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法律
与
生活
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 诚信经营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劳动法
诉讼法
知识框架
期末考试范围
1
1.1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2
课程标准
识别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标
①理解民法与我们生活的关系,民法的含义及民法典颁布的意义。
②识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理解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③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核心素养
政治认同: 理解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推行“良法之治”的重要举措,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认同。
科学精神: 理解民法与我们生活的关系及民法典颁布的意义。
法治意识: 树立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做守法和遵守公序良俗的公民。
公共参与: 学会用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则分析生活中的案件,并给予客观公正地评价。
教学重难点
重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法的基本原则。
难点: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
4
一个人出生时就与父母形成亲子关系,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在他未成年时,监护人保护其人身、财产权利,使其顺利地生活、学习和成长;成年之后,他具备了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可以自主地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如买卖商品、租赁房屋等,从而形成各种各样的财产关系;他要结婚、生育,从而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在他去世之后,还会发生财产继承关系。
1.民法在生活中不可或缺
①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民法在我们的生活中不可或缺。
(1)民法的重要性(P2-3)
5
我国的《民法典》
(1)民法的重要性(P2-3)
②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相关链接P3】
1.民法在生活中不可或缺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2)民法调整的范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注意1:主体地位必须平等,不平等不适用民法。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判断属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可用排除法:排除行政关系、劳动关系、犯罪(刑事法律关系)
思辨训练:下列情形中适合民法调整吗?
1.张某与前妻因为离婚产生的财产纠纷。( )
2.李某拒绝缴纳交警罚款金额。( )
3.小米在微信朋友圈辱骂班上某同学。( )
4.某老师因违反相关规定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
5.某明星逃税接受税务机关调查。( )
√
×
√
×
×
国家机关能否作为民法的主体?
1.行使公权力时,如收税、罚款,则不归民法;
2.与其他民事主体从事民事交易时,适用民法。
1.民法在生活中不可或缺
注意2:民法调整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民法调整的范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法在生活中不可或缺
(2)民法调整的范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注意3:民法调整的内容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法在生活中不可或缺
议学情境:邻里漏水引纠纷
张先生发现家中天花板渗水,经查是楼上王女士家水管破裂所致。张先生要求王女士维修水管并赔偿装修损失5000元,王女士认为渗水是房屋老化导致,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
议学探究:
案例中涉及哪些主体?请分析上述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邻里漏水纠纷”来学习民事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
主体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案例中:张先生(自然人)、王女士(自然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构成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1: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
2:自然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注意: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它是民事主体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自然人要想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条件,所有的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都有民事行为能力。
(1)主体: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年龄和智力状态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②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③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1)构成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年龄和智力状态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②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③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注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①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②进行的纯获利行为有效;
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待定:经由法定代理人追认后的行为有效,不追认则无效。
注意: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②实施纯获利益法律行为无效
纯获利行为就是无需支付对价而获得利益的行为。如无条件的赠与、免除债务等。
(1)构成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 争议 原因
10岁的符传热在不足两个月的时间里,将妈妈微信钱包中的25万元陆续转账给网络音乐主播林三金
符传热的父母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追回钱款?
能,符传热未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9岁的陈冬月用自己的压岁钱买了一根价值30元的冰淇淋。
陈冬月的购买行为
是否有效?
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72岁的吴浊鸿常年患有老年痴呆,他的大女儿以照顾老人为由,哄骗吴浊鸿在起草好的遗嘱上签字,获得吴浊鸿的全部财产。
吴浊鸿签署的遗嘱
是否有效?
无效,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方民事行为无效。
构成要素
主体
客体
内容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案例中:水管维修行为、装修损失赔偿(财物)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构成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类型 客体 案例分析
所有权关系
债权关系
知识产权关系
人身关系
②类型: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小红从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汽车。
客体是汽车。
李先生聘请了一位律师,代理他打一场官司。
客体是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这个行为。
一位小说家将自己某本小说的“改编权”许可给一家影视公司,用于拍摄电影。
客体是“改编权”。
李某在微信朋友圈辱骂张某。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
及时删帖并向张某赔礼道谢。
客体是名誉权
物(静态)
行为(动态,财产流转关系,具体行为)
智力成果、商业标记
人身利益(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①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构成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构成要素
主体
客体
内容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案例中:水管维修行为、装修损失赔偿(财物)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构成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案例中:张先生的赔偿请求权、王女士的维修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和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50万元。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获得银行提供的50万元贷款;
义务------承担向某银行还款的义务。
某银行的权利------要求某有限责任公司还款的权利;
义务------提供某有限责任公司50万元贷款。
(1)构成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的约束。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资格。(有没有资格 。例如:自然人从出生始到死亡止)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没有能力。例如:自然人受年龄、智力限制)
注意: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它是民事主体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自然人要想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条件,所有的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都有民事行为能力。
【名词点击】
停颜李在某购物平台网购了一双价值2085元的雪地靴,收到货后发现商品质量有瑕疵,便要求换货。卖家一口答应,但停颜李寄回商品后,左等右等却等不见新靴子。卖家甚至表示不愿意退回货款。眼见钱财两空,停颜李一气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介入调查后,经过查证,发现双方之前达成的换货协议成立,人民法院要求卖家立即退款,并对卖家予以相应警告。停颜李成功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思考:请分析本案中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分别是什么?
