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消防安全行政许可 课件--2025-2026学年高一下学期《消防安全管理》(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202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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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资源信息

学段 中职
学科 职教专业课
课程 中职专业课
教材版本 -
年级 高一
章节 -
类型 课件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单元练习
学年 2026-2027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PPTX
文件大小 990 KB
发布时间 2026-03-14
更新时间 2026-03-14
作者 匿名
品牌系列 -
审核时间 202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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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2.00储值(1储值=1元)
来源 学科网

内容正文:

第四章 消防安全行政许可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行政许可是住房何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或消防救援机构)对社会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 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消防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提出的消防安全申请产生的准予相对人从事特 定消防安全活动的行政管理手段。是国家授予政 府的消防行政机关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事务中的 一种管理控制手段。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怎样理解? 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事:从事特定消防安全活动 怎样才能进行? 2、经审核或检查满足消防安全条件,才准予 申请人从事特定消防安全活动 1、向国家授予职权的政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申请。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节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第三节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共安全许可 第四节 专职消防队建立的消防安全验收许可 第一节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审核许可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消防 安全审核许可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一、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审核许可概述 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审核与验收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与抽查 五、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审核许可的法律责任 四、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责任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一、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审核许可概述 (一)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审核许可的目的 (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审核许可的原则和依据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一)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审核许可的目的 在城镇建设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 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采取各种 消防技术措施,从根本上防止火灾的发生,一 旦发生火灾时能有效阻止火灾的蔓延扩大,为 扑救火灾创造有利条件,把受灾区域和损失控 制在较小范围。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51号 (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审核许可的法律依据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 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 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工作。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法》第九条规定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 施工的消防安全质量负责。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法》第十条规定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 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规定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 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 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 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 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二条规定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审查与验收的范围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安全审查 (三)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验收 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审查与验收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审查与验收的范围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1、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 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 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 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 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 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5、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 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 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 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 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 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 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 宅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 工程;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 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 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 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 楼;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11、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 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 公共建筑。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查 《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大型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申请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 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 文件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申报的材料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条件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 技术标准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条件具备: 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条件不具备: 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 明理由。 时间要求: 自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之日起 15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 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 标准规定的; 特殊情况: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 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 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专家评审会,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 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 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 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 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 加评审;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 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 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对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设计文 件,即为消防设计审核通过。(所请专家总 数不少于7人)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三)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验收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1、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部分分项 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 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 有关标准; (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 容检测合格。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2、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 经消防安全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安全验收。申请消防安 全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 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 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 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 内容。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验收合格的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 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4)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备案与抽查 根据《消防法》第十条的规定,除了对 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安全审核外,对于其 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 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一)建设工程设计消防安全审核备案与抽查的程序 备案 提供相关资料 备案受理 抽查与检查 向社会公布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 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 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 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 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处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的,消防设 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 位改正;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 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消防设 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2.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 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 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3.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依 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四、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二)设计单位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三)施工单位的消防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质量责任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一)建设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1.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 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2. 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 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 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 质量委托监理; 4.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单位; 5. 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 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6.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 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7. 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 有关档案。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二)设计单位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1、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 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 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2、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 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 家规定的标准;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三)施工单位的消防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 1、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 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 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 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 质量;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2、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 证消防施工质量; 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 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 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质量责任 1、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 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2、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 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 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五、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审核许可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从 业人员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1.