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二节 法律主体(教案)-《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上好课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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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资源信息

学段 中职
学科 职教专业课
课程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教材版本 -
年级 -
章节 -
类型 教案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
学年 2026-2027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DOCX
文件大小 273 KB
发布时间 2026-04-16
更新时间 2026-04-16
作者 xkw_073526696
品牌系列 上好课·上好课
审核时间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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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经济法基础》教案 第一章 总论 课 题 第二节 法律主体 课 型 新授课 课 时 2课时 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 授课教师 教材分析 本节课内容选自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编著的2025年版《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第二节《法律主体》,是经济法基础课程的核心入门知识点,也是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必考基础考点。 本节内容承接第一节法的基础概念,重点讲解法律主体的定义、分类、主体资格,是后续学习经济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等章节的铺垫,起到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教材内容紧扣《民法典》核心规定,逻辑清晰,考点明确,侧重概念辨析与分类判定,贴合初级会计考试客观题命题规律,核心考查学生对法律主体分类、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区别等高频考点的掌握程度,兼具理论性与应试性。 学情分析 本课程的授课对象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学员,主要特征如下: 1. 知识基础:授课对象为初级会计备考学员,大多为高中及以上学历,无系统法律学习基础,对法律专业术语陌生,容易混淆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相近概念,理解抽象法律资格定义存在难度。 2. 学习特点:学员学习目标明确,以通过初级会计考试为核心,更侧重考点记忆与题型应用,不追求深度法理研究,适合案例化、口诀化、习题化教学,避免纯理论灌输。 3. 易错痛点:容易混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的范围;分不清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与精神状态界定标准;无法准确区分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核心差异,做题时易出现概念判断失误。 学习目标 · 知识与技能目标​ · 掌握法律主体的核心定义,熟记法律主体的四大分类。 · 区分法人的三大类型及各自包含的具体组织。 · 熟练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 · 明确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核心区别。 · 过程与方法目标​ · 通过案例导入、小组辨析、习题演练,培养学生法律概念辨析能力与客观题解题能力。 · 借助口诀、表格梳理知识点,帮助学生高效记忆,提升应试备考效率。 ·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 建立基础法律思维,认识法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树立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意识。 · 消除对法律知识的畏难情绪,建立备考信心,养成严谨细致的做题习惯。 学习重难点 · 教学重点​ · 法律主体的四大分类,尤其是法人的三类细分及具体范围。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 ·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核心区别。​ · 教学难点​ ·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精准判定。 ·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的实例辨析。 · 理解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差异,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同步性。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多媒体演示法、模拟操作法 课前准备 · 1. 教师:制作PPT课件、打印课堂练习卷、梳理考点记忆口诀; · 2. 学生:预习教材第一节内容,标记不懂的知识点;准备笔记本、笔。 教学媒体 多媒体教室、电脑、投影仪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设计 学生活动设计 设计意图 活动一: 创设情境 生成问题 一、课程导入 【案例导入】同学们,我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会遇到很多经济活动,比如小王开了一家个体小卖部,小李在有限责任公司做会计,社区居委会给居民发放福利,这些参与经济活动、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就是我们本节课要学的法律主体。 提问:小卖部、有限责任公司、居委会,它们的法律身份一样吗?能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一起学习法律主体的相关知识,这些内容在初级考试中每年都会考3-5分,大家一定要重点掌握。 跟随教师回顾旧知,思考法律主体的核心功能,结合案例初步感知法律主体的概念。​ 观察图片,尝试描述理解内容,为理解经济法的知识目标做铺垫。 通过案例和问题引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从实际生活出发,展示财务人员工作场景并提问,目的是从学生熟悉的事物切入,引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思考。 第二节 法律主体 一、法律主体的分类 法律主体,也称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根据我国法律 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 (一) 自然人 1. 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体的人,即生物学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主体资格的人。 中国公民 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注意:公民是各国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之一,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2.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1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2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3  有其他证据足 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注意:自然人在出生之前也可以成为特殊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如】《民法典》规定:涉及遗 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 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二) 法人 1. 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制度是指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团体以法律人格,使团体的人格与成员的人格独立开来,从而使这些团体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注意:法人制度,是近现代民法制度中重要的法律制度。 (1)法人的概念与成立。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1  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独立于其成员的人格标志,是法人参与法律活动时得以区别于其他法人的特定化标志。 2  法人的组织机构亦称法人的机关。法人机关依法律、条例、章程规定而产生,其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 法人的组织机构主要有: · 意思机关 · 执行机关 · 代表机关 · 监督机关 3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法人的分类。