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期中复习课件)高二政治下学期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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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思想政治
教材版本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年级 高二
章节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期中
学年 2026-2027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PPTX
文件大小 56.47 MB
发布时间 2026-04-07
更新时间 2026-04-07
作者 IG
品牌系列 上好课·考点大串讲
审核时间 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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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高二年级《法律与生活》期中复习 考点大串讲 部编版 知识梳理 题型突破 实战演练 构建体系 考点透视 考点解读·构建体系 第一部分 考点透视 考点解读 课标要求: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理解婚姻法律关系,阐释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考点 考情 预测 育小、 敬老 2025:2025 黑/吉/辽/内T15,浙江1月T26(1);2024:湖南T19,安徽T14,浙江1月T27(1);2023:新课标卷T41,湖南T13 继承权 2024:重庆T15,湖北T9,甘肃T14,浙江1月T27(2);2023:江苏T6,浙江6月T26,湖南T13 婚姻 关系 2024:山东T14,浙江6月T20、22,湖北T9;2022:浙江6月T36 1. 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抚养、监护为背景,考查父母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理解家庭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以遗产继承为背景,考查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明确继承与遗产,理解法定继承顺序,明确遗嘱继承重意愿。明确遗产继承中的法律规定,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分析现实问题。 2. 结合生活中的案例,分析如何处理婚姻与家庭的关系,通过典型案例分析,理清夫妻财产关系的计算 考点透视 构建体系 家和万事兴 薪火相传有继承 育小职责大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内涵/优点/缺陷 敬老是义务 法定继承有顺序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侵权行为: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遗嘱 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种类: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遗嘱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意义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外)祖父母 继承与继承制度 法定继承 继承的要求及意义 考点透视 第二部分 知识梳理·考点通关 考点透视 选必修2《法律与生活》 第5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考点透视 知识梳理 一、育小职责大 1.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1)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 ①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②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注: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①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家庭成员中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这些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 注: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读的;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核心考点一:家和万事兴 考点透视 知识梳理 一、育小职责大 2.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1)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2)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注:法律规定 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②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核心考点一:家和万事兴 考点透视 知识梳理 拓展深化:父母对子女不履行义务的处理 (1)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心考点一:家和万事兴 考点透视 知识梳理 二、敬老是义务 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拓展】父母未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能否主张免除赡养义务? (1)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2)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注】父母有权通过有关部门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对有赡养能力而拒不赡养的子女,如果情节恶劣,还可以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需要根据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的原因分情况处理: (1)如果父母确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比如因犯罪被监禁)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基础和前提; (2)如果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核心考点一:家和万事兴 考点透视 知识梳理 二、敬老是义务 (1)目的: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2)含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3)要求: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通俗讲,就是成年人在意识清醒时,可以指定一位亲属或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人或组织充当监护人,并允许这名监护人在自己意识不清时,履行监护职责、处置自己的财产。) (4)必要性:随着年龄增长,活动能力减弱,老年人容易与社会生活脱节,导致判断力下降。 (5)优点: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老年人被骗取钱财的案件发生; (6)缺陷: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 (7)建议: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核心考点一:家和万事兴 考点透视 知识梳理 二、敬老是义务 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行为 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 含义及 表现 处理 法律责任 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上的暴力侵犯的行为,这是破坏家庭关系的祸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身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 一次或短期的殴打、捆绑等行为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但不一定构成虐待 最基本特征:持续性和经常性 注意:家庭暴力是破坏家庭成员关系的罪魁祸首 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个人拒绝扶(抚)养其有义务扶(抚)养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核心考点一:家和万事兴 考点透视 知识梳理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广义扶养”指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没有身份、辈分之分,是抚养、扶养、赡养的统称。 ◇在民法典、刑法具体法律条文中使用“扶养”一词,采用广义的解释。