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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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题
1.(2025·湛江二模)陈女士与李先生的子女李甲和李乙均在外地工作。陈女士去世后,李先生因担心自己将来无人照管,和外甥黄某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后来李乙辞职回家照顾李先生,李先生委托王某代书一份遗嘱,指明将房产留给李乙。李先生去世后,李甲将李乙诉至人民法院。本案中( )
①黄某是监护人,可以成为李先生的法定继承人 ②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李先生的遗嘱无效 ③案涉房产最终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④若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提起上诉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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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黄某作为意定监护人,仅承担监护职责,不因监护关系获得法定继承资格。法定继承权由血缘或婚姻关系决定,外甥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①排除。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其效力优先于遗嘱。但本案中李先生和外甥黄某签订的是意定监护协议,并非遗赠扶养协议,因此不存在“遗赠扶养协议优先”的情形。李先生的遗嘱为代书遗嘱,仅仅委托王某代书,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为无效遗嘱,且李先生遗嘱涉及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李甲有权利继承母亲陈女士的那部分财产,故本案李先生的遗嘱无效,②排除。本案由于李先生的遗嘱为无效遗嘱,那么房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李甲和李乙作为陈女士和李先生的子女,是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且题干中没有直接表明李甲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案涉房产最终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③正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④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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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李父母名下有一套房产,其母2020年去世,未立遗嘱。小李的外祖父母2022年去世,舅舅在世。小李父亲2024年去世,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由小李继承。此后,小李携父亲遗嘱到公证处,欲办理该套房产的继承手续。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小李父亲拥有的房产份额按照遗嘱全部由小李继承 ②小李无须取得其舅舅的同意,就可以取得该房产的全部产权 ③小李母亲去世后,其名下房产份额依法定继承规定,一般应当均等分配 ④小李外祖父母去世后,小李以第二顺序继承人身份可继承相应房产份额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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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小李父亲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由小李继承,所以小李父亲拥有的房产份额按照遗嘱全部由小李继承,①正确。法定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小李母亲去世时未立遗嘱,其名下房产份额依照法定继承,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因此,小李外祖父母作为小李母亲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小李母亲的名下房产份额,小李外祖父母去世后,舅舅继承相应的房产份额,所以小李若想取得全部房屋产权,需要舅舅同意放弃该房产中自己的份额,②错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小李母亲去世后,未立遗嘱,所以其名下房产份额依法定继承规定,一般应当均等分配,③正确。法定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小李是其外祖父母的外孙,因此,不是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小李以第二顺序继承人身份可继承相应房产份额”的说法错误,④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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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5·广州二模)甲独自抚养其独子乙至成年,乙以工作忙为由对身患重病的甲不管不顾。甲与丙依法签订《协议书》,约定“丙负责照顾甲生活起居,甲去世后其名下房屋归丙所有”。丙依约承担了对甲的生养死葬义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乙因未尽赡养义务而丧失对甲名下房屋的继承权
B.丙依约履行了扶养义务,可继承甲名下房屋
C.甲与丙签订的《协议书》属于遗赠扶养协议
D.甲与丙签订的《协议书》因侵害乙的合法权益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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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并不一定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本案中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况,A说法错误。丙依约履行了扶养义务,可获得甲名下房屋,但并非通过继承取得甲名下房屋,因为继承是基于法定或遗嘱确定的身份关系而取得财产,而丙是依据与甲签订的协议,在履行了照顾甲的义务后,基于协议约定取得房屋,不属于继承,B错误。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甲与丙签订的《协议书》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即丙负责照顾甲生活起居,甲去世后其名下房屋归丙所有,C正确。订立一份有效的合同,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甲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权,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侵害乙的合法权益,因为乙并未因甲的协议而被剥夺法定继承权,只是甲通过协议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另外的安排,因此甲与丙签订的《协议书》有效,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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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5·深圳二模)高小某(时年20周岁)在与父母的一次争执之后离家出走,从此对父母不闻不问,并在其母亲去世和父亲高某甲身患重病期间从未出现。高某乙(高某甲弟弟)对高某甲夫妻照顾颇多。在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联系高小某处理丧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却以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领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银行存单。高某乙认为高小某不应占有高某甲的遗产,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高某甲的遗产归高某乙继承所有。这一判决的原因是( )
