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课件-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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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摘要:
该高中思想政治课件聚焦“积极维护人身权利”,系统梳理生命健康权、姓名肖像权、名誉隐私权等核心知识点,通过课前3分钟复习民法基础衔接旧知,结合视频分析校园霸凌侵权案例导入新知,搭建完整学习支架。
其亮点在于案例丰富(如杨某被围殴、英烈名誉权保护),情境探究(“一米线”隐私讨论)与课堂练习结合,融入法治观念(依法维权)和责任意识(尊重他人权利),助学生提升法治思维,教师可直接使用提高教学效率。
内容正文:
1.民法的调整范围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 (1)主体
(2)客体
(3)内容
3.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课前3分钟复习巩固:
自然人(完全、限制、无)、法人、非法人组织
所有权关系客体是物,
债权关系客体是行为,
知识产权关系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人身关系客体是人身利益,
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与义务即对立又统一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公序良俗、绿色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
你知道视频中的行为侵犯了哪些人身权利?
提示:
校园欺凌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多项法定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及隐私权等。当我们的合法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目:生命健康俱可贵
第二目:姓名肖像受保护
第三目:名誉隐私不可侵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①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②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特别注意】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身体层面)如非法绑架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精神层面)如造谣中伤
1、依法保护人身权利的依据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2. 人身权的内容
(1)分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自然人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
人身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人格权:
身份权:
基于某种特定身份而存在的权利。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例如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注意:姓名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是名称权。
人人都有
并非人人都有
( 2 )要求: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物质性人格权
精神性人格权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 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1.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3.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谈谈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在生活中学会自我保护,全社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学生欺凌问题。
案例分析一:
1、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①夏某、林某和张某殴打杨某致使其脾脏出血,严重伤害杨某的身体健康,触犯刑法,属于犯罪行为,且夏某等人是高二学生,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② 依据《民法典》规定,夏某、林某和张某侵害了杨某的身体权,健康权,造成杨某人身伤害和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杨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是由于学校对杨某及其同班学生夏某、林某和张某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的,所以杨某所在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地位
重要性
侵权
表现
侵权
责任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③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生命权(侧重生命的延续)——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 (致死)
身体权(侧重身体的完整)——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
健康权(侧重机能的健全)——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身心健康)
侵犯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注意:①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侵权行为由其侵权程度、后果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项人格权 身体权 健康权 生命权
甲为了要欠款,将乙的一截手指砍断
强行剪掉他人毛发
甲明知身患传染病,还到处乱跑,造成10几人感染
医院误摘患者肾脏,导致患者死亡
区分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课堂练习
√
√
√
√
√
√
一天傍晚,小明(12周岁)将宠物狗牵出来玩,途经小区公园时,放开了牵引绳,狗在奔跑中将散步的七旬老人张某绊倒,导致张某身体多处骨折,入院治疗一个多月,由此双方产生纠纷,本案中( )
①张某的生命和健康权受到侵犯
②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张某有权请求小明的父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
④小明无需承担责任,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补偿责任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解析:B。小明(12周岁)→小明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民事行为已经超出其年龄智力状况,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②将宠物狗牵出来玩,途经小区公园时,放开了牵引绳,狗在奔跑中将散步的七旬老人张某绊倒,导致张某身体多处骨折→张某的健康权受到侵害,但生命未受到侵害→①错误,入院治疗一个多月,由此双方产生纠纷。→张某的健康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小明父母支持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②③符合题意。本案中小明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张某可以要求小明的父母进行民事赔偿,但不是补偿。赔偿带有惩罚性,补偿带有补充性,本案不适合补偿应该是赔偿→④的说法不正确,排除。
B
课堂练习
小郝在全市中学生游泳比赛中荣获200米自由泳冠军、获奖照片还被刊登在当地报纸上。但她后来发现,一家体育用品商店的灯箱广告上印有那张获奖照片和自己的名字。小郝与同学就此事展开讨论。
探究与分享:
小郝能否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为什么?
