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课前任务
1.讨论逻辑第四单元上的主观题。
法
律
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
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一课 民法
第二课 财产权
第三课 合同
第四课 侵权
第五课 家庭
第六课 婚姻
第七课 劳动者
第八课 经营者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调节、仲裁、诉讼)
第十课 诉讼(权利、程序、证据)
劳动法
诉讼法
学科逻辑
全书主线:围绕“民事权利与义务”展开:
第一单元讲《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单元讲《民法典》规定的婚姻与家庭中的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单元讲的是《劳动法》等规定的劳动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四单元讲的是《诉讼法》确保前三单元所涉实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民法
民事
权利
知识产权
物 权
身份权
人格权
债 权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财产权
人身权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
民事
权利
的行使
权力界限
股权
侵权责任
单元体系
3
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人格权
身份权: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监护权、配偶权等
人身权
财产权
民事权利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物权
知识产权
债权等
所有权
他物权
著作权: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专利权
商标权等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等
教材P5相关链接
4
1.民法:含义/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训练:下列情形中适合民法调整吗?
1.张某与前妻因为离婚产生的财产纠纷。
2.李某拒绝缴纳交警罚款金额。
3.小米在微信朋友圈辱骂班上某同学。
4.某老师因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5.行政机关因采购商品与企业签订买卖合同
6.企业与职工的劳动纠纷
√
×
√
×
核心点一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人身关系 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你的姓名、外貌、身份、尊严等。
财产关系 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你的房子、车子、票子、桌子等。
×
√
≠领导和服从的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首要) 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核心)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信(最重要) 诚实、守诺
守法和公俗
(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不违法、不违公
绿色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没有特权、没有歧视
强调(不强迫)
指合理,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
不隐瞒不欺骗不欺诈
主体 1.自然人(公民):
民事权利能力:(资格,强调有没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能力,强调能不能)——根据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营利法人(公司)、非营利法人(公立学校)、特别法人(政府)
【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客体 含义: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类型:①所有权关系:物(静态) ②债权关系:行为(动态)
③知识产权关系: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④人身关系:人身利益。
内容 含义: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权利和义务通常是对等的。权利和义务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十岁的孩子能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吗?
【案例】十岁的孩子能自己一个人去买房吗?
民法典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规定了胎儿特殊时期的民事权利能力,比如遗产继承。但是当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其权利自始不存在
(≠相同、相等)
【案例】卖家甲和买家乙订立一份买卖手机的合同,出卖人甲负有交付手机给买受人乙并转移手机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乙负有支付手机价款的义务。
思考:手机是不是债权关系的客体?
手机不是客体而是标的物。交付、转移、支付都是行为,是这一债权关系的客体。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
P4
纯获利行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
所有的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资格,但不一定都有民事行为能力
案件:12周岁的原告李某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某平台先后七次从被告经营的网店“X游戏”购买374个游戏账号,共计支付36652元,上述游戏账号内的装备都是皮肤、面具、小花裙子等。原告父母次日发现后,及时与被告游戏平台负责人联系,表示对原告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不予追认并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不同意全额退款。
思考(1)此案件调整的是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说明此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
(2)李某实施的购买行为有效吗?为什么?