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成年子女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①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②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 抚养 赡养(扶助) 扶养 区别 定义 适用范围 联系 适用于平辈之间 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 核心考点一:家和万事兴 考点透视 知识梳理 一、继承与继承制度 含义 关系 对象 要求 意义 继承的形式 形式 依据 意义 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注: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①平等原则: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②债务清偿责任: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不继承遗产不承担债务) 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等   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  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  【特别提醒】(先析产,后继承) ①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遗产的认定】 ②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继承权认定】 核心考点二:薪火相传有继承 考点透视 知识梳理 含义 特点 范围和 顺序 原则 ①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②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④维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核心考点二:薪火相传有继承 二、法定继承有顺序 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的意义: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①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协商同意可以不均等); ③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④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⑤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⑥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考点透视 知识梳理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核心考点二:薪火相传有继承 1.遗嘱 (1)含义: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2)依据: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 (3)类型: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4)法律效力:(是否有效?) ①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②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③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④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⑤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作用: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遗嘱≠遗嘱继承 特别提醒: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赠不属于继承 考点透视 知识梳理 拓展深化:遗嘱 1.特征 2.有效要件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4)除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考点透视 知识梳理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核心考点二:薪火相传有继承 2.遗嘱继承 含义 特点 法律效力 意义  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  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原因: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考点透视 知识梳理 拓展深化: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依据 份额 继承人 优先原则  是按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来进行的 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来继承的  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 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  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继承人能够继承遗产,这要取决于遗嘱的内容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只有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考点透视 知识梳理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核心考点二:薪火相传有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3.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考点透视 考点通关 1. 王某的儿子小王(时年13周岁)在用王某的手机观看网络直播时,趁其不注意偷偷绑定了王某的银行卡,此后的时间里,“熊孩子”多次充值买礼物给主播“打赏”,花费多达3万余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因为小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交易行为无效 ②若法定监护人不同意或不追认,则小王的行为无效 ③小王的父亲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应承担部分责任 ④若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反悔,可以提起上诉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①:小王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打赏行为超过了自己的判断能力,需要待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才有效,故①表述错误。②:由于小王打赏的金额较大,其打赏行为超过了自己的判断能力,该合同属于效力待确认合同,如其监护人不同意或不追认,则小王的行为无效,故②表述正确。③:小王的父亲作为小王的监护人,应当履行好监护人的义务,小王的多次打赏行为未被父亲及时发现察觉,小王的父亲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故③表述正确。④: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上诉,如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故④表述错误。 C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考点透视 考点通关 2.女子刘某与男子李某婚后生育一子,在孩子不满一周岁时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跟随母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年后,刘某再婚,并与李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孩子改随继父姓,李某不再支付抚养费。然而协议履行几个月后,刘某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及今后的抚养费用。关于本案,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①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违背了法律规定,违背法律的部分无效 ②刘某的诉讼主张违背了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③刘某为其子改名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姓名权 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不因婚姻状况、子女姓名的改变而变化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①④: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刘某再婚,并与李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孩子改随继父姓,李某不再支付抚养费”的补充协议违背了法律规定,违背法律的部分无效;刘某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及今后的抚养费用,是因为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不因婚姻状况、子女姓名的改变而变化,①④符合题意。