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教学设计
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学习目标设计
1. 政治认同
通过学习婚姻法律制度,理解我国通过法律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和谐、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政策导向,认同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法律规范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2. 科学精神
在探讨“婚姻自由与家庭责任的关系”“个人财产权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平衡”等问题时,引导学生运用辩证思维,理性分析个人权利与家庭义务、自由与责任的关系,培养科学精神。
3. 法治意识
牢固树立“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夫妻权利义务法定”的法治观念,在涉及婚姻家庭关系时,能够依法行事、依法维权,自觉抵制违法婚姻行为。
4. 公共参与
鼓励学生关注身边可能存在的违法婚姻现象(如早婚、包办婚姻、骗婚等),学会运用婚姻法律知识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构建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
二、学习重点分析
教学重点:结婚的法定条件(实质要件:自愿、法定婚龄、一夫一妻、禁止近亲结婚、禁止特定疾病)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
夫妻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内容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标准
确立依据: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只有透彻理解婚姻的法定条件、效力认定和夫妻权利义务,学生才能在未来的生活中依法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维护自身和家庭的合法权益。
教学难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特别是宣告主体、时效、法律后果的不同)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及其与法定财产制的关系
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区分
突破策略:采用“一案到底”与“对比教学”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典型案例引导学生深入理解。
引入权威司法解释和判决说理,让学生感受“活的法”。
设计辨析型问题链,从“是什么”到“为什么”再到“怎么办”,层层深入。
结合“天价彩礼”“闪婚闪离”等社会热点,增强知识的时代感和应用性。
三、教与学设计
1. 导入新课
教师:2024年全国婚姻登记数据已经公布——全年办理结婚登记768万对,离婚登记262万对。这组数字背后,是无数家庭的悲欢离合。同时,还有一个现象引发广泛关注——2024年以来,“天价彩礼”“闪婚闪离”等话题频繁登上热搜。有网友感叹:“婚姻不再是爱情的坟墓,而是法律的考场。”这句话虽然有些夸张,但道出了一个道理——婚姻不仅是情感的联结,更是法律的规范。今天,我们就一起走进第六课“珍惜婚姻关系”的第一框——“法律保护下的婚姻”,去了解法律如何为婚姻保驾护航。
2. 新课讲授
总议题:从“闪婚闪离”到“天价彩礼”——法律如何守护婚姻的尊严?
教师:同学们,我们身边或许都有这样的故事——有人在网上认识三个月就闪婚,半年后又闪离;有人因为彩礼谈不拢,多年的感情说散就散;有人被父母逼着相亲,被迫和不爱的人结婚。这些现象背后,法律是怎么看的?什么样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什么样的婚姻法律不承认?我们从结婚的法定条件说起。
1 第一篇章:结婚的条件——什么样的婚姻才合法?
教师:我们先来看一个2025年引发热议的真实案例。
呈现情境一:“网恋闪婚案”
2025年3月,某地22岁的小张在网上认识了18岁的小李,两人聊得投机,认识仅一周就决定结婚。小张的父母不同意,认为两人认识时间太短,不够了解。但小张执意要登记,双方来到民政局,工作人员询问后发现小李未达到法定婚龄,拒绝了他们的结婚登记申请。
教师提问:大家思考一下,民政局为什么拒绝他们的登记申请?小李才18岁,难道不能结婚吗?
学生1: 因为法定婚龄是男22岁、女20岁,小李才18岁,不到法定年龄。
教师:你说得很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小李18岁,不符合法定婚龄,所以民政局不能给他们办理结婚登记。
教师追问:那如果小张和小李感情真的很好,非要在一起怎么办?
学生2: 可以等小李到了20岁再去登记,或者先同居?
