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女儿能继承遗产吗?
如何对待被继承的债务呢?
导入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二框 薪火相传有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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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标要求:
自主预习
什么是继承?继承制度有什么意义?
★什么是被继承人和遗产?什么是继承人和继承权?
★如何对待被继承人的债务?
★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继承的要求和意义
★比较遗嘱继承与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遗嘱含义、种类、效力?设立遗嘱有什么意义?
法定继承有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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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与继承制度
(1)继承: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被继承人
(死者)
继承人
(权利与义务)
人
财
权
遗产
(2)继承制度的意义:保证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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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继承人:死者
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 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
继承权: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2.继承关系
注意: 被继承人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是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案例:
张三是独生子,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已死亡,现在张三的父亲死亡,张三父母名下的房子怎么分?
思考:继承的时候,家庭的所有财产都属于遗产吗?
首先来析产,张三父母名下的房产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母亲的个人财产,另一部分作为父亲的遗产由张三和母亲各继承一半,因此,张三享有该房产四分之一的份额,母亲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额。待将来母亲死后,母亲的遗产由张三一人继承,房产份额就全部属于张三。(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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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认定
继承权认定
P46相关链接1
CFO
CEO
②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①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3.继承的要求(先析产,后继承) (P46第2段)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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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通过回答一下问题帮同学们梳理继承的相关理论概念:
♦材料中谁是继承人,谁是被继承人,遗产有哪些?
小潘继承了什么?如何看待小潘的行为?
提示: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小潘继承的遗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小潘无责任清偿债务。因此小潘的还债行为是讲诚信的表现,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小潘的父亲去世时留下一套价值五十万的房产和六十多万元的债务。父亲临终前希望小潘想办法把债还上。此后,小潘学开挖掘机,没日没夜揽活挣钱还债。每年除夕前,他最重要的事就是去债主家还债。父亲去世五年后的除夕,小潘走出最后一户债主的家门,还清了全部债务。
P45 探究与分享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4.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继承遗产与债务清偿责任)
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注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对点训练1:甲的父亲去世后,甲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了其父的一处房产及30万元存款,该房产市价100万元。但其父生前欠生意伙伴乙150万元,尚未偿还。乙在甲的父亲去世后,找到甲,要求甲偿还150万元。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①甲非借款人,无义务偿还其父的债务
②甲必须偿还其父130万元的欠款
③甲继承遗产,应清偿其父的所有债务
④甲可以全部清偿其父的债务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D
探究与分享:以案说法
张老汉丧偶,无子女。李老太离婚,有一儿一女。二人经人介绍结婚,再婚时李老太儿女已成年,二人名下各有房产一套。二人婚后居住在李老太的房子里,而今李老太突发心脏病去世,没有来得及立遗嘱,丧事办完后,李老太的子女要求张老汉搬走,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结合课本思考并回答:
李老太的房产应该由谁继承?继承权是如何取得的?应如何确定继承顺序?
李老太未立遗嘱,其房子适用法定继承,由李老太的再婚丈夫和李老太的儿子、李老太的女儿共同继承。故这三人各能取得该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均等)
继承权的取得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是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的继承方式。
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P46第四段)
5.继承权的取得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5、继承权的取得
⑴法定继承:
①含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②条件: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P47第一段)
③特点: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P47第一段)
④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例外情况 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还包括对配偶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
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注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不分先后。
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原则 P47相关链接
思考:分遗产时,怎么分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序)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对点训练2: 钱某与妻子周某离婚,女儿小钱被判给周某。钱某后来与刘某再婚,刘某有一在外地独立生活的成年儿子小刘。钱某年迈去世,留下一处房产和数十万存款,未立遗嘱。可以继承钱某遗产的有( )
①妻子刘某 ②前妻周某 ③女儿小钱 ④继子小刘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B
【解析】①③:题中,钱某未立遗嘱,因此遗产按法定顺序继承,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钱某的再婚妻子刘某和自己女儿小钱可以继承钱某遗产,①③符合题意。②:钱某的前妻不属于法定继承人,②不符合题意。④:继子小刘已经成年,与钱某没有扶养关系,所以不能继承遗产,④不符合题意。故本题选B。
知识讲解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5、继承权的取得
⑵遗嘱继承:
①含义: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②注意: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注意】若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中确定由其继承的那部分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6、继承权的丧失:P46相关链接2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7、继承的做法与意义
⑴做法: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⑵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的意义: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分析:2015年7月,离婚后独居的周大爷在江津区自行购置了一套房产。2016年9月,周大爷与李阿姨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这里,并靠卖酸辣粉等小吃积攒了60万元的存款。2018年12月,周大爷因病去世。得知此事,周大爷的前妻刘阿姨、女儿、儿子都找上门来要求获得遗产。
(1)本案中,周大爷的遗产应通过什么方式来继承?哪些人享有继承权?