②: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不因婚姻状况、子女姓名的改变而变化,因此刘某的主张会得到法律支持,②说法错误。③: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因此刘某为其子改名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姓名权,③说法错误。 B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考点透视 考点通关 热点链接 虚拟财产继承(数字时代热点) 情景素材 游戏玩家老周离世,留下价值 5 万元的稀有游戏装备、2 枚比特币及运营 10 年的游戏账号;其子女与游戏平台就 “虚拟财产能否继承” 产生争议。平台以 “用户仅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平台” 为由拒绝交付,子女诉至法院管城回族区法院。 自媒体博主徐某去世,留下估值 80 万的短视频账号及 10 万粉丝的运营收益;其配偶王女士要求继承账号运营权,平台以 “协议禁止继承” 为由拒绝。 核心设问 1.结合《民法典》第 1122 条,判断游戏装备、比特币、短视频账号是否属于遗产?说明理由。 2.游戏平台 “禁止继承” 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请从《民法典》第 497 条角度分析。 3.若老周生前立遗嘱将游戏装备留给女儿,该遗嘱效力如何?若存在多份遗嘱,应如何认定效力? 考点透视 选必修2《法律与生活》 第6课 珍惜婚姻关系 考点透视 知识梳理 核心考点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 1.结婚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3.要求与态度 (1)地位: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 (2)含义: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3)意义: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其他原则: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 【注】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法律禁止重婚,也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要求: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身份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态度: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考点透视 知识梳理 核心考点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 3.结婚的法定条件 4.结婚登记程序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基于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 (3)符合一夫一妻制。【重婚,婚姻无效】 (4)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无效】 (1)原因: ①必要性: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 ②重要性: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2)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①申请: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②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③登记: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考点透视 相关链接: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不同点 相同点 ①三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不到法定年龄。 ②申请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 ③无时效限制: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判是否宣告无效。 ①两种情形:胁迫结婚,本人不自愿的,或者因为隐瞒重大疾病产生的认识错误,如果知道就不会结婚。 ②申请主体:受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的两类可撤销婚姻,只有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③有时效限制: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申请,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离婚程序。 ①二者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③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做题时注意】被胁迫婚姻(不自愿)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 考点透视 知识梳理 核心考点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二、离婚要慎重 1.离婚自由 2.离婚限制 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1)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婚的保护)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除外)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规定中的“三十日”在实践中被称为“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 ◇意义:①避免轻率离婚和冲动离婚,有利于家庭稳定,更有利于离婚后的夫妻更好的面对生活;②促进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考点透视 知识梳理 核心考点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二、离婚要慎重 3.离婚条件 4.离婚方式: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 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 (1)协议离婚(双方自愿) ①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②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2)裁判离婚(诉讼离婚) ①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 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③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④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注意】 ◇婚姻关系解除 ①完成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书之时(协议离婚) ②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时(诉讼离婚) ◇“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诉讼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考点透视 相关链接:离婚后关于抚养和探望孩子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1)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考点透视 知识梳理 核心考点二:夫妻地位平等 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1.夫妻关系 2.平等的人身关系 (1)内容: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核心: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3)表现: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4)平等的实质:平等≠均等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1)含义: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非物质利益关系) (2)表现: ①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A.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B.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②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3)意义: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注意】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变更子女的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同意。 考点透视 拓展深化:知识产权收益和婚前财产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1.婚前创作发表,婚后取得稿费→共同财产; 2.婚后创作发表,但未取得,离婚后取得稿费,属于明确可取得的→共同财产; 3.