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教案-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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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教学设计 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第十课教学设计 10.1诉讼实现公平正义——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一、学习目标设计 1. 政治认同 通过学习诉讼权利保障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理解我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认同国家通过制度设计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法治实践。 2. 科学精神 在探讨“回避制度的意义”“上诉期限设置的合理性”等问题时,引导学生运用辩证思维,理性分析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培养科学精神。 3. 法治意识 牢固树立“诉讼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法治观念,懂得在诉讼活动中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同时尊重他人的诉讼权利。 4. 公共参与 鼓励学生关注身边可能发生的诉讼纠纷,了解法律援助的申请渠道,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依法寻求帮助,积极参与法治社会建设。 二、学习重点分析 教学重点: 1.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区别) 2.申请回避的权利(回避的三种方式及适用情形) 3.上诉的权利(两审终审制、上诉期限) 4.法律援助制度的适用范围和获得方式 教学难点: 1.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区别(适用对象、产生方式、诉讼地位的不同) 2.回避的三种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3.不同诉讼类型中上诉期限的差异 4.法律援助的适用条件(经济困难与特殊案件的区别) 三、教与学设计 导入新课 教师:同学们,最近有一个新闻不知道大家关注了没有——2025年10月,成都互联网法庭把一场“一元买汽车”案的庭审现场搬进了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一个消费者参与“一元购汽车”活动,支付一元后商家以“系统故障”为由拒绝发货。庭审结束后,有学生感叹:“原来一元钱的纠纷里藏着这么多法律门道!” 这个案例让我想到一个问题:如果我们遇到纠纷需要打官司,我们有哪些权利?怎么行使这些权利?今天这节课,我们就一起走进第十课“诉讼实现公平正义”的第一框——“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去了解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的那些“武器”。 新课讲授 总议题:从“一元购车案”到“农民工讨薪”——我们如何依法打官司? 教师:同学们,打官司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从起诉到判决,中间有复杂的程序。但法律为了保障当事人能够公平地参与诉讼,赋予了我们一系列诉讼权利。这些权利,就像打官司的“工具箱”,用好了,就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篇章:诉讼权利面面观——法律给了我们哪些“武器”? 教师过渡语:我们先来看一个大家可能听说过的案例。 呈现情境一:“江歌母亲诉刘鑫案” 2019年10月,江歌母亲江秋莲以生命权侵权为由,对刘鑫提起诉讼。2022年1月10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宣判,判决刘鑫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69万余元。刘鑫不服一审判决,委托代理律师向法院邮寄上诉状,提出上诉。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教师提问:请大家思考,这个案例中,当事人行使了哪些诉讼权利? 学生1: 江歌母亲请了律师,刘鑫也请了律师,这是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学生2: 刘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这是上诉的权利。 教师:非常准确!这个案例涉及了两种重要的诉讼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上诉的权利。那么,除了这两种,法律还赋予了当事人哪些诉讼权利?我们系统来看。 PPT内容: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1. 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适用情况: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很可能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暇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此时,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诉讼。 概念区分: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主要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教师提问:大家注意,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有什么不同? 学生3: 诉讼代理人是帮原告的,辩护人是帮被告的。 教师:你说对了一半。更准确地说:诉讼代理人服务的对象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和自诉人。 辩护人服务的对象只限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学生4: 那为什么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律师叫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律师叫辩护人? 教师:这个问题问得好!因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被害人虽然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他不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所以他的律师叫“诉讼代理人”。而被告人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法律专门赋予他“辩护”的权利,所以他的律师叫“辩护人”。 教师补充:还有一个重要区别——辩护人除了可以委托进入诉讼,还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指定进入诉讼。而诉讼代理人只能通过委托进入诉讼。 教师过渡:说完委托代理人,我们来看第二个重要权利——申请回避。 2. 申请回避的权利 教师:先问大家一个问题——如果你打官司,发现审理案件的法官是你对方的亲戚,你会怎么办? 