观点一:
该商店的做法侵犯了小郝的权利。
观点二:
该商店的做法虽有 不妥,但客观上扩大了小郝的知名度,谈 不上侵权。
① 可以。
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③ 小郝在全市中学生游泳比赛中荣获200米自由泳冠军,她的参赛与获奖是当地新闻事件,因此,拍摄获奖照片及刊登在当地报纸上这一行为属于对小郝的肖像的合理使用,体育用品商店在灯箱广告上使用小郝获奖的照片及小郝的姓名,则属于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小郝的肖像与姓名的行为,是一种营利性的商业使用,属于对权利人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行为。
1.姓名权
(1)含义: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注: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是名称权)
(2)地位: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具体内容: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③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自然人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决定: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用: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变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根据自己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可以变更姓,也可以变更名。
许可:经本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
【特别提醒】:
①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②现实中的重名现象不属于侵权,但故意混同的除外
③侵权责任: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有关姓名权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P9”相关链接”
有关姓名权的规定
注意:
现实生活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重名的除外。
(例:黄某与何某系邻居,两家素来不和。2025年2月,黄某因病去世后,何某买了只宠物狗,取名“黄某”。)
取侮辱性绰号
迟到向执勤老师报同桌姓名
冒充领导诈骗
冒用他人姓名考大学,后被判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判断:以下行为可取吗?为什么?
不跟父母姓
改名,与知名人物同名
盗用
违背公序良俗
侵权
假冒
侵权
假冒
区分:干涉、盗用、冒名
干涉 指无正当理由干涉他人对姓名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盗用 指未经姓名权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姓名权人的姓名施加有害于他人或者社会的行为。
(如,打着名人的旗号宣传本公司;甲擅自以某教授名义为自己的作品作序)
冒用 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如:冒充“小明”的名字,借用小明的考试成绩上大学,致使小明名落孙山)
拓展延伸 区分盗用和冒用:
盗用姓名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扮演姓名者本人;
冒用姓名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
学以致用
1.江某用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户口所在地的公共户口簿。与林某一起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李某19岁时想更改自己的姓名,被其父母拒绝。
3.王某打着经张某授权的幌子,以张某的名义开办会所。
4.齐玉苓案,侵权人假冒齐玉苓之名上大学。
冒用
干涉
盗用
冒用
①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权利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②除上述责任外,如果存在获利行为,侵权人则应适当赔偿他人损失;如果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赔一消一停)
学以致用
(4)侵权责任
请判断:下列案例中是通过什么方式侵犯姓名权的
P32
假冒他人姓名与盗用他人姓名的区别在于:
前者侵权人妄称自己既是某人,侵权人完全以姓名权人的身份从事活动;
后者侵权人是用他人的名义为一定行为,不妄称自己就是某人。
结合视频信息思考:公众人物的照片能随意使用吗?并说明理由?
含义
法律规定
常见侵权行为
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将其照片发到网上;或者印在广告上;或者用于商业宣传或其他营利活动;
丑化、污损别人的肖像(如:将肖像PS成丑陋的样子;在肖像上加上恶心的文字或者其他标记;通过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的肖像等)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如:AI换脸)
2.肖像权
电影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就不算侵权。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2、肖像权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注意:肖像应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如果通过载体呈现出来的外部形象无法指向或者识别特定自然人,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注意】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①未经允许擅自使用。
②以营利为目的。
③恶意丑化、污损。
④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恶意P图、换脸)
侵权责任
①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②除上述责任外,如果存在获利行为,侵权人则应适当赔偿他人损失;如果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提示:
电影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就不算侵权。
特别注意
用明星的照片做表情包,是否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知识拓展: 合理使用,非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①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②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
③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④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⑤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以下行为哪些属于侵犯肖像权?
1、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在网站上展示了李某的照片。
2、甲在乙医院整容成功,该医院拍摄了甲整容前后的鼻子(仅见鼻子和嘴巴)并放在网站上。
3、甲将乙的照片进行涂改,丑化放到了网站上。
4、张某整容后酷似李某,并多次参加营利性的模仿秀表演。
侵犯 未经同意
不侵犯 不被识别
侵犯 丑化
不侵犯 未使用李某肖像
课堂练习
英烈保护
《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规定:构成“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议学情境三 】
【议学任务3】结合材料思考:什么是名誉权和荣誉权?如何依法保护?