①高小某未尽到赡养义务、遗弃被继承人,理应丧失继承权 ②根据成年意定监护制度,高某乙能够获得高某甲全部遗产 ③高某乙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④彰显法律对社会价值的正面引导,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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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高小某在母亲去世和父亲高某甲身患重病期间从未出现,父亲去世也不予理睬,构成遗弃,故法院依法剥夺其继承权,①符合题意。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材料没有涉及相关约定,②排除。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高某乙作为高某甲的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③排除。法院判决,高某甲的遗产归高某乙继承所有。判决体现了法律对赡养义务的倡导,通过剥夺未尽义务者的继承权、支持实际扶养者,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④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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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5·部分学校联考)甲终身未婚,父母去世后,弟弟乙成为其唯一亲属。乙常年在外地工作,与甲联系极少。2023年,甲虽然神志清楚,但在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在居委会的协调下,甲与邻居袁某签订协议,约定由袁某承担甲的吃、穿、住、医、葬等,等甲去世后,甲的房屋等财产归袁某所有。2024年,甲去世,袁某依约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去世后,袁某即可使用、出售甲指定赠与的房屋
B.袁某已履行对甲的生养死葬义务,可以法定继承甲的指定遗产
C.甲去世后,袁某应当依法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从而获得对甲房屋的处置权
D.甲与袁某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但应当为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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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甲去世后,袁某不能直接使用、出售甲指定赠与的房屋。根据法律规定,袁某需要持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进而合法地使用和出售房屋,A错误。袁某与甲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不是法定继承。袁某是依据协议获得遗产,而不是通过法定继承获得,B错误。甲去世后,袁某履行了协议义务,应当依法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这样才能获得对甲房屋的处置权,C正确。甲与袁某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由于乙常年与甲联系极少,且甲在神志清楚时签订协议将财产处分给袁某,说明甲的真实意愿是让袁某获得其财产,且乙已成年,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不需要为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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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5·江门一模)王某早年丧夫,独自抚养独子李某成人。后王某患疾需人照顾,但李某不理不顾,亦不承担治疗费用。随后王某与邻居张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张某负责王某生养死葬及一切费用,王某去世后将名下一套房产赠与张某。张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王某离世,但李某却以自己是独子为由要求继承该房产。张某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
①若存在多个同位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时李某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②若李某是王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应当获得该房屋的全部产权 ③张某与王某签订了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是王某的意定监护人 ④张某依约履行扶养义务,应按约定获得王某名下该房产所有权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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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王某早年丧夫,李某是王某独子,王某患疾需人照顾,但李某不理不顾,亦不承担治疗费用,说明李某没有履行赡养义务,若存在多个同位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时李某应当不分或者少分,①正确。王某与邻居张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李某不能继承该房屋的全部产权,②错误。张某与王某签订了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但张某不是王某的意定监护人,③错误。张某依约履行扶养义务,应按约定获得王某名下该房产所有权,④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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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5·佛山一模)赵某向中介钱某支付了24万元,并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钱某利用“假结婚”的方式为其办理北京户口。在钱某的安排下,赵某与持有北京户口的女子孙某登记结婚。后因户籍管理政策调整,赵某未能取得北京户口。赵某遂将中介钱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退还24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赵某与钱某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②赵某与孙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③该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④赵某可要求钱某承担违约责任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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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赵某与中介钱某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钱某为其办理北京户口,赵某与钱某形成委托合同关系,①符合题意。假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无任何感情基础,仅出于某种特定目的而办理的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并且具有法律效力。赵某与孙某的婚姻虽是赵某为获得北京户口而进行的“假结婚”,但其婚姻关系是合法的,②说法错误。赵某与钱某签订的《委托协议书》试图钻政策的漏洞,骗取北京户口,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合同,③符合题意。该协议是无效合同,协议的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赵某无法要求钱某承担违约责任,④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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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5·佛山二模)常某因为丈夫王某经常使用夫妻二人收入进行网络打赏的挥霍行为与之争吵,双方闹至离婚边缘。最近,张某将夫妻二人同时告上法庭,声称王某曾立下借条,向其借款三万元,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经查实,这笔借款已被王某全部用于网络打赏。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①若常某事后签名追认,则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②若借条自签订之日起已超过三年,则超过诉讼时效
③若离婚时常某请求王某少分共同财产,法院应支持
④若常某与王某诉讼离婚,需要经过三十天的冷静期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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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若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另一方所负债务(如常某签名追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①正确。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但若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而非签订之日。题干未明确还款期限,故无法直接认定超过诉讼时效,②错误。王某将夫妻共同收入用于网络打赏这种挥霍行为,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常某请求让王某少分共同财产,法院应予以支持,③正确。诉讼离婚不存在冷静期,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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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5·江苏淮安期中)张某成年后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盖平房五间。父亲病故,张某以共有继承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依据民法典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A.该房为张某和父亲、继母共有,张某父亲去世后为张某父亲遗产
