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如何发展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如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总体要求:形成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格局,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促进国际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具体要求:
①依托优势: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做强市场)
②推动升级:要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贸易强国)
③ 缩减清单:要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政策---引进来)
④ 深度参与:要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与合作,维护多元稳定的国际经济格局和经贸关系。(深度参与--走出去)
我国既注重对外开放、合作共赢,又强调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始终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则
如何让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更具活力?(如何应对)?世界;中国
p66-68①总对策--正确态度:既要抓住机遇,积极参与,又要勇敢迎接挑战,同舟共济,实现合作共赢。
②坚持经济全球化正确方向,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共同营造有利于发展的国际环境,共同培育全球发展新动能,共享经济全球化的好处。
③要建设创新型世界经济、开放型世界经济、联动型世界经济,、、包容型世界经济
④要完善全球治理,遵循一系列原则,如:平等、开放、合作、共享等。
⑤坚持多边主义,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决摒弃过时的零和思维,坚持义利相兼、先义后利,共享机遇、共迎挑战、共同繁荣。
(1)中国态度:(更加开放)
中国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始终做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世界经济的推动者,促进世界共同发展,持续发展,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
(2)中国主张:(协商共赢)
①中国奉行多边贸易体制,坚持多边主义,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积极参与全球经 济治理和规则制定,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
②坚持建设开放性世界经济,为世界经济增长发掘新动力,使经济增长更加包容;
(3)中国行动:(共建“一带一路”)
以共建“一带一路”为重点,推动中国与沿线国家共同繁荣;
(4)中国原则:(义利相兼 P82综合探究)
要坚持正确义利观,坚决摒弃过时的零和思维,坚持义利相顾、先义后利,与各国人民共享机遇,共迎挑战,共同繁荣。(独立自主,自力更生)
归纳:★中国如何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
1.1限时练16
(1)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②主体:小柯和卖家。客体:一双价值2085元的雪地靴和2085元现金。
③内容:小柯享有的权利是从卖家换回一双价值2085元的无瑕疵的雪地靴或2085元现金,承担的义务是向卖家寄回质量有瑕疵的雪地靴;卖家享有的权利是从小柯处收回质量有瑕疵的雪地靴,承担的义务是向小柯提供一双价值2085元的无瑕疵的雪地靴或退回2085元现金。
(2)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信原则,要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双方之前达成的换货协约成立,应该要求卖家立即退款。
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目:生命健康俱可贵
第二目:姓名肖像受保护
第三目:名誉隐私不可侵
5
重点问题
1、人身权利的内容,维护人身权利的依据、要求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重要性
3、姓名权的依据、要求、具体体现
4、肖像权的含义、内容、要求
5、名誉权荣誉权的含义和要求
6、隐私权的含义、要求、意义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身体自由、行为自由、意志自由)
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自然人的人身权利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亲权、配偶权、亲属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一
生命健康俱可贵
概念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地位/
法律保护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民法典将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法律禁止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P7相关链接
原因/重要性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三者区分 侧重生命延续 侧重身体完整、行动自由 侧重机能健全
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注意:
①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侵权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任。
一
生命健康俱可贵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小试牛刀:下列行为侵犯了哪项人格权?
三项人格权 身体权 健康权 生命权
持械斗殴中將对方手指斩断
强行剪掉、剃掉他人的眉毛
餐馆给顾客食用不卫生的食品,
导致顾客患病
医院误摘患者肾脏,导致患者死亡
√
√
√
√
√
√
探究与分享一P7
2.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结合相关链接P7)
夏某、林某和张某围殴杨某致其脾脏出血,严重伤害了杨某的身心健康,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且夏某等人是高二学生,已满16周岁,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不仅如此,夏某等人伤害杨某身心健康的行为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杨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如果是由于学校管理疏忽造成的,杨某所在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张某侵犯了杨某的哪些权利?
3.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依据《民法典》规定,夏某、林某和张某侵害了杨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4.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谈谈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在生活中自我保护,全社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合作探究一】
4.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谈谈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在生活中自我保护,全社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遭遇侵害时要向老师、家长、学校等求助,要学习一些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技巧。
解决校园欺凌问题需要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四道防线,形成全社会关心、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机制和良好风尚。
学校要切实肩负起教育管理的责任,经常对学生进行青少年保护相关法律知识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校园暴力;
家长要看管好孩子远离暴力游戏、暴力性动画片及电视剧,承担起预防校园暴力的责任;
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重视和支持校园暴力问题解决。
国家要加强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打击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典》
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发生学生欺凌事件,学校是否有责任取决于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因素。该案例中的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在校园内,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据此,可以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作探究二】
材料一、P6探究与分享
思考:
结合生活中通常的取名方法,讨论案例中的取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并说明理由。
材料二、P8探究与分享(上)
思考:
小郝能否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为什么?