名誉 荣誉
区别 性质 来源于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 政府 单位 社会组织的综合评价
内容 有好、坏、中性评价 积极性、褒奖性
产生 自然产生,不需要任何程序
(名誉权公民出生就有) 非自然产生,需要特定的程序
(荣誉权要靠努力争取)
能否剥夺 无法剥夺和限制 基于法定事实可予以剥夺
侵权方式 侮辱、诽谤 否定、贬低、亵渎
联系 名誉包括荣誉,荣誉是名誉的一种表现。名誉权公民出生就有,荣誉权要靠努力去争取。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2)法律规定:
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P7-①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3)侵权表现:
① 侮辱: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身攻击;
② 诽谤: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
③ 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④ 批评文章内容基本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4)侵权责任:
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英烈条款”
《民法典》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链接
2.李某和张某系同班同学,均为7岁。因张某长得矮胖,李某在张某的照片上写上“肉丸子”字样,嘲笑张某。张某发怒,打破了李某的鼻子。本案中
A.张某侵犯了李某的健康权,他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B.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姓名权,他无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C.李某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他必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D.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其监护人需承担民事责任
D
学以致用
3.某网络公司将其付费会员称为“雷锋会员”,其微信公众号称为“雷锋哥”,并以“雷锋社群”名义多次举办各种商业活动,收取客户费用共计30多万元。该公司的行为( )
①侵犯了英雄烈士的身份权,属于违法行为
②并未诋毁雷锋同志名誉,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③应依法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④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特定感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A.①② B.②④ C.①③ D.③④
D
对点训练
3.老杨从家中拉电线至楼下过道为电动车充电时,邻居小高上前劝阻未果,便拍摄视频上传至业主微信群,公开老杨的姓名和行为。老杨认为小高的行为导致其形象受损,将小高诉至法院。以下分析正确的是( )
①小高没有侵害老杨的名誉权
②小高侵害了老杨的姓名权
③老杨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隐患
④小高应当删除视频、赔礼道歉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A
学以致用
镜头一:去银行办事或者在车站买票,你会发现在柜台办理业务的顾客与后面排队的顾客之间隔着一段距离,地上还画着一条黄线,这就是所谓的“一米线”。这条线避免了以往大家挤在一起争抢位置的做法,也成了个人隐私的保护线。但有人认为:“我不偷不抢,干吗要隔这么远?”
镜头二:有时,我们的老师或者父母会说:“小孩子有什么隐私啊?”有时,我们的信件、日记或者手机上的信息被人擅自翻看。也许他们是出于关心,并无恶意。可是,老师或者父母可以这样做吗?
镜头三:某服装店店主怀疑来店购物的小雨偷了店里的衣服,于是将视频截图发到网络上求“人肉搜索”。众多网民参与“人肉搜索”。小雨的个人信息被曝光,同学、朋友对其指指点点,网上也是一片辱骂之声,小雨几乎因此精神崩溃。
思考:1.观察生活中人们对“一米线”的实际遵守状况,谈谈你对“一米线”的看法。
2.未成年人是否有隐私?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之间如何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3.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案例分析:
例如——偷拍;擅入他人民宅、侵入他人邮箱;擅自泄露、公开他人的隐私;
监视、跟踪、发送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
2.隐私权
含义
法律
规定
意义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注意:①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没有隐私权。
②举报他人、执法不属于侵犯隐私权。正当合法的隐私才受法律保护。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注意】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个人信息并非都是隐私)。
含义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法律
规定
意义
3.个人信息权益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①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如:非法收集、买卖)
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法律保护 法律禁止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名誉权
和荣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律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归纳总结】
4、女青年胡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辞犀利而受到关注。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胡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在网站上捏造胡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网民的行为侵犯了胡某的( )
①姓名权 ②肖像权 ③隐私权 ④名誉权
A.①② B.③④ C.②③ D.①④
对点训练
B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
