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第七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教案)-《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上好课
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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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内容正文:
《经济法基础》教案
第六章 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课题
第七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课型
新授课
课时
2课时
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
授课教师
教材分析
资源税是财产和行为税体系中针对自然资源开发征收的核心小税种,衔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税种,是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常考考点,分值占比2-3分,题型以单选、多选、判断为主,偶见简单计算题,是会计人员处理矿产开采、资源利用类企业涉税申报、税务核算的必备知识,同时承载着保护自然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法治教育功能。
本章第七节围绕资源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七大核心要素展开,逻辑严谨、条理清晰,知识点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最新规定,侧重规则记忆、政策辨析和基础计算,核心突出“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按次或按期征收”,难度适中,与之前所学财产税既有共性。
通过本节课学习,帮助学生掌握资源税的核心规则,理解税收对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的调节作用,建立“依法纳税、节约资源”的法治意识和环保理念,同时延续财产税“要素拆解”的学习方法,完善财产和行为税体系的知识框架,为实务中办理资源税涉税申报、税务筹划提供理论支撑,也为应对初级会计考试相关考点奠定基础。
学情分析
· 本课程的授课对象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学员,主要特征如下:
知识基础:学生已学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等财产税,熟悉“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税种学习框架,具备基础的涉税计算能力。
学习困难:易混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对计税依据的选择理解不透彻,难以区分不同应税资源对应的计税方式;对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记忆模糊,尤其容易混淆免税、减税的具体情形。
学习特点:中职学生偏向具象化、案例化学习,对矿产资源、水资源等日常接触较少,理解难度稍大,需结合实务案例和生活场景强化认知;抽象规则和政策条款记忆困难,需结合口诀、对比表和练习巩固。
学习目标
· 知识目标
1. 掌握资源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的核心规定;
2. 熟记资源税的税率形式、计税依据的分类及选择规则;
3. 掌握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及不同应税资源的计税规则;
4. 掌握常见的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相关规定。
· 能力目标
1. 能准确判断某一自然资源是否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某一主体是否为资源税纳税人;
2. 能根据给定条件,精准区分不同应税资源的计税方式,确定计税依据,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
3. 能辨析易错考点,准确解答单选、多选、判断题,规避计税方式、税收优惠的混淆误区。
· 素养目标
1. 树立“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法治意识,理解税收对自然资源保护、资源合理开发的调节作用,增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理念;
2. 培养细致、严谨的计算习惯和涉税业务处理思维,契合会计职业岗位要求,增强责任意识和实务应用能力。
学习重难点
· 教学重点
1. 资源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
2. 计税依据的分类及选择规则;
3.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4. 常见税收优惠政策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相关规定。
· 教学难点
1. 征税范围中“应税资源”的具体界定,以及应税资源与非应税资源、免税资源的边界区分;
2. 计税依据的选择与应用;
3. 税收优惠政策的辨析。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多媒体演示法、模拟操作法
课前准备
· 1.教师:制作PPT课件、打印课堂练习卷、梳理考点记忆口诀;
· 2.学生:预习教材第一节内容,标记不懂的知识点;准备笔记本、笔。
教学媒体
多媒体教室、电脑、投影仪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设计
学生活动设计
设计意图
活动一:
创设情境
生成问题
一、课程导入
【案例导入】
某煤炭开采企业2025年10月开采原煤1000吨,对外销售800吨,每吨不含增值税售价500元;同时开采砂石500立方米,对外销售300立方米,当地规定砂石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每立方米2元。该企业会计小李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不确定原煤和砂石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也不清楚原煤和砂石分别适用哪种计税方式,更不了解是否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提问】
1. 该企业开采的原煤、砂石,哪些需要缴纳资源税?
2. 原煤和砂石分别适用哪种计税方式?