B.父亲去世后张某只能继承其父的房产份额即平房2间半
C.继母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与张某对张某父亲的房产都有继承权
D.如果继母几年后病故,张某对其遗产不能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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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并非五间房都是张某父亲的遗产,该房为共有财产,因此只有一部分是张某父亲的遗产,A排除。父亲去世后,张某只能继承其父的房产份额的一半,且五间房是共有财产,只有一部分是张某父亲的遗产,B排除。继母是张某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其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与张某对张某父亲的房产都有继承权,C正确。如果张某对继母有扶养关系,则张某对其遗产可能享有继承权,D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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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5·东莞联考)王某与韩某系合法夫妻。王某由于患有疾病,不仅不能外出工作,还需长期吃药。韩某每月工资7 000多元,勉强可以承担起一家的日常开销。由于王某的医药费用过于高昂,长此以往,韩某难以承受如此大的压力,与王某产生了激烈矛盾,决定不再为王某承担医药费,此后对王某置之不理。王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韩某支付扶养费。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
①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诉求 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权停止履行夫妻义务 ③韩某的行为属于故意遗弃,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④王某和韩某的婚姻无效,法院会判定韩某无须支付扶养费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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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韩某不再为王某承担医药费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韩某支付其扶养费,故①符合题意。韩某与王某产生了激烈矛盾,决定不再为王某承担医药费,此后对王某置之不理,其中韩某的行为属于遗弃,遗弃家庭成员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③符合题意。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但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仍然需要履行夫妻义务,故②表述错误。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王某与韩某的婚姻不存在上述情形,双方的婚姻关系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故④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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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5·佛山二模)2012年,吴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前,吴某栽种有 4 000棵杨树、6 950棵枣树。婚后,双方共同经营管理这些苗木。2020年9月,这些苗木被当地团场依法征收,吴某收到补偿款170万余元。后因夫妻二人产生矛盾,王某于2023年5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苗木补偿款。关于本案,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①不能简单地将苗木等同于吴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②苗木系吴某婚前种植,是吴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③王某参与了苗木的经营管理,有权分割补偿款 ④苗木补偿款是苗木的自然增值,王某无权分割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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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苗木的生长过程需要人工管理,而这些管理活动是在吴某和王某婚后共同进行的,因此苗木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属于自然增值部分。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苗木等同于吴某的婚前个人财产,①符合题意,②不符合题意。由于苗木的生长过程需要人工管理,而这些管理活动是在吴某和王某婚后共同进行的,所以要结合吴某、王某对管理苗木生长的贡献大小分割补偿款,补偿款中婚后的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③符合题意,④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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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25·江苏南通联考)林女士和张先生于2024年诉讼离婚。离婚后,婆婆邓女士和张先生拿出两张借条要求林女士还钱。2018年,邓女士给张先生转账20万元,张先生用其中十余万元买了辆汽车登记在林女士名下,2021年,邓女士花60万元买房,产权登记在林女士和张先生名下。两张借条分别载明“张先生向邓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汽车与家庭花销”,“张先生向邓女士借款6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交首付”。母子称借条于2021年出具,林女士虽不在场但知晓借款,林女士否认并拒还,邓女士和张先生遂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若张先生承认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林女士应偿还债务
B.若林女士无法证明自己对借款不知情,应承担还款责任
C.登记有名字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女士须偿还债务
D.若张先生未能充分证明借款的用途且林女士对借条不知情,林女士可以不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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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张先生主张两笔款项为借款,但没有证据证明邓女士与林女士约定了该款项的性质,并且邓女士也未在儿子儿媳离婚前向二人主张过该款项系欠款并出示借条,林女士对张先生向邓女士借款一事并不知情,故若张先生未能充分证明借款的用途且林女士对借条不知情,林女士可以不偿还债务,D正确,C不符合题意。证据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决定诉讼胜负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生活事实。张先生需要对借款用于夫妻生活进行举证,而不是张先生“承认”,A不选。本案属于民事诉讼,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林女士对借款不知情不需要自己举证,本案应由张先生对借款及其用途进行举证,B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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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25·福建南平三模)王某离异后娶了张女士,他与前妻育有一子小王,小王患有精神残疾。后来王某患病住院,其间主要由其姐姐照料。王某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张女士声称王某生前留有代书遗嘱,双方在微信中也明确了房屋由张女士一人继承。上述材料中 ( )