学生5: 肯定要求换法官啊,这不公平。 教师:对!这就是申请回避。法律规定了回避制度——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诉讼。 回避的三种方式:自行回避:办案人员自己发现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主动提出回避。 申请回避:当事人发现办案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时,向法院提出申请。 指令回避:有回避决定权的机关或负责人直接决定要求办案人员回避。 教师追问:回避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学生6: 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让当事人放心。 教师:说得很到位!回避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古人说“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回避制度就是让法官“避嫌”,让老百姓相信司法公正。 3. 上诉的权利 教师:回到“江歌案”,刘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这就是第三项重要权利——上诉权。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 上诉期限: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 刑事诉讼: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 教师强调:上诉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的!如果不及时提起,一审裁判就会生效,当事人就会失去上诉权。所以,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一定要看清楚上面的上诉期限。 (2024·浙江·高考真题) 常某和丈夫梁某离婚后,黄某将两人告上法庭,称梁某向其借款两笔,至今未还。法院查明:两笔借款均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一笔借款被梁某用于打赏网络主播,第二笔借款被梁某用于给两人之子购买高档玩具,但常某并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①常某和梁某应当对第一笔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②常某和梁某应当对第二笔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③黄某若不能提供借款的支付凭证,就会败诉 ④一审裁判后,常某和梁某均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答案】D 师生互动解析:教师: 这道题是2024年浙江高考真题,综合考查了夫妻共同债务和诉讼权利。先看①和②——关于借款的还款责任。第一笔借款被梁某用于打赏网络主播,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常某不知情,属于梁某个人债务。第二笔借款用于给儿子买玩具,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①错误,②正确。 学生7: 那③呢?黄某如果不能提供支付凭证会怎样? 教师: 这里涉及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如果黄某不能提供借款的支付凭证,就无法证明借款事实,可能会败诉。所以③说法过于绝对,不准确。 学生8: ④是关于上诉权的,这个应该正确吧? 教师: 对!一审裁判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这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所以④正确。答案选D,②④。 设计意图:通过“江歌案”和高考真题,系统讲解三大诉讼权利的内涵和区别。用时约12分钟。 第二篇章:寻求法律援助——打不起官司怎么办? 教师过渡语:同学们,我们刚才讲的诉讼权利,都需要当事人自己去行使。但如果有人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怎么办?法律有没有保障措施? 呈现情境二:“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案” F县人民法院举行由该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农民工讨薪案件收尾程序——“农民工工资执行案款集中发放仪式”,发放仪式共为64名农民工发放被拖欠薪资71706元。本案是近年来F县涉及人数最多的农民工讨薪案。 教师提问:这个案例中,农民工是怎么打官司的?谁帮他们打的? 学生9: 是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帮他们打的。 教师:对!这就是法律援助制度。我们来看教材上的定义。 PPT内容:二、寻求法律援助 1. 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在生活中,一些公民受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影响,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可能丧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宝贵机会。为此,国家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 2. 法律援助的含义 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3. 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纠纷类型 适用范围 获得方式 民事和行政纠纷 经济困难的公民可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支付劳动报酬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 特殊情形 涉及维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或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情形,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申请 刑事诉讼 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 指派 教师解读:注意几个要点:经济困难不是申请法律援助的必要条件。像维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见义勇为这类案件,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 4. 法律援助的程序与要求 审查: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要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教师补充: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了《部分案件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被称为“两状”示范文本。在重庆两江新区法院的一场庭审中,审判长解释说:“‘两状’示范文本就像一份标准地图,引导当事人准确定位并表达自己的法律观点,避免了因陈述杂乱、诉求不明导致的庭审来回拉锯。”