3.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过渡】带着这些问题,今天我们就系统学习《资源税法律制度》,掌握其核心规则、计算方法、税收优惠和涉税要点,解决小李遇到的实务难题,也应对考试中的相关考点,同时理解税收对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意义。
跟随教师回顾旧知,思考《会计法》的核心功能,结合案例初步感知经济法的概念。
观察图片,尝试描述理解内容,为理解经济法的知识目标做铺垫。
通过案例和问题引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从实际生活出发,展示财务人员工作场景并提问,目的是从学生熟悉的事物切入,引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思考。
第七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或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
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随后,国家又陆续对资源税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调整。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 税法》)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实现了由规升法。
一、资源税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 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这里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 这里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
合同期满后,依法 缴纳资源税。
二、资源税征税范围和税目
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由《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目税率表)确定,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类,共计五大类, 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或选矿。
(一) 能源矿产
能源矿产包括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煤,煤成(层)气,铀、钍,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地热。
(二)金属矿产
金属矿产包括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
1. 黑色金属包括铁、锰、铬、钒、钛。
2. 有色金属包括铜、铅、锌、锡、镍、锑、镁、钴、铋、汞、铝土矿、钨、钼、金、 银、铂、钯、钌、锇、铱、铑、轻稀土、中重稀土、铍、锂、锆、锶、铷、铯、铌、钽、 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三)非金属矿产
非金属矿产包括矿物类、岩石类、宝玉石类。
1. 矿物类包括高岭土、石灰岩、磷、石墨、萤石、硫铁矿、自然硫、天然石英砂、 脉石英、粉石英、水晶、工业用金刚石、冰洲石、蓝晶石、硅线石(矽线石)、长石、 滑石、刚玉、菱镁矿、颜料矿物、天然碱、芒硝、钠硝石、明矾石、砷、硼、碘、溴、 膨润土、硅藻土、陶瓷土、耐火粘土、铁矾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 土、累托石粘土、叶蜡石、硅灰石、透辉石、珍珠岩、云母、沸石、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蛭石、透闪石、工业用电气石、白垩、石棉、蓝石棉、红柱石、石榴子石、石膏、其他粘土。
2. 岩石类包括大理岩、花岗岩、白云岩、石英岩、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浮石、凝灰岩、黑曜岩、霞石正长岩、蛇 纹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辉长岩、辉石岩、正长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砂石。
3. 宝玉石类包括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玛瑙、黄玉、碧玺。
(四)水气矿产
水气矿产包括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矿泉水。
(五) 盐类
盐类包括钠盐、钾盐、镁盐、锂盐、天然卤水、海盐。
(六)自用应税产品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视同销售,应当按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 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七)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资源税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资源税税率
(一)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两种形式。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其中对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和天然卤水6种应税资源采用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其他应税资源均采用比例税率。
(二)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 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 具体适用税率。“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见表6-4。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四、资源税计税依据
(一)资源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以纳税人开发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 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 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 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销售额
1. 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 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 仓储、港杂费用。
2.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 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4)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三)销售数量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四)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 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 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2.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 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 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3.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 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4.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 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 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5.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 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五、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 税率计算。
(一)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资源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和比例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二)从量定额计征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资源税应纳税额按销售数量和定额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三)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例6-14】某铜矿2022年3月销售铜矿石原矿收取价款合计600万元,其中从坑口到车站的运输费用20万元,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费用10万元,均取得增值税发票。
已知:该矿山铜矿石原矿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6%。计算该铜矿3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析】因为铜矿征税对象为原矿或选矿,本题计税依据应为原矿销售额,减除运输 费用和装卸、仓储费用。
