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课件--2025-2026学年高一下学期《消防安全管理》(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202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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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信息
| 学段 | 中职 |
| 学科 | 职教专业课 |
| 课程 | 中职专业课 |
| 教材版本 | - |
| 年级 | 高一 |
| 章节 | - |
| 类型 | 课件 |
| 知识点 | - |
| 使用场景 | 同步教学-新授课 |
| 学年 | 2026-2027 |
| 地区(省份) | 全国 |
| 地区(市) | - |
| 地区(区县) | - |
| 文件格式 | PPTX |
| 文件大小 | 893 KB |
| 发布时间 | 2026-03-15 |
| 更新时间 | 2026-03-15 |
| 作者 | 匿名 |
| 品牌系列 | - |
| 审核时间 | 2026-03-15 |
| 下载链接 | https://m.zxxk.com/soft/56824855.html |
| 价格 | 1.00储值(1储值=1元) |
| 来源 | 学科网 |
|---|
内容正文:
第五章
消防安全重点管理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节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产品系指经过加工、制作,具有特
定物理化学性能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
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专用器材和
设备的工业产品。
消防产品由工厂制作出来,以商品的形
式销售给用户,用以防止和扑救火灾而专用
的十分重要的安全产品。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产品的生产,必须坚持“质量第一”
的方针,遵循“企业负责、行业自律、中介
评价、政府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消防
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消防产品生产领域
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1)组织开展消防产品生产领域的监督抽查;
(2)负责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
定和监督管理;
(3)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
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4)受理消防产品生产、的违法行为的举报、投
诉,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负责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
检查,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1)组织开展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抽查;
(2)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予
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3)受理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的违法行为的举报、投
诉,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三)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产品
使用领域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1)组织开展在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专项监督抽
查;
(2)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开业前检查和消
防监督检查时,依照有关规定对消防产品实
施检查;
(3)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和消防设施检测
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认证、检验和检
测活动进行监督。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4)对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
的消防产品,依法予以处理。
(5)受理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违法行为的举报、
投诉,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二、消防产品质量及相关单位要求
(1)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无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新研
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经
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
销售、维修、使用。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2)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室内装修、装饰工程,应当使用不燃、难
燃材料或者阻燃制品的,必须依照消防技
术标准选用由产品质量法规定确定的检验
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4)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
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禁止使
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
准的配件或者配料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和
器材。
(5)为建设工程供应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提供
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
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6)供应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
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单位应当提供符
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
合格证,并应作出质量合格的承诺。
(7)消防产品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建(构)筑
物的火灾危险等级选用相应质量要求的消
防产品。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8)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
品,应当注明产品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
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选
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9)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单位的
基本信息目录由有关消防产品管理组织编
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三、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
(一)实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二)加强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评价机构的管理
(三)明确消防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四)加强消防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管理
(五)明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的消防产品
(六)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一)实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是指消防产品在经
过国家具有资格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检验合格才可上市销售的制度。也就是消防产
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3C认
证 ) 。对尚未纳入上述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
采用强制检验措施。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制度,就是通过
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
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行
强制性检测和审核的制度。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二)加强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评价机构的管理
1、明确认证机构和认证检查人员的要求
2、明确技术鉴定机构的条件
3、明确委托技术鉴定的条件
4、严格按照技术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1、明确认证机构和认证检查人员的要求
(1)从事消防产品质量认证的机构必须是指定
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
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
(2)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消防产品
生产、销售、进口活动。从事消防产品强
制性认证活动的认证检查人员,应当依照
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注册。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公正执法,客观公
正地出具认证证明,对认证结果负责,并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4)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
防产品,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共同指定的技术鉴定机构
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
使用。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2、明确技术鉴定机构的条件
(1)符合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建设规划和资源
配置要求;
(2)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符合技术鉴定要求的管理制度;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4)有10名以上消防技术人员,其中有3名以上
高级工程师,有2名以上从事消防标准化工
作5年以上的专家。
(5)技术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应熟悉消防产品的行
业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明确委托技术鉴定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和责任制度;
(2)具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其生产的产品具有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产品标准。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1)生产者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委托。
并提交规定的证明文件;
(2)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
核;
(3)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按照技术鉴定实施规则,
组织开展消防产品工厂生产条件检查和产品检
验;
4、严格按照技术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4)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自接受委托之日起90日
内,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5)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
颁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不合格的,应当
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三)明确消防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1.鉴定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应当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严格按照消防产
品技术鉴定实施规则开展技术鉴定工作,客观公
正地出具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对技术鉴定结
