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课件--2025-2026学年高一下学期《消防安全管理》(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2026-03-15
|
109页
|
43人阅读
|
0人下载
普通
资源信息
| 学段 | 中职 |
| 学科 | 职教专业课 |
| 课程 | 中职专业课 |
| 教材版本 | - |
| 年级 | 高一 |
| 章节 | - |
| 类型 | 课件 |
| 知识点 | - |
| 使用场景 | 同步教学-单元练习 |
| 学年 | 2026-2027 |
| 地区(省份) | 全国 |
| 地区(市) | - |
| 地区(区县) | - |
| 文件格式 | PPTX |
| 文件大小 | 276 KB |
| 发布时间 | 2026-03-15 |
| 更新时间 | 2026-03-15 |
| 作者 | 匿名 |
| 品牌系列 | - |
| 审核时间 | 2026-03-15 |
| 下载链接 | https://m.zxxk.com/soft/56824861.html |
| 价格 | 2.00储值(1储值=1元) |
| 来源 | 学科网 |
|---|
内容正文: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违反消防法规所应承
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消防管理的法律责任通常有刑事责任和行政
责任两种。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消防管理且触犯刑法而
应承担的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消防管理且触犯国家消
防行政法规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一节 消防刑事责任
第二节 消防行政责任
第一节 消防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 且触犯 而
应承担的责任。
一、故意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
二、过失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刑事责任
四、渎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
1、放火罪
一、故意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
2、爆炸罪
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一)故意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
1、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放火的方法烧毁
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三种情况:
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危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在客观方面,放火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
焚烧公私财物,危害了公共安全。
在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持故意的主观心理
状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希
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爆炸罪,是指行为人以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
定多人,毁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爆炸罪
在客观方面.爆炸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
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爆炸罪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
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是
处于直接故意。
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是指故意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
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
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客观方面,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表现为行
为人已经了破坏燃气等易燃易爆设备,危害了公
共安全
在主观方面,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故意,
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
一百一十八、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犯放火罪、
爆炸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过失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
(一)过失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
1、失火罪
2、消防责任事故罪
3、重大责任事故罪
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5、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6、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
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客观方面,失火罪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过
失行为造成火灾,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失
火罪要求失火行为必须引起严重后果,如果仅有
失火行为而未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
不构成失火罪。因此,后果是否严重,是衡量失
火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在主观方面,失火罪是过失,即行为人应
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火灾,由于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行为人
轻信能够避免。
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2、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经消防监督机关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客观方面,消防责任事故罪表现为行为
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采
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本罪
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的行为;
其次,并非所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
都构成本罪,还必须是消防救援机构通知采取
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
第三,构成本罪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
果行为人虽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并拒绝执行
消防救援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但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
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
关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
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3、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
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客观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罪,在违反消
防管理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因而发生火灾,造成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
主观方面,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
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
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
因而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伤亡等后果。
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
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
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
4、过失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是指过失引起爆炸,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
的行为。
在客观方面,过失爆炸罪表现为行为人过失
引起爆炸,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
果,则不构成过失爆炸罪。因此,后果严重是构
成过失爆炸罪的重要标志。
在主观方面,过失爆炸罪有过失。即行
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爆炸,或
者自己的爆炸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
危险,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
预见,但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
5、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电
力设备、燃气设备以及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造成
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所侵犯的客
体是公共安全,侵害的对象是电力设备、燃气设
备以及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在客观方面,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表现
为行为人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
危害公共安全。
在主观方面,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过失,
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使电力设备、燃气
设备及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受到损坏,危害公共
安全,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
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6、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
氧化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管理
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生重
大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它所侵犯的客体
是国家对危险品的管理制度。
7、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违
反有关法律规定。非法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
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交
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集会游行示威法》、《民用航空法》
《铁路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消防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发
布的部门规章,都对爆炸性、易燃性、氧化性、
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危险品的生产、运输、
使用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任何私自携带这
些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的行为,
都是对上述法律规定的违反。
过失违反消防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承担
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以上罪名
的直接责任人员,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
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在违反
消防管理方面是指生产不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
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
品、消防安全产品,或者销售以上不符合保障
人身、财产安全的消防安全标准、行业标准的
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罪行
刑法第146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
全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 的才构成
本罪,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销售金额在5
万元以上的,按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依照刑法第146条和第150条的规定,犯生
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处 5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 2倍以
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5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
(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四、渎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
