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单元 单元过关检测(二)-(配套教参)【学霸笔记·同步精讲】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第二册

202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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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信息

学段 高中
学科 思想政治
教材版本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年级 高二
章节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类型 教案-讲义
知识点 -
使用场景 同步教学-新授课
学年 2026-2027
地区(省份) 全国
地区(市) -
地区(区县) -
文件格式 DOCX
文件大小 100 KB
发布时间 2026-03-01
更新时间 2026-03-01
作者 高智传媒科技中心
品牌系列 学霸笔记·高中同步精讲
审核时间 2026-01-14
下载链接 https://m.zxxk.com/soft/55904228.html
价格 3.00储值(1储值=1元)
来源 学科网

摘要:

本高中思想政治讲义聚焦“家庭与婚姻”单元核心知识,系统梳理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继承制度、夫妻财产关系等法律规范,构建从家庭伦理到婚姻法律的完整知识支架。 资料以真实案例为载体,如监护权纠纷、遗产继承等,结合《民法典》条文解析,强化法治观念与家庭美德,培养责任意识。课中辅助教师案例教学,课后助力学生巩固法律知识,查漏补缺。

内容正文:

单元过关检测(二) 家庭与婚姻 一、选择题(本题共16小题,每小题3分,共48分) 1.要构建和睦家庭,让家成为乐土,成为我们温暖的港湾,需要(  ) ①反对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 ②父母与子女相互履行扶养与教育的义务 ③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④子女对父母履行抚养和赡养的义务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解析:A 我国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符合题意;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与“赡养”不同,②④错误;需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③符合题意。 2.(2025·甘肃白银期中)孙某与李甲于201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李乙。后两人由于感情不和,于2021年10月开始分居。李乙在两人分居后一直随孙某生活,由孙某的父母照顾其日常生活。2025年4月,李甲趁孙某的父母外出之际,翻墙进入孙某家将李乙带走并藏了起来。孙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李甲送回李乙。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李甲有权随时探视并带走李乙,无须经过孙某的同意 ②即使两人离婚,孩子与父母双方的血缘亲情也无法割断 ③孙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旨在保护李乙的合法权益 ④李甲私自带走并藏匿李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孙某的监护权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D 根据法律规定,探视权需经双方协商或人民法院判决,不能擅自带走孩子。李甲未经孙某同意私自带走李乙,侵犯了孙某的监护权,①排除。虽然血缘关系不因离婚而改变,但题干中两人尚未离婚,且问题核心是监护权和保护令,②排除。孙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了防止李乙被非法带走或遭受潜在伤害,旨在保护李乙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③正确。分居期间,父母共同行使监护权,但李甲未经协商擅自带走并藏匿李乙,妨碍了孙某监护权的行使,构成对监护权的侵害,④正确。 3.78岁的庞某独居生活,基本生活费用来源于拾荒及领取低保金,无其他经济来源。庞某先后有两次婚姻,共生育6名子女,但子女以母亲再婚、未长期共同生活等为由不愿履行赡养义务。对本案分析正确的是(  ) ①庞某有权通过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子女给付赡养费 ②庞某子女的行为构成遗弃,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③庞某子女可以通过放弃继承权的方式免除赡养义务 ④庞某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庞某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B 庞某有权通过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子女给付赡养费,①正确。材料体现庞某子女只是不愿履行赡养义务,并没有说明其行为严重程度构成犯罪,②排除。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不能通过放弃继承权的方式免除,③错误。庞某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庞某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④正确。 4.随着年龄增长,活动能力减弱,老年人容易与社会生活脱节,导致判断力下降。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我国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选择“意定监护人”。“意定监护人”(  ) ①应当是其近亲属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 ②在该老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③是与该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通过书面形式确定 ④与成年子女一样要承担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照顾义务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解析:B 根据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意定监护人”既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而非赡养义务,②③正确,①④排除。 5.李某去世后,李某的弟弟甲和年幼的养女乙对属于李某的4间房屋提出了继承的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这4间房屋应(  ) A.全部由甲继承 B.甲、乙各继承两间 C.全部由乙继承 D.甲继承一间,乙继承三间 解析:C 本案中,养女乙健在且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4间房屋应全部由乙继承,甲无权继承,C正确,A、B、D错误。 6.甲、乙结婚后,甲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两个月后乙怀孕,甲不幸被确诊为癌症,甲要求乙终止怀孕,乙不同意。