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经济法基础》教案
第六章 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课题
第九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课型
新授课
课时
2课时
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
授课教师
教材分析
印花税是财产和行为税体系中典型行为税,是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高频考点,分值占比 3-4分,题型覆盖单选、多选、判断、不定项,偶见简单计算,是会计人员处理合同签订、产权转移、账簿启用等涉税业务的必备知识,贯穿企业日常经营全流程。
本节围绕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七大核心要素展开,依据《印花税法》(2022 年 7 月 1 日施行)及 2025 年最新执行口径,核心突出 “列举征税、比例税率为主、按凭证金额计税、书立时纳税”,与房产税、车船税等财产税逻辑一致,但更侧重 “凭证行为”,易错点集中在应税凭证界定、计税依据是否含增值税、税率记忆。
帮助学生掌握印花税核心规则,理解 “凭证书立即纳税、未履行不退税” 的征管原则,建立合规涉税意识;完善财产和行为税知识框架,为实务合同审核、纳税申报、初级备考奠定基础。
学情分析
· 本课程的授课对象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学员,主要特征如下:
知识基础:学生已学房产税、资源税、环保税等,熟悉税种“七大要素”学习框架,具备基础涉税判断能力,但对印花税11类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的边界界定模糊,易混淆税率与计税依据规则。
学习困难:易混淆应税或非应税合同;对计税依据是否含增值税、同一凭证多税目处理理解不透;税率记忆混乱;免税情形与不征税情形区分不清。
学习特点:中职学生偏好具象案例、口诀记忆,厌恶抽象规则;初级备考学生重视考点精准度、解题技巧,需突出高频考点、易错辨析、计算步骤,强化实务应用。
学习目标
· 知识目标
· 掌握印花税纳税人、征税范围、不征税情形。
· 熟记比例税率、计税依据。
· 掌握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掌握法定免税、减半优惠及征收管理规定。
· 能力目标
· 准确判断凭证是否应税、主体是否为纳税人,区分应税、非应税、免税、不征税。
· 能根据合同金额、账簿资金额,正确计算印花税应纳税额,处理多税目、含增值税等特殊情形。
· 辨析易错点,精准完成单选、多选、判断,规避税率、计税依据误区。
· 素养目标
· 树立 “凭证书立、依法纳税” 的法治意识,理解印花税对经济交易的规范作用。
· 培养严谨、细致的合同审核、涉税计算习惯,契合会计职业岗位要求。
学习重难点
· 教学重点
· 征税范围:11类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的界定,不征税情形。
· 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分别核算、从高适用、营业账簿按新增资金计税。
· 税率:四档比例税率及对应税目。
· 核心免税情形、应纳税额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教学难点
· 应税合同边界辨析。
· 计税依据特殊规则。
· 税率精准记忆、免税、不征税情形区分。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多媒体演示法、模拟操作法
课前准备
· 1.教师:制作PPT课件、打印课堂练习卷、梳理考点记忆口诀;
· 2.学生:预习教材第一节内容,标记不懂的知识点;准备笔记本、笔。
教学媒体
多媒体教室、电脑、投影仪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设计
学生活动设计
设计意图
活动一:
创设情境
生成问题
一、课程导入
【案例导入】
甲公司 2025 年 10 月发生以下业务:
①与银行签订 1000 万元借款合同;
②与乙公司签订 800 万元(含税)设备买卖合同;
③增资 500 万元(实收资本 + 资本公积);
④签订法律咨询合同;
⑤将房产赠与学校。
会计小李困惑:①哪些业务要缴印花税?②按什么金额算、税率多少?③有没有优惠?④何时缴、去哪缴?
【提问】
上述 5 项业务,哪些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计税依据是否含增值税?税率分别是多少?
房产赠与学校是否免税?
