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家和万事兴课件-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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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摘要:

该高中思想政治课件聚焦“在和睦家庭中成长”,核心涵盖亲属关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赡养义务及成年意定监护等法律与道德规范。课堂以视频导入结合“宣传片中亲属关系”探究问题,通过案例解析、知识拓展、易混易错等学习支架,衔接家庭婚姻基础概念与具体法律应用。 其亮点在于案例教学与核心素养融合,如小芙探望权纠纷、老杨赡养案等实例,强化法治观念与道德修养,知识整合表(抚养、赡养、扶养对比)及高考真题提升实效。既培养学生责任意识,又为教师提供丰富教学资源,助力高效教学。

内容正文:

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基于婚姻、血缘等关系,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的单位。 婚姻:婚姻是由法律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产生的夫妻关系。 对婚姻幸福和家庭美满的追求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第二单元引言 温馨幸福的婚姻家庭既需要亲情和爱情的精心维护,也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护。第五课引言P42 1 第一框 家和万事兴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1)育小职责大 (2)敬老是义务 自主预习 1.在我们的生活中哪些是亲属关系?P42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权利?P43 3.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哪些内容?P44 4.如何认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目的、含义、优缺点)?P44 5.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有哪些?P45 探究与思考:结合视频,思考宣传片中涉及哪些亲属关系? 4 一、育小职责大 1.生活中的亲属关系 身份权 (1)内容 (2)如何处理(法律依据) 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姐妹…… 例如,对父母的要求:只生不养违法,只生养不教育违法,虐待子女更担责。 ①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 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P43相关链接 (3) 监护义务: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 抚养义务:(三不得) 父母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子女或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抚养,是指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等。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2) 教育义务(一保障一不得) 保障适龄未成年子女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不得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子女失学、辍学。 一、育小职责大 法律规定: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②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知识拓展】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 (就读高中及以下)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家庭成员中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这些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成年)。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要具有监护能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父母离婚后,小芙跟随母亲生活。父亲一直希望探望小芙,但母亲以父亲探望不利于自己管教孩子为由予以拒绝。母亲要求父亲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父亲则以母亲长期阻止他探望孩子为由拒绝支付。 思考:上述情形中家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小芙的父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其母亲应给与协助。小芙母亲拒绝探望的理由不成立。 (2)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归一方抚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本案中小芙父亲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案例解析: 3.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义务里的“教育”是指保障子女享有教育的权利; 权利里的“教育”是指对未成年子女的必要约束、管教和引导 拓展: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特别规定 父母对子女不履行义务的处理: A.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注: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B.因追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能仲裁!不适用诉讼时效) 9 三十年前,家住房山的杨先生和李女士在他们的儿子小李(离婚后改跟母亲姓)不满两岁时离婚,法院将小李的抚养权判给李女士。从此,他们未再互相走动,父子俩形同陌路。 然而,三十年后,67岁的老杨(即杨先生)将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对自己尽赡养义务,每月支付生活费、医药费,逢节日需前来看望。 小李说,接到起诉书时,开始觉得可笑,后来十分气愤。“为什么?你三十多年来,没任何联系,即使有联系,也没联系过我,你告我?你凭什么告我?你说有血缘关系,你根本对我没尽到义务,你现在反过来要我尽义务。虽然我不是读法律的,但是于情于理,我觉得不合适吧?”小李声音哽咽地说,从小到大,母亲带着自己风风雨雨走过来不容易,因为经济能力有限,不得不常向同学、街坊伸手借钱。 思考:此案中小李能不能因为父亲没有对自己尽父亲的义务,而不尽自己作为子女的义务呢? 案例 案件判决: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都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而且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父母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他们的一些错误的做法是可能给子女造成心灵上的伤害。但即使父母有过错,也不能作为免除赡养义务的原因。赡养扶助不仅仅此表现在物质上,也表现在精神上。小李还是要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知识拓展: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无条件) 成年子女对不能因为老人再婚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成年子女不能因为达成《老人分包赡养协议》也就是你养爸我养妈,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协议无效) 成年子女不能因为父亲或者母亲离婚,一方对自己没有尽父亲或者母亲的义务,他们的一些错误的做法给子女造成心灵上的伤害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成年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继承遗产是子女的权利,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 成年子女不能因是养子女、继子女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老年人赡养案件。法官当庭判决女儿马某除了支付父亲一定的经济补偿费,还要在判决生效当月起,每两个月至少前往父亲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 思考:有人认为,儿子又不是没给钱,老李纯粹是无理取闹。请谈谈你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常回家看看】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12 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两个要求) 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注意:断绝关系协议书违背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 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论语》 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 ——《孟子》 13 案例 一对年过70姓吴的老夫妇,身患多种疾病,唯一的女儿小红已出嫁。女儿对老夫妇非常不孝,很久都没来看老夫妇一眼,对老夫妇不闻不问。为解决养老、手术签字权、日常生活代理人、死后财产的处理问题,吴老夫妇到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选择由朋友担任自己的监护人,而不是由法定第一顺位监护人即女儿小红来监护。 