后甲留下遗嘱,该房屋归乙和自己的父母所有。后甲死亡,乙生下孩子跟母姓。关于本案分析正确的是(  ) A.若甲的父母不同意孩子随母姓,有权要求变更随父姓 B.房屋是甲的个人财产,应该遵循其遗嘱意思进行分配 C.甲的遗嘱是无效遗嘱,应按法定继承由乙和孩子继承 D.甲的遗嘱没有给未出生的孩子留必要份额,部分无效 解析:D 甲的父母无权要求变更孩子的姓氏,A排除。房屋在甲、乙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排除。甲的遗嘱部分无效,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且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C排除。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甲的遗嘱没有给未出生的孩子留必要份额,部分无效,D正确。 7.(2025·安徽安庆期末)吴甲去世前父母已亡,且无配偶及子女,一人独自生活。其弟吴乙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吴乙在中国香港居住且与其兄吴甲关系不好,未对吴甲有过日常生活上的照料和经济方面的扶助。在吴甲去世前,缪氏兄妹(吴甲为其舅父)本人或请工人、保姆对吴甲的日常生活进行了阶段性的照顾,在吴甲生病住院期间还对其进行了护理。在吴甲去世后,丧葬事宜由缪氏兄妹、吴丙(吴乙之子)以及吴甲的其他亲属、族人进行料理,吴乙未参与。吴甲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关于对吴甲去世后的财产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吴乙对吴甲未尽到扶养义务,丧失继承权 B.缪氏兄妹不是法定继承人,无法获得吴甲的任何遗产 C.被继承人吴甲的部分遗产依法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吴乙继承 D.缪氏兄妹对被继承人进行了扶养,应该分得部分遗产 解析:D 鉴于被继承人吴甲没有立遗嘱,吴乙为吴甲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又无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节,应合法享有继承权,A排除。缪氏兄妹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对吴甲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故缪氏兄妹依法应分得吴甲的部分遗产,D正确,B排除。被继承人吴甲的遗产依法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吴乙继承,C排除。 8.胡大爷育有一儿一女,丧妻后与李某再婚,再婚前胡大爷有一套个人房产。婚后,胡大爷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声明去世后自己的个人房产归老伴李某所有。后来,胡大爷久病在床,再婚妻子不愿照顾,胡大爷由儿子照顾。胡大爷遂决定把房产留给儿子,便做了公证遗嘱。但在弥留之际,胡大爷在一名医生的见证下又立下口头遗嘱,决定将房产留给女儿。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始终以公证遗嘱为准 B.应以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由胡大爷的女儿继承房产 C.再婚妻子虽未尽照顾责任,但也应分得部分房产 D.胡大爷的口头遗嘱无效,房产应由其儿子继承 解析:D 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因此不能说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A说法错误。胡大爷立口头遗嘱时,仅有一名医生在场,口头遗嘱无效,以前一份遗嘱即公证遗嘱为准,胡大爷的个人房产归其儿子所有,B不符合题意,D符合题意。因房产属于再婚时的婚前财产,是胡大爷的个人财产,根据遗嘱人意愿,胡大爷老伴李某无法分得房产,C不符合题意。 9.张乙是张甲的弟弟,张母一直与张甲夫妇共同生活。后张甲早逝,其妻刘某一直尽心赡养张母,张乙只是偶尔探望张母。2021年张母与刘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唯一财产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刘某。听说此事后,张母的侄子、侄女及张乙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对上述材料认识正确的是(  ) ①张乙可以做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②刘某无赡养张母的法定义务,可要求张乙补偿赡养费 ③儿媳刘某可以做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④张乙是张母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房产 A.①③ B.②④ C.②③ D.①④ 解析:C 张乙是法定继承人,不可以做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①错误。刘某是张母儿媳,张乙的嫂子,张乙是张母之子,刘某无赡养张母的法定义务,可要求张乙补偿赡养费,同时儿媳刘某可以做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②③正确。张乙是张母的法定继承人,但其未尽到赡养义务,无权继承张母房产,而且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④错误。 10.(2025·河南驻马店开学考)钱大爷与孙阿姨为二婚夫妻,二人未生育子女,钱大爷与前妻生育一子钱涛。钱大爷去世后,留下了房产一套。房屋为孙阿姨与钱大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阿姨找到钱涛协商房产继承问题,钱涛却拿出遗嘱,称钱大爷已经将房子留给自己。庭审中,钱某甲、钱某乙到庭作证,称自己是钱大爷同村的村民,遗嘱内容由钱大爷陈述,钱涛书写,写完后念给钱大爷听,钱大爷表示认可并按了手印;二人作为见证人分别签名并按手印。于是,孙阿姨将钱涛诉至人民法院。下列对此案理解正确的是(  ) ①钱涛提供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 ②该遗嘱合法有效 ③该房屋为孙阿姨与钱大爷夫妻共同财产 ④该房屋由钱涛和孙阿姨共同继承,各占房产一半份额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解析:A 钱涛提供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遗嘱内容由钱涛书写,钱涛是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因此,该遗嘱并不合法有效,①符合题意,②排除。该房屋为孙阿姨与钱大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所以该房屋为孙阿姨与钱大爷的夫妻共同财产,③符合题意。该房屋为孙阿姨与钱大爷的夫妻共同财产。钱大爷的遗产要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然后剩下的部分再由钱涛和孙阿姨共同继承,因此不是各占房产一半份额,④排除。 11.登记结婚,意味着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正式确立。严某(男)与温某(女)于2024年2月22日登记结婚。