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家和万事兴 课件-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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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供
摘要:
该高中思想政治课件聚焦家庭权利义务关系,涵盖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监护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及相关法律保障,以宣传片《家和万事兴》导入,通过“不被善待的孩子”“不被看见的父母”案例引出法律问题,结合民法典条文与知识整合,构建“案例-法律-理论”学习支架。
其特色在于案例教学与价值引领结合,如用最高法226号案例分析父母失职责任,强化法治观念;融入“尊老爱幼”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道德修养和政治认同。学生能联系生活实际增强法治与家庭责任意识,教师可借案例提升教学互动性和效率。
内容正文:
宣传片《家和万事兴》
1
选必二
政治
统编版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一框 家和万事兴
财产权
人身权
民事权利
人格权
身份权
亲权、亲属权
配偶权
2
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基于婚姻、血缘等关系,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的单位。
婚姻:婚姻是由法律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产生的夫妻关系。
对婚姻幸福和家庭美满的追求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温馨幸福的婚姻家庭既需要亲情和爱情的精心维护,也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护。
幼有所教、老有所养、夫妻和谐相处、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这是婚姻家庭法律立法宗旨的集中反映。
3
一、育小职责大——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1、家庭中的亲属关系
父母关系、子女关系、夫妻关系、兄弟姐妹关系……
法律上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
问:这些亲属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什么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①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②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③养父母和养子女间要形成法律上的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④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探讨1:“不被善待”的孩子——父母失职后果有多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26号:《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
被告人刘某某(母亲),离婚后,带被害人童某某(女,2014年3月出生)与被告人陈某某同居。
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经常无故或者以管教孩子等各种借口,通过拳打脚踢、洗衣板殴打、烟头烫、长时间跪洗衣板、吞烟头、冻饿、凌辱等方式体罚、虐待童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未进行有效阻止,并时而参与。
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为童某某洗澡,故意将水温反复调至最高和最低档位浇淋童某某,致使其身上被烫出大面积水泡。直至同月下旬,童某某伤口感染严重,二被告人才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后经他人报警,二人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童某某全身烧烫伤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另有五处损伤为轻伤一级和五处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案中,刘某某作为母亲,违背了哪些法定职责和义务?
没有履行好抚养义务:虐待儿童,构成刑事犯罪
没有履行号监护职责:没有保护好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权利(背诵点:划线)
义务 抚养义务 父母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子女或者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
教育义务 ①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②保障适龄未成年子女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③不得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子女失学、辍学
监护义务 ①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 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地位 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表现 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抚养:
抚养是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 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提供生活、教育、医疗和活动的费用等。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高中及以下)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民法典 第1067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对子女只抚养不教育、让适龄子女从商或务工务农的做法是违反我国义务教育法的。
《民法典》第1068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
义务
父母必须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原因
由于未成年子女懵懂无知,父母要对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的错误行为进行评判教育和合理惩戒
权利
父母从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上给予子女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原因
《民法典》27条: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思考: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父母因为各种原因选择离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还需要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吗?
如果未成年人父母去世,由谁来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呢?
《民法典》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探讨2:“不被看见”的父母——子女失职后果是否要担责?
本案中,死者的四个子女本应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子女没有善待父母或没有子女,老年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做出怎样的选择?
二、敬老是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背诵点)
要求 ①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②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成年子女没有给付赡养费的能力,他们仍然不能免除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
《民法典》
第1069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1067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18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19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21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再婚
偏心
未尽抚养义务
……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3种可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猥亵子女等行为的。
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知识整合】比较抚养、赡养与扶养的关系
抚养 赡养 扶养
区别 定义 长辈对晚辈亲属的经济供养(物质条件)和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晚辈对长辈亲属在物质上、经济上、精神上的帮助。 ①狭义上的扶养:指夫妻双方、兄弟姐妹等同辈之间的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帮助。
②广义的扶养:上下辈之间、平辈之间
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一般适用于平辈之间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含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目的 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要求 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必要性 随着年龄增长,活动能力减弱,老年人容易与社会生活脱节,导致判断力下降。
意义/优点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局限性 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
建议 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背诵点)
三要件:
主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协议:被监护人和监护人事先协商
形式:书面形式订立
意定监护是一种“事先监护” 。早早地选定、确立自己的监护人,可以让被监护人“未雨绸缪”,避免日后违背自己意愿的人成为监护人后,侵害自己的各项权益。
面临结婚率、生育率降低,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等情况时,不想结婚的人士可以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为自己提供保障,而老人也可以通过尽早确立监护人的方式实现“老有所养”
意定监护是区别于法定监护的一种制度,优先于法定监护予以适用。
探讨:“不被善待”的孩子、 “不被看见”的父母——如何评价其家庭成员的行为?
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是非法的。但只有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则应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表现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追责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 家庭暴力
最基本特征:持续性和经常性 一次或短期的殴打、捆绑等行为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但不一定构成虐待
在表现方式上主要是进行肉体上的摧残(如暴力)或精神上的折磨(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 在表现方式上主要是肉体上的摧残
“正家而天下定矣”,“家庭和睦,社会才能和谐”。
构建和睦家庭,法律明确的只是底细,尊老爱幼这一中华优秀传统美德,应该成为我们内化于心的自我道德约束!
Lavf57.8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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