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问题导入
有人云:“娶进门的儿媳是家人”,儿媳能继承婆婆的遗产吗?
非婚生子女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吗?
死后前妻能继承部分遗产吗?
儿子比父亲先去世,父亲的遗产该怎么继承?
这些关于继承的问题你都知道吗?今天我让们一起来学习关于继承的相关法律。
女儿没有继承权吗?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一
法定继承有顺序
遗嘱继承重意愿
二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1.什么是继承 ?继承制度有什么意义 ? P46-1
2. 什么是被继承人和遗产 ?什么是继承人和继承权 ? P46-1
3. 如何对待被继承人的债务 ? P46-2
4. 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 ? P46-3+“相关链接”
5.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继承的要求和意义 ? P47-1
6.比较遗嘱继承与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 P48-1
7.遗嘱含义、种类、效力、意义? P48-49
【 问题导学】
自主学习P35-38的内容,完成下列问题并勾画标注。
一、薪火相传有继承
第一目
含义
继承关系
对象
意义
继承权
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
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
1.继承制度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P46-1
(保证代际传承)
补充:《民法典》第1121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继承的时候,家庭的所有财产都属于遗产吗?
注意:
1. 赃物、赃款≠遗产;
2.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 遗产:被继承人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是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2.继承的要求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P46
(1)先析产,后继承: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析产/遗产认定)
(2)平等原则: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继承权认定)
首先来析产,张三父母名下的房产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母亲的个人财产,另一部分作为父亲的遗产由张三和母亲各继承一半,因此,张三享有该房产四分之一的份额,母亲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额。待将来母亲死后,母亲的遗产由张三一人继承,房产份额就全部属于张三。(翻页)
6
小明父亲与小明相依为命,2025年小明父亲因意外死亡,留下银行存款20万元,生前欠账22万元。
请回答:
①人死债能消吗?小明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责任?
②如若需要偿还债务,该按照怎样的要求偿还?
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3)继承与债务清偿责任:
1.甲的父亲去世后,甲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了其父的一处房产及30万元存款,该房产市价100万元。但其父生前欠生意伙伴乙150万元,尚未偿还。乙在甲的父亲去世后,找到甲,要求甲偿还150万元。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①甲非借款人,无义务偿还其父的债务
②甲必须偿还其父130万元的欠款
③甲继承遗产,应清偿其父的所有债务
④甲可以清偿其父的所有债务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D
学以致用
观看视频 1.结合视频,三兄妹是如何取得继承权的?
请回答: 2.李大爷的儿子、女儿、孙子是否都有继承权?依据是什么?
3.结合视频,什么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
(1)法定继承
①含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②条件: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P47-1)
3.继承权的取得
(2)遗嘱继承:
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注意:
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P46-3
张老汉丧偶,无子女。李老太离婚,有一儿一女。二人经人介绍结婚,再婚时李老太儿女已成年,二人名下各有房产一套。二人婚后居住在李老太的房子里,而今李老太突发心脏病去世,没有来得及立遗嘱,丧事办完后,李老太的子女要求张老汉搬走,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结合课本内容思考并回答:李老太的房产应该由谁继承?继承权是如何取得的?应如何确定继承顺序?
适用法定继承
张老汉
儿子
女儿
婚姻关系
血缘关系
各得1/3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4. 法定继承的范围与顺序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P47
①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1127条)
拓展:“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 )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序)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 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4. 法定继承的范围与顺序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②继承规则
P47
13
5.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
请思考:分遗产时,怎么分呢?
《民法典》第1130条 “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P47“相关链接”
应当:具有强制性质,表示必须要遵守和执行的.
可以:不具有强制性质,表示某种行为是可选的.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6. 继承权的丧失
绝对丧失
继承权
相对丧失
继承权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P46“相关链接2”
(1)做法: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意义: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7. 继承的做法与意义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P47-2
案例:杭州姑娘小丽是家中的独生女,小丽爸妈为了给小丽创造一个好的生活环境,在杭州买了一套127平、价值300万的房产,此房产登记在小丽父亲名下,后来小丽爸妈先后去世(此时小丽祖母和外祖母在世)。小丽想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可以吗?小丽最终能够分得多少遗产?