他们在处理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存在问题,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①严某要求温某生的儿子必须随父姓,女儿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②严某认为自己收入高,要求温某辞职回家做全职太太 ③夫妻双方要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 ④温某要求严某承担一定的家务活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解析:D 夫妻双方所生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故①错误。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故②错误。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故③正确。温某可以要求严某分担一定的家务,故④正确。 12.某市民政局设置了宣读结婚誓言环节,为婚姻登记增添仪式感。在颁发结婚证前,男女双方要共同宣读以下结婚誓言: 我们自愿结为夫妻,从今天开始,我们将共同肩负起婚姻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上孝父母,下教子女,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谅互让,相濡以沫,钟爱一生! 从中可以感受到(  ) ①结婚应遵循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 ②宣读誓词是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③夫妻双方互谅互让,构建和谐家庭关系 ④夫妻双方均等付出,成就美满幸福婚姻 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 解析:C 从男女双方的结婚誓言中,可以感受到结婚应遵循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夫妻双方互谅互让才有利于构建和谐家庭关系,①③正确。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②错误。夫妻双方应平等地承担责任和义务,但不等于均等付出,④错误。 13.张先生在婚前申请某项专利,婚后获得该专利转让费50万元,后因交通事故受伤获赔5万元。其妻赵女士婚前个人存款15万元,婚后获得利息2万元,婚后赵女士母亲去世,在遗嘱中写明将自己所居住的商品房赠与女儿赵女士,存款留给儿子赵先生,赵女士的父亲身体健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是(  ) ①50万元专利转让费和5万元赔偿均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 ②赵女士的个人存款所获得的利息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③张先生对赵女士母亲所赠与的该套商品房没有处理权 ④赵先生也有机会继承该套商品房部分财产权 A.①② B.③④ C.②④ D.①③ 解析:A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获得该专利转让费50万元不属于张先生个人财产,①当选。婚前存款婚后利息属于孳息,是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②当选。赵女士母亲遗嘱写明房产赠与赵女士,属于赵女士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③不选。遗产分割需要先将个人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赵女士母亲对该套商品房只拥有一半的所有权,另一半归赵女士父亲处置,赵先生作为其父亲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有机会继承该套商品房的部分财产权,④不选。 14.小王与小孙依法登记结婚后并没有按当地风俗宴请亲朋好友。二人婚后在城里开了家小超市。一年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但没有离婚。对此,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①小王与小孙二人的婚姻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②超市的收益属于二人共同收入 ③超市经营权必须通过法庭决定归属 ④二人分居后,婚姻关系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解析:C 小王与小孙二人的婚姻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原则,①错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超市的收益属于二人共同收入,②符合题意;超市经营权不一定通过法庭决定归属,也可以协商,③不符合题意;二人只是分居,没有离婚,所以婚姻关系仍具有法律约束力,④符合题意。 15.(2024·山东高考14题)小张经其妻小陈同意,用婚后继承自张父的40万元遗产注册成立了甲公司。为购入公司经营所需设备,小张、小陈又向葛某借款100万元。后小张受伤住院,小陈接手甲公司经营,与小张协商将自家住房抵押给葛某,换取葛某同意延期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若小张和小陈约定由小张负责还款,则葛某仍有权要求小陈偿还 ②小陈不是张父的法定继承人,所以不享有处理40万元遗产的权利 ③葛某有权针对小张、小陈的住房和购入设备优先受偿,但无权予以占有 ④若甲公司对外负债,则该债务不构成小张和小陈的夫妻共同债务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B 由材料可知,向葛某借款100万元用于购入公司经营所需设备,是小张、小陈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故这100万元借款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夫妻间约定债务由一人承担的,该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对债权人无效,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①正确。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若甲公司对外负债,则该债务由甲公司以全部资产为限承担责任,不构成小张和小陈的夫妻共同债务,④正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婚后继承自张父的40万元遗产”并没有确定只归张某一人,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陈也享有处理40万元遗产的权利,②错误。小陈与小张协商将自家住房抵押给葛某,葛某对小张、小陈的住房享有抵押权,若小陈夫妇到期不偿还债务,葛某有权就该住房优先受偿,但购入的设备不是抵押物,葛某不能以变卖设备的价款优先受偿,③错误。 16.(2025·云南昆明月考)老王早年丧偶,与独子王二相依为命。王二婚后育有一子王小。老王父母已故,其弟因智力障碍长期由老王扶养。后老王与王二在旅游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双亡。老王生前留有130万元遗产及75万元银行贷款,遗嘱载明遗产由王小继承,债务由王二承担。针对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老王的遗嘱没有考虑其弟的继承权,存在无效内容 ②遗嘱中遗产和债务分离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内容 ③王小即使有偿还贷款义务也没有任何继承权 ④老王和其子的遗产存在相互继承的问题 A.③④ B.②③ C.①④ D.①② 解析:D 老王的弟弟因智力障碍长期由老王扶养,根据法律规定,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外的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①正确。