1、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罪行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在违反消防安全管理
方面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消防产品犯罪行为负
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
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不履
行追究生产、销售伪劣消防产品犯放纵制售伪劣
商品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的罪行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在违反消防安
全管理方面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
任,造成珍贵文物烧毁,后果严重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犯失职
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3、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的罪行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在违反消防安全
管理方面,是指国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关工
作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犯玩忽
职守罪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消防管理的法律责任通常有 和 两种
复 习
2、依照《刑法》的规定,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依照《刑法》规定,犯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5年以上10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
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所侵
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
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经消防监督机关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
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严重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节 违反消防管理的行政责任
消防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处罚的一种,是
国家消防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和《消防法》以及国家、地方消防法
规、规章,对违反消防法规、妨碍公共消防安
全或造成火灾事故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和单
位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通过处罚,教育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人,
制止和预防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发生,以加强
消防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消防安全,保
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
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1、警告
警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对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
违反管理的行为轻微
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初犯并有了认识的人
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通
过书面批评加以谴责和告诫,指出其违法行为,
避免其再犯
通报批评是指某一主体将行为人的有关缺
点和错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希望行为人
或其他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的措施
警告和通报批评的处罚哪个更重一些?
罚款是行政机关限令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
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形式。是
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财产权的处罚,它既是
以缴付金钱为内容的制裁手段,又是纠正和制
止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被处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
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
库。
2、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如果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逾期一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按照
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或根据有关法律
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但是,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分
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消防行政机
关批准,也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当事
人因实施违法行为而获得的款项强制无偿收
归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
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当
事人从事违法行为过程中的违禁物品、违法
财物和违法工具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行
政处罚。
在消防行政处罚中,没收违章带入车站、
码头、机场和带上列车、汽车、轮船、飞机上
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使
用的可产生火花的工具;没收违反规定生产、
销售未经规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和违法所得等即属此种情况。
暂扣许可证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依法
暂时扣留当事人合法持有的行政机关颁发的
许可证件,以达到暂时剥夺当事人从事某项
生产经营活动、执业权利的目的。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所取得的行政
许可由较高等级降为较低等级,限制当事
人生产经营活动范围的行政处罚。
吊销许可证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取消其持有的
行政许可证件,剥夺当事人从事某项生产
经营活动、执业权利的行政处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指行政机关
依法限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从事新
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扩大生产经营活动范围
的行政处罚。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
令关闭、限制从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禁止违反
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全部或
者部分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如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
经营、责令停止活动、责令限制生产、责令暂停
相关业务等。
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被责令停止
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
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
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
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
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
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责令关闭,是指行政机关依法禁止违反
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从事全部生产经营活
动的行政处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违反
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从事一定职业的行政处
罚。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的人依法在一
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有公安机
关才能行使。
行政拘留处罚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需要传
唤的,应使用传唤证进行传唤。对于无正当理
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5、行政拘留
二、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
消防行政处罚的程序有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三种。
(一)简易程序
消防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消防机
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对违反
消防管理的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一种处罚程序,是消防行政处罚中最为简易
的一种。
① 违法事实确凿;
② 有法定依据;
③ 罚款数额较小或处罚较轻;
④ 当事人没有异议。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处
50元以下, 对法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
告的行政处罚”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这就明确
规定了较小数额的量的标准。
其适用条件是:
实施的具体程序是:
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出示
执法身份证件,以表明自已是合法的消防
执法人员。
1、表明身份。
在执行简易程序时,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应当向被处罚人员说明需要实行处罚的事实
根据和法律依据等处罚的理由。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
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
罚时,应当填写预定格式和统一编号的
《当场处罚决定书》。
该《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
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
处罚的时间、地点以及消防机构的名称,
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
要求填写完毕《当场处罚决定书》后,将处
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的一种程序,是实
现书面形式作用的必须程序。
可防止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事后矢口否认
处罚的存在或随意更改处罚决定的内容,也
可给当事人提供针对书面决定提出异议和争
辩的机会。
4、送达
就是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将当场处罚决
定书的存根或副本上交,或在所属机关就
处罚基本事项进行登记。
备案的内容应与处罚决定书所载内容
相同。
备案既是一种工作记载,也给消防机
构执法人员所属的行政机关了解执法人员
的处罚情况提供依据。
5、备案
6、当事人签名
对于消防机构的执法人员制作的消防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人无论是否对处罚持有异议,都应当根据
要求签名。
签名只能肯定该处罚事宜确实存在,
并不表示必然没有异议。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人如有异议仍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提出
申诉。
7、告知申诉权
消防机构执法人员在完成了以上程序后,
应告知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如有异议可
在法定期限内到实施行政处罚的上级机关提
起行政复议或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
(二)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是指除
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
以外,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通常适用的
程序。
为了保证处罚的公正、合法、合理,法律
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普通程序的基本内容是:
1、立案
消防行政处罚中的立案,是指消防机构对
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或本
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消防法
规情况或重大违法嫌疑情况,认为有必要调查
处理时所作出的进行查处的决定。
立案的目的:
对违反消防法规行为进行追究,通过调查取
证工作,证明违法嫌疑人是否实施了违法行
为
对违法者实施处罚,为无辜者正名。
消防行政处罚中的调查,是指消防行政办
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案件的当事人、证人通
过询问(讯问)的形式了解案件情况的活动。
是执法机关为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依法向
案件知情人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活动。
2、调查
3、收集证据
收集书证、物证、视听材料
