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经济法基础》教案
第一章 总论
课 题
第一节 法律基础(法和法律、法的分类和渊源)
课 型
新授课
课 时
2课时
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
授课教师
教材分析
本节课选自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编著的2025年版《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基础》,是经济法课程的开篇奠基章节,也是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核心基础考点。
教材内容围绕法的核心概念展开,涵盖法和法律的概念与本质特征、法律关系三要素、法律事实、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体系五大核心知识点,难度偏低但考点细碎、记忆点密集,既是后续学习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劳动合同等章节的法理铺垫,也是考试单选、多选、判断的高频命题区域。教材表述严谨、贴合考纲,注重理论与会计实务场景结合,符合零基础考生的认知规律。
学情分析
本课程的授课对象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学员,主要特征如下:
1. 知识基础:授课对象为初级会计备考学员,多数为零基础或跨专业考生,缺乏法律专业背景,对法理学概念陌生,容易混淆相似知识点。
2. 学习特点:专注力集中时长有限,偏爱具象化、案例化讲解,排斥纯理论背诵;备考目标明确,重视考点实用性和应试技巧,需要通过习题强化理解、巩固记忆。
3. 认知痛点:难以区分法的本质与特征、法律关系三要素易记混、法的效力层级逻辑梳理不清,需通过对比、口诀、习题突破难点。
学习目标
· 知识与技能目标
1 掌握法的概念、本质与核心特征,精准区分广义与狭义法律
2 熟记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具体分类与内涵
3 理解法律事实的分类,掌握二者核心区别
4 熟悉法的形式、效力层级及基本分类,了解法律部门与体系框架
· 过程与方法目标
1 能够快速辨析法律基础相关考点,准确判断单选、多选、判断题型
2 建立经济法基础法理思维,为后续章节学习筑牢知识根基
3 掌握考点记忆技巧,提升碎片化知识点的梳理整合能力
·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1 树立法治意识,理解法律在经济生活与会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 培养严谨的备考态度,养成先理解后记忆、刷题复盘的学习习惯
学习重难点
· 教学重点
· 法的本质与特征、法律关系三要素、法律事实的分类、法的形式及效力层级;
· 教学难点
· 法的本质深层理解、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界定、法的效力冲突解决原则。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多媒体演示法、模拟操作法
课前准备
· 1. 教师:制作PPT课件、打印课堂练习卷、梳理考点记忆口诀;
· 2. 学生:预习教材第一节内容,标记不懂的知识点;准备笔记本、笔。
教学媒体
多媒体教室、电脑、投影仪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设计
学生活动设计
设计意图
活动一:
创设情境
生成问题
一、课程导入
【提问导入】“大家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签合同、纳税、处理财务纠纷时,都会受到哪些规则约束?这些规则和我们会计工作有什么关系?”
结合会计实务场景:会计做账要遵守《会计法》、公司运营要遵守《公司法》,这些都属于法律规范范畴,引出本节课核心——法律基础,点明本章是经济法学习的“敲门砖”,也是考试必考点,激发学员学习动力。
跟随教师回顾旧知,思考《会计法》的核心功能,结合案例初步感知经济法的概念。
观察图片,尝试描述理解内容,为理解经济法的知识目标做铺垫。
通过案例和问题引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从实际生活出发,展示财务人员工作场景并提问,目的是从学生熟悉的事物切入,引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思考。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法
明确社会主体权利义务范围的规则
规范社会关系中人们基本行为的准则。
2. 法律的概念
· 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在某些场合,“法”和狭义的法律同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等。
· 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即“法”。
就我国现行的法律而言,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 在法学理论中,法和法律确有差别。
1 法是特殊的规范体系,是一系列社会规则、原则以及概念等的结合,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而又产生重要影响。
2 而法律仅仅是法的形式之一,具有具体性、形象性的特点。
3 但在实践中,人们对法和法律的概念往往不作严格区分。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 法的本质。
·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此处的“统治阶级”,泛指在经济、政治、意识形 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在剥削阶级社会分别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 在社会主义社会则指全体人民。
·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成员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中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法体现的不是统治阶级的一般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知识扩展】在当代中国,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保证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保证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的社会规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在法治上的集中体现。我国的法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互动环节】是不是说统治阶级想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就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被统治阶级在法律的制定方面是无能为力的?
【解析】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不是说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都能上升为法,或者统治阶级中任何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法。这个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统治阶级的 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例如,奴隶制法确认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占有,封建制法确认 对农奴的半占有,资本主义法确认人身自由、契约自由等,都不是任何人的主观好恶所决定的,而是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要求。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被统治 阶级的利益,这往往是被统治阶级进行反抗斗争的结果。统治阶级出于缓和阶级矛盾的考虑,会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出一定的让步。但这种让步只能是非根本利益上的让步,目的是为了实现统治阶级更为重要的、更为根本的利益。
【互动环节】成员违法犯罪是否就不用受到法律的制裁了?