①王某的姐姐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获得遗产份额 ②张女士的微信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具有遗嘱效力 ③若代书遗嘱没有代书人和见证人的签名,则遗嘱无效 ④小王是法定继承人且患有精神残疾,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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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王某的姐姐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且如果代书遗嘱有效,遗嘱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①排除。王某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张女士声称王某生前留有代书遗嘱,双方在微信中也明确了房屋由张女士一人继承,张女士的微信记录属于电子证据,但不具有遗嘱效力,②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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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25·福建龙岩三模)李某年过七旬,丧偶,有一个妹妹。李某甲(男)、李某乙(女)系李某夫妻所育子女,婚后均与李某共同居住在农村自建房,该房产登记在李某已去世的父亲名下。2024年2月,李某去世,李某甲以女儿出嫁后不能继承父母遗产的当地习俗为由欲将李某乙赶出自建房,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在该案中( )
①按照法定继承,李某甲可以继承该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 ②李某子女均为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③继承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处理继承问题 ④当事人若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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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房产登记在李某父亲名下,属于李某父亲的遗产,由于李某父亲已经去世,李某和妹妹各获得房屋的一半,李某没有留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进行,李某甲可以继承该房产的四分之一份额,①排除。根据民法典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李某甲(儿子)和李某乙(女儿)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不因性别或习俗而受限制,②正确。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等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③排除。本案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上诉权利,若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④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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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25·湖北武汉三模)2025年3月,被告王小某(15岁)骑自行车将张某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某遂将王小某及其父母王某、宋某军诉至法院。王小某母亲宋某军辩称:其与王某已于2024年8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王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张某某的损失应由王某一人承担。本案中( )
①宋某军对王小某不具有监护义务 ②王某、宋某军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③王小某应委托律师帮助其进行诉讼 ④王某、宋某军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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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离婚后,双方仍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宋某军与王某虽离婚且协议约定王某为监护人,但宋某军作为母亲,仍对王小某负有监护义务,监护权不因离婚协议完全转移,①排除。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仍享有法定监护权,均需承担监护义务。所以在王小某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王某和宋某军作为其父母,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②正确。王小某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等民事活动时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而不是必须委托律师帮助其进行诉讼,③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属于无过错责任,即使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没有过错,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小某是15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张某某受伤,王某、宋某军作为监护人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④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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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25·湖南娄底三模)钱某与某建设公司系商业合作关系。在合作过程中,钱某因经营不善欠下该建设公司债务,公司遂将钱某诉至法院。在此期间,钱某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放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导致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果。据此,法院做法正确的是( )
①钱某离婚的财产约定效力优于法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②钱某离婚的财产约定是为了逃避债务,法院不予认可 ③涉案约定影响了债权人债权实现,法院应撤销该约定 ④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源于钱某,则法院不支持该约定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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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此案中钱某通过与妻子办理离婚并约定放弃财产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债权人债权实现(执行)而转移财产,涉案约定影响了债权人债权实现,法院应撤销该约定,不能予以支持,②③符合题意,①不选。法院不支持该约定的原因不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源于钱某,而在于钱某通过与妻子办理离婚并约定放弃财产是为了逃避债权人债权实现(执行)而转移财产,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④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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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选择题
17.(2025·广州一模)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关键期。2024年7月31日,国务院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
张某夫妇均为农业户口,结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女儿张甲大学毕业后在事业单位上班,户口落户在大城市,儿子张乙随父母在家,从事农活。2015年,张某夫妇在自家宅基地建了一栋二层楼房,后二人于2024年底意外身亡,未立遗嘱。随后,儿子张乙携妻子和儿女搬进该楼房,并称张甲是城市户口,不能继承父母留下的农村宅基地,包括在宅基地上所建造楼房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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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知识回答:张乙的说法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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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张乙的说法不完全正确。