①主体:停颜李和卖家。 ②客体:雪地靴和2085元现金。
③内容:停颜李与卖家的权利与义务
停颜李:享有的权利是从卖家换回一双价值2085元的无瑕疵的雪地靴或收到卖家退回的2085元现金;承担的义务是向卖家寄回收到的质量有瑕疵的雪地靴。
卖家:享有的权利是从小柯那里收回质量有瑕疵的雪地靴;承担的义务是向小珂提供一双价值2085元的雪地靴或退还2085元现金。
案例分析
民事权利体系
【知识点三】
小林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捡到一只皮包,里面装有票据和现金。小林和父母商量后,准备第二天交给老师处理。当晚,电台播出一则寻物启事,失主声明,若有人归还拾到的皮包,愿以500元酬谢。小林心想,自己捡到的皮包可能就是这位失主的。当小林准备把皮包归还失主时,他的父母认为应当向失主收取500元钱,可他觉得,如果收钱就不是拾金不昧了。
思考: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评析事例中小林及其父母的观点。
以案说法 ——悬赏广告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法律层面:
材料中的失主有特定金额作为报酬的寻物启事,在法律上构成“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主动提出悬赏,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给拾得者一定报酬。所以,小林父母认为应当向失主收取500元钱也是合法的。小林父母的观点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道德层面:
“拾金不昧”是指拾得他人物品不占为己有。它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义务。当事人小林接受或放弃酬谢报酬都是行使权利的方式,小林准备把皮包归还失主的行为弘扬了传统美德,凸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符合道德层面的拾金不昧。依法行使权利与拾金不昧的道德要求并不矛盾。
(1)原因: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治
相辅相成
德治
相互促进
(2)体现:
法中有德:①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②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法安天下 德润人心
3.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含义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 主体 自然人(完全、限制、无)、法人、非法人组织
客体 即民事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
所有权关系客体是物,债权关系客体是行为,人身关系客体是人身利益,知识产权关系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内容 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与义务即对立又统一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
小结
02
27
孟菜、江某夫妇决定为他们刚出生的女儿取名为“北燕南飞”,在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却被当地公安机关以该姓名违背公序良俗为由拒绝办理。孟某认为其女儿享有姓名权,且父母有为子女取名的自由。有人则认为,这种取名方法不带有父母任何一方姓氏,过于任性,与习惯做法不符,不应提倡。
结合生活中通常的取名方法,讨论案例中的取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并说明理由。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情境分析: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仅凭个人喜好随意自创姓氏的确有违公序良俗。我国没有姓“北”的,也没有复姓“北燕”的,所以这样起名不符合“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虽然民法允许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不受限制的,当事人自愿实施的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名词点击
民法的基本原则:
内涵 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必要性 ①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
②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内容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平等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法律地位平等;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自愿原则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不得强迫)
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利益均衡,程序上的不偏不倚和结果上的公平合理)
诚信原则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隐瞒重要事实)
守法和
公序良俗 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提醒:公序良俗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绿色原则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某商家搞“买一赠一”活动,赠品质量不合格却拒绝退换
2、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规定“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
3、开发商强制业主购买“捆绑车位”
4、明星与普通人在肖像权纠纷中适用不同标准
5、老人在超市滑倒,超市以“老人自己不小心”为由拒绝赔偿
6、某企业排放污水污染农田,辩称“当地没有禁止排污规定”
议学探究:
1、上述案例中,商家、公司等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民法基本原则?
2、如果你是法官,如何依据原则作出裁判?
违反公平原则
违反自愿原则
违反平等原则
违反公平、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违反绿色原则
违反诚信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隐形的裁判官”,即使法律无具体规定,也可依据原则解决纠纷,为民事活动划定不可逾越的“红线”。平等原则保障主体地位,自愿原则尊重意思自治,公平和诚信原则维护交易正义,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兼顾社会与生态利益。
民法在生活中不可或缺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主体
客体
内容
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民法基本原则内涵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课堂小结
遵循民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