【解析】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但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个人意志都能上升为法。这是因为,统治阶级的每个成员除有其共同利益外,还有各自的特殊利益, 法反映的只能是统治阶级共同的、根本的利益,统治阶级的每个成员也都必须守法,他们的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违法行为都是对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根本 利益的侵害。统治阶级内部成员作出违法犯罪行为,说明他们企图把自己的个人利益和个人意志凌驾于整个阶级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之上,如果对这种行为听之任之, 最终必将从根本上危及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
【小结】
2. 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能直接成为法,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统治阶级建立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
(2)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守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 强制性不同,如道德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来实施,其强制性相对较弱。法的国家强制力是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作为后盾的,和国家制裁相联系,表现为对违法者采 取国家强制措施。
(3)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具有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标准的属性。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因此法也具有利益导向性。
(4)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该特征也被称为法的可预测性。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小结】
二、法的分类和渊源
(一)法的分类
1. 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 根本法就是宪法,宪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因此,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经过比普通法更为严格的程序。
· 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 普通法根据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就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普通法不能违反宪法。
2.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 一般法是指在一国领域内对一般自然人、法人、组织和一般事项都普遍适用的法律。
· 特别法是指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主体或在特定时期内或对特定事项有效的法律。
【知识扩展】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是相对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的相 关规定与《民法典》“总则编”的相关规定相比,就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而《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关 于保险合同的规定,又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3. 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 实体法是指具体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典》等。
· 程序法是指为了保障法律主体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注意:对于具体的法律而言,其中往往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如《公司法》中不仅规定了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也规定了相关主体行使权利的程序。
4. 国际法和国内法。
这是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各国公认的国际惯例,实施则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 国内法是指由特定的国家创制的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 及范围内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该国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调整对象是一国内部的社会关系,渊源主要是该国立法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则以该国的 强制力予以保证。
5. 公法和私法。
·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
· 凡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如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 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如民法、商法。
· 是按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状况予以划分的。
· 凡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与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权力与服从关系的法律,就是公法。
· 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例如调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民事、经济关系的法律。
6.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
·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文件。
· 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注意: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时,习惯和判例中的内容不能作为法律。
【互动环节】
【例1-3】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属于以法的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为依据进行分类的是( )。
A.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 根本法和普通法
C. 一般法和特别法
D. 实体法和程序法
【答案】C
【解析】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区别在于法律适用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不同。
【小结】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为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表现形态,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
法的渊源的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创制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1.我国法的主要渊源。
(1)宪法。
宪法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具有最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先后五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作了修改和补充。
(2)法律。
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律通常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自然人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①国家主权的事项;
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④犯罪和刑罚;
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⑥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 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⑧民事基本制度;
⑨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⑩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
⑪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3 行政法规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 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 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制定 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海南自由 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 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5)特别行政区的法。
《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从目前情况看,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全国其他地 区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因而在立法权限和法律形式上也有特殊性。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在该特 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关于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在基本法中则明确列出,并且规定全国性的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者外, 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而列于基本法附件的法律,则由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者立法实施。
(6)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 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7)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而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也有约束力。因此,这些条约就其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拘束力而言,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小结】
1.认真听讲,记录法和法律、法的分类和渊源的概念、具体内容。
2.观察教师展示的结构图,理解其应用场景。
3.小组讨论,分组讨法和法律、法的分类和渊源的应用,每组推选代表发言。
4.讨论法和法律、法的分类和渊源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5.分析教师提供的案例,结合所学知识,讨论其应用和优化。
通过讲解、实例展示、小组讨论和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系统地学习的理论知识,通过引导学生观察,让学生主动关注,从而自然地引出主题,使学生快速进入学习状态,明确本节课的学习方向。
活动三:
巩固练习
素质提升
一、单选题
1. 法的本质是( )。
A. 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
B. 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C. 社会各阶级意志的体现
D. 统治阶级个人意志的叠加
【答案】B
【解析】法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是国家意志,并非全体公民或个人意志简单相加,A、C、D表述错误。
2. 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 甲公司
B. 纳税义务
C. 货物
D. 税务机关
【答案】C
【解析】A、D属于法律关系主体,B属于法律关系内容,C属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
3. 下列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
A. 签订买卖合同
B. 地震导致货物毁损
C. 开具增值税发票
D. 办理银行开户
【答案】B
【解析】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B属于自然事件;A、C、D均是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行为。
二、多选题
1. 下列属于法的特征的有( )。
A. 国家意志性
B. 国家强制性
C. 规范性
D. 普遍约束性
【答案】ABCD
【解析】法的特征包括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普遍约束性,四个选项均符合。
2.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
A. 主体
B. 内容
C. 客体
D. 法律事实
【答案】ABC
【解析】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并非构成要素。
3. 下列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
A. 依法纳税
B. 订立劳动合同
C. 突发疫情
D. 公司注册登记
【答案】ABD
【解析】法律行为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A、B、D均属于有意识的活动;C属于法律事件。
三、判断题
1. 狭义的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答案】√
【解析】狭义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法律等同于法的整体。
2. 法律权利可以放弃,法律义务也可以自愿不履行。( )
【答案】×
【解析】权利可放弃,但义务具有强制性,必须履行,不履行义务需承担法律责任。
3.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答案】√
【解析】法的效力层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上位法效力优于下位法。
1.积极参与课堂练习,按照教师的要求完成,互相交流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
2.思考采用方式,积极参与讨论,分享自己的观点。
3.记录教师总结,尝试在实际工作应用。
通过练习,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思考法和法律、法的分类和渊源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课堂小结
作业布置
· 1. 背诵本节课核心知识点,重点记忆法的特征、法律关系三要素、法律事实分类
· 2. 完成教材本节课后习题,标注错题并对照解析复盘
· 3. 预习下一节《法律主体》内容
板书设计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
特征:规范性、公开性、可预测性和普遍约束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
二、法的分类
· 根本法和普通法: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 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 实体法和程序法:法的内容
· 国际法和国内法: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 公法和私法:法律运用的目的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
三、法的渊源
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常委会
教学反思
本节课作为开篇章节,需控制理论讲解节奏,避免过于抽象,后续可增加更多会计实务案例,帮助零基础学员理解法理知识。课堂练习环节时间较紧凑,可适当调整讲授时长,预留更多时间让学员自主刷题,针对性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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