(1)该铜矿当月应税产品销售额=600-(20+10)=570(万元)
(2)该铜矿3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570×6%=34.2(万元)。
六、资源税税收优惠
(一)免征资源税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1.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二)减征资源税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1.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
2.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3. 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4.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三)地方减免资源税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上述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 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 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 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七、资源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 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 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 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 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1.认真听讲,记录资源税法律制度的概念、具体内容。
2.观察教师展示的结构图,理解其应用场景。
3.小组讨论,分组讨资源税法律制度的应用,每组推选代表发言。
4.讨论资源税法律制度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5.分析教师提供的案例,结合所学知识,讨论其应用和优化。
通过讲解、实例展示、小组讨论和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系统地学习的理论知识,通过引导学生观察,让学生主动关注,从而自然地引出主题,使学生快速进入学习状态,明确本节课的学习方向。
活动三:
巩固练习
素质提升
一、单选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是( )。
A. 人造石油
B. 洗煤
C. 原煤
D. 森林资源
【答案】C
【解析】原煤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选项A人造石油、B洗煤、D森林资源均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其中人造石油、洗煤属于不征税情形,森林资源未列入《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2.某砂石开采企业2025年11月销售砂石500立方米,当地适用定额税率3元/立方米,该企业当月应纳资源税为( )。
A. 500元
B. 1500元
C. 1000元
D. 2000元
【答案】B
【解析】砂石适用从量计征,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 × 适用定额税率 = 500×3 = 1500(元)。
3.下列关于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当日 B. 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当日
C. 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销售合同当日
D. 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产品完工当日
【答案】B
【解析】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日;选项A、C、D表述均错误。
二、多选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纳税人的有( )。
A. 开采原煤的企业
B. 开采天然气的个人
C.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D. 销售洗煤的企业
【答案】ABC
【解析】销售洗煤的企业,洗煤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因此不属于资源税纳税人;选项A(开采原煤的企业)、B(开采天然气的个人)属于核心纳税人,选项C(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属于扣缴义务人,均属于资源税相关纳税主体。
2.下列各项中,免征资源税的有( )。
A.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
B.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抽采的煤成(层)气
C.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
D. 开采过程中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应税产品
【答案】ABD
【解析】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属于减税情形(减征20%),而非免税情形;选项A、B、D均为法定免税情形。
3.关于资源税的表述,下列正确的有( )。
A. 实行比例税率为主、定额税率为辅的税率形式
B. 纳税地点为应税产品开采地或生产地
C. 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D. 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答案】ABD
【解析】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选项C表述错误;选项A、B、D表述均正确。
三、判断题
1.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五大类应税资源,不包括其他自然资源。( )
【答案】√
【解析】资源税的应税资源具体范围由《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主要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五大类,未列明的自然资源不属于征税范围。
2.资源税实行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的征收方式。( )
【答案】×
【解析】资源税实行“按次申报或按期申报”,按期申报可按月或按季,并非按年征收;按年征收是车船税的征收方式。
3.纳税人享受资源税免税、减税优惠的,无需单独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直接享受优惠即可。( )
【答案】×
【解析】纳税人享受免税、减税优惠的,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1.积极参与课堂练习,按照教师的要求完成,互相交流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
2.思考采用方式,积极参与讨论,分享自己的观点。
3.记录教师总结,尝试在实际工作应用。
通过练习,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思考资源税法律制度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课堂小结
· 总结核心要点:
1. 核心框架:围绕“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计算、优惠、征管”七大要素展开,延续财产税学习逻辑,突出“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按次/按期征收”特点;
2. 高频考点:征税范围(应税资源界定、不征税情形)、计税方式选择、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3. 易错提醒:区分应税资源与非应税资源、免税与减税情形,牢记从价与从量的适用范围,明确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不纳税的规定。
作业布置
1. 默写资源税两种计税方式的应纳税额公式、5类应税资源和3个核心税收优惠条款;
2. 完成教材第六章第七节课后练习题,标注易错题目及解析;
3. 整理资源税与车船税的核心区别,编制对比表(至少5点),重点区分计税方式和征收期限。
板书设计
第六章 第七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个人(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品单位)
二、征税范围:五大类(能源、金属、非金属、水气、盐)(不含人造石油、洗煤等)
三、税率:比例税率(为主)、定额税率(为辅)
四、计算:1.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比例税率
2. 从量计征: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五、优惠:免税(加热原油、煤成气等);减税(低丰度油气田等)
六、征管:纳税义务发生日(销售当日/移送当日);开采地/生产地纳税;按次/按月/按季申报
教学反思
下次授课时,增加应税资源分类口诀和对比表,强化不同类别应税资源的记忆;补充计税方式选择的判断技巧,结合更多实务案例讲解“自用于连续生产”的特殊规定;整理税收优惠分类清单,标注适用条件,帮助学生区分免税与减税情形;课后布置专项计税方式辨析题和综合计算题,巩固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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