(2)如何分配周大爷的遗产?
提示:
(1)①本案中,周大爷未立遗嘱,所以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
②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故周大爷的妻子李阿姨、女儿和儿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前妻刘阿姨没有继承权)
(2)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周大爷没立遗嘱,无特殊规定,应平均分配遗产,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知识讲解
遗嘱继承重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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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的含义
遗嘱是 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注意】
A.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B.遗嘱处分的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C.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D.遗嘱表达的是遗嘱人单方真实意思表示。即所立遗嘱无需经别人同意,是个人行为。
E.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F.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G.遗嘱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自然人设立遗嘱不需征得继承人或遗赠受领人的同意,只要本人通过一定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
2.遗嘱的种类
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2)遗赠:
【注意】1.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赠不属于继承。
2.遗赠是不需要经过公证就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是无偿法律行为。
3.受遗赠人应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遗嘱继承人须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表示,否则视为接受。
4.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公证遗嘱:证明力最强。如要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到国家公证机关再行变更,否则无效。
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 ⑤录音录像遗嘱
⑥口头遗嘱: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紧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不管有没有再去订立),先前所
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遗嘱的形式
【注意】:
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中确定由其继承的那部分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4.遗嘱继承的意义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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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什么方式处理遗产吗?
【拓展知识】遗赠抚养协议的特征
它是一种协议。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到一致方能成立。遗赠、遗嘱都是单方法律行为。
它是双务有偿法律行为。扶养人有扶养一方的义务,受扶养人也需要按照约定将自己的遗产赠与对方。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需要以书面方式作出。
遗赠扶养协议:(P48相关链接)
(1)内涵: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内涵 主体 适用条件 权利与义务 效力
法定继承
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继承 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 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偿还债务) 效力最低
遗嘱继承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立有有效遗嘱 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偿还债务) 低于遗赠扶养协议,高于法定继承
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通过遗嘱赠与 只包括财产权利
不包括财产义务 低于遗赠扶养协议,高于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订立书面遗赠扶养协议 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优先效力
知识拓展:比较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注:优先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或遗赠)>法定继承
◆黄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黄乙。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
◆谢某生有两子一女, 置房五间。2010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2014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
●黄乙和黄丙在接受遗产的身份和条件上有什么区别?
●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探究与分享
(1)黄乙接受遗产的身份是继承人;接受遗产的条件是法定继承,他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黄丙接受遗产的身份是受赠与人;接受遗产的条件是遗赠,依据黄甲生前所立遗赠将遗产赠与黄丙,黄丙才获得。
(2)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有效,按遗嘱处理遗产,东边两间房和北边一间房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小儿子继承。
点评:
课堂小结
【易混易错观点辨析】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
( )
按照法律规定,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遗嘱。( )
通过立遗嘱处理个人遗产只有一种方式就是遗产继承。( )
遗嘱/遗赠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先立的遗嘱为准( )
遗赠是有偿法律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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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甲与乙离婚后,在女儿丙大学毕业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嘱,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名下有一套价值180万元的住房,还有40万元存款。下列有关甲的遗产说法正确的是
①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由其母丁继承
②住房和存款都属于甲的遗产
③乙可以继承甲的遗产
④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C
人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是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2 小明6岁时父亲病亡,9岁时母亲改嫁张某,此后小明与其祖父母一起生活。张某有一个5岁女儿,跟张某一起生活。小明大学毕业那年,其母遭遇车祸死亡,留下一栋其再婚后与张某共同购买的房子,市值180万元。小明可以继承的遗产有
A.30万元 B.45万元
C.60万元 D.90万元
A
【详解】材料中的180万元是婚后财产,小明妈妈应该得90万元,小明妈妈死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张某、小明、张某的女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小明可以继承的有30万元,A正确
3.李某早年丧妻,有一子一女,女儿长大后嫁到外地。李某一直与儿子、儿媳生活在一起。后来,李某的儿子不幸身亡,儿媳心地善良,决定暂不改嫁,留下来照顾老人,承担起全部家务。李某去世后留下两间房子和6 000元人民币。其女儿在料理完父亲的丧事后对嫂子说:“这些遗产是我父母留下的,本应由我和哥哥共同继承,现在哥哥已经去世,所以,由我一人继承。”当时,嫂子只考虑自己搬走无处安身,要求留下居住。李某的女儿不肯,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起诉到法院。
问题1:此案属于哪种继承方式?
问题2:李某女儿关于分割遗产的说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问题3:假如你是法官,你会怎样裁决?其依据是什么?
(1)此案属于法定继承。
(2)李某女儿关于分割遗产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知,李某的女儿是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继承其父的遗产。但继承法同时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李某的儿媳也同样有权利继承李某的遗产。
(3)李某的儿媳不仅有权利继承李某的遗产,而且应当继承比李某女儿更多的遗产。
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课堂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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