婚后创作,离婚后发表所得→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房产: 1.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个人财产(这是对房屋价值的变现); 2.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所得→共同财产(这是一种对房屋的投资行为)。 ◇婚前个人存款: 1.婚后取得的利息→个人财产(法定孳息) 2.婚后国债利息→个人财产(法定孳息) 3.婚后买股票收益→共同财产(投资) 考点透视 深化拓展:孳息和自然增值 (1)孳息 ①是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②天然孳息是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如: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原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 ③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如: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 (2)自然增值 ①是指因所有人以外的因素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所有人未投入时间、精力、智力和额外金钱,通常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而产生的。如婚前所购房屋因房价上涨而增值部分。 ②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取得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的,一般包括孳息、自然增值。 考点透视 深化拓展:夫妻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如房屋、车辆等,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作为投资的本金; ⑥婚前取得稿酬或者离婚后才发表并取得的稿酬; ⑦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并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婚前一方首付购置房产,婚后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属个人财产; ⑧其他应当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考点透视 知识梳理 核心考点二:夫妻地位平等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4.约定财产制 5.债务清偿 6.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的关键 (1)原则: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由双方协议清偿。 “相互坦荡,遇事商量” 【提醒】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还可以变更,甚至附条件或附期限。约定的财产涉及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 考点透视 深化拓展: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原则 含义 男女平等原则 照顾子女和 女方利益原则 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原则 权利不得 滥用原则 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分割时双方也处于平等地位。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并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分割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考点透视 考点通关 3.甲是自由撰稿人,拥有一辆汽车。2020年3月与乙登记结婚。婚后,乙方获得祖父母遗赠的住房一套,房子明确赠与乙方。2022年,二人共同出资购买商品房一套,2023年5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发生纠纷,一方提出离婚。对本案例分析正确的是(   ) ①乙方通过遗赠获得的住房和双方购买的商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若法院裁判离婚,需要在三十日后取得离婚证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取得的稿酬不属于个人财产 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①:乙方获得祖父母遗赠的住房一套,房子明确赠与乙方,属于乙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①错误。②: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②错误。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取得的稿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个人财产,③正确。④: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④正确。 D 考点透视 考点通关 4.席兰与章强系夫妻关系,章强与杨华系通过酒吧认识的朋友。杨华刚离婚,心情不好,因此章强给杨华送了一套化妆品,并多次请杨华吃饭。后来章强又带着杨华到三亚游玩散心,并支付了机票、酒店、门票、餐费等各项费用。席兰发现上述支付情况后,起诉要求杨华返还上述款项。本案中(   ) ①章强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无效 ②章强如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得到席兰同意 ③因席兰诉求合情合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④如果最终诉讼离婚,席兰可多分得共同财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①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有配偶者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异性,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因此,章强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无效;席兰诉求合情合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①③正确。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如果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这种情况下,夫或妻任何一方就可以单独处分财产,而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②说法不准确。④: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席兰最终是否可多分得共同财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不能由本案直接作出判断,④排除。 B 考点透视 考点通关 热点链接 短视频打赏:夫妻财产分割典型案例 张 某(男)与李某(女)结婚 8 年,家庭年收入约 20 万元,日常家庭月开支约 8000 元。2024-2025 年间,张某在妻子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频繁在短视频平台打赏女主播,累计打赏金额达32 万元,其中包含多笔 “520”“1314” 等特殊金额转账,且张某与该女主播存在婚外暧昧关系。李某发现后,起诉离婚并要求:① 确认张某打赏行为无效,判令女主播返还 32 万元;② 离婚时对张某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 离婚时该房屋所有权应如何归属? 对于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补偿?若有权,补偿范围是什么? 考点透视 第三部分 题型突破·易混易错 考点透视 题型突破—选择题 选择题 一、选择题:典型真题 + 解题三步法 1. 典型真题与核心考点 考点透视 题型突破—选择题 选择题 一、选择题:典型真题 + 解题三步法 2. 选择题解题 “三步法” 审设问,定范围:明确考查 “结婚 / 夫妻财产 / 继承”,圈出 “正确 / 错误”“因为 / 所以” 等关键词。 析材料,抓关键:提取主体行为、时间节点、法律关系(如 “婚后继承”“个人贷款购房”“遗嘱明确归一方”)。 联法条,排干扰: 结婚:必记法定婚龄(男 22 女 20)、禁止近亲(直系 / 三代旁系)、登记生效。 夫妻财产:婚后 ** 工资、投资收益、继承 / 赠与(未明确归一方)** 为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明确归一方的赠与 / 继承为个人财产。 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签名、事后追认、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 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 高频考点速记 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确立的法定程序,婚礼非必备条件。 夫妻财产约定:书面形式优先,无约定则依法定。 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赠是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不属于继承。 考点透视 题型突破—辨析题 辨析题 二、辨析题:真题拆解 + 答题逻辑 1. 典型真题与解析 【2025 模拟题】 胡大爷儿子与女儿约定 “儿子不承担赡养义务,女儿独自赡养”,后胡大爷患病,儿子拒绝支付医药费。