2.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须的人身利益,所以人格尊严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3.甲是用乙的姓名向丙说自己是乙的好友,骗取丙的信任,从而获得了某种利益。在这里,甲是通过假冒的方式侵害了乙的姓名权。
4.未经他人许可,只有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才构成肖像侵权。
5.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享有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6.姓名权与名称权是一样的。
7.维护英烈名誉权,只能由英烈近亲属提出诉讼。
8.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盗用
非营利时丑化、污损等也不行
只有自然人拥有
自然人叫姓名权,法人、非法人组织叫名称权。
也可以由国家检察机关提出公益诉讼
不得非法
易错辨析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含义、法律规定
隐私权的含义、法律规定、意义
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律规定、原则、意义
人身权的重要性、内容、要求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重要性、要求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姓名权的含义、特点、法律规定
肖像权的含义、法律规定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课堂小结
1、(2023·辽宁)小曹在打印硕士毕业论文时遗落U盘,其同班同学小孙发现后,将U盘中小曹的搞怪视频上传到校内网论坛,引发学生围观,评论不乏挖苦调侃,导致小曹抑郁。学校知道后立即删除帖子并对小孙进行批评教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小孙侵害了小曹的隐私权,但未侵害其身体权
②小孙父母应对小孙侵权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③责任承担可以采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
④若小曹向法院提起诉讼,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A
【解析】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题干中小孙侵害了小曹的隐私权,未侵犯身体权,责任承担可以采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①③正确。侵权行为发生时小孙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②错误。如小曹向法院提起诉讼,举证责任属于民事诉讼一般情形,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④错误。
课堂练习
2、(2023·新课标)某日,夏某到甲餐厅用餐,餐厅员工擅自将其品尝新菜的画面拍摄下来,并将照片作为宣传文章的内容发布在餐厅官方微信公众号上,照片中夏某的脸部和身体特征清晰可辨。夏某得知此事后,要求甲餐厅删除该照片,遭到拒绝。夏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甲餐厅侵害了夏某的荣誉权 ②甲餐厅侵害了夏某的肖像权
③甲餐厅发布的照片属于物证 ④夏某与甲餐厅之间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D
【解析】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本案中甲餐厅并未侵害夏某的荣誉权,①不符合题意。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而本案中甲餐厅发布的照片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属于电子数据证据,③说法错误。民事诉讼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④正确。故本题选D。
课堂练习
4、(2023·辽宁)“红色剧本杀”以角色扮演方式在游戏中传承红色基因,这种沉浸式体验深受青少年喜爱。A剧本杀店张贴海报(下图),吸引玩家纷至沓来。
某日,大三学生小明约同学去该店玩以某英雄连事迹为主线的情景式剧本杀。在游戏过程中,小明发现剧本内容包含对某英烈的侮辱性言辞。震惊之余,小明与主持人发生争执,不牢固的布景装置导致了小明小腿骨折。小明向执法机关举报了该店。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A剧本杀店涉嫌哪些违法行为;若小明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可提出哪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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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练习
答:(1)违法行为:
①剧本内容包含对某英烈的侮辱性言辞,侵犯了英烈的名誉权,损害社会共利益。
②不牢固的布景装置导致了小明小腿骨折,侵犯了小明的身体权和健康权。
③在宣传海报中,“海量下载,改变的红色剧本”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2)理由:
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②英烈和小明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该店主观上存在过错,该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违法行为
①剧本内容包含对某英烈的侮辱性言辞,侵犯了英烈的名誉权,损害社会共利益。
②不牢固的布景装置导致了小明小腿骨折,侵犯了小明的身体权和健康权。
③在宣传海报中,“海量下载,改变的红色剧本”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2)理由
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②英烈和小明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该店主观上存在过错,该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课堂练习
张明年幼时父母便已离婚,随母亲李利生活。张明年满18周岁后,征得李利同意,到户籍登记机关改随母姓。其父张丙闻知后,坚决不同意,通过熟人到户籍机关将其改回姓张。并通过朋友圈发布小张的照片,控诉其不孝行为,并带有侮辱性语言,为此小张非常烦恼。
思考: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张明、张丙的行为。
参考答案:
①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②张明年满18周岁,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改名为李明),张丙将李明的姓名改回张明,属于干涉李明的姓名权的行为,侵犯了李明的姓名权。
6、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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