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法律所指营利,是指积极的营利并 其所得利益分配给其成员。 营利所指不是法人本身营利,而是指法人为其成员营利,仅法人本身营利,如果不将所获得利益分配给成员,而是作为自身积累,则不属于营利法人。 【例如】基金会等组织,虽然有投资保值增值的盈利,但没有股东出资人,也不可能分配利润,则属于非营利法人。 (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2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法人设立中的责任承担。 ·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5)法人的合并和分立。 ·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法人解散和终止。 法人解散是指由于法人章程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致使法人不能继续存在,从而停止积极活动,开始整理财产关系的程序。 《民法典》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①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③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④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终止是指法人资格的丧失。法人终止虽然产生与自然人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 但其终止更具备社会属性,需要特定事由,并通过特定法律程序来推动。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①法人解散; ②法人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该规定明确将法人终止和法人解散区分开来,将法人解散作为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例如】《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7)法人的清算。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清算时: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清算结束: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8)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 分支机构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2. 营利法人。 (1)营利法人的概念与成立。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 营利法人包括公司制营利法人和非公司制营利法人。 · 公司制营利法人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非公司制营利法人主要是没有采用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 ·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 ·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营利法人的出资人。 1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2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 3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 4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3. 非营利法人。 (1)非营利法人的概念。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事业单位 非营利法人包括: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2)事业单位。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1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2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3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4)捐助法人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捐助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社会服务机构通常是以“助人自助”为宗旨,由受过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者,作为职业的服务人员和志愿者组成,为特定的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的人群组织。 【知识扩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是指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如寺院、宫观、清真寺、 教堂等。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 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4. 特别法人。 由于实践中有些法人的设立依据、目的、职能和责任最终承担等方面均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存在较大差别,所以立法中单列了一类法人即特别法人,主要包括: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1)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或政府的行政命令而设立、享有公权力的、以从事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 注意:其成立目的、成立程序和运行程序、消灭程序等与其他法人组织存在明显差别。 ·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利用农村集体的 土地或其他财产,从事农业经营等活动的组织。 其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3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又称为合作社法人,是指劳动者在互助基础上,自筹资金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并分享收益的经济组织。 · 其成员退社自由,对合作社的债务一般承担有限责任,合作社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 《宪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1  城镇中的手工业、 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对内具有共益性或者互益性,对外也可以从事经营活动。 3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4)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1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3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1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4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三)非法人组织 1.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注意: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1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注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例如】合伙企业也具有自己的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承担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只有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才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3.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①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四) 国家 ·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主体。 · 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 · 在国际上,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成为对外贸易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 二、法律主体资格 (一) 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主体能够参加某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 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或组织能够成为法律主体的资格。 · 权利能力是任何自然人或组织参加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 1.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注意: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 法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确定自然人有无行为能力, 一看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看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1.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法律将自然人按其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 ·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2.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  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 3  对于一般自然人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  但有的人因患病等原因会丧失或减弱刑事责任能力。 · 我国《刑法》对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主要有: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 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 (4)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 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 治教育。 (5)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 (6)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 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 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8)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互动环节】 【例1-9】下列自然人中,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 )。 A. 甲小学学生周某,10周岁,多次荣获国际大奖 B. 乙中学学生王某,15周岁,偶有稿费收入 C. 丙大学学生李某,16周岁,靠自己课余劳动收入作为部分生活费 D. 丁餐厅服务员张某,17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答案】D 【解析】选项A 、选项B、选项C 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张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认真听讲,记录法律主体的概念、具体内容。 2.观察教师展示的结构图,理解其应用场景。 3.小组讨论,分组讨法律主体的应用,每组推选代表发言。 4.讨论法律主体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5.分析教师提供的案例,结合所学知识,讨论其应用和优化。 通过讲解、实例展示、小组讨论和案例分析,帮助学生系统地学习的理论知识,通过引导学生观察,让学生主动关注,从而自然地引出主题,使学生快速进入学习状态,明确本节课的学习方向。 活动三: 巩固练习 素质提升 一、单选题​ 1. 下列各项中,属于营利法人的是( )。 A. 公立学校 B. 基金会 C. 有限责任公司 D. 居民委员会 【答案】C 【解析】选项A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选项B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选项D属于特别法人,选项C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属于营利法人。 2. 17周岁的王某,靠在餐厅打工的收入作为自己全部生活来源,根据《民法典》规定,王某属于( )。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 【解析】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 下列主体中,属于非法人组织的是( )。 A. 股份有限公司 B. 个人独资企业 C. 公立医院 D. 县政府 【答案】B 【解析】选项A属于营利法人,选项C属于非营利法人,选项D属于特别法人,选项B不具备法人资格,属于非法人组织。 二、多选题 1. 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主体的有( )。 A. 自然人 B. 营利法人 C. 合伙企业 D. 国家 【答案】ABCD 【解析】法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四大类,选项均符合法律主体范畴。 2. 下列属于非营利法人的有( )。 A. 会计师协会 B. 慈善基金会 C. 有限合伙企业 D. 公办养老院 【答案】ABD 【解析】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法人等;选项A属于社会团体,选项B属于捐助法人,选项D属于事业单位,选项C属于非法人组织。 3. 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ABC 【解析】选项D错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判断题 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答案】√ 【解析】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具有同步性,二者同时产生、同时终止,不同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分离。 2. 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答案】× 【解析】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 【答案】√ 【解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基本资格,不受年龄、性别、精神状态影响,人人平等,起止时间为出生至死亡。 1.积极参与课堂练习,按照教师的要求完成,互相交流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 2.思考采用方式,积极参与讨论,分享自己的观点。 3.记录教师总结,尝试在实际工作应用。 通过练习,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同时,引导学生思考法和法律、法的分类和渊源相关知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课堂小结 作业布置 · 1. 背诵本节课核心知识点,重点记忆法人分类、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 · 2. 完成教材本节课后习题,标注错题和不懂的知识点。 · 3. 整理易混淆概念对比笔记:法人vs非法人组织、营利vs非营利vs特别法人。 板书设计 第二节 法律主体 一、概念: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四大分类 1. 自然人:公民、个体工商户等 2. 法人:营利(公司)、非营利(学校、基金会)、特别(机关、居委会) 3. 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4. 国家:特殊主体 三、主体资格 1. 权利能力:资格,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 行为能力:能力,自然人按年龄+精神划分 完全:≥18/16-18自力更生 限制:8-18周岁 无:<8周岁 四、核心考点:法人分类、民事行为能力判定 教学反思 课堂练习时间较紧张,部分学生未能完成,后续可适当调整讲授时间,预留充足时间让学生独立做题,再针对性讲解易错点,提升课堂效率。针对零基础学员,专业术语讲解需更通俗,避免过多法理延伸,紧扣初级会计考试考点,突出应试性,后续可补充易错题集锦,帮助学生巩固薄弱环节。 原创精品资源学科网独家享有版权,侵权必究!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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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节 法律主体(教案)-《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上好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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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节 法律主体(教案)-《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上好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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