儿子称 “我已放弃继承权,就不用赡养”。 请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辨析儿子的观点。 2.【答题逻辑(判定 + 依据 + 分析)】 判定:儿子观点不成立。 法律依据: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 继承权与赡养义务相互独立,放弃继承权不能成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 结合材料:胡大爷儿子与女儿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儿子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赡养,既违背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和传统美德。 3. 辨析题答题 “四步法” 亮观点:直接判断 “正确 / 错误 / 片面”。 引法条:引用教材核心知识点(如 “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结婚登记的效力”)。 析材料:结案例中人物行为,对应法律规定分析对错。 下结论:总结正确做法,可补充道德层面(如 “传统美德”“公序良俗”)。 考点透视 题型突破—选择题 启示类 三、启示类 1、核心设问 上述案例给我们什么启示?/ 谈谈对处理家庭 / 婚姻关系的启示 二、万能答题模板 模板 1:赡养、抚养类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法定赡养义务,不得放弃。 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家庭成员应互敬互爱、弘扬孝亲美德,共建和睦家庭。 增强法治意识,依法履行义务,避免纠纷。 模板 2:夫妻财产、婚姻类 婚姻关系以登记为准,未登记不受法律保护。 区分夫妻共同财产 / 共同债务与个人财产 / 债务,依法约定财产归属。 夫妻应相互忠实、互相扶养,理性处理矛盾。 依法维护婚姻与财产权益,避免法律风险。 模板 3:继承类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公民可依法订立遗嘱明确遗产分配。 继承人应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继承纠纷可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传承优良家风,践行公序良俗。 考点透视 易混易错 1.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是遗产。✘ 解析: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非法所得不是遗产。 2.法律规定的第一继承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和祖父母。✘ 解析:法律规定的第一继承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3.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法律认定为准。✘ 解析: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继承人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对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解析:对于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5.法定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 。✘ 解析: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6.遗嘱继承可随意指定继承人。✘ 解析:遗嘱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指定继承人。 考点透视 易混易错 7.自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才能生效。✘ 解析:自书遗嘱形式要求简单,可随时设立,无需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8.尊重遗嘱人意愿是当事人和法院判决的首选。✘ 解析:尊重遗嘱人意愿前提:必须是遗嘱有效。 9.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则按遗嘱继承遗产。✘ 解析:遗嘱继承是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10.对于其遗嘱中没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11.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解析: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考点透视 易混易错 1.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是遗产。✘ 解析: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非法所得不是遗产。 2.法律规定的第一继承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和祖父母。✘ 解析:法律规定的第一继承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3.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法律认定为准。✘ 解析: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继承人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对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解析:对于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5.法定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 。✘ 解析: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6.遗嘱继承可随意指定继承人。✘ 解析:遗嘱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指定继承人。 考点透视 第四部分 实战演练·举一反三 考点透视 实战演练 (2025·河南)李某育有张甲、张乙两个子女。2022年,李某立下自书遗嘱,明确其所有遗产由张甲继承。后李某患病,张乙悉心照料。2024年,李某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张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后李某病故,留下2万元财产和1万元债务,张甲持遗嘱要求继承房产和其他财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李某赠与房产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遗赠 ②该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张甲不能继承 ③房产赠与发生于自书遗嘱之后,故该遗嘱失效 ④如果张甲继承遗产,则还需要承担1万元债务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C 【解析】①:遗赠是指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张乙属于法定继承人,李某在2024年直接将房产赠与张乙并办理过户登记,这是生前的赠与行为,不是遗赠,①不符合题意。 ③: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遗嘱,但部分财产处置不自动使遗嘱完全失效。本案中自书遗嘱中涉及已赠与房产的部分失效,遗嘱对其他遗产(如2万元财产)仍可能有效,③不符合题意。 考点透视 实战演练 (2025·北京)遗嘱关乎财富与爱的传承,普及遗嘱是社会共同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生前先办理了公证遗嘱,临终前又立了一份录像遗嘱,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B.乙立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女儿,则女儿凭该遗嘱继承乙的遗产时不需要承担乙未偿还的债务 C.丙生前仅立有一份遗嘱,但该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被认定无效,则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D.丁立遗嘱表示去世后要将自己收藏的字画赠给美术馆,这属于遗嘱继承 C 【解析】A: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甲临终前的录像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应以其为准,而非公证遗嘱,A错误。B: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责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女儿凭该遗嘱继承乙的遗产时需要承担乙未偿还的债务,但超过部分可以不负责清偿责任,B错误。C: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但若遗嘱无效,则按法定继承办理。丙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被认定无效,其遗产应依法定继承办理,C正确。D:丁立遗嘱将财产通过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如美术馆),属于遗赠,不属于遗嘱继承,D错误。 考点透视 Thank you 感谢聆听 每天解决一个小问题,每周攻克 一个薄弱点,量变终会引发质变。 教师寄语 考点透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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