民法典对遗产和债务有一致性要求,不能分别指定,遗产由王小继承,债务由王二承担,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内容,②正确。爷爷立遗嘱给孙子属于遗赠。若王小获得了遗嘱有效部分的遗产,则应当在获得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如果未获得遗产,则没有偿还贷款的义务。并且材料中王小父亲去世,拥有代位继承,则有继承权,③排除。继承分割完成前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继承部分由其继承人获得,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同时死亡的,按年龄顺序认定死亡时间,所以不存在相互继承的问题,④排除。 二、非选择题(本题共4小题,共52分) 17.阅读材料,完成要求。   2024年1月1日,“十年磨一剑”的一部行政法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其中专门强调了监护人的责任。“父母者,人之本也。”作为家长,更要负好首要责任,自觉承担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第一守护者”这一重任。 结合材料,运用“育小职责大”的知识,谈谈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如何负好首要责任,自觉承担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第一守护者”这一重任。(12分) 答案:①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②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③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解析:本题运用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知识分析材料。 18.(2025·广西柳州开学考)阅读材料,完成要求。   2025年2月,小王父母遭遇车祸不幸去世。独生子小王在叔叔的协助下办理父母后事。两天后,作为小王父母的唯一长辈,小王奶奶悲伤过度离世。5月,小王到当地的房屋管理局想把父母婚后购买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可是房屋管理局作出的答复是:除非小王父母通过有效遗嘱明确指出该房产由小王继承,否则小王要与叔叔就房产过户问题协商一致后才能办理过户。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阐述房管局作出以上答复的理由。(16分) 答案:①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小王父母通过有效遗嘱明确指出房产由小王继承,小王可以继承房产办理过户。②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共同继承遗产。③小王父母去世后,小王和奶奶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小王父母的房产享有继承权。④奶奶去世后,小王的叔叔是小王奶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叔叔对该房产也有部分继承权,因此小王要与叔叔就房产过户问题协商一致后才能办理过户。 解析:本题首先要分析材料中的法律事实,然后分析房管局的具体答复,然后根据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知识进行分析。 19.(2025·安徽阜阳月考)阅读材料,完成要求。   郑女士与乐某系多年同事关系。2022年12月,乐某因家中急需资金,便向同事郑女士借款6万元人民币,郑女士于是委托朋友将6万元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给乐某。乐某于2024年10月5日因病去世,但其借款尚未归还郑女士。乐某去世后,其母亲、儿子签署了自愿放弃对乐某遗产中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继承权声明书并作了公证,乐某的母亲、妻子、儿子拒绝偿还郑女士6万元的借款。后郑女士将三人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三人承担乐某的还款责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乐某的母亲、妻子、儿子是否需要对乐某的债务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12分) 答案:(1)需要。乐某的母亲、妻子、儿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共同承担乐某的债务责任。 (2)原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乐某的母亲、妻子、儿子均系其法定继承人,均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乐某的母亲和儿子虽然签署了放弃公积金继承权的放弃继承声明书,但他们并未放弃乐某所有遗产的继承权,只是部分放弃,因此不能作为不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 解析:本题运用继承、法定继承、债务偿还等知识分析材料。 20.阅读材料,完成要求。   小美与小王是夫妻关系,两人的孩子已经3周岁,对于孩子的教育方式,两人产生了分歧。小美主张孩子应当受到“精英教育”,要花费大量金钱和时间投入到孩子的学习上,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小王则认为,都是普通人,两人每月收入一共15 000元,在大城市里并不算高,财力和精力有限,孩子不能过度教育。有一天,小美兴致勃勃地对小王说,自己给孩子报了一个外国英语培训班,学费也很划算,一学期才一万多元,钱也已经交了。小王一听勃然大怒,认为小美不可以未经过自己同意,就花这么多钱给孩子报班,培训机构也没起到好作用,一定是“忽悠”小美了。一气之下,小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培训机构退费。 小王的诉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呢?请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加以分析。(12分) 答案:不能。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包括平等的人身关系和平等的财产关系,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也是平等的。夫或妻对日常家事具有平等的决定权。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③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④案例中,小美为孩子报培训班花费虽然没有经过小王同意,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笔花销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该合同对夫妻俩都有效。因此,小王的诉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解析:本题首先作出判断,然后运用夫妻平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等知识分析案例。 1 / 2 学科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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