教师:等小李到20岁再登记是正确的。但“先同居”这个选项要注意——法律上的“同居”不等于“事实婚姻”。1994年之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即使两个人住在一起,只要没办结婚登记,就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这是为了保护婚姻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教师:除了法定婚龄,结婚还要满足哪些条件?我们来看民法典的规定。
呈现法条原文:《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教师解读: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概括为“五个必须”: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能被强迫、被包办。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不能重婚。
必须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必须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治愈前不能结婚。
教师:除了这些实质要件,结婚还需要形式要件——办理结婚登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教师强调:这里要注意一个关键词——“亲自”。双方必须本人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办。这也是为了防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违法现象。
2 第二篇章:婚姻的效力——什么样的婚姻无效或可撤销?
教师过渡语:知道了结婚的条件,我们再来看一个问题——如果不符合条件就结了婚,或者登记时出了问题,这种婚姻法律怎么处理?我们来看民法典的规定。
呈现情境二:“包办婚姻案”
2024年,某地农村,25岁的刘某被父母以“不结婚就断绝关系”相逼,被迫与同村22岁的王某登记结婚。婚后刘某一直不快乐,多次提出离婚,但王某不同意。刘某问:我能不能主张婚姻无效?
教师提问:这个案例中,刘某是被迫结婚的,婚姻是否有效?她该怎么办?
学生3: 强迫结婚,应该算无效吧?
学生4: 我觉得应该算可撤销,因为民法典好像规定了受胁迫结婚可以撤销。
教师:你的判断很准确。我们来看民法典的规定。
呈现法条原文:《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教师解读:大家注意,婚姻的效力分为三种情况:有效婚姻:符合全部法定条件,自登记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况,婚姻自始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主张婚姻无效。
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结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这两种情况,需要受胁迫方或者被隐瞒方自己在规定时间内(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撤销之前,婚姻是有效的;撤销之后,婚姻自始无效。
教师追问:那么,刘某的情况属于哪一种?
学生5: 属于可撤销婚姻,因为她是被父母胁迫的。
教师:对!刘某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果超过一年没有请求,她就不能再撤销了,只能通过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教师补充:还有一个重要知识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教师强调:这意味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的“夫妻”,从法律上讲从来就不是夫妻。但子女的权利不受影响——他们仍然是父母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023·浙江1月选考)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2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张某发现李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且李某在婚前未告知张某。张某认为李某隐瞒重大疾病,遂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 张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B. 张某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驳回
C. 张某应当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请求
D. 张某应当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请求
【答案】D
师生互动解析:教师: 这道题考查的是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和时效。李某隐瞒重大疾病,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张某可以请求撤销婚姻。所以A正确,B错误。
学生6: 那时效是多久?六个月还是一年?
教师: 民法典规定是“一年内”,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所以C错误,D正确。但注意——题干问的是“下列判断正确的是”,只有一个正确选项吗?
学生7: 题目是单选题吗?我好像看到A和D都正确。
教师: 这道题如果按原题设置,A和D都正确,但高考题有时会设置成只有一个正确选项。这里A和D都是正确的法律判断,但出题人可能只让选一个。我们掌握知识点就可以了——隐瞒重大疾病可以撤销,时效是一年。
教师补充:还有一个重要的变化——民法典将“重大疾病”从原来的“无效”情形改为了“可撤销”情形,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愿意,疾病不再是婚姻的障碍。
3 第三篇章:夫妻关系——结婚之后,权利与义务如何划分?