小丽父亲150
小丽母亲 150
小丽母亲50、小丽 50、小丽奶奶 50
小丽 75、 小丽外祖母 75
小丽:50+25+75=150万
小丽奶奶:50万
小丽外祖母:75+25=100万
300万父母共有财产
小丽爸妈先后去世(此时小丽祖母和外祖母在世)
小丽25、 小丽外祖母25
2.余某早年与妻子何某离婚,儿子在外地工作,为照顾退休的年迈父母,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2025年余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对于余某遗产的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若余某留有有效遗嘱,须按遗嘱继承
②余某是继承人,父母和儿子都是被继承人
③若余某未留有效遗嘱,何某有继承权
④若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余某的儿子和父母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B
学以致用
3.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成家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丙去世,下列有权继承其遗产的是( )
①小明 ②小亮
③甲 ④小光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B
学以致用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第二目
小明的爷爷年初因病住院了,住院期间,爷爷趁其神志清楚立了一份遗嘱,遗嘱中写明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子在去世后由小明继承。爷爷的房子是在小明奶奶过世之后购置的,是爷爷的个人财产。
随后,爷爷将该遗嘱交由小明的父亲保管。因病情迅速恶化,爷爷没过多久就去世了。小明匆匆赶回料理爷爷的后事,期间小明的父亲将遗嘱交给小明。但是小明工作繁忙,且小明父亲及其兄弟姐妹关系一直都很不错,小明觉得此事并不会引起家庭纠纷,料理完爷爷后事,小明便赶回公司上班了。
最近,小明忙完工作放假回家了,便到公证处咨询,爷爷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小明能否通过遗嘱继承爷爷的遗产。
想一想:
爷爷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你认为小明是否能够通过遗嘱继承爷爷的遗产?
小明拿的遗嘱准确来说应是遗赠。工作人员告诉小明,虽然小明并非法定继承人,但是小明的爷爷是可以通过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不是遗嘱继承,而是遗赠。
小明爷爷所立遗嘱是有效的,但小明不一定能通过遗嘱继承爷爷的遗产。因为遗赠不同于遗嘱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未表示者,即视为放弃受遗赠。因为现在已经过了好几个月了,小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所以不能凭借爷爷的遗嘱来办理接受遗赠的公证了。
想一想:
什么是遗嘱?什么是遗赠?什么是遗嘱继承?
含义
种类
法律效力
意义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
P48-49
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①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②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③自书、公证必须本人亲自,自书、打印须注明年月日、签名(打印每页都签)
③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④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24
1.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遗嘱无效的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三)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P48
2.通过遗嘱处理遗产的方式
(1)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为遗赠。 (遗嘱包含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2)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其法律效力 优于 法定继承。
注意: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赠抚养协议:(≠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 P48”相关链接”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目的是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注意:
遗赠抚养协议 > 遗嘱(遗嘱继承、遗赠) > 法定继承
2.自然增值:
1.孳息:
“成年意定监护”≠“遗赠扶养协议”
比较 成年意定监护 遗赠扶养协议
不同点 目标
生效时间
功能
是否有偿
知识比较
为了保障当事人在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后,由指定的监护人保障其合法权益。 遗赠人生前将部分或全部财产给扶养人,以此换取扶养人对其进行扶养或赡养。
在双方达成共识后立即成立并生效。 自协议成立之日即生效,扶养人的权利需要等到立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实现。
保障当事人在世时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晚年赡养及死亡后的丧葬事宜。 除了为了预防纠纷外,更多的是解决立遗嘱人的生养死葬问题。
一般是无偿的,但也可以是有偿的 属于有偿且附义务的,扶养人需对遗赠人承担扶养责任。
比较: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不同点 相同点
遗嘱继承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 遗赠不属于继承。
遗赠抚养协议 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知识比较
注:遗赠抚养协议 > 遗嘱(遗嘱继承、遗赠) > 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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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谢某生有两子一女, 置房五间。2010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2014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
●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提示:
①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②因此,本案中,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有效,按遗嘱处理遗产,东边两间房和北边一间房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小儿子继承。
学以致用
P48”探究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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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和法定继承
内涵 主体 适用条件 权利与义务 效力
遗嘱继承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立有有效遗嘱 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偿还债务) 低于遗赠扶养协议,高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
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继承 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 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偿还债务) 效力最低
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通过遗嘱赠与 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财产义务 低于遗赠扶养协议,高于法定继承
遗赠抚养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订立书面遗赠扶养协议 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优先效力
法律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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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火相传有继承
