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2026届高三政治一轮复习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知识结构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育小和敬老
继承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本单元侧重身份权
2026届高三政治一轮复习
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六课
珍惜
婚姻
关系
平等的
人身关系
平等的
财产关系
珍惜婚姻
(结婚)
离婚
要慎重
法定条件
离婚法定方式
法律内涵、正确态度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夫妻关系
平等的人身关系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夫妻地位
平等
特点、内容、处理的关键
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
结婚法定条件
离婚自由及其限制
本课知识结构
含义
婚姻制度的
基本
原则
正确
对待
婚姻
结婚的
法定
条件
结婚
登记
程序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①要求: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身份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②态度: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①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订婚自由)。
②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的首要条件 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
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法定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
女不得早于20周岁。
考点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1、结婚
直系血亲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父、母
伯、叔、姑
舅、姨
伯叔姑的子女
伯叔姑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伯叔姑的曾孙子女
或外曾孙子女
旁系血亲
自己
子女
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子女
兄弟姐妹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子女
舅姨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曾孙子女
或曾外孙子女
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
一代
二直
二直
三直
三直
二旁
三旁
三旁
相关链接:亲等计算
旁系血亲计算口诀:
往上数,找共祖
数一样,随便拿
不一样,拿最大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同居关系
指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婚姻。
①当事人已有配偶;
②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不到法定年龄。
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
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判是否宣告无效。 ①基于胁迫的婚姻;
②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
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1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申请,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离婚程序。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法律后果: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①二者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③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
知识拓展1: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及同居关系
当前法律对同居关系的态度是 “区别对待”:在人身安全保护上日趋严格(可视为“家庭成员”),但在财产经济关系上则非常谨慎(坚持“个人所有”原则)
离婚自由
法定条件
离婚
自由的限制
离婚方式
①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婚保护——不忠、家暴、恶习除外)
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可以。(妇女权利的保护——除非妇女主动提出)
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法定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协议离婚、裁判离婚
考点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2、离婚
【提醒】以下两种情况不适用《民法典》军婚的保护条款。①双方都是现役军人。②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
知识拓展: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
协议离婚
(双方自愿和平)
①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离婚冷静期),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②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裁判离婚
(单方意愿或协商不成)
①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
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③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思考:裁判离婚的宣判离婚等于婚姻关系解除吗?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婚姻关系解除。
离婚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生效;
一审离婚判决作出后15日内当事人没有上诉的,离婚判决生效;
二审离婚判决作出之日即刻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⑴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⑵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⑴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⑵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⑶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知识拓展:离婚后关于抚养和探望孩子的权利
确立
内容
核心
登记结婚。
夫妻人身和财产关系。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表现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注意:平等 ≠ 均等 ≠ 一一对等:
强调是夫妻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P54
考点二:夫妻地位平等
1、夫妻关系
人身关系 表现 ①人格独立:平等的姓名权(自己);所生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②人身自由: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③其他: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生育、住所选择等权……
要求及意义 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利于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破坏夫妻人身关系
且需要禁止的行为
①夫妻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加以限制或干涉。
②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④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
财产关系 特点与内容 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它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制度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约定财产制),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法定财产制)
考点二:夫妻地位平等
2、夫妻平等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1)法定财产制:
①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平等)
A.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住房补贴、公积金、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B.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炒股)
C.知识产权的收益;——见拓展深化1
D.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E.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见拓展深化1
②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的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处理权归一方所有)
A.一方的婚前财产;B.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赔偿或者补偿;C.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知识拓展: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拓展深化1:关于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1.婚前创作发表,婚后取得稿费→共同财产;
2.婚后创作发表,但未取得,离婚后取得稿费,属于明确可取得的→共同财产;
3.婚后创作,离婚后发表所得→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房产:
1.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个人财产(这是对房屋价值的变现);
2.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所得→共同财产(这是一种对房屋的投资行为)。
◇婚前个人存款:
1.婚前投资婚后收益——婚后取得的利息/股票/债权收益→个人财产(法定孳息、自然增值——未付出精力管理)
2.婚后用个人财产投资——买股票/债权所获收益→共同财产(投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2)约定财产制:
知识拓展: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①含义:夫妻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②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③ 债务清偿: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1.约定的构成要件:合法夫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平等自愿、内容合法;
2.形式:应当书面,口头约定,事后无争议,也有效;
3.约定时间:婚前、婚后,可变更,甚至附条件或附期限。
(3)债务清偿
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A、夫妻共同债务:①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B、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知识拓展: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特别提醒】【日常家事代理权】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所有房屋的处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代理的事物限于家庭日常事务,诸如一家的食物、衣着等用品的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的购置,保姆、家庭教师的聘用,亲友的馈赠,报纸杂志的订阅皆包含在内。对于这类事物,夫妻间均有代理权,一方不得以不知情而推卸共同的责任。
(2024·广西·高考)李某婚后于2022年出版了一本著作,书中引用了钱某1960年发表的研究报告部分内容。同年,该著作获得了科研成果奖,李某获奖金2万元。教师孙某将该著作复印3份用于学校课堂教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李某的配偶对这2万元奖金享有共有权
②李某只有将该著作出版才能享有对其的著作权
③该著作在引用中应标明钱某为研究报告的作者
④孙某复印3份该著作用于教学应得到李某同意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A
①: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张乙虽已16周岁,但其只是为父亲帮忙送快递,并非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说法错误。
②:本案中,陈某以为是自己的快递,拆开后发现是曹某的隐私物品,遂送还给曹某。从理性第三人的视角看,陈某拆开快递的行为既不违法也不违背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因此陈某不承担侵权责任,②说法错误。
(2025·陕晋青宁)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要求乙还款10万元,乙否认借款事实。乙有责任证明自己没有借款
B.甲购买金项链送给妻子,妻子欣然接受并佩戴。该项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甲网购了一束花,快递员因甲不在家,私自将花交给甲的邻居。甲已取得该花的所有权
D.甲未经许可,使用新上映动画片中的人物形象制作了一款蛋糕模型,摆在自营店橱窗中。甲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
D
【解析】A: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甲主张乙还款,那么举证责任在甲,甲需要证明乙借款的事实,而不是乙证明自己没有借款,A不符合法律规定。
B:甲购买金项链送给妻子,这属于赠与行为,且妻子已欣然接受。该项链是赠送给妻子一方的,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B不符合法律规定。
C:快递员未经甲同意私自将花交给邻居,这一交付行为不符合正常的交付流程,不能视为有效的交付。在这种情况下,花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甲,C不符合法律规定。
D:动画片中的人物形象受著作权法保护,甲未经许可使用其制作蛋糕模型并摆在自营店橱窗中,这种行为属于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犯,D符合法律规定。
(2025·云南)甲得知好友患重病急需医疗费,打算相助。目前,甲的财产状况为:未到期婚前债权6万元;婚前房屋1套,婚后与他人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金每年3万元;婚后存款10万元。甲可依法采用的筹措医疗费的办法有( )
①与债务人协商提前偿还债务
②预支3万元房租,事后经配偶追认
③从夫妻共有存款中,拿出5万元赠与好友
④经配偶同意后,以房屋的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A
【解析】③:婚后存款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甲单独拿出5万元赠与他人,若未经过配偶同意,就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不合法,③不选。④: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无法取得土地所有权。以“以土地所有权抵押”的说法本身错误,④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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