消防机构为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有权依
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取与案件有关并具有证明
意义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等证据。
(2)勘验
是指消防机构对与实施违反消防管理活动
有关的场所进行实地勘察,收集证据、鉴别物
证的活动。
消防行政中的鉴定是指消防机构就消防行
政处罚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专
家进行科学鉴别或判断的活动。
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是否存在
的证据。
(3)鉴定
处理决定通常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是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
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作出处理决定
5、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消防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
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基本情况:当事人的姓名、地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文字要简练、明确。
(3)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在规定的
期限内不按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的应当承
担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和行政机关名称。
6、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
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要求听证权利。”
7、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或者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权是
行政处罚程序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
保护自己不受行政机关侵犯的权利,也是制
约行政处罚权滥用的主要力量。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当
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
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送达,是指行政机关依
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
当事人的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
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7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8、送达
9、申诉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法定
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行政复
议的一般期限是六十日;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服处罚决定直接
起诉的期限是六个月;
不服行政处罚经过行政复议的,则起诉期
限为十五日。
三、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一)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1、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
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
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
不停止使用的。
(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
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营业的。
2、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犯有
以上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停止
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
元以下罚款。
其中,建设单位未依照《消防法》的规定
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
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规定报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
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
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
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
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
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为。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九的规定,犯有前
述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营业性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
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
距离,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根据《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违反防火禁令的处罚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
易爆危险品场所;
(2)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3)在具有着火、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
用明火。
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违反防火禁令的行为
2、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违反防火禁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犯有
以上行为之一的,应当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消防行政违法且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1.消防行政违法且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
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废弃)易
燃易爆危险品的;
(2)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3)谎报火警的;
(4)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5)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2、消防违法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犯有
以上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违反防火禁令的处罚
1、违反防火禁令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不及时报警的;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
指挥,影响火灾救援的;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2.违反防火禁令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有
以上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犯罪的,处以十日
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
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行为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公
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
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
上十日以下拘留。
(六)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消防安全违法的处罚
《消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器产品、
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
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
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
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
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
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
(七)消防设施、器材违法和不整改火灾隐患消
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1、消防设施、器材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P249)
2、不整改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3、以上行为应受到的行政处罚
(八)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的行为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消防
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
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
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的行为,就
是违反《消防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或者使用
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的行为
处罚: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
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
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
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
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
者依法及时查处。
(九)消防技术服务违法的行为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消防技术服务违法的行为,是指消防设施
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
机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在
消防技术服务中,出具虚假文件的行为。
1、消防技术服务违法的行为
2.消防技术服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不具
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出具虚假文
件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消防技术服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
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消防技术服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
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
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
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
措施。
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
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
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
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十) 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行为得处罚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
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1、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
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
2、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
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
4、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
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等。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
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7、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十一)消防执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
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以上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由于学科网是一个信息分享及获取的平台,不确保部分用户上传资料的 来源及知识产权归属。如您发现相关资料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学科网,我们核实后将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