思考:什么是“意定监护”?有何意义?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1)目的: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2)含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3)要求: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4)意义: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防止老年人被骗取钱财的案件发生。 (5)必要性:随着年龄增长,活动能力减弱,老年人容易与社会生活脱节,导致判断力下降。 P45 (6)缺陷:为防止出现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的情形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P45 口头、录音录像均无效 15 【知识整合】比较抚养、赡养与扶养的关系   抚养 赡养 扶养 区别 定义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成年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适用于平辈之间 联系 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 【注意】“广义扶养”指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没有身份、辈分之分,是抚养、扶养、赡养的统称。在民法典、刑法具体法律条文中使用“扶养”一词,即采用广义的解释。 二、敬老是义务 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P45一段 (1)失和表现 (2)法律追责 家庭和睦是幸福生活的基石。但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是非法的。但只有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则应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正确区分虐待与家庭暴力 虐待 家庭暴力 区别 最基本特征:持续性和经常性 一次或短期的殴打、捆绑等行为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但不一定构成虐待 在表现方式上主要是进行肉体上的摧残(如暴力)或精神上的折磨(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 在表现方式上主要是肉体上的摧残 联系 两者都是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都给家庭成员造成伤害,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育小职责大 1、生活中的亲属关系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敬老是义务 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3、家庭失和现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家和万事兴 课堂小结 易混易错 1、在家庭中家庭成员的关系最为密切。 2、非婚生子女对养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 3、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4、遗弃就是指父母对子女而言。 5、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抚养的义务,应履行对父母经济上抚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6、有赡养能力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且虐待父母的子女,情节严重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在家庭成员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最为密切。 解析:非婚生子女对养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通过有关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解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解析:遗弃既可以是父母对子女也可以是子女对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 解析: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 解析: 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1.(2024·重庆·高考真题)老李丧偶后,独自抚养子女成人。子女大学毕业后赴外地工作定居。由于担心老无所依,老李与同小区居住的侄子李某订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由李某担任自己的意定监护人。关于该协议,说法正确的是(   ) ①既然订立了该协议,李某就应该对老李履行赡养义务 ②李某履行该协议时,应最大程度尊重老李的真实意愿 ③尽管订立了该协议,子女还是应尽可能常回家探望父亲 ④老李与社会脱节易上当受骗,未经子女同意不能订立该协议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要求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而不是赡养义务,①不选。丧偶且子女在外地工作定居的老李因担心老无所依而与同小区居住的侄子李某订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监护人李某在履行该协议时应最大程度尊重老李的真实意愿,履行好监护职责,②正确。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虽订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协议,但老李的子女也要履行赡养义务,尽可能常回家探望父亲老李,③正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老李在订立成年意定监护协议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无需经过其子女同意,④错误。 C 2.(2025·河北高考)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二  老年人期盼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然而,现实生活中的纠纷仍时有发生。 胡大爷与老伴育有一儿一女,老伴已过世。儿女就胡大爷的赡养问题订立合同,其中包含如下内容:儿子放弃继承权;女儿负责照料父亲,儿子不再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天有不测风云,胡大爷突发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女儿为父亲治病花光了家中的全部积蓄,生活遇到了极大困难,向胡大爷儿子求助。儿子认为:合同约定在先;自己既不需要出钱,也不需要照料父亲。 结合材料二,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判断胡大爷儿子的观点是否成立,并分别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说明理由。(6分) (2)不成立。(1分)理由:合同部分无效。(1分)“儿子不再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违背了“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的法律规定。(1分)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符合公序良俗。(1分)不赡养老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分)不符合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1分) (2)不成立。(1分) 理由:合同部分无效。(1分)“儿子不再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违背了“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的法律规定。(1分)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符合公序良俗。(1分)不赡养老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分)不符合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1分) (1)胡大爷儿子的观点不成立。 (2)法律层面: ①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 ②合同约定无效,儿子与女儿订立的合同条款(儿子不承担赡养义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③继承权与赡养义务无关,儿子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3)道德层面:①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应当自觉履行对父母的赡养责任,体现孝道和家庭责任感。②家庭成员应互相扶持,在父亲患病、妹妹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儿子应主动承担赡养责任,而非推卸义务。③诚信友善是社会公德,儿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不利于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综上,胡大爷儿子必须依法承担赡养责任,同时应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 23 Lavf58.2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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