教师过渡语:婚姻合法成立之后,夫妻之间是什么关系?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民法典对此有详细规定。
呈现情境三:“小陈与小林的夫妻关系案”
小陈和小林结婚后,小林想继续使用自己的姓氏,小陈不同意,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必须改姓。小林不愿意,两人为此经常争吵。
教师提问:小陈的要求合理吗?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学生8: 不合理,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教师:完全正确!我们来看民法典的规定。
呈现法条原文:《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教师解读:夫妻人身关系,核心是“平等”。具体包括:姓名权:各自使用自己的姓名,不必随夫姓或随妻姓。
人身自由权:可以自由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另一方不得干涉。
抚养教育权:对未成年子女共同承担抚养教育义务。
相互扶养义务: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扶助。
教师:说完人身关系,我们来看财产关系。这是婚姻关系中争议最多、最复杂的问题。
呈现法条原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教师解读:夫妻财产关系分为两种制度——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法律直接规定的财产归属。核心区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个人财产: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遗嘱或赠与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等,归个人所有。
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教师追问:那么,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这是一个高频考点。
呈现法条原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教师解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遵循“共签共债”“家事代理”原则: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是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教师:这个规定很重要——它防止了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巨额债务,让对方“背黑锅”。
(2024·浙江·高考真题) 张某与李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张某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借款50万元,用于其个人经营的一家服装店。后张某无力偿还,王某要求李某共同偿还。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该债务属于张某个人债务,李某不承担偿还责任
②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承担偿还责任
③王某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④李某需要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A. ①③ B. ①④ C. ②③ D. ②④
【答案】A
师生互动解析:教师: 这道题考查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张某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个人经营的服装店。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学生9: 看是不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开服装店是经营,不是家庭日常需要。
教师: 对!那么,这个债务应该由谁来证明?
学生10: 民法典规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否则就是个人债务。
教师: 完全正确!所以,王某需要证明这笔钱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否则就是张某的个人债务。所以①③正确,②④错误。答案选A。
教师:这里还有一个重要的举证责任规则——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不在夫妻一方。这是为了保护夫妻中不知情一方的权益。
4 第四篇章:理性对待婚姻——如何依法经营幸福家庭?
教师过渡语:学完了婚姻的法定条件和夫妻权利义务,最后我们来思考一个现实问题——如何理性对待婚姻?如何避免婚姻中的法律风险?
呈现情境四:“婚前财产约定案”
小赵和小孙准备结婚。小赵名下有一套婚前购买的房产,价值200万元。小孙名下没有房产,但有50万元存款。两人商量:小赵的房产归小赵个人所有,小孙的存款归小孙个人所有,婚后各自的工资收入归各自所有,家庭日常开支双方平摊。
教师提问:小赵和小孙的约定,法律上是否有效?需要注意什么?
学生11: 应该是有效的,民法典允许夫妻约定财产归属。
教师: 对!但要注意形式要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另外,约定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教师:所以,理性的婚姻,不仅要有感情基础,还要有法律意识。具体来说:婚前了解:了解对方的婚史、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避免“闪婚”带来的法律风险。
依法登记:符合法定条件,亲自到民政局登记,取得结婚证。
明确财产:如有需要,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避免日后纠纷。
理性处理:如果感情确已破裂,依法通过离婚程序解决,而不是暴力或纠缠。
教师升华:同学们,婚姻是人生大事。法律对婚姻的保护,既是对个人幸福的保障,也是对社会稳定的维护。希望大家在未来的生活中,既能有追求爱情的勇气,也能有经营婚姻的智慧,在法治的轨道上,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课时小结
教师:今天,我们学习了婚姻的法律保护。从结婚的条件、婚姻的效力,到夫妻关系的权利义务,我们一步步认识了法律如何为婚姻护航。
教师带领学生复盘:结婚必须满足五个条件——双方自愿、法定婚龄、一夫一妻、禁止近亲、无禁止疾病。
无效婚姻有三种——重婚、近亲、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有两种——受胁迫、隐瞒重大疾病。
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核心是平等,财产关系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教师:最后,我想送给大家一句话:“婚姻是爱情的归宿,也是责任的起点。愿你们在法治的阳光下,珍惜婚姻,守护幸福。”
四、教学反思
本课以“网恋闪婚案”“包办婚姻案”等真实情境为切入点,将结婚条件、婚姻效力、夫妻权利义务等知识点串联为动态认知过程。从课堂反馈看,学生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理解最为深入,高考题嵌入实现了“以题带点、以点拓面”。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对部分学生仍显抽象,后续可辅以案例分析。案例选用兼顾时代性与生活化,“闪婚闪离”“天价彩礼”等热点贴近学生认知。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