材料三、P8探究与分享(下)
思考:
你认为“鲁迅”这个名字受法律保护吗?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1)含义: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2)特点:
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注意: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3)法律保护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干涉:限制、阻挠、干预他人依法行使姓名权。(例如:单位强迫员工更改姓名。)
盗用: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例如,打着名人的旗号宣传公司)
假冒: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例如:冒名顶替上大学)
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3)法律保护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②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孟某、江某夫妇决定为他们刚出生的女儿取名为“北燕南飞”,在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却被当地公安机关拒绝办理。孟某认为其女儿享有姓名权,且父母有为子女取名的自由。有人则认为,这种取名方法不带有父母任何一方姓氏,过于任性,与习惯做法不符,不应提倡。
你认为案例中的取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并说明理由。
案例中的取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父母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要求。
第1015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合作探究二】P6探究与分享
18
【合作探究二】
P8探究与分享(下)
思考:
你认为“鲁迅”这个名字受法律保护吗?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自然人的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称号或者代号。一般情况下,姓名还包括自然人的曾用名、笔名、网名、译名等。全国有许多学校和机构使用“鲁迅”这个名字,这些学校和机构有的是在民法规定姓名权之前已经成立并使用至今的,可以继续使用鲁迅”这个名字;有的是经过鲁迅后人同意的。
“鲁迅”这个名字是一份宝贵的精神财富,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与社会尊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未经其继承人同意而使用该名字谋取不当利益的,构成侵权。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2.肖像权
(1)什么是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法律保护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3)侵权表现
①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制作和使用他人肖像。如擅自拥有他人照片,利用肖像做广告、商标和装饰橱窗等;利用他人肖像制作“表情包”或者用手机任意抓拍人像上传网络。
②民法典的新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情节,而非决定性条件。
③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的,或者或者利用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并且往往同时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同时侵犯两项权利】
【拓展认知】
1.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①未经允许擅自使用 ②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
③恶意丑化、污损 ④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恶意P图、换脸)
2.非侵犯肖像权行为:
①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 ②通缉逃犯和罪犯
③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 ④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
⑤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寻人启事)
3.电影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就不算侵权。
4.对声音的保护适用肖像权的法律规定。
纯获利行为就是无需支付对价而获得利益的行为。如无条件的赠与、免除债务等.巨婴是按照实际年龄、心理年龄、智力综合因素来划分民事行为能力。
1.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在网站上展示了李某的照片。
2.甲在乙医院整容成功,该医院拍摄了甲整容前后的鼻子(仅见鼻子和嘴巴)并放在网站上。
3.甲将乙的照片进行涂改,丑化放到了网站上。
4.张某整容后酷似李某,并多次参加营利性的模仿秀表演。
案例运用:以下行为哪些属于侵犯肖像权?并分析原因。
侵犯(未经同意)
不侵犯(不被识别)
侵犯(丑化)
不侵犯(未使用李某肖像)
【合作探究二】
P8探究与分享(上)
思考:
小郝能否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为什么?