①张甲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说法是对的,但不是因为张甲是城市户口,而是因为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②在宅基地上所建造楼房的所有权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法定继承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张甲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张甲有权继承其父母在宅基地上所建造楼房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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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25·肇庆模拟)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李老和张老夫妇养育了三个儿子:李甲、李乙和张丙。2013年5月,李老夫妇分别立下公证遗嘱,表示将自己名下享有的房产份额由二儿子李乙继承。几年后,夫妻俩被二儿子李乙送去了养老院。2017年5月,李老和张老二人在养老院与老大李甲的妻子顾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主要内容是顾某负责对二老的生活进行照料及负责身后事的处理,二老将名下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顾某。协议上的签名系李老、张老本人所签,另外有两名到场证人见证。此后顾某一直对二老的生活进行照料及负责身后事的处理。二老去世后,顾某要求继承相关房产份额,二儿子李乙认为顾某本就有照顾公婆的义务,没有受遗赠的主体资格。双方争执不下,李乙便起诉至法院,请求二老名下的房产份额应按照之前的公证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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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知识,谈谈人民法院应如何判决,并说明判决的依据及意义。
答案:①法院应判决顾某按遗赠扶养协议获得二老名下房产份额。②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顾某与二老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顾某在协议签订后,尽到了扶养人的义务,有权得到二老名下房产。虽然李老夫妇分别立下公证遗嘱,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③法院的判决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彰显公平正义,有利于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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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25·清远联考)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王女士经朋友介绍与赵先生相识、相恋。婚前,王女士按揭购买了一套期房。为避免以后出现财产争议,两人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无论房产证登记在谁名下,房屋所有权均归王女士所有,与赵先生无关。协议签署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几年后,案涉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
不久,赵先生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小张告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赵先生偿还小张借款本息400万元。判决生效后,小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案涉房屋。王女士得知房屋被查封后,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封房屋。异议被驳回后,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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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知识,分析法院是否会支持王女士的诉求,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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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提出:需要经过前置程序,即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后,案外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是,如果案外人未经前置执行异议程序,不得直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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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法院不会支持王女士的诉求。
①一份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对不知情的第三人没有效力。②本案中,案涉房屋虽为王女士婚前购买,但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并且没有变更登记,该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因此,案涉房屋的产权应归王女士、赵先生共同共有。③此外,在王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小张知道《婚前财产协议》的情况下,王女士与赵先生签署的协议仅对他们夫妻双方有效,并不能对不知情的小张产生对抗效力。因此,不能以此协议排除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据此,法院可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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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5·湖南邵阳一模)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戴某与第一任丈夫庞某生育庞小某,庞某于1992年离世。与第二任丈夫蔡某于2017年离婚。2019年开始,戴某因身患多种疾病,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求助庞小某,庞小某不管不顾,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日后的治疗费用。戴某随后与蔡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蔡某作为扶养人,负责照顾戴某日后生活起居,支付医疗费并处理丧葬事宜,戴某去世之后,将其名下房屋赠与蔡某。签订协议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戴某离世。蔡某处理完戴某的丧葬事宜,依据《协议书》主张权利时,庞小某拒绝协助蔡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事宜。蔡某遂将庞小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取得戴某名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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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知识,分析蔡某的起诉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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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蔡某的起诉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如下:
①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戴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内容合法有效。②蔡某在签订协议后,按照约定履行了对戴某的扶养义务,包括照顾生活起居、支付医疗费及处理丧葬事宜。③庞小某作为戴某的子女,在戴某需要照顾时拒绝承担赡养责任,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子女应尽的义务。④由于蔡某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中的义务,他有权在戴某去世后依据协议取得戴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庞小某拒绝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违反了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蔡某依据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及实际履行情况,有权请求法院支持其取得戴某名下房屋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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