而自然地引出主题,使学生快速进入学习状态,明确本节课的学习方向。 活动三: 巩固练习 素质提升 一、单选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是( )。 A. 种植农作物的熟地 B. 用于养殖的水面 C. 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占用的耕地 D. 林地 【答案】C 【解析】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选项A耕地、B养殖水面、D林地均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2.某企业占用基本农田300平方米,当地适用税额每平方米18元,该企业应纳耕地占用税为( )。 A. 5400元 B. 8100元 C. 3600元 D. 6300元 【答案】B 【解析】占用基本农田需加按150%征收,应纳税额 = 300×18×150% = 8100(元)。 3.下列关于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 B. 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手续书面通知的当日 C. 实际占用耕地次月起 D. 办理土地使用证书之日起 【答案】B 【解析】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选项A、C、D表述均错误。 二、多选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有( )。 A. 占用耕地建厂房的企业 B. 占用林地建仓库的个体工商户 C. 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农村居民 D. 占用耕地建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 【答案】ABC 【解析】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单位,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不属于纳税人;选项A、B、C均属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2.下列各项中,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有( )。 A.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B. 学校占用耕地 C. 农村居民新建自用住宅 D.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答案】ABD 【解析】农村居民新建自用住宅属于减税情形(减半征收),而非免税情形;选项A、B、D均为法定免税情形。 3.关于耕地占用税的表述,下列正确的有( )。 A. 实行定额税率 B. 实行一次性征收 C. 占用基本农田需加按150%征收 D. 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答案】ABC 【解析】耕地占用税的纳税地点为耕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而非纳税人机构所在地,选项D表述错误;选项A、B、C表述均正确。 三、判断题 1.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农村的耕地,不包括城镇的耕地。( ) 【答案】× 【解析】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无论位于农村还是城镇,只要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均需缴纳耕地占用税。 2.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在批准临时占用期满1年内复垦的,可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 【答案】√ 【解析】这是耕地占用税的法定优惠规定,临时占用耕地复垦的,可全额退税。 3. 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样,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式。( ) 【答案】× 【解析】耕地占用税实行“一次性征收”,纳税后不再重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两者征收方式不同。 1.积极参与课堂练习,按照教师的要求完成,互相交流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 2.思考采用方式,积极参与讨论,分享自己的观点。 3.记录教师总结,尝试在实际工作应用。 通过练习,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思考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课堂小结 · 总结核心要点: 1.核心框架:围绕“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计算、优惠、征管”七大要素展开,延续财产税学习逻辑,突出耕地保护导向; 2. 高频考点:征税范围(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界定)、一次性征收、特殊计税(基本农田加征)、税收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 易错提醒:区分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次性vs按年、耕地vs城镇土地),牢记免税、减税情形及补缴规则。 作业布置 1. 默写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基本公式、2个特殊计税公式和3个核心税收优惠条款; 2. 完成教材第六章第五节课后练习题,标注易错题目及解析; 3. 整理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心区别,编制对比表(至少5点)。 板书设计 第六章 第五节 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占用耕地/其他农用地搞非农的单位、个人 二、征税范围:耕地、其他农用地(农田水利/农业生产设施除外) 三、税率:定额税率(人均耕地越少,税额越高) 特殊:基本农田加征150% 四、计算:应纳税额 = 实际占用面积 × 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五、优惠:免税(军事、学校等);减税(农村自用住宅减半等) 六、征管:纳税义务发生日(通知当日);30日内缴纳;耕地所在地 教学反思 通过情景导入贴合实务,快速吸引学生注意力,同时渗透耕地保护理念;结合案例演示基本计税和特殊计税过程,降低了计算难度,学生对核心公式和一次性征收的特点掌握较好;课堂练习针对性强,能及时巩固易错考点,大部分学生能准确完成习题,有效区分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差异。 原创精品资源学科网独家享有版权,侵权必究!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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