【过渡】今天我们系统学习《印花税法律制度》,解决实务申报难题,掌握考试高频考点,理解印花税 “凭证行为税” 的核心逻辑。
跟随教师回顾旧知,思考《会计法》的核心功能,结合案例初步感知经济法的概念。
观察图片,尝试描述理解内容,为理解经济法的知识目标做铺垫。
通过案例和问题引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从实际生活出发,展示财务人员工作场景并提问,目的是从学生熟悉的事物切入,引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思考。
第九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
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印花税为全国统一开征的14 个税种之一。
1958年简化税制时,将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印花税不再单独征收。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于同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随着我国股票交易制度的建立,国务院决定自1992年1月1日起将股票交易纳入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印花税实现了由规升法。
2022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022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印花税纳税人
(一)印花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印花税法》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印花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如果一份合同或应税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签订合同或应税凭证的各方都是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合同或应税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 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 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印花税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 根据书立、使用应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使用人等。
1. 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所谓合同,是指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订立的各 类合同,包括买卖、借款、融资租赁、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 储、财产保险共11类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义务。
2. 立账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如某企业因生产需要,设立 了若干营业账簿,该企业即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3. 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4. 使用人,是指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二、印花税征税范围
我国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凭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现行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形式,只对法律规定中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列举的凭证分为四类,即合 同类、产权转移书据类、营业账簿类和证券交易类。
(一) 合同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印花税税目中的合同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分类,在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如下11大类合同。
1. 买卖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各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对于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供应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应当区分其性质和用途,即看其是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 的,还是代替合同使用的,以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 印花税。
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 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3. 融资租赁合同。
4. 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所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 赁承包合同。
5. 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6.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7. 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8.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
技术咨询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而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9. 保管合同,包括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入库单)。对某些使用不规范的凭证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10. 仓储合同。
11.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 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 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 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 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以及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三) 营业账簿
印花税税目中的营业账簿归属于财务会计账簿,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的,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账册。按照营业账簿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 簿(以下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对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征收印花税,对其他营业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1. 资金账簿,是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 账簿。
2. 其他营业账簿,是反映除资金资产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即除资金账簿以外的,归属于财务会计体系的其他生产经营用账册。
(四)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三、印花税税率
印花税实行比例税率。按照凭证所标明的确定的金额按比例计算应纳税额,既能保 证财政收入,又能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
1. 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适用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2. 营业账簿,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二点五。
3.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三。
4.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 税的),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
5. 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证券交易,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四、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具体包括:
· 买卖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支付价款
· 承揽合同中的支付报酬
· 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
· 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费用
· 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费
· 仓储合同中的仓储费
·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
·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以及技术合同中的支付价款
· 报酬或者使用费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产权转移书据中价款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依据:
(1)按照订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的,按照其规定确定。
(2)不能按照上述规定的方法确定的,按照实际结算的价款或者报酬确定。
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 税依据。
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 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 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 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 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 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 者抵缴印花税。
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 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
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
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以非集中交易方式转让证券时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五)未列明金额时的计税依据