果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2.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
(1)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
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消防产
品生产条件,保证出厂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要求。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2)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
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
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并在产品或者包装
上粘贴标志。
(3)消防产品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强
制性规定经型式检验合格或技术鉴定合格,
不得出厂销售。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1)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
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对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技术鉴定的消
防产品,还应当查验有关证书。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2)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消防产品进货台账,
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
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进货台账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消
防产品的质量。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4.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
(1)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标识,选用合格
的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或者技
术鉴定制度的消防产品,还应当查验有关证明
材料。
(2)建筑设计单位应当选用具有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或者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
组织对消防产品实施安装前的核查检验;核查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装质量管理制度,严
格执行有关标准、施工规范和相关要求,保证
消防产品的安装质量。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消
防产品的安装质量进行监督。
(5)消防产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消防产品检
查、使用和维修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四)加强消防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管理
1、明确证书时限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 年。
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
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强制性认证证书时限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2)证书变更要求
获证后,当消防产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
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
,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
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
机构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认证
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备案和信息公布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认证
产品信息规定及产品认证结果建立强制性
认证产品信息,对信息审核通过后将信息
报送消防产品信息公布机构。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4)质量跟踪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
对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鉴定的消防产品
实施跟踪检查;对不能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
认证、技术鉴定要求的消防产品,应当依法
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鉴定证书,并予
公布。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五)明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的消防产品
(1)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而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
证证书的;
(2)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未取得
技术鉴定证书的;
(3)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4)国家明令淘汰的;
(5)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六)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1、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形式
(1)结合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等对
消防产品进行抽样性监督检查
(2)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消防产品开展专项整
治检查
(3)对举报、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和违法行
为进行调查处理
(4)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产品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2、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内容
(1)消防产品的销售、安装、维修、使用情况检查
(2)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检查
(3)消防产品标志使用说明检查
(4)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
(7)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产品监督抽查
(5)消防产品性能现场检测
(6)消防产品封样送检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消防产品监督抽查的要求
① 要抓住重点进行抽查。
② 不得收取检验费用。
③ 及时受理当事人的复查申请。
④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原检验结果、
程序确有错误的除外。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四、消防产品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
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
品的行为,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照《中华人名民和国产品质量法》的
规定进行处罚。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
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
《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1、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有哪些?
思考题
(一)实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二)加强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评价机构的管理
(三)明确消防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四)加强消防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管理
(五)明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的消防产品
(六)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2、什么是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是指消防产品在经
过国家具有资格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检验合格才可上市销售的制度。
3、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就是对经国家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列入强制
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
证制度。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 年。
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
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4、强制性认证证书时限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
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节
大型群众性活动
消防安全管理管理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要特点及致火因素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要特点
1、规模大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2、协调难
涉及的单位多、部门多
3、临时性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致火因素
1、电气线路故障
2、明火管理不善
3、吸烟不慎
4、燃放烟花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责任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相关责任做出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
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
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
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
工作;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火灾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4、依法申报,加强监管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和活动需要,成立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任组长、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单位副职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1、承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工作职责
2、承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工作职责
3、活动场地产权单位的工作职责
4、灭火行动组的工作职责
5、通信保障组的工作职责
6、疏散引导组的工作职责
7、安全防护救护组的工作职责
8、防火巡查组的工作职责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管理的档案管理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承办活动的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内容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内容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工作的实施
1、前期筹备阶段
2、集中审批阶段
3、现场保卫阶段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管理的实施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内容
1、防火巡查
2、防火检查
3、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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