小郝可以依法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小郝在全市中学生游泳比赛中荣获200米自由泳冠军,她的参赛与获奖是当地新闻事件,因此,拍摄获奖照片及刊登在当地报纸上这种行为属于对小郝的肖像的合理使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情形。但是,体育用品商店在灯箱广告上使用小郝获奖的照片及小郝的姓名,则属于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小郝的肖像与姓名的行为,是一种经营性的商业使用,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因此,这一行为属于对权利人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行为。
【合作探究三】
材料一、见P9探究与分享
思考:
结合案例,说说保护英烈名誉的意义。
材料二、见P10-11探究与分享
思考:
①谈谈你对“一米线”的看法。
②未成年人是否有隐私?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之间如何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③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名誉权和荣誉权
(1)什么是名誉
(2)法律保护
法律保护
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荣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荣誉是国家和社会对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有突出表现的民事主体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补充)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1)名誉权
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及法人信誉、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
(2)荣誉权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 对荣誉权的侵害方式只有一种,即非法剥夺公民或法人的荣誉称号。
荣誉与名誉是有联系的: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法律保护
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荣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概念 法律保护(权利) 法律禁止(义务)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荣誉是国家和社会对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有突出表现的民事主体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
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公然以暴力、谩骂、嘲讽等方式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以散布捏造或者夸大的事实
荣誉权指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奖金、奖杯、奖牌、荣誉称号
侮辱、诽谤行为需为社会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悉,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害而降低。
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荣誉与名誉是有联系的: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英烈条款”
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典在人身权保护的规定中,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特别设定的“英烈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结合案例,说一说保护英烈名誉的意义。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英雄烈士的光荣事迹和崇高声誉凝聚的是民族的历史记忆,是当代中国社会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承载了中华民族几代人的共同记忆,也是我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每一位公民对待英雄烈士都要心存敬畏、严守底线、尊重历史、弘扬正气。加强对英雄烈士名誉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公正高效地审理该案,对于依法维护英雄烈士光辉形象、崇尚英雄、敬仰先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合作探究三】P9探究与分享
概念 法律保护(权利) 法律禁止(义务) 意义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
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落实;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病例、财产状况、身体缺陷、遗传特征、档案材料、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属于隐私。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拓展认知】
所谓正当原则,是指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尊重公序良俗和遵守诚信原则,并且要尽量满足透明的要求,以便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情况,自主行使自己的权利。
这就要求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不得强迫用户授权,或者以捆绑服务、强制停止使用等不正当手段变相诱导、胁迫用户提供个人信息,更不得欺骗、窃取或者使用其他非法手段处理他人的个人信息。实践中的“大数据杀熟”就是一种典型的违反正当原则的行为。
纯获利行为就是无需支付对价而获得利益的行为。如无条件的赠与、免除债务等.巨婴是按照实际年龄、心理年龄、智力综合因素来划分民事行为能力。
易错辨析
正确区分名誉权和隐私权
联系:
二者均以尊严性精神利益为客体,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的隐私,是与名誉权一并保护的。
区别:
(1)二者涉及的内容不同。
隐私是公民不愿公开的秘密,而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
(2)侵害的方式不同。
侵害名誉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而侵害隐私表现为公开散布。
(3)权利主体不同。
名誉权的主体为公民或法人,而隐私权只能为公民所有。
【合作探究三】
见P10-11探究与分享
①谈谈你对“一米线”的看法。
②未成年人是否有隐私?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之间如何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③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一米线”的 主要功能是维护个人隐私,兼有维护公共秩序,保持公共距离的作用。
未成年人虽没达到成年,同样有自己私人生活中不愿被人知道的事情,同样有隐私权。父母和老师不能以监护和教育为名,侵犯子女和学生的隐私权,应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尊重他们的权利;子女和学生也要尊重父母和老师,主动与他们沟通,从而得到理解和帮助。
“人肉搜索”如果使用不当会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网站和网民应以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
对待网络上的“人肉搜索”,要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辩证看待:
积极作用:
①对社会的假恶丑现象进行揭露,起到了社会舆论监督与制约作用;
②可以使广大网民从中受到教育和启示,以便更好地规范或矫正自己的言行;
③可以促进真善美、公平正义等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弘扬光大。
负面影响:
①如果在不知事实真相的情况下,随意挖掘他人个人信息,并在网络公共领域随意散布,以至于影响他人的家庭生活和工作学习,就很可能成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甚至会因侵犯他人隐私权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人肉搜索”如果被滥用,就有可能转化为网络舆论暴力工具,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
③由于网络规则不健全,“人肉搜索”有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恶意利用,成为攻击他人的一种工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知识拓展】如何看待“人肉搜索”
34
课堂小结
名誉隐私不可侵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姓名肖像受保护
生命健康俱可贵
1、民法优先保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1、姓名权
2、肖像权
1、名誉权
2、隐私权
3、个人信息
易错辨析
1.人格尊严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身自由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其中健康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是其他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基础。
3.自然人可以随意使用自己的姓名。
自然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易错辨析
4.用电影明星的照片做QQ头像,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
电影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就不算侵权。
5.某报现场报道了A公司制售假冒商品的新闻后,A公司声誉大损,A公司可告该报侵害其名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某报现场报道了A公司制售假冒商品的新闻,是行使监督权的体现,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6.隐私是自然人和法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故该判断错误。
null
12207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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