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阶段复习巩固课(教用Word)-【金榜题名】2025-2026学年高二政治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同步学案(统编版)
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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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辅
资源信息
| 学段 | 高中 |
| 学科 | 思想政治 |
| 教材版本 | 高中政治统编版 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 |
| 年级 | 高二 |
| 章节 |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
| 类型 | 教案-讲义 |
| 知识点 | - |
| 使用场景 | 同步教学-单元练习 |
| 学年 | 2026-2027 |
| 地区(省份) | 全国 |
| 地区(市) | - |
| 地区(区县) | - |
| 文件格式 | DOCX |
| 文件大小 | 113 KB |
| 发布时间 | 2026-02-06 |
| 更新时间 | 2026-02-06 |
| 作者 | 梁山启智教育图书有限公司 |
| 品牌系列 | 金榜题名·高中同步学案 |
| 审核时间 | 2026-01-05 |
| 下载链接 | https://m.zxxk.com/soft/55782621.html |
| 价格 | 2.00储值(1储值=1元) |
| 来源 | 学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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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高中思想政治复习讲义通过知识框架图系统构建财产权与人身权知识体系,梳理财产制度完善、物权平等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维护等核心内容,呈现国家法律保障与公民权利行使的内在逻辑,突出民法典物权编、姓名权等重难点分布。
该讲义亮点在于案例式探究题设计,如“农家女被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例分析权利侵害及法律责任,培养法治观念与责任意识。通过提示明确权利行使界限与维权措施,基础学生可掌握法律要点,优秀学生能深化案例剖析,助力教师实施精准复习教学。
内容正文:
阶段复习巩固课
议题:财产制度如何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民法典明确对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物权的“平等保护”。如何更好地保护各类物权?
材料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民众累积的个人财富越来越多,如何从法律上保护私有物权,让民众的获得感和安全感得到进一步安放,也成为舆论越来越关心的议题。民法典物权编部分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入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1)请说明国家是如何保护公私各类物权的。
材料二 物权制度是产权保护的基石。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典中,物权编是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次会议对民法典物权编进一步补充完善,筑牢现代产权保护制度的坚实基础,让公民财产权利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2)结合材料,请说明公民维护财产权利的措施。
提示:(1)①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类法律的总称。国家通过制定民法典物权编平等保护公私各类物权。②民法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从法律上保护私有物权在内的各类物权,让民众的获得感和安全感得到进一步安放,为我们迈向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③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创富。④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要求,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①法律是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我们要从社会日常生活出发,学习其中的法律常识,增强法治意识,遵守法律规则。②我们应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调节各方之间的关系。③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遵守权利的边界,更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④他人侵害我们的民事权益时,我们要依法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及时提出相关请求。
1.国家完善法律制度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类法律的总称。
(2)财产制度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3)法律规定财产权的意义:
①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
②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③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
(4)完善财产权保护制度:
①坚持平等保护基本原则: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②把财产权保护法治化摆在突出位置,使财产权保护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使完善的财产权保护制度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内生动力。
2.公民依法维护财产权利
(1)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请求。
(2)人们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法律对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物权的行使设定了合理界限,以避免权利滥用。
议题:农家女被冒名顶替上大学
【查阅资料】据媒体报道,山东冠县人陈秋嫒(化名)高考“落榜”,16年后,打算报考成人教育学校,来填补心中遗憾。然而,在信息填报时她才发现,“陈秋媛”已经在山东理工大学“就读”过,并顺利毕业。而出身于贫困农家的陈秋媛,此前因为高考落榜不得不一直外出打工,16年里辗转多地谋生。这次报考成人教育学校也因被人冒名而未能遂愿。
探究1:
(1)在本案中,陈秋媛的哪些权利受到了侵害?
提示:在本案中陈秋媛的姓名权、受教育权都受到了侵害。本案当事人以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应承担民事责任。
(2)法律是如何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的?
提示:我国法律明确保护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权利。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陈秋嫒”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提示:相应的法律责任形式,不仅有赔礼道歉,还有赔偿经济损失等。
【网络调查】最近,在进行高等学历筛查过程当中,山东省发现了有两百多入涉嫌冒名顶替的情况,冒名顶替的人多是在2002年到2009年获得学历。山东省教育厅负责人已经明确表示,在名单公示以后将会把他们的学历进行撤销,对于这种因为冒名顶替而获得学历者,将及时进行严查并且给予处分。
探究2:
上述案例中的侵权行为属于盗用还是假冒?盗用与假冒有何区别?
提示:上述侵权行为属于假冒他人姓名。
盗用和假冒他人姓名的区别在于:
①盗用他人姓名,是未经他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的行为。例如:自称是某名演员的弟子,以吸引观众;擅自以某名教授的名义为自己的作品作序,以吸引读者等。盗用他人姓名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抬高自己的身份或牟取其他利益。
②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顶替,即使用他人姓名并冒充该人参加民事活动或进行其他行为。
③前者侵权人是用他人的名义进行一定的行为,不妄称自己就是某人。后者侵权人妄称自己即某人,侵权人完全以姓名权人的身份从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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