(2)①主体:
②客体:
③内容:
李某、李某父母与某游戏平台负责人
李某及李某父母与商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购买游戏账号共计支付36652元
(3)行为无效。李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李某某父母不同意其民事法律行为,故原告李某某实施的购买行为无效,判决被告向原告全额返还购买游戏账号款36652元。
(1)调整的是财产关系
情景探究
9
直击高考
1.(2023·山西晋中·三模)小林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捡到一只皮包,里面装有票据和现金。小林和父母商量后,准备第二天交给老师处理。当晚,电台播出一则寻物启事,失主声明,若有人归还拾到的皮包,愿以500元酬谢。小林心想,自己捡到的皮包可能就是这位失主的,应当归还失主。他的父母认为应当向失主收取500元钱。下列观点符合法律要求的是( )
①小林应放弃酬谢以凸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②小林应按拾金不昧的道德要求将皮包交老师处理
③皮包失主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④小林父母的观点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是正当的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D
启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德治和法治相结合。
①“拾金不昧”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义务(若据为己有则构成“不当得利”)。
②明确特定金额作为报酬的寻物启事,在法律上构成“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
③当事人小林接受或放弃报酬都是行使权利的方式。小林父母向失主收取500元也是合法的。
(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1.重要性: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①(生命权:致死)
②(身体权:致残——伤害身体的完整性)
③(健康权:致伤)
2.侵权责任: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核心点二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相关链接P7:《民法典》规定 【侵害生命健康权承担的民事责任】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致伤】
(2)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致残】
(3)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致死】
其他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无人、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主体
法律
依据
侵权
责任
表现
自然人
①【权利】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②【义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决定:①未成年人:父母决定。②成年后:自己依法决定
使用:★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可重名、但不能恶意重名)
变更:根据自己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可以变更姓,也可以变更名。
许可:经本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
①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②除上述责任外,如果存在获利行为,侵权人应适当赔偿他人损失;若构成精神伤害,被侵权人可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注意:以侮辱方式、故意错误使用、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都是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姓名权
肖像权
1.含义: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法律依据: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权利】
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义务】
【注意】
(1)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①未经允许擅自使用。②以营利为目的。
(2)【合理使用】不构成肖像侵权的情形:
①新闻报道、公共宣传
②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如通缉、寻亲);
③科研教育目
(3)公众人物,如明星,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就不算侵权
2016年7月,艺龙网发布微博,使用包括葛优为服装品牌代言及《我爱我家》剧照在内的7幅葛优图片18次,并配以文字等,内容多次直接使用“葛优躺”。
葛优认为该微博中提到“葛优”的名字,并非剧中人物名称,宣传内容为商业性使用,侵犯其肖像权。艺龙网于同年8月删除上述微博。12月,艺龙网未经葛优同意,在其微博发布致歉信。葛优认为致歉信承认了侵权事实,但同时认为致歉行为属再次利用其进行商业宣传,提出索赔4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微博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艺龙网应承担法律责任,判决艺龙网在其运营的微博公开致歉,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75000元。判决后,艺龙网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认为一审法院不应判决其在微博赔礼道歉,且赔偿数额过高。
一中院审理认为,赔礼道歉作为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法律赋予其强制性。葛优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艺龙网侵犯葛优的肖像权,导致其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葛优的知名度、侵权微博的公开程度、艺龙网使用照片的情况、主观过错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艺龙网赔偿葛优经济损失数额适当。据此,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结果
情境探究
①某公司未经同意将某著名主持人的照片用作产品广告宣传。
②丑化某人的肖像进行人身攻击。
③某电视节目将市民闯红灯的照片曝光。
④媒体对公众人物、特殊事件的当事人进行采访、拍照。
⑤警方发布通缉令,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上述情形哪些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为什么?
提示:
①以营利为目、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属于侵权行为
②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属于侵权行为。
③④⑤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公民本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原因: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和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名誉权和荣誉权
法律规定 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权利】
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义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名誉权vs荣誉权
名誉包括荣誉,荣誉是名誉的一种表现。名誉权公民出生就有,荣誉权要靠努力去争取。(名誉权人人有,荣誉权不是)