·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 计税依据按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六)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 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 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 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五、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 应税合同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价款或者报酬×适用税率
2.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价款×适用税率
3. 应税营业账簿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适用税率
4. 证券交易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成交金额或者依法确定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六、印花税税收优惠
1. 法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 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 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 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 移书据。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
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 临时性减免税优惠。
(1)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2)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3)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4)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 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5)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印花税。
(7)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印花税。
(8)对社保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 实行先征后返。
(9)对社保基金持有的证券,在社保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 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10)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11)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 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 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2)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后,其在外国银行分行已经 贴花的资金账簿、应税合同,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贴花。
(13)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 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 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 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14)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5)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16)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实施办法》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7)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 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18)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和深股通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9)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0)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1)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 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 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22)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3)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划人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
(24)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 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 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25)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26)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7)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七、印花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二) 纳税地点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三) 纳税期限
·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
· 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 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5日 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四) 缴纳方式
·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1.认真听讲,记录印花税法律制度的概念、具体内容。
2.观察教师展示的结构图,理解其应用场景。
3.小组讨论,分组讨印花税法律制度的应用,每组推选代表发言。
4.讨论印花税法律制度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5.分析教师提供的案例,结合所学知识,讨论其应用和优化。
通过讲解、实例展示、小组讨论和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系统地学习的理论知识,通过引导学生观察,让学生主动关注,从而自然地引出主题,使学生快速进入学习状态,明确本节课的学习方向。
活动三:
巩固练习
素质提升
一、单选题
1.下列合同中,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是( )。
A. 企业间借款合同
B. 法律咨询合同
C. 银行与企业借款合同
D. 物业管理合同
【答案】C
【解析】印花税借款合同仅限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企业间借款、法律咨询、物业管理合同均不属于应税范围。
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不含税 500 万元买卖合同,印花税税率 0.3‰,应纳税额为( )。
A. 150 元
B. 1500 元
C. 250 元
D. 2500 元
【答案】B
【解析】应纳税额 = 500 万 ×0.3‰=1500 元。
3.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
A. 合同签订次日
B. 书立应税凭证当日
C. 合同履行完毕当日
D. 收到款项当日
【答案】B
【解析】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立应税凭证当日,与合同是否履行无关。
二、多选题
1.下列属于印花税免税情形的有( )。
A. 应税凭证副本
B. 农民销售农产品的买卖合同
C. 财产赠与学校的产权转移书据
D. 企业间借款合同
【答案】ABC
【解析】企业间借款合同不属于应税范围,不是免税;ABC 均为法定免税情形。
2. 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表述正确的有( )。
A. 合同价款不含增值税,分开列明的按不含税金额计税
B. 同一凭证多税目未分别列明,从高适用税率
C. 营业账簿按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合计全额计税
D. 证券交易仅对出让方计税
【答案】ABD
【解析】营业账簿仅对新增部分计税,不是全额;ABD 表述正确。
3. 下列适用印花税万分之 3 税率的有( )。
A. 买卖合同
B. 承揽合同
C. 运输合同
D. 租赁合同
【答案】ABC
【解析】租赁合同适用千分之一税率;ABC 均适用万分之 3 税率。
三、判断题
1.未履行的应税合同,已缴纳的印花税可以申请退税。( )
【答案】×
【解析】印花税 “书立时纳税”,合同未履行、取消,已缴税款不予退税。
2. 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
【答案】√
【解析】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属于印花税法定免税情形。
3. 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全额计算缴纳。( )
【答案】×
【解析】营业账簿仅对新增实收资本 + 资本公积部分计税,已缴部分不再缴纳。
1.积极参与课堂练习,按照教师的要求完成,互相交流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
2.思考采用方式,积极参与讨论,分享自己的观点。
3.记录教师总结,尝试在实际工作应用。
通过练习,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思考印花税法律制度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课堂小结
· 总结核心要点:
1. 核心框架:围绕 “列举征税、比例税率、按凭证金额计税、书立时纳税” 七大要素,突出行为税属性。
2. 高频考点:应税凭证界定、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从高适用)、税率记忆、免税情形、营业账簿增量计税。
3. 易错提醒:区分应税、非应税合同、计税是否含增值税、税率对应、未履行不退税、账簿增量计税。
作业布置
默写印花税 11 类应税合同、四档税率及对应税目、3 项核心免税情形。
完成教材第六章第九节课后习题,标注易错点与解析。
编制印花税计税依据特殊规则清单(含增值税、多税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板书设计
第六章 第九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书立凭证、证券交易、境内使用凭证的单位、个人;多方各自计税、证券只征出让方
二、征税范围:11 类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资金账簿、证券交易(列举征税,未列举不征)
三、税率(比例四档):0.05‰(借款、融资);0.3‰(买卖、建工、运、技);0.5‰(土房、股权);1‰(租、仓、保、证券)
四、计税与计算: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税率;不含增值税、分别核算、从高适用;账簿按新增资金计税
五、优惠:免税(副本、涉农、赠与、无息借款);减半(小规模、小微、账簿)
六、征管:书立当日纳税;机构、书立地申报;按季、按次申报
教学反思
情景导入贴合企业实务,快速聚焦问题;税率口诀、计税案例分步拆解,学生对核心规则掌握较好;课堂练习针对性强,有效突破 “应税合同、计税依据、税率” 三大易错点。
部分学生对11 类应税合同边界、营业账簿增量计税理解不深;税率记忆仍有混淆;免税、 不征税区分不够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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