法定继承有顺序
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的含义
4、遗嘱的意义
2、遗嘱处理财产的方式
3、遗嘱的形式
1、继承和继承关系
遗嘱继承
2、继承权的取得
法定继承
含义
条件
顺序和范围
含义
条件
遗嘱继承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处理原则
本框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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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高考·甘肃)王某在丈夫去世后没有改嫁,一直尽心尽力地照料体弱多病的公公。6年后王某的公公去世,王某与丈夫的弟弟李某在分割遗产时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王某和李某均有继承权,且王某可以多分
②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王某作为儿媳可以成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④李某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李某是王某公公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王某作为儿媳,丈夫去世后没有改嫁,一直尽心尽力地照料体弱多病的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有继承权,且王某可以多分,①②正确,③④错误。
A
2.(2025年河南)李某育有张甲、张乙两个子女。2022年,李某立下自书遗嘱,明确其所有遗产由张甲继承。后李某患病,张乙悉心照料。2024年,李某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张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后李某病故,留下2万元财产和1万元债务,张甲持遗嘱要求继承房产和其他财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李某赠与房产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遗赠
②该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张甲不能继承
③房产赠与发生于自书遗嘱之后,故该遗嘱失效
④如果张甲继承遗产,则还需要承担1万元债务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①:遗赠是指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张乙属于法定继承人,李某在2024年直接将房产赠与张乙并办理过户登记,这是生前的赠与行为,不是遗赠,①不符合题意。②: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时转移。李某在2024年将房产赠与张乙并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房产在李某去世前已经属于张乙,不属于李某的遗产,张甲不能继承,②符合题意。③: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遗嘱,但部分财产处置不自动使遗嘱完全失效。本案中自书遗嘱中涉及已赠与房产的部分失效,遗嘱对其他遗产(如2万元财产)仍可能有效,③不符合题意。④: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李某留下2万元财产和1万元债务,若张甲继承遗产,需先用遗产清偿债务(1万元),剩余部分(1万元)可继承,④符合题意。
C
3.(2025年北京卷)遗嘱关乎财富与爱的传承,普及遗嘱是社会共同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生前先办理了公证遗嘱,临终前又立了一份录像遗嘱,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B.乙立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女儿,则女儿凭该遗嘱继承乙的遗产时不需要承担乙未偿还的债务
C.丙生前仅立有一份遗嘱,但该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被认定无效,则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D.丁立遗嘱表示去世后要将自己收藏的字画赠给美术馆,这属于遗嘱继承
解析:我国法律尊重遗嘱人的意愿,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分配原则上按照遗嘱进行;但若遗嘱无效,则按法定继承办理。丙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被认定无效,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C正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甲临终前的录像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应以其为准,而非以公证遗嘱为准,A错误。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可见,乙的女儿凭该遗嘱继承乙的遗产时需要承担乙未偿还的债务,但超过部分可以不负清偿责任,B错误。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这属于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因此丁立遗嘱将财产通过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如美术馆),属于遗赠,D错误。
C
4.(2024高考·安徽)孤寡老人文某因晚年生活无法自理,在居委会的关心和协调下,与邻居明某签订协议,约定文某的日常生活起居、生病陪护、死后安葬等事宜由明某负责,文某死后的全部遗产归明某所有。此后,明某悉心照顾文某8年,在文某病故后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并获得文某遗产。该案例中,明某获得文某遗产的依据是
①明某是文某的遗嘱继承人 ②明某对文某履行了赡养义务
③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 ④明某对文某履行了扶养义务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①:明某为文某的邻居,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明某不是文某的遗嘱继承人,①不选。②:明某与文某并非赡养关系,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②不选。③: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协议,所以明某获得文某遗产的依据是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③正确。④:明某对文某履行了扶养义务。明某悉心照顾文某 8 年,在文某病故后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履行了协议中的扶养义务,因此可以获取其遗产,④正确。
D
【注意】“广义扶养”指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没有身份、辈分之分,是抚养、扶养、赡养的统称。在民法典、刑法具体法律条文中使用“扶养”一词,即采用广义的解释。
5.(2023·江苏·统考高考真题)赵某与荀某育有一子赵甲,一女赵乙。荀某去世后,因赵甲长期在外地工作,赵乙照顺赵某的衣食起居。2016年2月,赵某自己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房子留给赵甲,存款留给赵乙。 2018年5月,赵某又让人代写了一份遗嘱,并请邻居张某、李某担任见证人,遗嘱载明房子、存款均由赵乙继承。2022年11月,赵某去世。按法律规定,赵某遗产的分配应该是( )
A.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配
B.赵甲、赵乙通过协商分配
C.房子给赵甲,存款给赵乙
D.房子、存款均由赵乙继承
A: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2018年5月,赵某又让人代写了一份遗嘱,并请邻居张某、李某担任见证人,该遗嘱有效,所以应该按照遗嘱继承,A不选。B:赵某的代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应该按照遗嘱继承,而不是赵甲、赵乙协商分配,B不选。CD:赵某的代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立有前后相悖的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按照赵某的遗嘱,房子、存款均由赵乙继承,C不选,D入选。
D
6.(2023年6月浙江卷)张某和李某系夫妻,育有二子(张甲和张乙)一女(张丙),张某、李某与张甲(残疾且失业)共同生活,2023年1月5日,张某过世,家人准备继承其遗产,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①因张某未立遗嘱,李某可对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做出安排