荣誉权:公民、法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对荣誉权的侵害方式只有一种,即非法剥夺公民或法人的荣誉称号。
名誉权行使有界限:p35淘宝评价、新闻报道
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侵权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022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网民罗某在微博上发布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冰雕连”英烈的违法言论,给英烈亲属带来极大困扰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城郊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在相关网站及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本案中( )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罗某平侮辱英烈的侵权行为
②罗某平同时侵害了“冰雕连”英烈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③侵害他人名誉构成犯罪的,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④罗某平损害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C
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被侵权人可提起刑事自诉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近亲属或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隐私权
1.含义: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法律规定: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侵权责任: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4.保护意义: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既是法律的要求,也体现社会文明进步;
个人信息保护
①法律规定: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②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不得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③保护个人信息的意义: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④侵权责任: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情节较轻的,适用民法;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
⑤保护意义: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注意:个人信息并非都是隐私。
侵犯隐私权
①骚扰电话、短信、电邮等
②偷看别人的聊天记录/日记
③未经允许翻看他人的课桌抽屉、书包等
④雇佣私人侦探去拍摄老公的婚外恋
⑤在明知对方拒绝的情况下,反复发小广告
⑥获取、删除、公开买卖他人的私密信息
“三步法”解答关于维护人身权利的试题
第一步——判断某民事主体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
第二步——判断该民事主体侵犯了他人的哪些人身权 。
第三步——判断实施侵权行为的民事主体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方法点拨
(2022·辽宁卷)小曹在打印硕士毕业论文时遗落U盘,其同班同学小孙发现后,将U盘中小曹的搞怪视频上传到校内网论坛,引发学生围观,评论不乏挖苦调侃,导致小曹抑郁。学校知道后立即删除帖子并对小孙进行批评教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小孙侵害了小曹的隐私权,但未侵害其身体权
②小孙父母应对小孙侵权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③责任承担可以采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
④若小曹向法院提起诉讼,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A
直击高考
20
直击高考
1.(2023·海南·统考高考真题)小吴在某网络平台注册账号,经常上传一些生活照片和日常心得。某日,小吴登录账号时,看到评论区有些攻击其人品的不实言论,其住址、家庭背景、电话号码也被曝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网民曝光小吴家庭背景的行为侵犯了小吴的隐私权
②网民捏造事实攻击小吴人品,侵犯了小吴的肖像权
③小吴的住址和电话号码不是隐私,曝光这类信息不构成侵权
④如果网民仅对小吴的日常心得发表不同看法,则不构成侵权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B
属于小吴的个人信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直击高考
(2022.山东.18)
【缘起】在现实生活中,因噪声而引起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 A 市居民甲无视其居住小区的管理规约,经常在小区的楼间空地上组织活动播放音乐,导致周围许多住户无法正常作息。
【过程】邻居乙向当地公安机关投诉。经专业测量,甲所播音乐音量昼间略低于60分贝、夜间略低于50分贝。邻居丙在个人微博上发帖公布了自己与甲交涉全过程的录音,"曝光"了甲所在单位网站上公布的其姓名、照片和联系电话,并在照片中甲的额头上加了贬损性文字;帖子发出后,大量网友拔打甲的电话对其进行指斥。甲遂起诉丙,称:丙公布录音,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丑化并公布自己的照片,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公布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丙回应称,甲无视小区规约,制造噪声干扰邻居生活的行为才构成侵权。
1.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对甲丙互称对方构成侵权的各项说法逐一评析。(7分)2.结合材料,说明该小区居民解决噪声纠纷的做法给我们哪些启示。
第二步:材料逻辑可视化
甲丙互称对方构成侵权的各项说法
丙公布录音不构成对甲的诽谤或侮辱,未侵害甲的名誉权。
丙丑化并公布甲照片,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丙公布的是甲的公开信息,未侵害甲的隐私权,但侵害了对甲个人信息的保护。
甲播放音乐的行为超出了合理界限,构成侵权。 (相邻权)
甲遂起诉丙,称:丙公布录音,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
甲遂起诉丙,称:丑化并公布自己的照片,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
甲遂起诉丙,称:公布公布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
丙回应称,甲无视小区规约,制造噪声干扰邻居生活的行为才构成侵权。
参考答案:
直击高考
(2)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对甲丙互称对方构成侵权的各项说法逐一评析。(7分)
(3)结合材料,说明该小区居民解决噪声纠纷的做法给我们哪些启示。
丙对甲侵权:
①丙公布录音不构成对甲的诽谤或侮辱,符合客观事实,未捏造,未侵害甲的名誉权。(2分)
②丙丑化并公布甲的照片,侵害了甲的肖像权、名誉权。(1分)
③丙公布的是甲的公开信息,未侵害甲的隐私权(2分),但侵害了法律对甲个人信息的保护。
甲对丙侵权:甲播放音乐的行为超出了合理界限,构成侵权。(2分)(或答侵害了相邻权、健康权、休息权、违反了相邻原则)
(3)①依法行使个人权利,履行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1分)(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合法、遵守法律)。
②合理使用和解、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1分)(多元纠纷解决方式)
③弘扬公序良俗,互谅互让。(道德层面如团结友爱、互助互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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