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 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 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的; 3. 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 停止使用的;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消防法》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 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 款: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二)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 程质量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1.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 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 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 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 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设计审核、竣工 验收及备案抽查的过程中,有上述违法行 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工 作人员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1.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 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2. 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 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 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 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4.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 为。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 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有上述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处分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节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的 消防安全检查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主要包括:影剧院、夜总会、 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 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客房数在50间以上 的旅馆、宾馆、饭店;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 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市内市场;礼堂、大型展 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摄影棚、演播室; 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经常聚 集有大量人员的社会活动场所。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 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 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 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 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 使用、营业。 《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危险性 1、结构复杂、建筑空间大、火灾蔓延快 电影院、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等的烟囱效应 通风管道,纵横交错 商场超市摊位密集,货物复杂易燃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2、可燃物品多,火灾荷载大 舞台布景,道具等易燃物多 夜总会、舞厅、娱乐中心等装修豪华 商场、集贸市场等经营范围广、产品种类多 一旦发生火灾,蔓延迅速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电器用具多、着火源多 布景灯、面光灯等数量多功率大 照明灯、装饰灯、各种射灯等表面温度高 电熨斗、电烙铁、酒精灯等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4、人员高度集中,疏散难度大 社会性强,人员集中 相互拥挤、火灾情况下容易慌乱,相互踩踏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那些制度?) 2、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哪些操作规程?)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 1、用火、动火管理要求 2、用电安全管理要求 3、用油、用气管理要求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三)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厨房 仓储场所 配电室 锅炉房 氨制冷储存场所 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充电场所 消防控制室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五)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 1、防火巡查频次? 2、防火巡查内容? 3、防火检查频次? 4、防火检查内容?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四懂四会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 (八)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管理 (九)消防档案管理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 查的内容 1、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检查 2、对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检查 3、对消防安全管理的检查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1、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检查 (1)是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 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 范围。 (2)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由该场所单位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明确消防安全 职责。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确定本场所的消防 安全管理人负责场所消防工作。 (4)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熟 悉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 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消防安全 知识和管理能力。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5)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 营、管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 包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 安全责任。 (6)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 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 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 行统一管理。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对消防安全管理的检查 (1)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度 和规程内容是否完整。 (2)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是否符 合要求。 (3)消防设施、器材标识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是否确保完好有效。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4)是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消防安全重 点部位是否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 管理。 (5)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 每班是否不少于2人,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 有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6)是否对新上岗员工或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 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7)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组织员 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 (8)是否按照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微型消防站)。 (9)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建立消防档案。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节 大型群众性活动 的公共安全许可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界定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的消防安全要求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 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 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1、体育比赛活动; 2、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3、展览、展销等活动; 4、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5、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1.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 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 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 检查; 2.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4.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 管理人员; 5.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 好有效; 6.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 道是否畅通; 7.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 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的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法》第二十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 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 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 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确定各类岗位责任 人,制定防火措施,确定疏散路线,安全出 口,应急措施等。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二)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重点落实:电气线路、照明电器等具有火灾 危险性的电器消防安全措施。 绝对禁止:在活动场所储藏、使用易燃易爆 危险品,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 品进入活动场所。 严格控制:各种火源,场所内禁止吸烟,严 禁动用明火。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在举办活动前,主办单位应当积极向公安 机关申请消防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公安机关提 出的整改意见。 申请应当包括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负 责人、活动的内容、地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案,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等。 (三)积极申请消防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整改意见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活动 场所进行检查; 主办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公安机关提出的整 改意见,在消防安全措施整改意见没有落实前,活动不得举办,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节 专职消防队建立的 消防安全验收许可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专职消防队是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 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的职业消防 队伍。 根据《消防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专职消 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 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 利待遇。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一、消防队建立的相关规定 消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 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专职消防队的规定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根据《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下列 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 火灾扑救工作。 (二)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的规定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 要港口; 核 基 地 发电厂 民用机场 港口码头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酒 精 厂 化工 厂 烟花 厂 燃气 厂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救 灾 储备 物 资 仓库 军用 物 资 救灾物资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4)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 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化 工 厂 大 型 油 库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5)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湖北武当山古建筑群 南社村建筑群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三)消防法关于消防队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 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 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 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 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 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 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 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 加火灾扑救工作。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二、专职消防队的任务 除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外,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参加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和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突发公共卫生等事件。 (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及专职消防队的任务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任务 1、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计划; 2、负责领导本单位志愿消防队的工作; 3、组织防火班或防火员检查消防法规和各 项消防制度的执行情况; 4、开展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提 出整改意见,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5、联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6、维护保养消防设备和器材; 7、经常进行灭火技术训练,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定期 组织灭火演练; 8、发现火灾立即出动,积极进行扑救,并向消防救援 机构报告;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9、协助本单位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10、配合专职消防队进行灭火战斗。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三、专职消防队的管理要求 (二)加强训练,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 (一)当加强对消防队伍的领导 (三)消防队要服从消防救援机构的管理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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