②无论张某订立遗嘱还是遗赠,应当为张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③若对遗产分割有异议,张乙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④若不满自己遗产份额,张丙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C
【详解】①:因张某未立遗嘱,按法定继承对遗产进行安排,错误。
②:因张甲残疾且失业,无论张某订立遗嘱还是遗赠,应当为张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②正确。
③:若对遗产分割有异议,张乙可以申请人民调节委员会进行调解,③正确。
④:仲裁程序要解决的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然而遗产继承纠纷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不在仲裁法调整的范围内,④错误。
7.(2022·浙江高考真题)钱某与妻子周某离婚,女儿小钱被判给周某。钱某后来与刘某再婚,刘某有一在外地独立生活的成年儿子小刘。钱某年迈去世,留下一处房产和数十万存款,未立遗嘱。可以继承钱某遗产的有( )
①妻子刘某 ②前妻周某
③女儿小钱 ④继子小刘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①③:题中,钱某未立遗嘱,因此遗产按法定顺序继承,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钱某的再婚妻子刘某和自己女儿小钱可以继承钱某遗产,①③符合题意。
②:钱某的前妻不属于法定继承人,②不符合题意。
④:继子小刘已经成年,与钱某没有扶养关系,所以不能继承遗产,④不符合题意。
B
继子是否为法定继承人,核心取决于是否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若继子和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就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财产。比如继父母在继子未成年时,长期提供生活、教育费用并照料其成长;或继子成年后,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持续支付赡养费、日常陪护照顾,这些都属于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可依法定继承获得遗产。反之,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无法通过法定继承获得遗产。
8.(2024·重庆·高考真题)老李丧偶后,独自抚养子女成人。子女大学毕业后赴外地工作定居。由于担心老无所依,老李与同小区居住的侄子李某订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由李某担任自己的意定监护人。关于该协议,说法正确的是( )
①既然订立了该协议,李某就应该对老李履行赡养义务
②李某履行该协议时,应最大程度尊重老李的真实意愿
③尽管订立了该协议,子女还是应尽可能常回家探望父亲
④老李与社会脱节易上当受骗,未经子女同意不能订立该协议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C
【详解】①: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要求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而不是赡养义务,①不选。
②:丧偶且子女在外地工作定居的老李因担心老无所依而与同小区居住的侄子李某订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监护人李某在履行该协议时应最大程度尊重老李的真实意愿,履行好监护职责,②正确。
③: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虽订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协议,但老李的子女也要履行赡养义务,尽可能常回家探望父亲老李,③正确。
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老李在订立成年意定监护协议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无需经过其子女同意,④错误。故本题选C。
【典例精练】
10.(2025·河北高考)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二 老年人期盼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然而,现实生活中的纠纷仍时有发生。
胡大爷与老伴育有一儿一女,老伴已过世。儿女就胡大爷的赡养问题订立合同,其中包含如下内容:儿子放弃继承权;女儿负责照料父亲,儿子不再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天有不测风云,胡大爷突发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女儿为父亲治病花光了家中的全部积蓄,生活遇到了极大困难,向胡大爷儿子求助。儿子认为:合同约定在先;自己既不需要出钱,也不需要照料父亲。
结合材料二,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判断胡大爷儿子的观点是否成立,并分别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说明理由。(6分)
(2)不成立。(1分)理由:合同部分无效。(1分)“儿子不再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违背了“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的法律规定。(1分)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符合公序良俗。(1分)不赡养老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分)不符合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1分)
答案:胡大爷儿子的观点不成立。
法律层面:①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该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
②合同约定无效,儿子与女儿订立的合同条款(儿子不承担赡养义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③继承权与赡养义务无关,儿子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道德层面:①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应当自觉履行对父母的赡养责任,体现孝道和家庭责任感。
②家庭成员应互相扶持,在父亲患病、妹妹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儿子应主动承担赡养责任,而非推卸义务。
③诚信友善是社会公德,儿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不利于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11.(2024·浙江·统考高考真题)
父亲去世后,30岁的小赵不愿赡养有扶养关系的继母江某。经乡政府协调,小赵、小赵堂弟赵小华与江某达成书面供养协议。协议约定:小赵放弃继承权;由赵小华负担江某的生活、生病及死后安葬事宜,江某所有的5间旧房由赵小华继承;在江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赵小华履行监护职责。达成协议后,江某与赵小华一家共同生活,直至2023年3月去世。同年5月,因附近小学扩建,县政府欲对江某原居住的旧房实施征收补偿。小赵得知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将原属江某房产2/5份额归其所有。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江某将赵小华确认为自己的监护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分)
(2)指出县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小赵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5分)
(1)合法。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民法典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本案中,江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通过协商与其亲属赵小华签订了书面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符合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
(2)否。
其一,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本案中,小赵堂弟赵小华与江某达成供养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其二,小赵出尔反尔提出的诉讼主张,违背了合同履行的诚信原则。
新的时代已经来临,新的时代在召唤着新青年。
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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