这大大降低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门槛,也是法律援助的一种延伸。 教师提问:大家想想,除了经济困难的人,还有哪些情况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学生10: 英雄烈士的家属,见义勇为的人。 教师: 对!还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如果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但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制度。 (2024·浙江·高考真题) 郭某骑车与五岁的罗某相撞,造成罗某受伤倒地,郭某意欲离开。孙某见状,上前阻止郭某,并与其发生争执。情绪激动的郭某被物业公司保安劝阻后坐在石墩上,不久因心脏骤停死亡。郭某家属将孙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①孙某的行为与郭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②孙某申请法律援助,不因其是否存在经济困难情形而受限制 ③物业公司保安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 ④郭某家属提出赔偿的诉讼主张,应由孙某和物业公司举证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A 师生互动解析:教师: 这道题考查因果关系、法律援助和举证责任。先看①——孙某的行为与郭某的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学生11: 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郭某是因为自身疾病死亡,孙某只是阻止他离开。 教师: 对!孙某的行为是制止肇事者离开,属于正当行为,与郭某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学生12: 那②呢?孙某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教师: 对!孙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涉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的,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所以②正确。 教师: ③和④——物业公司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不是侵权责任的关键。侵权责任的关键是是否有过错,而不是是否“主观”有过错。④的举证责任也有问题——郭某家属提出赔偿主张,应由郭某家属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对方。所以③④错误。答案选A,①②。 设计意图:通过“农民工讨薪案”和高考真题,系统讲解法律援助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用时约10分钟。 第三篇章:活学活用——如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教师过渡语:学完了诉讼权利和法律援助,我们来做一个“实战演练”。 呈现情境三:“张三的诉讼困惑” 张三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台电脑,收到后发现是翻新机。他要求退货,商家拒绝。张三决定起诉。但他有几个困惑:他能不能自己打官司?一定要请律师吗? 如果一审判决他不满意,他还能上诉吗?有时间限制吗? 他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怎么办? 教师提问:请大家帮张三分析一下,他该怎么办? 学生13(针对问题1): 可以自己打官司,不一定要请律师。但请律师会更专业。 教师: 对!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请律师。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张三没有法律知识,建议委托律师或申请法律援助。 学生14(针对问题2): 可以上诉,民事诉讼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是15天。 教师: 完全正确!张三收到一审判决书后,15天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学生15(针对问题3): 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符合条件就能获得免费法律服务。 教师: 非常准确!张三属于经济困难的消费者,可以就消费纠纷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身份证、经济困难证明、案件材料等,由法律援助机构审查。 教师总结:同学们,通过张三的案例,我们看到,诉讼权利的行使是有规则、有程序的。委托代理人要签委托书,上诉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律援助要符合条件。这就是“程序正义”——不仅要保护权利,还要用正确的方式保护权利。 第四篇章:回到生活——诉讼权利离我们有多远? 教师过渡语:最后,我们来看一个2025年发生在大学校园里的真实庭审。 呈现情境四:“一元买汽车案” 2025年10月,成都互联网法庭将一起“一元买汽车”案搬进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原告在某电商平台参与“一元购汽车”活动,支付一元后未收到商品,商家以“系统故障”为由拒绝发货。双方围绕“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教师提问: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什么? 学生16: 告诉我们打官司不是很难的事情,一元钱的纠纷也可以起诉。 教师:对!诉讼权利是每个人都能行使的,不分金额大小。更重要的是,这个案例中,法院把庭审搬进校园,让法学专业的学生不出校门就能观摩真实庭审。审判长说:“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就像一份标准地图,引导当事人准确定位并表达自己的法律观点。” 教师:这让我想到一句话——“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条文,而是可以触摸的生活。”诉讼权利也是如此。它不是书本上的概念,而是我们每个人在面对纠纷时可以拿起的有力武器。 【课时小结】 教师:今天,我们学习了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从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上诉权,到法律援助制度,我们一步步认识了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的“工具箱”。 教师带领学生复盘:诉讼权利有三项——委托代理或辩护、申请回避、上诉。 两审终审要记牢——不服一审可上诉,期限要看清。 法律援助有温度——经济困难可申请,见义勇为不受限。 最后送给大家一句话:“诉讼权利是法律送给每个人的护身符,用好了,就能守护公平正义。”希望同学们在未来的生活中,既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也懂得尊重他人的诉讼权利,做一名有法治信仰的时代新人。 第 1 页 共 2 页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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